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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政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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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

常言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实行“米兰达告诫”这种保护嫌犯权利的法规是有重大社会代价的。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下,偏向嫌犯和辩方律师的各种规矩多如牛毛,重罪轻判成了家常便饭,冤假错案虽然很少,但漏网之鱼的确很多。

美国的执法机关也特不容易,就说当年施行“米兰达告诫”吧,嫌犯一旦落网,一个个都像榆木疙瘩一样一声不吭,给警方侦破案件造成了极大困难,全美各地警察局怨声载道,但却不敢不照办。有些警官脑瓜儿不太够用,手忙脚乱地擒获嫌犯后,死活也想不全“米兰达告诫”的全文了,旁边也没个提词儿的人,只好仰天长叹,痛骂最高法院大法官全是坐着说话不嫌腰疼的主儿。后来,警方干脆把“米兰达告诫”印制成卡片发给每一位警官,在抓获嫌犯后照本宣科读一遍交差。

据美国司法部门统计,“米兰达告诫”出台前刑事重罪案破案率一般在60%左右,“米兰达告诫”出台后几十年来破案率已跌落到40%左右。但值得提到的是,因警方刑讯逼供、屈打成招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率基本上降到了零。

此外,随着好莱坞电影的风行,世界各国观众对美国警察每次抓获嫌犯之后高声宣读的那一段必不可少的台词已耳熟能详,使“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成为当代美国通俗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份。

需要指出的是,沉默权制度是有制约的。美国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嫌犯能够自愿招供,主动认罪(Plead Guilty),避免一场冗长耗时、劳民伤财的法院审判程序,经法官批准,检方可以做出一定让步和交易,案犯有可能受到从轻处理。如果死抗不招,一旦因罪证确凿被判有罪,将有可能加重惩罚。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

还应提到的是,提审和逼供嫌犯对警方来说其实也是一个极为沉重的工作负担。沉默权制度建立后,美国警方逐渐将工作重点和主要精力转移到刑事勘察和以高科技手段收集罪证之上,不但促进了执法工作的科学化和文明化,比较有效地遏制了刑讯逼供等违法乱纪现象,而且大大减轻了警方的工作负担。事到如今,美国警方已成为施行“米兰达告诫”的实际拥护者。

但一些忧国忧民的人士认为,“米兰达告诫”实际上是给警方戴上了手铐,极大地增加了司法成本,保障了犯罪嫌犯的人权,却严重损害了受害人和守法公民的权利,长此以往,美国社会将有可能出现难以遏制的犯罪浪潮。1968年,美国国会曾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警方、法律界权威人士和广大民众的呼声,研讨对付“米兰达告诫”的高招儿。依照三权分立、相互制衡的原则,美国国会和各州一起可以用宪法修正案推翻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联邦参议员山姆·艾尔温(Sam Ervin,Jr。)提议增加一条新的宪法修正案,彻底推翻最高法院对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一案作出的荒谬裁决。但这个议案因没得到参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支持而夭折。依照宪法,这个议案即使参众两院通过了,仍需四分之三以上州议会的批准才能生效。

在美国的宪政体制中,纠正最高法院司法判决的另一个途径是总统利用宪法所赋予的法官任命权改变最高法院的人事组成,从而影响最高法院的司法观念和司法判决。1969年沃伦大法官退休后,保守的尼克松总统千挑万选,反复斟酌,最后决定任命联邦哥伦比亚特区上诉法院的保守派法官伯格(Warren E。Burger,1969─1986任职)出任首席大法官。此公上任之初便在最高法院院务会议上表示,沃伦法院做出的一些司法判决应予推翻,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1966年的米兰达案和1963年的吉迪恩案。可是,由于这两个案例影响重大,牵一发而动全身,所以一直未能被推翻。颇具讽刺意味的是,1974年,在著名的美国诉尼克松案(United States v。Nixon,1974)中,伯格大法官主持撰写法院判决书要求尼克松总统交出录音带,结果“推翻”了尼克松的总统宝座。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都没想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美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从1993年开始美国的刑事犯罪率连续八年出现大幅度下降,社会治安情况一向极为糟糕的纽约市,1997年度的恶性刑事犯罪率比前一年奇迹般地下降了54%。尽管嫌犯打不得也问不得,还有律师免费侍候,但铤而走险、以身试法的主儿却越来越少。人们普遍将这些归功于经济的持续增长、失业率的降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进、警力的增强、监狱的增多、对惯犯处罚的加重等原因,与保护嫌犯人权的“米兰达告诫”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

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障言论自由。对刑事犯罪率下降与“米兰达告诫”两者,你完全有权说根本没有一丝一毫的关系,你当然有权说或许有那么点儿关系,你绝对有权保持沉默!

