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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的中国 中国疆域的变迁-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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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历史上的中国的含义 
本书要讲的,是历史上中国的疆域的变迁过程,因此首先必须讲清“历史上的中国”的含义。“历史上的中国”是不是就是现在的中国呢?当然不是。因为如果这两者没有什么区别的话,它们的疆域也就不会有太大的变化,只讲现状就行了。可是事实并不是这样。

  “中国”这个词最早见于西周初年,到春秋时已经用得很普遍了。“国”(繁体字作“國”)与“或”字相通,指的是城、邑。春秋以前,大大小小的国数以千百计,于是天子所居的“国”(京师)就被称为“中国”,即处于中枢地位的国或各国中心的国。以后又将地理上处于中心区的国泛称为“中国”,即处于中心区的国。这一中心区开始只限于今天的黄河中下游,即周天子的直属区和诸侯中的晋、郑、宋、鲁、卫等国,而周围地区或其他诸侯国就不能算中国。到了秦汉时代,原来的诸侯国都已包括在统一国家之内,这些地区就都可以称为“中国”了。显然,随着统一国家的形成、疆域的扩大和经济文化的发展,“中国”的概念是在不断地变化和扩大的。一般说来,一个中原王朝建立了,它的主要统治区就可以被称为中国,而它所统治的边远地区以及统治范围之外就是戎、狄、蛮、夷,就不是中国。

  正因为中国的概念是变化的,范围是不固定的,所以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是模糊的、不确切的。即使在中原王朝内部,人们也可以把其中比较边远偏僻的地区看作非中国。由于没有明确的标准,人们往往只是根据习惯,所以不仅不同时期有不同的说法,就是在同一时代说法也不一样。有些地区已经归入中原王朝的版图,经济文化有了一定的提高,自认为可以跻身中国了,可是在老牌的中国看来,它们还没有称中国的资格。以后它们被承认为中国了,又有相对落后的地区被当作非中国。例如在西汉时代,四川盆地的汉人聚居区对周围的少数民族早已以中国自居了,可是在关中盆地和黄河下游人们的眼中,四川或许还没有称中国的资格。今天的江西、湖南,那时已经正式设置了郡县,是汉朝疆域的一部分,却还没有被当作中国。到了明朝,湖南、江西当然能称中国了,可是今天的云南、贵州一带还被当成非中国。

  中国也是一个文化概念,一般即指汉族(华夏)文化区。在特殊情况下,中国就成了王朝法统的同义词。例如在西晋以后,东晋和南朝政权虽然已经离开了传统的中心地区,但都以西晋的合法继承人自居,自认为是真正的中国,而把北方的政权称为“索虏”(扎着头发的下贱人)。但北方的政权却认为自己灭了西晋,夺取了这块传统的中国地区,当然就成了中国,而东晋和南朝只不过是偏于一隅的“岛夷”(海岛上的野蛮人)。这场中国之争到隋朝统一才解决。隋朝继承了北朝的法统,自然承认北朝是中国;但它又不能否定南朝的中国传统,更何况南朝也已归入自己的版图。所以隋朝给了双方以平等的地位,都承认为中国,到唐朝初年编前朝历史时就南、北双方并列,因而有了南北朝的名称。

  从明朝后期开始,来华的西方人一般都用中国或中华、中华帝国来称中国,而不是用明朝或清朝。鸦片战争以后,中国开始被作为国家或清朝的代名词,尤其是在国际交往中。但是人们的概念还是相当模糊的,甚至是自相矛盾的。像魏源(公元1794—1857年)这样一位杰出的学者和思想家也是如此。在他的著作中,中国一词有时是指整个清朝的领土,和今天的概念一致,有时却只指传统的范围,即内地18省,而不包括蒙古、西藏、新疆、东北和台湾在内。

  到了晚清,中国作为国家的概念已经明确了,但清朝的正式名称还是清、大清或大清国。清朝在对外交往或者正式条约中也使用中国,往往还包含着一种传统的心态,即着眼于中国二字的字面含义——中心、中央、天下之中的国家。同样一个名词,西方人的理解只是一个国家,即China,并无特别尊崇的意思;清朝却理解为Central Empire,当作一种尊称而乐于接受。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以后,中国才成为它的正式简称,成了国家的代名词。中国也有了明确的地理范围——中华民国的全部领土。

