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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6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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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拉丁旧译(威廉本)作“corpore”

    ,与此相符。抄本在这里有边注:“另一种体质”

    ,作注者大概认为体内的精液这个体质有别于男子本身的体质。

    ⑤“很小”两字原在29行,依《戈脱林校本》移27行。

…… 455

    834政 治 学

    成婚年龄则应该是三十七岁前后。倘使男女都能谨守这样的规定而按时成为眷属,则两方媾配的开始既同在人生健壮的岁月,他们生殖能力的消失也不致有多大参差。子女的继承于双亲者也恰好相当。照我们的期望,婚后随即繁殖,儿子就可在自己壮盛年龄①接替老父的事业,这时父亲年届七十,已是生机耗竭、不胜迟暮之感了。

    现在,我们业已论述了婚姻的适当年龄,应进而考虑生殖的季节(婚嫁的时候②)。如今,大多数人都在冬令选定男女共营家室的良辰③,这种风尚颇为可取。

    已成眷属的夫妇也应该受教于医师和自然学家,学习生育的知识。医师们自然会把双方所应明了的生理情况——阐述;自然学家也会以吉利的风向告诉他们——例如自然学家们每以北风比南风为有

    ①壮盛年龄即男子在三十至三十五岁间的年龄(《修辞》卷二章十四)。梭伦《残篇》27,订定男子娶妻年龄在4或5×7,即二十八至三十五岁之间;其体力强盛在第4个七期,即二十一至二十八岁间,智力强盛在第8个七期,即四十九至五十六岁间。柏拉图:《法律篇》721,拟定男子成婚年龄为三十至三十五岁。

    亚氏此节主张三十七岁前后为男子婚期,较他人所订为迟,女子嫁期十八岁则较他在《动物志》(卷七章一)所说,妇女,3×7,即二十一岁为适于生殖者较早。

    亚氏在这里先订定了男女终止生育的年龄分别在七十和五十岁,然后推算初配年龄,因而或迟或早。

    ②动物生殖和人类生殖季节,参看《动物志》卷五章八—等章节。

    ③“大多数人”

    可能指阿提卡地区大多数人,也可以是指希腊各邦的大多数人。各民族古代婚期以在冬令者为多。参看中国《诗经》小雅“斯干”篇,咏农家于冬季经营宇舍,养男育女。

…… 456

    政 治 学934

    利于繁殖①。

    父母应有怎样的体质才于子女将来的体格最为有益?这个论题等我们讲到“儿童管理”时,另行详述②,这里只要先简举它的概要。竞技选手(运动健将)的体质并不适合于一般公民的日常生活,也未必有利于普通的健康要求③和子女的繁殖。柔弱或娇嫩而不胜繁剧的体质亦非所宜。介乎竞技选手和娇弱之辈的体质实际上最为代良。这样,他必须经过相当的锻炼,俾可胜任作业;但这些锻炼不应像竞技选手那样过于剧烈又过于专门;应该是符合于自由人生活全部作业的普遍操练[使各人五官四肢都能得到平衡的发展]。

    妇女,也像丈夫们,应有我们方才所说的体质。孕妇要注意自己的身体;进行经常的操练④,摄受富于滋养的饮食。

    立法家可以规定孕妇们每日须到专司育儿的女神坛庙进香一

    ①《动物态》卷六章十九:羊群交配遇北风多产雄羔,南风多产雌羔,《生殖》卷四章二又说一般动物皆然。柏拉图:《法律篇》747D,说风向影响各民族的性格。

    ②亚氏以遗传论亲子相肖,见《动物志》卷五等,同柏拉图:《法律篇》75B所说相符。这里,不谈婚配而提到“儿童管理”论题,颇可疑。这一预拟的论题,今未见于本书。

    ③竞技锻炼过于剧烈,十分辛苦,虽都能获得一偏的擅长,往往不利于全身的健康;参看挪克编:《欧里庇得剧本残篇》284、柏拉图:《理想国》403E。亚氏《动物志》卷六章二十记斯巴达猎犬例:雄犬从猎,追逐狐兔,一生较雌犬为辛苦,故寿命都短于雌犬。卷八章四说竞技锻炼有伤人体美(姿态)

    ,另见《生殖》卷四。

    ④孕妇不宜劳苦而应行适当运动:参看《生殖》卷四章六;又,柏拉图:《法律篇》vi78—79。

…… 457

    044政 治 学

    次①,养成她们经常运动的习惯。但思想不同于身体,孕妇应避免劳神苦思,保持安静的情绪;因为胎婴在妊娠期间恰好像植物对于土壤那样,显然要从母体吸收其生长所需的物质的②。

    新生的婴儿应该悉予哺养,抑或有些可以暴弃③?