第二十一章

选择权与生命权的漫长较量

——罗诉韦德案(1973)

1973年,最高法院赋予堕胎行为合法性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激起了前所未有的反响。在美国,天主教徒和新教原教育旨主义者们认为,堕胎就是谋杀。然而,其他许多人相信,剥夺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要生小孩的自由是不符合宪法的。1973年的裁决在支持者和反对者两大阵营之间引发了一场争论。

一、诺玛·麦科威以身试法

1969年,得克萨斯州的诺玛·麦科威(Norma McCorvey)的婚姻走到了尽头,她的父母给她抚养她5岁大的女儿。这年夏天,21岁的麦科威在一个流动游艺团当售票员。到了秋天,她失掉了工作并怀了孕。她想堕胎,但在她所居住的得克萨斯州,除非是在孕妇生命垂危的情况下,否则堕胎就是非法的。她找不到一个愿意为她进行非法堕胎的人。

然而,麦科威却遇到了两名年轻的女权主义者——琳达·考菲(Linda Coffee)和萨拉·韦丁顿(Sara Weddington)。她们鼓励她向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发起攻击。

得克萨斯州是于1859年通过反堕胎法的。与其他州的类似法律一样,它只惩罚实施堕胎措施的人,这就给考菲和韦西丁顿出了一个难题。法律的如此规定使得孕妇根本没有法定权利去挑战这项法律。如果孕妇不越过这个障碍,那么她将面临另一个问题。在婴儿出生后,好的诉讼前提将不复存在。

但无论如何,考菲和韦丁顿开始准备提起诉讼。她们决定控告得克萨斯州反堕胎法违反了宪法第十四和第九修正案。第十四修正案的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保证向全体公民提供同等法律保护,它还要求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被指控进行非法堕胎的医生们通常在他们的辩护中援引合法诉讼程序条款,他们声称堕胎法并未足够明确地规定何时孕妇的生命会受到威胁从而有必要实施堕胎。但是,考菲和韦丁顿根据“妇女有自己决定是否堕胎的权利“这一主要原则而得到法庭的裁决。因此,她们求助第九修正案。它宣称:“本宪法赋予的某些权利,不得被解释为否定或轻视公民保留的其他权利。”

在1965年以前,这一修正案意味着任何未被明确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利都属于各州。然而到1965年,最高法院通过“格里斯活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改变了这种理解。它的裁决维护了将避孕器具分发给已婚夫妇的权利。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当时曾为法庭起草理由,他关于第九修正案的论述告别引起了考菲和韦丁顿的兴趣。道格拉斯说,宪法中未列出的权利属于个人,其中一项便是隐私权。考菲和韦丁顿论证说,隐私权应该保障一名妇女自己决定是否作母亲的权利。

二、初审法院倾向原告

1970年5月23日,在得克萨斯州达拉斯的联邦法院,考菲和韦丁顿与辩方律师一起出现在一个三人法官小组面前。诺玛·麦科威——她在本案中化名“简·罗”——未被要求到庭。当时韦德(Wade)是达拉斯县的检察官,所以这个案子被称为罗诉韦德案(Roe v。Wade)。

考菲和韦丁顿已将她们这起诉讼案变成了一宗“共同起诉案”。麦科威的这个举动并非只为了她自己的权益,而且也是为了所有怀孕妇女的权益。论证麦科威的确有权起诉的工作是由考菲完成的。代表州方的杰伊·弗洛伊德宣称,“简·罗”的怀孕肯定已经到了堕胎危险期,因此,她的诉讼应当衩驳回,法官们没有同意。韦丁顿解释说,得克萨斯的堕胎法与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是相冲突的。第九修正案说,宪法中所列出的某些权利不得否定“人民”的其他权利。在“格里斯沃德诉康涅狄格州”一案中,法官威廉·O·道格拉斯写道,州不能侵犯一个人的隐私权;他还说,在第九修正案中,“隐私权”是属于“公民保留”的权利。法官们同意了韦丁顿对宪法的解释。

1970年6月17日,法官小组公布了它的法庭意见:得克萨斯堕胎法必须被宣布为违宪,因为它们剥夺了单身妇女和已婚夫妇自己决定是否生孩子的权利,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第九修正案保护的。

三、最高法院里程碑意义的裁决

第五巡回法院宣布了堕胎法违宪。然而,这家法院并未下令让得克萨斯州停止执行这项法律。正因如此,考菲和韦丁顿直接向美国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同意听审这起诉讼。

1971年12月13日,韦丁顿站到了最高法院。她宣称,得克萨斯州强迫妇女生小孩的法律使得妇女对于她们自己的生活毫无权利可言。她说,一个尚未出生的胎儿并没有资格受到法律保护。

