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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代伟人:刘少奇在建国后的20年-第1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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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对地主普遍扫地出门,乱打乱杀,在工作方式上的强迫命令,大轰大嗡等。如此,才能一方面既放手发动群众,另一方面有不犯或少犯“左”的错误。否则,某些干部很可能重犯过去某些“左”的错误。
刘少奇在这里除同意各中央局反对土改中的右的倾向外,还提醒要注意“左”的倾向。而这在他天津讲话时就曾经说过,反右往往随之而来的是“左”的抬头。刘少奇注意到,土改中“左”的错误必然会触及富农经济、中农利益,甚至出现比较激烈的斗争方式,这在新中国成立后,是不允许的。
廖鲁言在谈及土地改革运动的胜利时说:
富农在土地改革实行后,每人所保有的土地,一般仍相当于当地每人占有土地平均数的二倍,有些地方,对富农的小量出租土地也未征收,仍予保留。
富农对此是怎么反映呢?华东局1950年12月8日向中共中央作的关于土地改革试点总结报告称:试点地区土改完成后,“贫雇农得地开心,中农有利放心,富农不动定心,地主劳动回心。”中农说:“人家也劳动,不动是对的。”“富农都不动,我们更安心了。”
对富农的保护和不动的政策,实际上在农村土改中争取了富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据中央政策研究室1951年1月11日的报告说:入冬以来两三个月的土改中,各地发生的破坏土改的事件,差不多都是地主干的,富农干的很少,富农确实处于中立状态。另一份材料还讲到:有个地方有四家富农,一家地主。原来这五家每天联合起来,与政府与贫雇农捣乱。但在听到刘少奇同志的“五一”讲话后,四户富农说,这个讲话很好,从此再不理那户地主了。有些富农对这一政策的理解是这样的:“毛主席不叫动我们的土地财产,是因为我们这些人沾了个‘农’字的光。”
然而,富农们高兴得有点早,因为原定的保护政策很快在土改后有了新的变化。
土地改革完成的当年,1953年12月,毛泽东就正式宣布了“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直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很自然地,消灭农村中的资本主义成分:富农经济,与此相应的,在城市中也要消灭存在剥削的资本主义工商业。因此,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不是单纯的一方面的,而是立体的、系统的,向整个的剥削制度和剥削现象发动的进攻,旨在彻底消灭剥削制度、根除剥削现象。
更何况,在土地改革进行过程中,农业生产合作运动逐步发展,社会主义的空气空前高涨,这实际上也是毛泽东转变思想的一个因素。而刘少奇在此时却“泼了冷水”:山西批示。
对毛泽东很快向消灭富农转变的问题,薄一波回忆说:
1953年11月7日,我在华北城乡作了40天的考察后向毛主席写的报告提到,继1951年和1952年两年对中央互助合作会议决议进行传达之后,到1952年冬季和1953年春季,“农业生产合作运动呈现为高潮,社会主义空气逼人,许多人怕冒富农之尖,富农在农村中实际成为不合法的了,共产党员如果不参加互助合作就站不住脚,雇工经营、放高利贷的共产党员被批评为‘走台湾的道路’。”华北地区当时的富农虽主要是土改后冒出来的新富农,同新区土改中保存下来的老富农有所不同,但当时新老富农面临的政治压力都差不多。经验证明: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步子搞得太急,土改中的事实表明行之有效的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在土改后未能坚持一段时间,对我国农村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某些不利的影响。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民的生活有了很大的改善,但是,仍然存在着农村经济发展的道路和方向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农业发展面临着两条道路:资本主义农业的发展道路和社会主义农业的发展道路。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新中国中央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老解放区、新解放区继续推行并完成了土地改革后,刚刚从封建制度的剥削和压迫下解放出来的广大农民是不愿意也不可能走资本主义的发展道路的。但是,分散、落后、脆弱的农业个体经济,怎样才能解决发展生产,共同富裕的问题,以适应工业发展的需要和避免两极分化呢?只有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因此,在已经完成土地改革的地区,尤其是老解放区的农村中逐渐建立了各种简单形式的生产互助合作组织,有的地区还建立了土地入股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地区甚至还开始了高级社的典型试验。
