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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距离看美国1-历史深处的忧虑-第2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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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首先是双方都没有来自上方的压力。其次,是法庭上的对抗双方在道义上完全平等,这就确立了他们在法庭上公平抗衡的前提。如果双方都力量很强,唇枪舌战,逻辑推理,巧妙调动证人,就会变成一场非常有看头的智力角逐。难怪美国有许多电影故事片的大段场景都是在法庭上。 
  在美国法庭这个“运动场”上吹哨子的裁判,就是法官。他所起的全部作用就是维持秩序,也就是当双方在对抗的时候,维护“游戏规则”。双方的证据是否可以呈堂,提出的证人是否可以出庭,向证人的提问是否恰当,在法庭上可以说什么,不可以说什么,在有一方犯规的时候叫停,等等,这些都是法官的责任。但是,真正在案子里最终决定输赢的,却不是法官。在审判中,法官只是活像个球场上辛辛苦苦监视双方是否犯规的裁判。而且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他确实在不断地吹哨叫停。法官跟运动场上的裁判一样,他的水平一是体现在对于游戏规则的熟悉,还有就是对抗衡的双方“吹哨吹得公正”。他的水平绝不是体现在给被告定罪时能够“明察秋毫”。在这些案子中,美国法官并不是断生死的“青天大老爷”,断案根本就不是他的事儿,他也压根儿就没那份权力。那么,最终到底是谁在掌握被告的生杀大权呢?是最最普通的美国平头大百姓,即陪审团。 
  美国的宪法修正案,即权利法案,它的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都有涉及陪审团制度的内容。它的第五条是这样规定的:“非经大陪审团提起公诉,人民不应受判处死罪或会因重罪而被剥夺部分公权之审判;惟于战争或社会动乱时期中,正在服役的陆海军或民兵中发生的案件,不在此例;人民不得为同一罪行而两次被置于危急生命或肢体之处境;不得被强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证其罪,不得不经过适当法律程序而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人民私有产业,如无合理赔偿,不得被征为公用。” 
  宪法修正案的第六条如下:“在所有刑事案中,被告人应有权提出下列要求:要求由罪案发生地之州及区的公正的陪审团予以迅速及公开之审判,并由法律确定其应属何区;要求获悉被控的罪名和理由;要求与原告的证人对质;要求以强制手段促使对被告有利的证人出庭作证;并要求由律师协助辩护。” 
  第七条是这样的:“在引用习惯法的诉讼中,其争执所涉及价值超过二十元,则当事人有权要求陪审团审判;任何业经陪审团审判之事实,除依照习惯法之规定外,不得在合众国任何法院中重审。” 
  其实,你我都早就听说过美国的陪审团制度,但是只有在到了美国之后,在了解了陪审团制度的种种细则规定,并且看了陪审团判案,尤其是看了辛普森案件这样惊心动魄的大案审判之后,我才真正理解陪审团“是什么”和当初设立它的“为什么”。 
  你在上面的宪法修正案中已经看到了,一般的民事和刑事案件,只要你提出要求,都可以由陪审团审理。而重大案件,尤其是有可能导致死刑的案件,则必须通过陪审团审理。但是,选陪审团有什么标准呢?从表面上来看,似乎只要是案发地法院的管区之内,年满十八岁以上的美国公民,都可以当陪审员。但是,实际上远不是那么简单。 
  首先是与案子有关的人员,包括与原告或被告有联系的人不得入选。有一些职业有可能产生思维倾向的,比如律师,医生,教师等等,也不得入选。初选陪审团时,法官为了公正,使建立的陪审团能够真正代表最普遍意义上的人民,他的选择会从选举站的投票名单或者电话号码本上随机地选择。初选的名单总是远远地超出所需要的人数。比如在辛普森一案中,陪审团的初选是在去年九月底完成的,共选出了304名候选人, 最终所需要的只是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这是因为初选之后,还有一次严格的删选,除了我前面列举的不得入选者必须删除之外,其余的候选者还必须经过非常严格的审查,主要是删除一些由于环境和经历所造成的有心理倾向的候选人,以避免可能造成的不公正判断。 
  辛普森案一出来就被称之为“世纪大审判”。主角是名人,美国一流的律师团,检方也摆出决一死战的最强阵容。法官的确定都必须同时被双方所接受,经过双方再三讨论同意,由日裔法官伊藤出任。伊藤的公正无私是出了名的,他的妻子恰好是承办此案的洛杉矶警察局的警官,他居然还能被极其挑剔的辩方律师所接受,可见其声誉好到什么程度。 