因为当时庭中只有7名法官,所以法官们决定,如此重要的诉讼应重新论证。当两名新任命的法官——威廉·伦奎斯等和刘易斯·鲍威尔——于1972年10月10日宣誓就职后,考菲和韦丁顿又把她们的基本论证向由九名成员组成的审判团重复了一遍。

1973年1月22日,最高法院以7比2的表决,确认妇女决定是否继续怀孕的权利受到宪法上个人自主权和隐私权规定的保护,这等于承认了堕胎的合法化。

代表大多数法官发言的哈里·布莱克门在一个房间里对着众多记者宣读了他的意见。他指出,在美国历史上,认定堕胎为犯罪的法律近年来才出现,在殖民地时代堕胎是合法之举。然而,到了19世纪,禁止堕胎的法律开始流行,它们的目的是保护妇女,以免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因为在现代医学中堕胎更加安全,所以那种反堕胎的理由也就不复存在了。

接着,法官布莱克门说,法院已经同意在过去的裁决中存在着一项“个人隐私权”。随后,他公布了裁决的中心内容:无论它是包含在第十四修正案的个人自由概念和对州行为的限制中,还是在第九修正案的公民保留权利中,隐私权都完全可以包括一名妇女的自由中止自己怀孕的决定。

法官布莱克门不同意得克萨斯州的它有权侵犯罗的权利以保护未出生儿的主张。他讲解了美国宪法中“公民”这个词的用法,并指出它并不包含胎儿。然而,法官布莱克门说,妇女的隐私权和胎儿受州保护之权利的缺乏都并非绝对的。

最后,法官布莱克门在“罗诉韦德案”中的裁决给对立双方提供了一个平衡模式:在孕期的前三个月中,堕胎的决定权由母亲和她的医生保留;在接下来的三个月孕期里,州可以“用与母亲的健康合理相关的方式约束堕胎程序”;在孕期的最后三个月中,州可以约束甚至禁止堕胎,除非母亲的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

四、堕胎问题与美国政治

堕胎合法化一度导致了美国妇女堕胎人数的激增。据统计,1973年以来美国每年有近1500万人堕胎,占每年怀孕妇女总数的1/5;在每年的怀孕妇女当中,约有100万人年龄在15…19岁之间,3万人年龄未满15岁,其中半数以上怀孕少女以堕胎方式终止怀孕。

罗诉韦德案以后,美国反堕胎人士开始有规模地组织各种“保护生命运动”,表达对堕胎法令的不满。这些反对人士大都是保守派或天主教徒,布什总统也是其中一员。一些反堕胎激进分子有时更象恐怖分子,不时闹出一些耸人听闻的暴力事件。比如今年9月3日因杀害堕胎医生而被处以极刑的第一人保罗·希尔,据称他在临刑前仍丝毫没有悔意,称自己会在天堂得到丰厚的报答,死得越早,便越早升入天堂。

罗诉韦德案的背景本身就相当复杂,正好处在美国女权运动如火如荼的时期。案件争论的焦点在于是妇女选择自由权优先,还是婴儿生命权优先。支持堕胎人士大都是自由派人士,深受60年代的女权运动思想影响,认为女人有生殖自由的权利和选择的权利,并应该受到宪法的保护。而反堕胎人士则认为,婴儿也应该有生存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在受孕的晚期,婴儿已经成型,堕胎无异于杀人。不过论辩双方在反对妇女在怀孕第3期也就是晚期进行堕胎比较一致,这也是为什么此次参众两院能顺利通过禁令的原因之一。

由于堕胎问题长期的争辩,堕胎话题也成为一道美国政治生活的重要风景线。人们常说这一案件的影响等同于美国的第2次内战。历届州长、总统选举,大法官就职,都要对这一问题进行表态。堕胎问题还进入国会,成为预算辩论时的焦点。

自1973年以来,美国历届总统对堕胎问题的立场因受自己的党派、宗教影响也不一样。比如70年代,尼克松、福特和卡特执政时期,由于自由主义占主流,美国总统大都心口不一,表面反堕胎,实质政策实施上仍是有利于支持堕胎的自由派。到了80年代美国保守主义占上风的里根、老布什阶段,反堕胎运动又有所得势。里根在1983年罗诉韦德案十周年之际还发表了一篇题为《堕胎与美国的良心》的演说,尖锐地指出自1973年以来1500万未出生的婴儿死于合法堕胎,其数字是美国所有战争中死亡人数的十倍。到了90年代克林顿执政时期,民主党的克林顿虽然在堕胎问题上强调应“安全,合法和极少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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