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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社会思想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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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所改善。

    后者是积极性的权利原则,据以得到若干利益与目标,如人权与自由等。这两方面的要求以不同的比例包含在古代、中世纪及近代的大多数自然法观点中,这就构成了自然法思想的逻辑的与历史的连续性。

    情况并非像有些人所断言的那样,古典自然法与历史上的自然法彻底决裂了。熊彼特令人信服地证明,近代自然法学者不仅从经院学者那里采纳了许多基本概念,而且还承袭了其大部分论证方式。

    ①第一,他们都把自然的公正等同于在特定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环境中社会生活得以存在的必要条件。阿奎那认为自然法就是符合社会需要或便利的一套法则。

    ②普芬道夫说,“自然法做出了这样或那样的规定,因为‘正当理由’使我们认识到这种规定是维持整个人类社会所必需的”。

    ③第二,他们都明确地把自然法等同于健全的理性。托马斯是把合乎公共利益的目标与合乎理性同等看待的。

    ④自然法就是根据公共利益所作的理性判断;或者说,惟有健全的理性能使我们发现公共利益之所在。格老修斯正是这样规定自然法的。

    他说,“自然法是一种正当理

    ①同上,第179—180页。

    ②参阅《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③转引自维克多。埃尔(VictorHel)

    :《文化概念》中译本,第21页。

    ④参阅《阿奎那政治著作选》,第117页。

…… 117

    01西方社会思想史

    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必要的行为;反之,就是道义上罪恶的行为“。

    ①最后,运用理性从非常稳定的、高度简化的人性中推出有关社会中的人的“法则”

    ,是自然法哲学家与经院学者的共同的行动纲领,尽管他们对人性的具体看法不尽相同。

    当然,我们既不能忽视自然法思想中的历史的和逻辑的连续性,更应注意到其间所发生的重大变化。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这种变化不能用思想本身的原因来解释,而应在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深刻变革中寻求解释。这种社会的全幅变革最终导致罗素所谓的近代精神气质的变化。

    就17世纪的自然法思想而言,转折表现在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它完成和强化了法学和神学的分离,使自然法脱离神法而世俗化了。阿奎那把法律分为反映神意的法律和根据人类理性可以辩识的自然法,已经为此奠定了基础,但他仍是从神法推出自然法的。

    自然法本质上独立于上帝的意志,上帝不能改变自然法,正像上帝不能改变数学定律一样。这意味着从中古晚期的自然观点向近代的反思的国家法观点的转折。

    第二,近代自然法的人的概念也是新颖的,在其人类学的思考中已无原罪概念和人的超自然命运的概念的地位。特别是霍布斯所倡导的彻底经验主义的人性观使对自然法的解释革命化了。自然法越来越不同于道德命令,而成为对仅仅作为自然丛林中的一种生物的人的生存问题所作的一种享乐

    ①转引自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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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11

    主义与功利主义的解决方案,趋利避害被宣布为最高原则,从强调自然法的义务原则转向强调权利原则;从人人献身于道德责任转向追求个人的幸福;从人人感恩于上帝到关注他个人的偏好。这种强烈的个人主义倾向,不仅被认为是人性的基质,还被认为是人皆有之的永恒不变的天性,因为人类心灵和身体的天赋才能在大多数自然法哲学家看来大致相等,相互之间的差别极为有限,以致可以假定它们完全相等。这样,他们相信运用典型的自然科学方法研究人性是完全可行的,从而在其研究方式方面完成了从对人性的目的论到因果论和经验论的转变。亚里士多德及中古经院学者把人自发地趋向于某种善的目标,致力于自身完善的理性能力规定为人的本性。除非有不健康的和“非自然”的障碍的干扰,这种发展将会使人的真正的本性完全成熟。按照这种观点,成圣成德既是人生之目的,也是人性之自然。古典自然法学的人性概念,建立在人是一个生理—心理的复合体的假设之上,因而以对人的性格的观察和对决定或影响人的行为的因果律的研究为基础,霍布斯与洛克同被认为是科学的心理学的先驱者,确非一个偶然的巧合。