  第二轮的陪审团的删选进行了近两个月,可见其困难和慎重的程度。候选人首先要接受法官的审查,比如,有一名女候选人曾经有过被丈夫虐待的经历,由于辛普森曾经打过他的前妻,所以,这名候选人的资格立即被法官取消了,以免她在作判断时触景生情,不由自主地“公报私仇”。除了法官的审查,候选人还要接受辩方律师和检方的审查。由于最终的判决将出自这些陪审员之口,双方谁也不敢掉以轻心,他们都有否决权,所以稍有疑惑就被删除了。这也是初选选出了三百多人的原因。 
  有一点必须强调的是,双方的律师团都只有否决权,而没有“绝对录取权”。这就是说,任何一方都只能说不要哪一个,而不能说非要哪一个做陪审员的。任何一名入选的陪审员都必须同时得到双方的认可,这很不容易。尤其在这个案子里,被告是黑人的运动英雄,而他被害的前妻是一个白人,你很难说陪审员种族成分就完全不影响他的判断。另外,由于被告和一名被害者之间是离异的夫妻,因此,普遍认为,陪审团的性别比例也可能成为一个有影响的因素。不管怎么说,到去年11 月,陪审团终于建立起来了。其中大多数是黑人。 
  在美国,各个州对于是否允许电视台进入法庭是有不同规定的。有些州是绝对不允许的。在这种情况下,法庭上既不准录像,也不准录音,甚至也不可以拍照。因此,电视观众就只能在新闻节目中听到一些简单介绍。这也为一批画画的提供了一种专门的职业,因为新闻媒体为了弥补电视观众对法庭审理的视觉了解,总要雇一些艺术家画现场速写。有些州的法律使现场的电视传播具有可能性,但是,必须考虑辩方和检方的意见,最后,由法官裁决。加利弗尼亚州就属于此列。好在伊藤法官批准了辛普森案的电视转播,使所有的人都有了一个难能可贵的机会,去了解这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如何运转的。但是,电视转播有一个非常严格的规定,就是不可以“暴露”陪审员。 
  法庭的四大要素,检方,辩方,法官,陪审团都好不容易齐全了,但是还不能开庭,因为要由法官先决定哪些证据可以呈堂,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证据都可以真的算证据的。这话可怎么说呢?实际上,这个问题在我以前的信中已经提到过了,你还记得在阿巴拉其山区受到地方治安警察无理搜捕的那对年轻夫妇的故事吗?在那个故事里,我已经提到过宪法第四修正案,以及最高法院依据这个修正案所定出的“排斥原则”。我又一次体会到,美国的权利法案中的每一个字都不是白写的。只要你能够找到条文对得上号,你就可以切切实实地用它来保护自己的自由和权利。 
  这一个过程叫审前听证。在审前听证开始的时候,被告也必须先回答法官提出的是否认罪的问题。如果承认有罪,一般都可以事先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作一些有限的讨价还价。在电视机前,我们看到辛普森无精打采地回答说,不认罪。于是,听证开始。辛普森的辩护律师一开头就提出,在辛普森案发的当天晚上,警察在他家里所找到的一大堆证据,都不能作为合法证据在法庭上提供给陪审团。他们的依据正是宪法修正案的第四条:“人人具有保障人身,住所,文件及财物的安全,不受无理之搜索和拘捕的权利;此项权利,不得侵犯;除非有成立的理由,加上宣誓或誓愿保证,并具体指明必须搜索的地点,必须拘捕的人,或必须扣压的物品,否则一概不得颁发搜捕状。” 
  我前面说过,妮可分居以后和辛普森依然住得很近。当警察接到报案,查看现场之后,很快就去了辛普森的家。他当时已经离家去了芝加哥,警察在他的家里,发现了一些证据,然后才据此取得搜捕状,这确实是非常规的做法。在美国,一般来说,没有非常确定的理由(猜测,推理和怀疑都根本不是理由),警察是根本拿不到搜捕状的。许多案子,警察都因此而束手无策。那么,如果警察违规作业,在无搜捕状的情况下私闯民宅进行搜查,并且成功地如愿拿到了证据,这时怎么办呢?铁证如山之下,罪犯是否就可以得到惩罚,警察的违规在成功破案的事实面前是否就可以忽略不计了呢?这在美国是绝对行不通的。我以前的信中曾经提到过,权利法案的核心就是防止美国政府剥夺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如果以“成败论英雄”,岂不是鼓励警察违反宪法。如果出现制造借口为非作歹的警察,老百姓还有什么力量可以把他们抵挡在门外呢?所以,如果警察未持有搜捕状进行搜查和逮捕,那就是违宪,即使拿到天大的证据,也只有一个结果,证据作废,放案犯回家。 
  所以,在开庭之前,法官首先要判定,警察在案发当晚第一次进入辛普森的家是不是合法,如果不合法的话,那么所有在他家发现的证据都不能在审判的时候在法庭上出现,这就是“排斥原则”。也就是从理论上讲,“非法证据”被“排斥” 掉之后,在整个案子里唯一有权决定辛普森是否有罪的陪审员们,就不会知道曾经在辛普森家里找到过什么东西。这样,这些找到的东西也就等于不存在,如山的铁证也就在顷刻之间化整为零了。你是否觉得,这简直是不可思议?我当时尽管已经知道这个宪法修正案和“排斥原则”,但是还是觉得很新鲜,因为这毕竟是一个谋杀的刑事案件。在我的想象之中,对于一个重大杀人案,真是唯恐证据不足,天底下哪有这号事儿,逮着证据还让它作废的呢? 
