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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千年--影响人类历史200件大事0018-第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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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五千年──影响人类历史200件大事 

                            上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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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规定中国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法律效 

力的国家根本大法。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通过的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 

前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是我国第一部宪法的基础。我国先后通过公布了四部宪法和四 

个宪法修正案。现行宪法即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在继承1954年第一部宪法基本原 

则的基础上,充分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是一部内容更加充 

实完备、结构更加合理新颖的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诞生标志着我国社会各阶级地位的根本变化,反 

映了人民革命胜利成果的确定和人民意志愿望的实现。我国1954年颁布的第 

一部宪法共4章106条,其中规定了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国家的权 

力属于人民;规定了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逐步消灭剥 

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规定了广泛的公民权利;规定了我国的人民代 

表大会制度、国家的结构形式、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和国家机构。这些规定都 

反映了我国人民社会地位的根本转变,人民从此成了国家的主人。1982年制 

定的宪法在总结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更加全面地记录了中国共产党领 

导下取得的各项斗争的成果。宪法序言指出,20世纪在中国发生了翻天覆地 

的伟大历史变革,其中有四件最重大的历史事件: 

     第一, 1911年辛亥革命在孙中山领导下推翻了中国封建王朝和建立了 

中华民国; 

     第二,推翻了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统治,建立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 

     第三,消灭了延续几千年的剥削制度,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 

     第四,基本上建立起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体系,发展了社会主义的 

经济、政治和文化。这些以法律形式对中国人民百余年来革命斗争成果的确 

定,不仅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愿望,而且将百倍地鼓舞广大人民群众为建设 

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人民民主专政的建立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家制度,亦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体。它是对人 

民内部实行民主和对少数敌对分子实行专政这样两个方面的有机结合。我国 

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 

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我们党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结合中国 

国情的一个伟大创造。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民主革命 

在全国胜利以前,解放区的政权就是人民民主专政,当时它是各革命阶级的 

联合专政。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成了全国性的国家政权,作为临时 

宪法的人民政协共同纲领明确规定:“中国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工人阶级、 

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人民民主统一 

战线的政权,而以工农联盟为基础,以工人阶级为领导。”它是新民主主义 

的国家政权。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以后,我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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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阶级通过和平改造方式走进了社会主义,小资产阶级也变成了社会主义 

集体劳动者,社会阶级关系起了根本变化。相应地,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构 

成也起了变化。现阶段人民民主专政的主体,主要是工农两大阶级,还有其 

他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民主人士;专政的对象也不再是完整的剥削阶级, 

而是少数反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1982年颁行的新宪法规定,我国是“工人 

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 

主专政也就转变为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政权了。几十年的实践证明,通过人 

民民主专政,我国实现了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压迫了反对社会主义的敌对 

势力和敌对分子,保持了社会的安定和秩序,组织了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学 

文化事业。维护了国家的尊严、独立和安全。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充分发挥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 

职能和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职能,防御外部敌人的颠覆和侵略,进一步发扬 

人民民主,完成实现祖国统一的任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宪法确认的国家政权构成的形式,亦称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体。这种政治制度是我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总结民主 

革命时期政权建议经验基础上确立起来的。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许多 

革命根据地建立了革命政权,并逐步采取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的组织形 

式。1931年11月7日以江西瑞金为中心的中央根据地召开了中华苏维埃第 

一次代表大会,宣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这个工农兵代 

表大会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出现的劳动人民的代表机关,为我国人民政权的 

建设提供了初步的而且是极为宝贵的经验,是我国今天所实行人民代表大会 

制的雏型。到了抗日战争时期,为了打败日本侵略者,党领导人民在各抗日 

根据地建立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政权,以参议会作为它的组织形式。各级 

参议会均为人民的代表机关,是各级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它选出的同级 

政府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召开会议,通 

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确立“三三制”(即共产党员、党外进步分子及 

中间分子各占三分之一)为参政会的组织原则。解放战争时期,原来的抗日 

民主政权逐步成为人民民主政权,组织形式也逐渐发生了变化。党在领导农 

民进行土地改革中,在区、村(乡)建立了人民代表会议,成为当地人民的 

权力机关,由它选举人民政府。在区、村 (乡)基础上再召开县级人民代表 

会议,选举产生县级人民政府。在新解放的城市,逐步形成了党召集各界人 

民代表共同协商当地重大问题的制度。1949年在新中国成立前夕,在中国共 

产党的倡导下,召开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 

议共同纲领。共同纲领在总结革命根据地政权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确认了人 

民代表大会制为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1953年全国开始普选,召开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9月召开了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并通过了我国 