    第三,与中世纪的有机体论正相反,近代自然法是原子主义的和唯名论的。

    不论个人是否具有内在的社会性冲动,或相反地被认为自然地具有反社会性,自然法被认为是一套只适用于个人的原则。

    社会成员间的合理关系端赖于这些原则,而后者对社会整体的作用只是间接的。古典自然法的原则完全是分析的,他们的“平均主义质素”的人性观,导致了将社会整体利益视为个人利益加总的还原论,并且十分注意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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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西方社会思想史

    然状态(原子主义的)与社会、政治及文化状态(全体主义的)的明确分野,在他们看来,中古社会观的那种有机的联系在市民社会中没有独立的存在。近代自然法的这种唯名论在社会契约论中得到明白地体现。社会契约论试图说明,第一,本性是独立的个人如何走到一起结为一个统一的社会和道德共同体;第二,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如何从个人中间产生的,因为根据本性他们都是一样的,从而是平等的。

    第四,近代自然法是有明确的阶级倾向的,它是正在迅速发展壮大的资产阶级的利益、意志和抱负的理论反映和辩护。自然法的律令是对私有财产、自由贸易和近代契约制度的保障。这在对财产权的态度中表现得最为清楚和彻底。对中古思想家(以阿奎那为例)来说,私人财产并不违反自然法则,但决无财产是自然法所赋予的权利的思想。但对近代自然法来说,财产权恰恰构成为社会的基础。洛克说,“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

    ①财产权在天赋人权中最为重要,这种观点只有放在人类有史以来私有产权制度最为发达的资本主义的社会背景中才能得到最明白的理解。

    第五,古典自然法是唯理论的,它断言理性是最高的及唯一的主宰,在理性之上不再有天启的智慧了。古典自然法用无所不能的理性取代了无所不能的神意,相信理性能够设计和创造出最优良完善的社会秩序(社会契约论)。

    近代自然法的理性主义还带有很强烈的功利主义的倾向,理性主要地

    ①洛克:《政府论》中译本下卷,第7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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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31

    是从一种工具理性的角度来设定的,即理性是对自身利益和社会利益(用功利主义观点规定的社会利益,即社会利益等于实现每个人的享乐主义的偏好图式而给每个人带来的满足的总和)的合理估量、计算和追求。希腊理性的最高目标是造就文化君子;在中古自然法里,理性最终要服务于救世目标。古典自然法把权利原则视为伦理的基础和社会结合的原则,事实上也就成为理性所支持的最好原则。

    52自然法学说的人性观A古典自然法包括人性论、自然状态及社会契约论三部分。

    在所有这些问题上,霍布斯与洛克各执一端、针锋相对,他们的观点可说是古典自然法中最具代表性的。他们两人又都是那时代的思想巨擘。霍布斯自诩公民哲学不早于他的《公民论》(1642年)

    ,而洛克的《政府论》(1689年)影响直及于启蒙时代。他们确是席勒说的那种“骨子里有精华,可以延续几世纪”

    ①的伟人。基于上述情况,本章其余篇幅将主要介绍霍布斯与洛克二人,这大体可以概括近代自然法的主要问题。

    霍布斯的基础是个人主义,他把受私利驱使的个人作为一个分析的起点(单位)。他认为人在本质上是自私自利的、充满恶意的、野蛮残忍的和富于侵略的,这就使人类处于一

    ①转引自梯利(Thily)

    :《西方哲学史》中译本下卷,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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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西方社会思想史

    种暴力冲突的状态中,但是除了贪欲和激情外,人类还被赋予理智,理智使人畏惧于人类“自然”活动的后果(人对人的全面战争)

    ,从而设法使暴力冲突转变为非暴力的合作,寻求和平便是第一条基本的自然法,利用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保卫我们自己就是基本的自然权利。事实上,霍布斯已将自然法变为一套关于人类生存的合理条件。他追随马基雅维里和布丹,断定强制是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条件。国家的产生与社会的产生实乃一件事,在霍布斯看来,没有一种威权的社会结合是不可想象的。

