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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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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发展工商业。明初,实行鼓励工商业发展的方针,商税实行低税政策,一般是三十税一,而且免除了元朝开征的农器税、婚丧嫁聚之物和税课和舟车丝布之类的税课,裁撤税课司局三百五十四所,改由州府县直接征钱,并为商人建立储货之地,为商品流通提供种种方便。此外,又限制官营矿业,许可百姓开矿。这些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工商业的发展和繁荣。由于实际了上述一些主要措施,首先是农业经济得到恢复和发展,垦田数量不断增加,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全国耕地包括官田、民田、旧额新垦,共达八百五十余万倾,比元末增长了四倍,户口也显著增加,洪武二十六年,有一千六百零五万余户,六千零五十四万余口。到永乐时,“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
手工业也得到迅速发展,官营手工业,如采铁、铸铜、造船、制瓷、织染、军器火药的制作等等,无论是生产规模,还是产品质量,都超过前代水平。洪武时,官办铁冶的定额,每年已达一千八百四十七万斤。这时的民营手工业也得到广泛发展。在农业、手工业发展的基础上,商业更加繁荣。北京是全国的政治经济中心,也是全国最大的商业都会,而淮安、济宁、东昌、临清、德州、直沽等城市,永乐二十一年时,也成了商贩所聚的重要商业城市。对外贸易方面,明初、因西、北有蒙古所阻,陆路贸易受到影响,但是郑和七下西洋加强了中国与亚、非等沿海国家的联系。广州、泉州、宁波等成了沿海的大都会。
明初,在政权建设上也有新的改变,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发展。中央废除中书省和丞相,分相权于六部,由皇帝总揽兵刑大权,地方设十三布政使,直辖中央。在军制上,建立卫所制度,卫、所遍布全国各地。并建棉衣卫、东厂等保卫皇帝、从事侦缉活动的机构,以强化君主专制统治。
对人民的控制也有加强。明初在普查户口、田产的基础上,编制各种册籍,又行保甲法与关律法,把人民牢固地束缚在土地上。
明安装,大批奴隶得到解放,四川和江南一带的佃户,也因地主势力被打击而改善了自己的地位。明初专制集权的中央政权,曾一度打击了豪强地主,整肃了吏治,这都有利于抑制兼并和缓和阶级矛盾。这时手工业工人地位也有所改善。这一切,都有助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而出现了明初的“洪武之治”和“宣德之治”。
经过明初七十余年的休养生息,经济恢复很快。明中叶自英宗以后,进入了高度发展阶段。这个阶段无认农具制造或农业生产技术都有了新的发展。闽、浙一带出现了双季稻,岭南则有三季稻,北方也推广了水稻田。农业产量有了增加,稻田亩产两石或三石,有些地区可达五、六石。农业经济作物的品种增加,产量也相应提高,桑蚕业也比以前更加发达。这一切都为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这个阶段的手工业,得到进一步发展。全国产铁地区达一百余处,冶铁、铸铁的规模也较大,且大部分以煤为燃料。遵化的铁炉深一丈二尺,每炉可熔矿砂两千多斤;景德镇的瓷窖中,官窑五十八座,民窑超过九百座。丝织业、棉纺业更加发展。这个阶段,在一些手工业中,出现了较大的作坊,雇主与佣工的关系已不象是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或是宗法关系,而呈现着新型的资本主义的雇佣关系。无论从生产的规模上看,还是从生产关系上看,这个阶段的资本主义萌芽,已经产生并缓慢发展着。
由于农业和手工业的发展,商品货币经济得到发展。首先是商品的数量显著增加。农民、手工业者生产的粮、棉、生丝、蔗糖、烟草、绸缎、棉布、纸张、染料、油料、木材、铜器、瓷器等等都成为重要的商品而投入市场,很多手工业产品,行销海外。其次,商业资本逐渐活跃起来。全国出现了更多的商人,商业牙行比元朝大有增加,商业活动也更频繁,有些商业又投资手工业作坊。第三,工商业城镇逐步兴起。当时工商商业发展地都会除南北两京外,东南沿海、运河两岸和江南都有一些工商业城市兴起,而江南苏、松、杭、嘉、湖五府,更是工商业荟萃之地。这时期,白银逐渐成为通货。钱庄也于这时出现,并成为独立的行业。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为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创造了有利条件,而资本主义萌芽的产生,也促进了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但是,明朝已到了中国封建社会的晚期,封建统治更加腐朽,经济的发展使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更加尖锐。