第一部宪法,标志着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式确立。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在这种制度 

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产生,选民或选举单位有 

权监督并依法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 

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均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其负责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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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一律实行民主集中制。确立人民 

代表大会制度具有许多优越性:①能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②有利于 

联系人民群众,实现人民群众的监督;③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的 

统一;④有利于实现各民族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的确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制度是指我国选举政权代表机关的成员(代表)及 

国家机关公职人员时应遵循的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它是我国政治制度 

的重在组成部分。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通过了我国第一部社会 

主义《选举法》,首次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并进行了全国第一次 

普选,选举出第一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1953年《选举法》和1954 

年宪法都规定:除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凡年满18岁的我国公民,不 

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社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 

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都以 

城乡不同人口比例选出,对少数民族给予特别照顾;基层单位 (县以下)选 

举,一般采取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县级和县以上实行间接选举和无记名投 

票;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以来,根据加强社会主义民 

主建设的需要,经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和六届人大委会第 

17次会议,对《选举法》先后进行了三次修改,使我国民主选举制度得到不 

断完善和健全。修改后的《选举法》具有以下特点:①直接选举原则的适用 

范围扩大。《选举法》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 

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其他各级人大直至全国人大代表才实 

行间接选举。②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③把等额选 

举改为差额选举,使选举人有了更大的选举余地。④改变了单纯按居住状况 

划分选区的作法,实现了按生产、工作单位和居住状况划分选区,并规定介 

绍候选人制度,使选民更加了解候选人。⑤严禁把选民联名依法提出的候选 

人排除在初步候选人名单之外。我国选举制度的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选 

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 



                          国家结构形式的确立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的整体与部分、中央权力机关与地方权力机关之 

间的相互关系和权力划分。在多民族的国家中,实质上也就是民族关系问题。 

现代国家的基本结构形式有两种:单一制和联邦制。单一制是由若干行政区 

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国家是统一的融合为一体的国 

家,它具有统一的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和一个中央政府,各 

级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府都受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联邦制国家是由若干个联 

邦单位 (如共和国、邦、州、省)组成的统一联合体的家。联邦制国家设有 

最高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全联邦统一的宪法、法律和国籍。联邦的各个 

组成单位,按联邦宪法的规定,设有自己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有自己的 

宪法和法律,并在自己管辖的区域内行使职权,领导下属各级政府。中华人 

民共和国实行单一制结构形式。实践证明这一国家结构形式是符合中国国情 

的,是完全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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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各民族有着联合的历 

史传统。自秦汉以来的两千多年中,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逐步成为无论是 

汉族还是少数民族统治的固定形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和社会变革中,各族 

人民之间密切交往,患难相助,互相吸收兄弟民族的优良传统和文化,形成 

了共同开发祖国山河,共同创造祖国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共同保卫祖国疆 

界的历史传统。特别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 

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各民族团结一心,并肩战斗,建立了血肉不 

可分割的联系。建立集中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 

     第二、实行单一制有利于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有利于各民 

族的共同繁荣。我国各少数民族多是地处边疆,资源丰富但尚未开发,处于 

贫困落后的状况。只有建立集中统一的国家,才能大力扶持和发展少数民族 

贫困地区,各民族之间才能团结互助,取长补短,才能消除历史遗留下来的 

事实上的不平等,达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这是各民族的根本利益决定的。 

     第三、有利粉碎民族分裂势力,保卫祖国的独立和安全。国内外民族分 

裂分子总是施展种种阴谋,不断挑拨社会主义祖国的民族矛盾,制造分裂, 

煽动民族主义情绪,妄图达到“分而治之”,分裂祖国的目的。如果没有一 

个强大的统一的国家,处于边疆的少数民族地区就不能有效地抵御民族分裂 

势力,就不能彻底粉碎民族分裂势力的渗透、颠覆和分裂祖国的阴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 

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各民族实现平等、 

团结、联合的基本政治制度。1949年制定的《共同纲领》指出,我国各少数 

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并随即在全国少数民族聚居区相继 

建立了民族自治地方。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又具体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通过的我国第一部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这 

一基本政策又作了进一步阐述和规定,使民族区域自治作为一项国策固定下 

来。在我国,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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