很显然,这种趋势是有其必然性的,但是,这里也蕴藏着一个极大的危险性,就是没有强大的工业为后盾,在中国这样一个经济落后、近代化没有充分发展、小农经济占绝对优势的大国,工业化不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完成,农业的集体化和机械化是以工业化为基础的。因此,1951年,围绕这一问题,党中央内部出现了第一次关于农业生产合作化的争论,并直接成为迅速掀起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导火索。
这次争论的问题,在提法上,虽然只说是老解放区互助组织要不要提高一步,但实质上是涉及当时老解放区农村或土地改革后的农村要不要开始起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也是1950年关于东北农村土改后出现新富农问题争论的继续。
1951年4月17日,中共山西省委向中共中央、中共华北局提交了一个题为《把老区的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山西省委结合山西省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出现的趋势,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山西省委的报告认为,山西老区的互助组织,由于基础大、历史长,在农村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的情况下,一部分农民已经达到富裕中农的程度,某些互助组织发生了涣散的情况。山西省委认为,这一涣散情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一种必然现象:
从实践证明: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最根本的原因。
因此,山西省委认为,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会产生两个结果:一是使互助组涣散解体,一是使互助组变成富农的“庄园”。
产生涣散现象是一方面,另一方面,也有不少的互助组产生了新的因素。山西省委认为:
老区互助组的发展,已经达到了一个转折点,使得互助组必须提高,否则就要后退,必须在互助组织内部,扶植与增强新的因素,以逐步战胜农民自发的趋势,积极地稳健地提高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引导它走向更高级一些的形式,以彻底扭转涣散的趋势,这是十分重要的。
对此,山西省委提出了自己的对策和主张:扶植与增强互助组内“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两个新的因素。“公共积累”,按成员享用,一人一票,出组不带。之所以提出这样的主张,山西省委认为:
这一原则在互助组见诸实施它虽然没有根本改变了私有基础,但对私有基础是一个否定的因素。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当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
这恰恰与中共中央关于在土地改革过程中保存富农经济、保护富农经济发展的方针相违背,而且是采取了一种限制富农经济、消灭富农经济的政策。因为在土地改革后,农村的经济竞争和贫富分化是不可避免的,这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所允许的,而且是在新民主主义阶段一贯执行的。
但是,基于对农村中出现的分散现象和贫富分化的趋势,也基于部分农村中出现的互助组已经在继续发展两种情况,山西省委支持了后一种带有社会主义因素和发展方向的情况。因此,山西省委认为:
把“公共积累”和“按劳分配”这两个进步的因素,在互助组织逐步地增强,它将使老区互助组织大大地前进一步。
实际上,围绕这个问题在山西省委与华北局之间已经有了争论。起源于华北局派出的一个调查组同山西省长治地委间的争论。
1950年11月14日,山西省长治地委在《人民日报》上发表了《组织起来的情况与问题的报告》,指出在土地改革后农村出现两极分化的趋势,有些互助组织涣散直至解体。这种情况引起了华北局政策研究室的注意,随即派出一个调查组赴长治市。调查组抵达长治市时,适逢长治地委召开十个互助组转为农业生产合作社的会议。
长治地委认为,为了防止两极分化,必须提高互助组,试办土地入股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合作社实行按劳分配为主,社员退社不能带走公积金。调查组对此观点和某些做法有不同意见,就写了一个报告,经长治地委负责人审阅修改后报送华北局。
调查组回太原后,就此向山西省委作了汇报。省委支持长治地委的意见,认为适当动摇和否定私有制没有什么不可以。1951年2月23日,山西省委书记赖若愚在全省党代会上作了报告,阐述了省委的观点。3月,赖若愚就山西省党代会情况向华北局写了一份报告,重申省委的观点,并提出:为进一步扭转互助组的涣散现象,省委计划在长治专区各县,每县试办几个农业生产合作社。