明中叶社会矛盾日益激化,国家政治日趋昏暗,明朝统治开始走下坡路。这个时期,土地兼并日趋激烈,土地急剧集中,皇帝的皇庄迅速增加,王公、勋戚、宦官的庄田远超过前代。官豪地主兼并土地的现象也十分严重。他们阡陌相连,一家而兼十家之产。屯田也多被宦官兼并,从而遭到严重破坏。百姓丧失土地到处流亡。正统时,从山东流亡到南旧的民户不下十万;天顺成化间,流民几达二百万,有此地区,流亡过半,甚至十存其一。农民起义不断发生。在统治集团内部,矛盾也日益尖锐。英宗以后,宦官专权,残刻人民。世宗嘉靖时,宦官势力受到排斥,又出现了阁臣之争,官僚之间联结朋党,互相倾轧,朝廷一片混乱。
在边境关系上,自英宗以后,北有蒙古瓦刺、鞑靼部的侵扰,南部沿海一带有倭寇骚扰,兴起在东北的女真族也成了明政权的严重威胁。
万历初(公元1567年),社会矛盾更加尖锐,为此,首辅张成正对经济、政治进行了一系列的整顿,试图通过整顿扭转明朝政治腐败、军备废驰、民穷财竭的状况,以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统治的危机。张居正的整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经济、政治危机一度得到缓和,社会经济得到一定恢复和发展。但是,这些措施不过是补偏救弊而已,经济、政治上的弊端,没有也不可能得到彻底革除。封建的生产关系,严重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明王朝积弱的形势已经无法逆转。
明朝末年,潜伏着的社会危机,开始了总爆发。这个阶段,土地集中已经空前严重,王公、勋戚和地主几乎侵占了北京、直隶、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湖广的全部肥田沃土,广大农民逐渐失掉自己的土地,被迫为人佃种,或成为流民、饥民。而国家对农民的剥夺反而日益加重,有田者不负担或少负担赋役,无田或少田者,却要负担绝大部分赋役,而且统治者日僧侈靡,所费不赀;北边边防日益紧张,军费日增,这些负担又纷纷加在百姓身上。除了国家的剥夺之外,地主的剥削也日益残酷,百姓一年所收半入地主之仓,再加上地主阶级的其它盘剥,人民终岁辛勤,仍不免冻馁。地主阶级和农民的矛盾已无法调和。
在地主与农民的矛盾激化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矛盾,即封建统治者与工商业者的矛盾。而这个矛盾在明中叶已经渐趋明朗,但到明末,封建国家加强了对工商业者的掠夺,宦官充当矿监、税监,巧立税目,横征暴敛,激起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由手工业工人、工商业主参加的反矿监、税监的斗争。在各种复杂矛盾的交互作用下,终于爆发了大规模的农民起义。明王朝就在农民起义的浪潮中覆亡。
二、明代的赋税特点
随着经济、政治的发展变化,明朝的赋税也具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从税制上看,由赋役制向租税制转化。赋役并行的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实行了两千多年,它对增加赋役收入曾起过重要作用。但是自宋元以来,土地兼并日甚一日,明代中叶,土地兼并已无法遏止。而有大量土地的官僚、地主往往以各种手段逃避赋役,普通百姓的赋役则日益加重,这不仅激化了阶级矛盾,而且课税田不断减少,严影响国家财政收入。为了缓和阶级矛盾,增加财政收入,明代中期不少地区先后进行过税制改革,万历九年(公元1581年)张成正推行“一条鞭法”将赋和役并为一条,计亩征银,丁役转变成丁税而随田征收,从此,赋役制度逐渐让位于租税制,租税制的实行,使两千年来一直成为农民沉重负担的徭役制度逐渐消失,这就大有利于劳动力的解放,对社会生产十分有利。
第二,从课征对象上看,历史上的对人税逐渐向对物税转化。中国历史上课税对象一般有三,即田(包括资产)、户、丁。这种以田、户、丁为课征对象的制度,在商品经济逐渐发展的情况下已不适应,明初已开始趋向对物征税,至一条鞭实行后,大部分改为按田征税,这时丁税虽然存在,但随田带纳,而且丁税远不如田税重要。
第三,从实物征收逐渐向货币征收转化。中国历史上的赋税多征收实物,其中虽然也有货币之征,但为数甚微。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宋代田赋征银的现象已经出现,元朝则有相当一部分田赋以纸币交纳,自明英宗实行金花银以后,遂以银为正赋,自一条鞭法实行之后,役亦以银征收,至此,实物之征逐渐转变为货币之征。
