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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5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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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配套的。这种情形尽管在世界贸易组织成立后发生了变
化,各规则都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共同适用,但约束关税
制度仍然是一个基本的核心制度。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到世
界贸易组织,每一回合的谈判,降低关税都是重点。在关税
与贸易总协定的前5 次回合的谈判中,降低关税是惟一议题。
      约束关税并分阶段削减原则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基本
原则。各成员在降低关税谈判中作出的关税减少承诺,通常
称为关税减让。各成员对其进口产品作出的关税减让,构成
了该成员的关税减让表。各成员在关税减让表中公布的税率
是受到约束的,是可以适用的税率的最高限。一国在做出关
税减让后不得再进一步提高,成员有义务不再实施超过减让
表所列的关税水平或其他税费,也不得再采取诸如数量限制
之类的措施,减损关税减让的价值。关税减让表中的税率被
称为约束关税税率。约束关税是做出减让的成员可以征收的
关税的上限,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不禁止做出减让的国家实际
适用比约束关税低的关税。另外,如果实际适用的关税的种
类与减让表中列举的种类不同,只要转换的税率不超过减让
表中的约束税率,不视为违反了约束关税义务。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规定,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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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产品的关税待遇,不得低于减让表中规定的待遇。在外国产
品进口时。不得征收超过减让表中规定的普通关税的部分,
也不得征收超过自协定生效日所实施的所有其他税费的部
分。“待遇”这一概念,不仅包括了关税税率本身,也包括了
构成待遇的其他方面,例如关税配额等。关税配额,是指在
规定数量或价值内进口按正常关税征税、超出规定数量或价
值按高税率征税的一种限制性管理方式。
      成员减让表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应根据客
观标准进行解释,而不能根据出口成员单方的所谓合法预期
来确定。不同回合谈判中达成的关税减让表,都是有效的,
新的减让并不导致旧的减让的失效。《关于1994 年关税与贸
易总协定组成部分的说明》明确指出,该协定包括世界贸易
组织协定生效之日前在GATTI   947 项下已实施的与关税减让
相关的议定书和核准书,包括1994 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马
拉喀什议定书》。
      在采取约束关税和削减关税原则时,采取的是互惠互利
原则,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可以不要求完全互惠,
而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与其出口相一致的义务。这主要表现
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关税待遇。但在作出减
让承诺之后,在实施过程中,不能以互惠为借口,改变已经
作出的减让。如果一国修改关税减让,必须与其他国家重新
进行谈判,以达成新的平衡。
      无论进口国对进口货物适用减让表中的约束关税税率,
还是适用比约束关税税率低的实际适用税率,都应该在最惠
国待遇基础上实施。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基本要求。是最惠国待
遇在关税方面的体现。
      二、约束关税义务的例外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禁止成员给予其他成员的货物低于减
让表中的待遇,禁止高于减让表中的税率对进口货物征税,
但同时允许根据其他规则征收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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