    这当然可以订立法规,凡属畸形与残废的婴儿禁止哺养④。另一方面,在社会风俗不愿意无限制地增殖的各城邦中,又该有相反的法现,禁止各家为减少人口而暴弃婴儿至于死亡。各家繁殖的子嗣应有一定的限数⑤,倘使新娠的胎婴已经超过这个限数,正当的解决方法应在胚胎尚无感觉和生命之前,施

    ①希腊妇女和孕妇朝礼的神,其一为宙斯大神(亚尔娣密)和丽多所生之女、日神之妹,即月神,亦为狩猎之神。又一为埃里茜娅,神后希拉的诸女,见《伊利亚特》i270等节;希西沃图:《神谱》92,说埃里茜娅司分娩,常助妇女于产褥。又,希腊4月11日至13日,共三日(今历10月末)为妇女节,供奉地母;地母原为司谷女神,在这节日转成“送子女神”

    (参看《希罗多德》i171)。在雅典,又有“三父”

    ,亦为妇女所供奉的神祇,见法诺德谟:《残篇》(Phanodemus,Fragm。)4。伯罗奔尼撒各邦的埃里茜娅神庙常常建筑在城门外附郭处。

    ②亚氏胚胎学以父亲为种子所自出,而由母体以生长所需的物质,供应此种子,详见《生殖》卷一章十七至二十。

    就胎儿物质营养而言,应述母体生理,这里举心理要求安静,盖取喻于植物生长情况,只有大地安静,植物才能由土壤摄取其所需。

    ③希腊各地颇多弃婴,弃婴都露置于城边山谷。亚氏:《残篇》二五八说埃及人对所生婴儿悉数哺养,希腊人闻之,殊以为异。希腊弃婴中尤多女婴,古剧本和故事中的女主人有时便是一弃婴,为人检收,抚养长大而成才女。

    ④斯巴达律禁育畸残婴儿,见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拉栖第蒙城边有“弃婴谷”。

    ⑤见卷二章六。

…… 458

    政 治 学14

    行人工流产(堕胎)。堕胎的或不渎神(不悖伦)或为渎神(悖伦)当以感觉和生命之尚未显现或业已存在为判别。

    现在我们已论定了男女嫁娶的年龄,跟着还得研究夫妇们为城邦①繁育其后代期间的长短。老人的子嗣也好像太年轻的父亲的儿女那样,都在体质和心理上不很健康;晚生的子嗣常常是孱弱的。所以我们应该以人生智力的旺盛年龄为依据而制定大家终止生育的岁数。有些主张以七数为纪的诗人②曾说到人类心理机能发展的顶点约在五十岁前后。

    那么,人们到了五十四至五十五岁之间,就尽可解除从事繁殖的义务了;自此以后,如果尚未断绝房事,这就只能由于具有个人生理上或其它类似的原因。

    在两人既已成婚而称为夫妇的时期,夫或妇不论在任何时候、用任何形式,如果犯奸淫,都属可耻。但奸淫倘使发生于正在繁育子女的时期则应该衡量所犯案情的轻重,分别褫夺他的某些公民荣誉和权利③。

    ①“尽其义务”

    ,依韦尔屯,“繁育儿女”是“为城邦”尽其义务;依斯达尔、苏斯密尔等,从朗比诺(Lambinus)拉丁译本,作为“为自己”尽其义务。柏拉图:《理想国》460E,在理想国中生儿育女,视作公民们为城邦所应履行的义务。

    本卷,依后代将为城邦的新公民着想,用意也同柏拉图相近。

    ②参看13533注,指梭伦等诗人。这里所说“智力的旺盛年龄”

    (即“心理才龄”)在五十岁前后,实专指男子,不及妇女。

    ③参看柏拉图:《法律篇》Vi841D—E。

…… 459

    244政 治 学

    章十七 ① 儿童既脱离母胎而自行生长,所给的食料对他们的体力(生理)影响很大。关于儿童的营养问题,我们无论从动物界方面看来或鉴于那些力求其子嗣体魄强壮而健斗的野蛮民族所施行的实例,都是明确的,乳类最适宜于儿童身体的发育②。

    如欲免于疾病,应戒儿童饮酒以愈少为愈好③。

    及时诱导孩儿作适宜于他们肢体的各种活动是有益的;有些非希腊民族,为了防护其孩儿柔软的肢体受到扭曲或损伤,迄今仍旧应用一些器械④来帮助孩儿们保持其正常姿态。让婴孩尽早训练成耐冷的习惯也是有益的;这种习性既可促进健康也可作为长大后征入军役的先期锻炼。

    有好些野蛮民族,在

    ①本章所述有关儿童生理和教育各端大多散见于柏拉图:《法律篇》卷七中;其论旨有异于柏拉图的只有不禁止小儿高声呼叫、七岁以下儿童应在家庭中培育、文化教育延迟至十四岁开始进行三年(柏拉图:《法律篇》809E,从十岁开始,进行六年)等数项。