  所以,今天我们研究历史,论述历史问题中提到的中国,应该有我们的特定含义,而不是运用当时人那些模糊不清、前后不一的概念。我们所说的中国,既不应该等同于商、周、秦、汉、晋、隋、唐、宋、元、明这些中原王朝,也不应该等同于汉族或中原地区,而必须包括我们所明确规定的地理范围内的一切政权和民族。

  那么,能不能就用今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土为范围呢?显然也不妥当。因为由于100多年来帝国主义的侵略和掠夺,中国已有10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被攫取,外蒙古(今蒙古国)的独立也使中国的领土减少了156万平方公里。今天的中国领土已经不能包括18、19世纪清朝的最大疆域,无法反映当时的实际。所以我们讲历史上的中国,应该以中国历史演变成一个统一的、也是最后的封建帝国——清朝所达到的稳定的最大疆域为范围。具体地说,就是今天的中国加上巴尔喀什湖和帕米尔高原以东,蒙古高原和外兴安岭以南的地区。这一范围内的地区,大多在历代中原王朝的直接统治之下;有的曾先后归属中原王朝管辖;有的曾由当地民族或非汉族建立过政权,而这些民族已经成了中华民族大家庭的一员。

  应该指出,我们选择这一范围并不是因为它的广大,而是由于它能比较全面地反映中国疆域发展的结果。事实上,这一范围并不是中国历史上的最大疆域,例如唐朝的西界一度到过咸海之滨,元朝的北界远达北冰洋,朝鲜的北部曾是汉朝的郡县,越南北部曾是明朝初期的一个布政使司(省)。

  我们所要论述的疆域变迁,就是以这样一个历史中国为基本范围的。

 
 
   
2 疆域何所指 
 

 

  
  本书所说的疆域,基本上就等于现代的领土。但由于历史条件不同,它具体的含义也不完全相同。所谓疆域,就是一个国家或政治实体的境界所达到的范围,而领土则是指在一国主权之下的区域,包括一国的陆地、河流、湖泊、内海、领海以及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领空)。

  两者的主要差别在于:

  领土是以明确的主权为根据的,但疆域所指的境界就不一定有非常完全的主权归属。例如历史上的中原王朝除了拥有主权很明确的正式行政区以外,往往还有不少属国、藩国、羁縻[jímí机迷]单位等各种附属的、接受监护的或自治的区域。王朝在这些区域之间的地位和作用千差万别,有的能拥有完全的主权,与正式政区相同;有的只能部分控制,或者不能稳定地控制;还有的只是名义上的归属,与外国并无二致;要根据完全的主权标准来确定疆域的范围就很不容易。

  疆域一般只指表层的陆地和水面,不像领土这样延伸到它们的底床、底土和上空。这是由于在科学技术和生产力不发达的情况下,这样的延伸还缺乏实际意义,所以人们不可能对这些延伸部分产生主权意识。例如在没有任何飞行器的条件下,就既不可能进入别国的领空,也不必担心本国的领空受到别国的侵犯。在地下矿藏还没有充分利用、开采技术相当落后的条件下,也不会存在本国的底土受到别国算计的可能性,当然就没有明确底土归属的必要。

  领土一般有明确的界线,即使是一些未定的和有争议的地区,争议双方总有各自的界线。而疆域的界线却往往很不明确,即使当时也是如此。由于人口稀少,交通不便,生产手段落后,或者处于游牧、迁徙状态等原因,一个政权往往并不清楚自己的境界究竟在哪里,相邻的政权之间也没有意识到有划分界线的必要。还有些政权的边境是高山、丛林、荒漠、冻土等无人区,与其他政权完全隔绝,这些边境的界线在哪里就很难判断。

  领土的拥有者一般都有明确的领土意识,疆域的拥有者却未必有这样一种主权意识,而往往根据各自的标准来决定哪里属于自己的疆域。在相当长的年代里,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和信奉儒家学说的学者都认为:中国是天下之中、文明的中心,中国的皇帝就是君临天下、拥有一切的最高主宰;“溥(普)天之下,莫非王土。”(《诗经·小雅·北山》)因此王朝的疆域范围不在于实际上应该到哪里,而是皇帝接受到哪里,或者是哪里的人有资格作皇帝的臣民。被称为“夷”、“狄”、“戎”、“蛮”的人是所谓“天子不臣”的对象,是没有资格作皇帝臣民的,所以不能算“中国人”,他们居住的地方也就不能算“中国”的疆域,只能是“化外”。常常有这样的情况:明明当时的朝廷已经控制了这些政权,或者管辖了这些地区,统治者却偏要说它们“不通中国”、“非我朝所有”,在列举自己疆域范围时不把它们算在内。