  对于被害者的家属,这一点显然也是难以接受的。在整个案子的审理过程中,最使美国公众在感情上无法平静的,就是我前面提到过的被害年轻人高德曼的双亲。出现在电视机前的老高德曼完全是一个心碎而有尊严,强忍悲痛寻求正义的父亲形象。他长得很高,显得清瘦憔悴,他的妻子,被害者的继母,靠在他的一边,看上去非常弱小和无助。她看上去是在竭力克制自己,他们在巨大的丧子之痛面前所表现的互相支撑几乎打动了所有的人。在辩护律师提出警察取证非法,证据不应呈堂之后,高德曼的父亲发表了短短的讲话,他指责辩护律师是心里有鬼,如果律师确信自己的被告无罪,就应该让陪审团看到所有的证据。所有的人都对被害家属的愤怒深表理解和同情,但是所有的人也都认为,这是没有办法的事,如果法官判决警察为非法取证,那就只有让证据作废。我早就说过了,美国人只认宪法,因为宪法是整体人民的自由保障。他们已经习惯于为此支付代价。 
  还要向你介绍的是,辛普森的陪审团从宣誓就任开始,就隔离了。一般的案子,如果影响不是太大的话,陪审员通常是可以回家的。但是,如果案子引起轰动,新闻界无孔不入的报导会使陪审团受到极大的干扰。一般在挑选陪审员的时候,就最好挑选那些对案情毫无所知的人,这样,他们所得到的全部信息,就是法庭上被允许呈堂的证据,在判断时不会受到新闻界的推测和不合法证据的影响。这也是辛普森案挑选陪审团特别吃力的地方,因为在陪审团被选定和隔离之前,证据和舆论已经漫天都是了。你几乎已经找不到一个人说是没有大量看过有关报导的。但是,被选中的陪审员都会被告之,只有呈堂的证据才是算数的。至于在他们隔离之后公布的证据,如果被法官宣布为非法的话,陪审员根本就不会知道。 
  所以,自从陪审员宣誓就任之后,他们所能够知道的信息远远少于一般的普通老百姓,甚至也远远少于被告。他们被允许知道的东西只限于法官判定可以让他们听到和看到的东西。既使在法庭上发生的事情,只要遇到法官认为还需要进一步了解之后才能决定的情况,都会先把陪审员请出法庭。但是作为被告,他有宪法所保证的面对一切与他有关证据的权利。因此,被告是始终在场的。陪审员不可以看报纸,不可以看电视新闻,所以那些庭外发生的事情,比如辩护律师举行的记者招待会,被害者家属的声明等等,他们都一无所知。而被告却有权知道这一切。陪审员在这一段时间里,上食品店买吃的,都有法警跟着,以保证他们不与外界接触。在整个案子结束并移交给他们决定之前,陪审员不可以互相交流和讨论案情。总之,一切都为了使他们不受到各界的情绪和非证据的影响,以维持公正的判决。因此,你可以这样说,在这一段时间里,陪审员的自由比该案的嫌疑犯还要少得多。因为受到宪法修正案的保护,被告有权面对全部证据和整个审理过程,因为他是当事人,没有人可以瞒着他什么东西,而使他糊里糊涂地就给判了。陪审团却只可以面对非常有限的合法证据。这个案子实在是比较特别,由于双方的激烈角逐,审理过程特别长,导致陪审员被隔离的时间居然长达9个月。 
  还有一点也是很有意思的,你如果问我,在美国,什么场合上是必须穿得西装革履,一点马虎不得的?我想,那首先就是你如果当了被告,面临一个比较需要认真对待的案子,出现在美国的法庭上的时候。在美国,人们的穿着打扮实际上是非常随便的。但是,一个人哪怕他从来也没有穿过西装,在当了被告上法庭的时候,肯定会考虑要去买一套。因为在前面我已经介绍过,在判决之前,对被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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