    ②章二13249曾列举好斗的非希腊民族斯居泰等四族;斯居泰人以游牧为生,多饮乳类。凯撒:《高卢之战》(J。

    Caesar,Bel。

    Gal。)

    iv

    1。

    8,说塞埃维(Suebi)人体力很强,由于乳饮。布荪旭茨:《希腊古代的产业和收益》313页说希腊人过了哺乳期的儿童多饮山羊乳。

    ③《动物志》卷七583,说酒类有时可引起小儿痉挛。

    ④“器械”(机巧的工具“)

    ,今未知亚氏所指为何物。纽曼认为是柏拉图:《法律篇》789E所说孩儿应服用至两足岁的“绷带”。

    巴克尔认为是女儿扎在衣内的“背版”。维多利认为是瓦罗:《拉丁语言》(Varo

    de

    Lingue

    Latina)

    ix5所说“护膝”

    (serperastra)之类。

…… 460

    政 治 学34

    儿童诞生后就把他浸入寒溪①,——例如克尔得人——或裹在单薄的襁褓内:这些风俗的用意就在增强他们的体质②。

    凡在儿童身上可能培养的习惯,都应及早开始,然后渐渐加强这些训练。儿童的体质富于内热③,自然适于耐寒训练。

    婴孩期④的保育可依照我们上述的要领和其它相似的方针进行。从婴孩期末到五岁止的儿童期内,为避免对他们身心的发育有所妨碍,不可教他们任何功课,或从事任何强迫的劳作。但在这个阶段,应使进行某些活动,使他们的肢体不致呆滞或跛弱;这些活动应该安排成游戏或其它的娱乐方式。儿童游戏要既不流于卑鄙,又不致劳累,也不内涵柔靡的情调。负责这一职司的官员——通常都称为“教育监导”——应注意并选定在这一年龄的儿童们要倾听的故事或传奇。所有这些⑤都须为他们日后应该努力的事业和任务预先着想;即使是一些游戏也得妥为布置,使他们大部分的活动实际成为自由人各种事业和任务的模仿。有些人企图在他

    ①冷水洗儿亦见于加伦:《健康篇》(Galens,PeriHygieinon)

    i10(库恩编:《加伦全集》卷六51页)。

    《斯特累波》165页,记伊卑里女人裕其襁褓婴儿于溪水中。朱利安:《书翰》(Julian。

    Epist。)

    xvi383D,说来因河居民浸初生婴儿于河中,以别真伪,凡婚生子自能浮泳,非婚生子入水当沉溺。

    ②斯巴达和克里特的青年训练都力求其能耐酷寒和剧热。

    此节取法于野蛮民族,使耐寒训练开始于幼儿时期。这些习俗可能原记于亚氏所汇辑的《非希腊民族礼俗汇编》,今其书失传。

    ③童体性热之说当得之于希朴克拉底:《医学要理》(Aphorismoi)

    (库恩编:《全集》卷三710页)。

    ④[儿童的]“早期”

    (“婴孩期”)

    ,无确诂,约当初生至二或三岁。

    ⑤参看柏拉图:《理想国》i37、《法律篇》i643等。

…… 461

    44政 治 学

    们的礼法中①禁止孩儿放声号哭;这是不正确的。孩儿的号哭有如成人的迸气蓄力那样扩张肺部,确实有助于儿童的发育。

    教育监导应注意儿童日常生活的管理,尤应注意不要让儿童在奴隶们之间消遣他们的光阴。凡儿童在七足岁以下这个时期②,训导都在家庭中施行;这个时期容易熏染,任何卑鄙的见闻都可能养成不良的恶习。所以,立法家的首要责任应当在全邦杜绝一切秽亵的语言。人如果轻率地口出任何性质的恶言,他就离开恶行不远了。对于儿童,应该特别谨慎,不使听到更不使口出任何恶言。凡不顾一切禁令,仍然发作秽亵的语言和举动,必须予以相应的惩罚。

    这些犯禁的人,如果是比较年轻的自由人,还没有被容许据有会餐食桌的一席的③,要给予体罚和其它斥责;要是年龄已大而犹做出类乎奴隶的卑鄙言行,就该课以罚金。

    不端正的语言既须禁止,显然,我们也应该杜绝秽亵的

    ①柏拉图:《法律篇》Vi791E—792A,依照斯巴达育儿规范,看护应使婴孩不哭不闹(参看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依柏拉图本文,此事当指婴孩期,所以苏斯密尔和韦尔屯把此节(34—39行)移接上文20行后有关婴孩期那一节。

    ②柏拉图:《法律篇》794,三岁至六岁儿童专事游戏,不教以功课。斯巴达儿童足七岁而集教于“学校”

    (“集合处”)

    (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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