  还有的人用文化标准来判断疆域的范围,认为只有接受了汉族文化或儒家文化的地区才能算是中原王朝的疆域,否则就不能算。这就完全混淆了概念。历史上的朝鲜、越南由于长期受到中国文化的熏陶,与汉文化区有很多相似之处,而西藏却由于本地民族一直聚居,外来文化不易传入,与汉文化区差异很大。因此在封建时代,的确有一些人念念不忘朝鲜、越南曾经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的历史,却把西藏当作外国。但事实是,朝鲜、越南早已成为独立国家,而西藏从13世纪以来,始终是中原王朝的一部分。所以我们对当时人的言论也要作具体分析,不能简单照搬,更不能认为连当时人们都不承认的地方就肯定不是这个政权的疆域。

  领土或国土是对国家而言的,它的前提是国家的存在,在还没有国家存在的时间和地区自然也就不存在领土或国土。疆域则并不一定指一个国家,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地区性的、民族性的政权实体,甚至一些部落或部落集团,它们实际占有的、控制的地域范围都可以称为疆域。

  正因为有这些区别,我们在本书还是沿用了传统的名词“疆域”,而不是用今天通行的“领土”。

 
 
   
3 疆域种种 
 

 

  
  从有文字记载以来,中国历史上出现过的政权形式、行政制度、管辖办法的具体情况非常复杂,不同时期、不同地区间的差别也很大,疆域的定义很难确定,也很难一概而论。但对疆域的主要类型还是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

   

  (1)正式行政区

   

  无论是中原王朝,还是地区性、边疆的政权,这都是它们疆域的主要的、基本的部分。一般设置于农业区或半农半牧区,有正式的、分级的行政机构加以管理。这些机构都有固定的或经常性的驻地和明确的管辖区,对区内人民登记户籍,征集赋役和税收,执行法律。最高统治者拥有对内对外的全部权力。从秦朝(公元前221—前206年)以来历代设置郡、县(侯国),或州、道、路、府、行省(省、布政使司)、厅的地区,除少数例外,一般都是正式行政区。

   

  (2)特殊行政区

   

  在边远地区、新控制或占领的地区、非汉族(或非本民族)聚居区所设置的行政区,统治者给予一定的优待,实行比较松散的管理,如减免部分或全部赋税,不进行经常性的户籍登记。这些单位的名称与正式行政区相同,长官也由中央或上一级政府任命。这种单位往往是一种过渡形式,等条件成熟后就会改为正式行政区。如西汉时在西南和南方新占领区设置的“初郡”,历代在边远地区新设置的行政单位等。

   

  (3)军事驻防、屯垦区

   

  在边疆地区设置的军事机构,以控制、监护、管理当地的政权或一部分行政事务的区域,如汉以后的西域都护府、西域长史府,唐代的大部分都护府,明代缘边的卫、所,清代的将军。这些单位都固定或经常性地驻扎军队,实行屯垦,有明确的防区或辖区,长官由中央政府任命,但对辖境内的行政和民事部分行使权力的方式就很不同:有的还保留当地的自治政权,而不干预它们的内部事务;有的完全不负行政责任,而由中央政府委派的另一套行政系统来管理;有的同时兼管民政,因而与上述特殊行政区并没有什么区别。

   

  (4)民族或地方自治地区

   

  在少数民族、非汉族聚居区或新控制的地方政权范围内设置的行政区域,有的就保持了原有的机构和名称,有的作了一些改变。这些区域的共同点是:长官实行世袭,或者按照当地原有习惯产生,但必须得到中央或上级政府的批准或确认;长官可以保留原来的称号,但必须承认臣属的地位;可以有自己的军队,但对外的军事行动必须得到上级政府的批准,或者接受上级政府的调遣。它们对内部有自治权,但自治的程度各不相同,有的完全保持原有的民政系统,实行原来的行政制度,对中央不承担赋税和劳役,中央不派驻官员,或者只派起顾问和监督作用的官员;有的就必须接受上级政府的派员担任副职,并承担一定的赋税和劳役;有的只能管辖境内的本民族人口,或者只能保持本民族的习惯治理,而对非本族人口和新实施的法令就不能干预。至于那些只保留了原来的首领名义和经济特权,而不再给予任何行政权力的单位,或者仅仅接受了中央政府的名义,而实际完全不受中央政府控制的单位,就不属于这一类型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类区域的情况相当复杂,又经常发生变化,同一个区域的不同地方、不同时期都可能属于不同的类型,因此必须作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也不可一成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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