第四,从征收方法上看,民收民解逐渐向官解转化。征课赋税的方法,明初行胥使征解之制,又行粮长征解之制。这是因为赋课交纳的是实物,官府征解不便。一条鞭法实行后,实物之征变成货币之征,银的征解较实物方便得多,于是逐渐废除粮长征收的“民收”之制,而实行令百姓直接将银送至官府的“官收”之制,这时粮长仅负监督之责,而无征收之职。至正德以后,亦多委官解送,至明末,“官收官解”之制行于全国。
第五,从税课内容上看,在税收总额中,消费税的比重越来越大。自宋以来,消费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已有提高;元朝消费税已占重要位置;至明以后,虽然田赋仍是财政收入的主要项目,但幅地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的在税收总额中已占显要位置。
第二节 田赋与徭役
明初的田赋与徭役多承宋元旧制,但较宋元为轻。明中期实行一条鞭法之后,赋役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经,这次变化,对后世田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田制与户籍
(一)田制
明代土田之制,总的分为两种,即官田、民田。官田的构成十分复杂,按来源分,有宋、元时入官的田地,有原赐给官吏或由民承种而后还官的还官田,有没收入官的没官田,有因田主户绝由政府通过法律手续收为官有的断入官田等;按用途分有以其地租作为办学经费的学田,有作为百官俸禄补充的职田、养廉田、有作为官府牧场的牧马草场、城 苜蓿地、牲地等;按占有对象分有皇室占有皇庄、园陵坟地、公占隙地,有诸王、公主、勋戚、大臣、内监赐乞的庄田,有寺观赐屯的庄田;按管理方式分有屯田,又有军屯、民屯、商屯之别。明朝初期屯田所获是军队粮饷的主要来源,所以屯田在诸项官田中占有重要地位。明朝官田数额庞大,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官田占民田的七分之一,正德时(公元1506…1520年)天下民田为三百六十二万九千六百余顷,官田为五十九万八千四百五十余倾,官田合民田的六分之一强。
民田是百姓自己占有,并允许买卖的田地。明初,因为中原土地多荒芜废耕,于是命中书省官吏商议,实行计民授田之制;开国初,司农司负责开发河南,并在临濠实行验丁力计亩授田,不准兼并。北方近城地,岁久不治,召集百姓耕作,每人给田十五亩,另给蔬菜地二亩,免租三年。明中期以后,土地兼并加剧,田制大坏。明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核实天下土田为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到弘治十五年(公元1502年)已减一半有余,只有四百二十万八千另五十八倾。
(二)户籍
明朝随中央集权制的加强,户籍制度也较宋、元严密,并以此严格控制百姓,这是明朝户籍管理的突出特点之一。
明朝户口,分为三类,即民户、军户、匠户。民户中包括儒户、医户、阴阳户,军户包括校尉、力士、弓铺兵(负责巡查、警戒的地方武装);匠户包括厨役(供京师太常、光禄寺办膳时驱使的户)、裁缝(供官府役使的裁缝匠人)、马船(驾驶运河中运送官物官船的民夫)。此外,沿海有煮盐的灶户,寺院的僧户、道观的道户等等。
明朝人户中躲避徭役的称逃户。明初,曾督令逃户复业,并免徭役一年;老弱不能归乡的,令就地登记户籍,授田输赋。荒年流徒或避兵他乡者,称流民。对流民,在英宗时曾令查实入籍,设官管理,并免流民复业者税,而且给牛、种、口粮,令其归乡。但以后因土兼并,愈演愈烈,流民大增。成化初(公元1465年),流民百万,死者不计其数。有因特殊情况而侨居于外乡的,称附籍,正统初,附籍之民在千里以外,可就地收附,千里之内令发还原籍;景泰中(公元1452年),令民籍可就地收附,军医灶役冒充民籍的发还原籍。朝廷组织的移民,称移徒。朝廷移徒以太祖时为最多,其间有因罪罚配的,有将漠北之民移于北平的,也有由狭乡移入宽乡的,成祖以后,移徒就很少见了。
明朝户口之数以太祖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93年),万历六年为最多。洪武二十六年有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二千八百有余,口六千零五十四万五千八百有余。万历六年(公元1578年)有户一千零六十二万一千四百余,口六千零六十九万二千八百余。
(三)户籍、地籍的整理及赋役征收册籍
明朝官田输租,民田输税。但在元末战争后,户籍及田土册籍多已丧失,或已混乱,不能作为征收租税和徭役的依据。为了改变赋役不均及诡寄田产、逃避徭役的状况,首先进行了田籍与户籍的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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