首先,山西省委的主张就同华北局的观点不一致。3月17日,华北局以《人民日报》社论的形式阐明了关于互助合作运动的观点,发表了《华北春耕中应当注意的八件事》。华北局的观点就是:要求在尚无互助组的地区,应广泛发展各种形式的互助组。在已有互助组基础的地区,则应在农副业结合的基础上,进而采用新农具、大农具及其他提高农业生产技术的工作相结合,充实新的生产内容。至于在互助组中合伙买公共农具等现象,只可在农民觉悟程度与组织程度较高的地区适当提倡,但不能普遍推广,更不可强迫一般互助组照办。
因此,山西省委的报告中所阐述的观点,华北局表示不同意,而支持调查组的意见。当时华北局的主要领导人薄一波赴上海调查财经工作,并不了解争论的早期情况。返京后,华北局书记刘澜涛等向薄一波汇报后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观点,征求薄一波的意见,要他表态。薄一波就去找刘少奇。刘少奇就明确表示,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并说待收到山西省委的正式报告后,应予以批评。
很显然,刘少奇注意到了山西省委的观点,联系到1950年初关于东北新富农问题的争论,两个问题的核心都是关于私有制的,而这又同新民主主义的阶段密切相关。因此,刘少奇给予了足够的重视。
1951年,刘少奇在起草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组织工作会议准备的报告提纲时,写了《共产党员标准的八项条件》,其中,第二条明确说:“中国共产党的最终目的,是要在中国实现共产主义制度。它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在将来要为转变到社会主义制度而斗争,最后要为实现共产主义制度而斗争。”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送来正式报告。为慎重起见,刘澜涛再次去请示了刘少奇。刘少奇对刘澜涛明确表示了自己的意见:
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
4月下旬,中共华北局召开了华北五省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专门讨论了山西省委的意见。山西省委的代表维护山西省委的意见,而其他省的代表则不同意山西省委的意见。
华北局根据刘少奇的指示和五省互助合作会议多数与会者的意见,于1951年5月4日正式批复山西省委并向中央汇报。华北局在批复中明确对山西省委的意见提出了批评。
刘少奇是赞同华北局的意见的,因为在他这里,新民主主义阶段也需要走一段很长的时间,新民主主义阶段还存在进一步巩固的问题,互助合作不是进一步提高的问题,而是进一步巩固的问题,不应该跨越新民主主义阶段而急于向社会主义性质的互助合作组织转变。
1951年5月7日,刘少奇在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作报告就批评了山西省委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他认为,现在还不能提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十年建设之内社会主义是讲不到的”,十年之后,“就可以提一提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十年之后可能采取一些相当的社会主义步骤,也可能还不能采取这种步骤,“还要再等几年”。
接着,刘少奇扭头对胡乔木说:
有人写信告诉我想搞一个电影,恐怕你要跟他们谈一下,把合作社问题搞个电影是可以的,可是只要它证明合作社集体耕耘比个人耕耘要优越,以便给农民灌输集体主义的原则,旨在这一点;如果号召农民起来组织农业合作社,认为这就叫社会主义,发动群众运动,就要犯大错误,那就叫空想的社会主义。这种农业社会主义比以前的农业社会主义进了一步,提高到系统化,有了理论,叫做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理论。
所以,不久刘少奇在中南海发表了著名的“春藕斋讲话”,继续对山西省委的意见提出批评,并结合“三年准备,十年建设”提出了他在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上的意见和观点。
刘少奇在写下对山西省委的报告的批语后,又在写这一批语的信笺的天头上,给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杨尚昆写了一则通知式的批语:“5号下午2时,马列学院一班来春藕斋上课,此件请印发给学生。并发给各中委和中央局。”
那么,刘少奇在写这则批语时,有没有考虑到这一党内的争论在党中央还未形成决定的情况下,它的传播会产生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呢?显然没有。
当时在这一争论中一直同刘少奇持同样态度和观点的薄一波回忆说:
少奇同志对一个省委关于农村发展方向大事的报告有不同意见,既未同毛主席商量,也未经中央集体讨论,就在多种场合进行严厉批评,这也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至少是不够慎重的。
为什么刘少奇这么急于对农村中出现的这一系列新的倾向和观点在没有中央讨论和决定的情况下提出自己的批评意见呢?无非是有以下几种考虑,而且是刘少奇已经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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