    ①

    洛克的人性观保留了更多的传统观点,认为社会性冲动是人的天性。上帝创造人,使他们对结成社会感到方便而且有那种倾向,又给他们配备上知性和语言,以便维持社会和享受社会的好处。由这种人性观,洛克强调合作是人的社会性冲动的自然结果,不是政治威权使合作得以可能,其作用只是保护合作和加强合作。国家是在现有的各种社会组织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家庭就是其中之一,家庭的存在与发展看来完全与国家无关,反倒被认为是国家的核心。

    ②

    尽管有上述的区别,这两派观点都很重视政治权力,都认为充分发展的社会生活只有在政治权力发挥作用时才有可能。

    在17世纪的理论中,我们找不到有哪位思想家在自己的社会理论中会遗漏政治权力概念,或仅仅将政治权力视为已形成的社会中的一个无关紧要的成分。这并不是说凡主张人

    ①《西方哲学原著选读》上卷,第397—398页。

    ②洛克:《政府论》下卷,第5—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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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51

    性内在地具有社会性冲动者就比主张性恶论者高明。事实上正是霍布斯为自由地思考一切人类关系铺平了道路,因为在他看来,除了人在自然状态中的对抗关系外,再没有什么人类关系是自然正当的。

    53自然状态A自然状态是自然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自然状态虽被说成是一种历史状态,但讨论这一问题的人,并未引用历史的研究方法来考察,只是从理论上把这作为自然法及自然权利的前提或必要的假定。

    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中,马克思批评自然状态这一概念是把历史的结果错当作历史的起点。

    ①马克思的“错觉”一词用得十分确切。不论自然法理论家是否自以为是在讲述社会生活的历史起源,必须注意,这确实不是历史,思考自然状态不是着意要回答人类最远古状态的问题。自然法学者用自然状态概念,真正要思考的是国家的逻辑前提,而不是探讨国家的历史前身。如果要考虑自然状态事实上是否存在的问题,按自然法学家的思路,自然状态指的就是人的除了作为同类的成员外彼此再无任何共同之处的状态,由此可以说自然状态存在于任何时候。霍布斯的“自然状态”概念就具有一种永远存在的可能性。因为在他那里只有自然状态(人对人的全面战争)与主权状态(和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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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1西方社会思想史

    平)两种,对国家主权的任何一种限制都意味着退回自然状态。

    罗尔斯认为,自然状态既非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非文明之初的那种真实的历史状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这一状态的某些基本特征是:没有一个人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无论是阶级地位还是社会出身,也没有人知道他在先天的资质、能力、智力、体力等方面的运气。我甚至假定各方并不知道他们特定的善的观念或他们的特殊的心理倾向。正义的原则是在一种无知之幕后被选择的。这可以保证任何人在原则的选择中都不会因自然的机遇或社会环境中的偶然因素得益或受害。

    由于所有人的处境都是相似的,无人能够设计有利于他的特殊情况的原则,正义的原则是一种公平的协议或契约的结果。“

    ①尔斯这段话对理解自然状态极有帮助。很显然对自然状态的思考首先是一种思想实验,意在说明在实验的政治真空和社会真空条件下,各种自然力量的作用;放弃自然状态进入社会政治状态的必然性;国家的性质与功能,以及保护自然权利的国家应该是什么等问题。博登海默说自然法学无视历史,而把注意力集中在努力发现一种理想的法律和正义制度;②也就是说这一概念的基础是非历史的,其所致力的目标并非科学地解释过去,而是解释与证明一个崭新的未来,这未来的社会在自然法学者看来正在诞生之中。其次,极为重

    ①罗尔斯:《正义论》中译本,第10页。

    ②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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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17世纪社会思想:古典自然法71

    要的是,自然状态是一个平等的状态,并且,基本上按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设想人的,这就意味着任何只使一部分人受益或专使另一部分人受害的安排是不可能为全体一致接受的。

    如果人有权侵犯别人,别人也同样有权侵犯你,这就是霍布斯的人对人全面开战的局面;或者你要他人尊重你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

    ,你也须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和所有权”

    ,这是洛克所设想的和平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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