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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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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4)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综上,只有当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行政机关才可以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费管理。    
    13。行政许可的撤销    
    (1)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证的情形:①滥用职权;②超越职权;③违反法定程序;④资格条件缺陷;⑤其他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2)行政机关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予以撤销。    
    (3)行政许可机关不予撤销违法许可的情形。    
    有些行政许可事项,如公共交通许可、公共设施经营许可等,牵涉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重大利益,行政许可一经颁发即不得撤销,无论是其具有可以撤销还是应当撤销的情形,行政机关都不得作出撤销的决定。    
    (4)行政许可信赖利益保护。    
    行政许可被行政机关撤销后会带来各种损失,这种损失的负担可适用民法过错责任原则。行政许可出现可以撤销的五种情形被行政机关撤销,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如这些情形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过错导致的,行政许可证的违法或错误颁发是行政许可机关的责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就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但如被许可人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撤销此种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则不负赔偿责任,被许可人基于此种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14。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后果    
    (1)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为:①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由有关机关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②依法予以撤销。    
    (2)违反申请与受理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2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②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③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④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⑤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⑥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3)违反审查与决定程序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4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①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②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③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违反实施行政许可中的纪律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3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5)违反收费规则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5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为收取费用的违法责任和处理费用的违法责任两个方面:    
    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情形:①截留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②挪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③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上述三种行为属于违反国家财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收取”表明收取行为合法并且已经将收取的费用置于国家行政机关的占有之下。根据《行政许可法》第59条的规定,上述三种行为的违法性是没有将依法收取的费用“上缴国库”,而是采取了违法处理国家资金的行为。    
    行政机关违法处理费用的法律责任:①追缴违法处理的费用;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7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要件为:①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实施是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授予、变更、延续、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活动的总和。②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对当事人利益造成现实损害。例如,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增加了申请人的支出,致使当事人财产利益受到损害。    
    (8)在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实施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本次申请无效,不能得到受理或者授予行政许可;    
    ②给予警告处罚;    
    ③申请事项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1年。    
    (9)被许可人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①行政处罚。只要构成了上述违法行为,有关行政机关就可以直接给予行政处罚。    
    ②限制行政许可申请权。即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这可以被认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处罚。    
    ③刑事处罚。对《行政许可法》第79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给予刑事处罚,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作出司法决定。    
    (10)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被许可人违法使用行政许可的情形:①非法转让行政许可;②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③危害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第80条规定实施上述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两种。只要实施了上述违法行为,就应当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给予刑事处罚,则应当由司法机关根据刑事法律认定和处罚。    
    (11)擅自从事需经行政许可的活动的法律责任。    
    《行政许可法》第81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确认    
    1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具有如下特征:(1)它是要式行政行为;(2)它是羁束行政行为;(3)它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以技术鉴定书等形式出现,在较大程度上受到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两者的联系主要表现在:①两者常常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一般确认在前,许可在后。②两者有时是一个行为的两个方面。    
    两者主要区别在于:①对象不同。许可一般是使相对方获得某种行为的权利;而确认则是确认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和法律事实等。②法律效果不同。许可是允许被许可人今后可以进行某种对一般人禁止的行为,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没有前溯性;而确认是对既有的身份、能力、权利、事实的确定和认可,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3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    
    根据法律规范和行政活动的实际情况,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的种类多,以不同的标准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①以行为的动因不同可以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②按行政确认与其他行为的关系不同,可以分为独立的行政确认与附属性的确认。③以行政确认的对象不同,可以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    
    4行政确认的作用    
    行政确认的作用主要有:①它可以为行政管理和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②行政确认有利于预防各种纠纷的产生。③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④它有利于行政机关进行科学管理,提高行政效率。    
    四、行政监督检查    
    1行政监督检查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对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进行检查、了解、监督的行政行为。其特征为:①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②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内容是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决定、命令的情况。④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⑤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    
    2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的关系    
    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行政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谓监督行政,是指各类有权监督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是否依法行政所实施的监督。两者主要的区别在:①监督的主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而监督行政的主体主要是行政主体以外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②监督的对象和客体不同。行政监督检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其客体是行政相对人的守法行为和执行行政决定、命令情况等。而监督行政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其客体是行政主体及其公务员所实施的行为。③两者的性质不同。行政监督检查是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能所实施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并能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监督行政具有一定的广泛性和社会性,有的具有法律意义,有的不具有严格的法律意义。    
    3行政监督检查的分类    
    行政监督检查可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通常有:①以行政监督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以分为一般监督检查和特别监督检查。②以行政监督检查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公安、工商、海关、资源、环境保护、审计等行政监督检查。③以其实施的时期为标准,可以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检查。④以其主体的任务为标准,可分为专门行政监督检查与业务行政监督检查。⑤以行政监督检查与监督主体的职权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监督检查与依授权的行政监督检查。    
    4行政监督检查的方法与作用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实践,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检验、勘验、鉴定等。行政监督检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①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②可以预防和纠正相对人的违法行为。③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重要环节。    
    五、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特征主要有:①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行政主体;②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其性质是一种以惩戒违法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为。    
    2行政处罚与有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区别。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其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实施的一种惩戒措施。两者虽然都是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制裁行为,但仍有较大的区别:①作出决定的主体范围有所不同。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作出决定;处分则由受处分的公务员所在机关,或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作出。②制裁的对象不同。受处罚的是违反行政法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受处分的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违法、失职的公务员。③采取的形式不同。处罚的形式主要有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处分的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6种形式。④行为性质不同。处罚属外部行政行为,以行政管辖关系为基础;而处分属内部行政行为,以行政隶属关系为前提。⑤两者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不同。⑥两者的救济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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