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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第8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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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贸易,如果某一世界贸易组织成
员认为纺织品协议涵盖的原产于中国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
(以下简称纺织品),自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
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的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
请求与中国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提出磋商请
求的成员应向中国提供磋商请求的原因和理由,并附有该成
员证明下列内容的现有资料:市场扰乱的存在或威胁;该市场
扰乱中原产于中国产品的作用。
      磋商应在收到磋商请求后30 天内进行。中国在收到磋商
请求后,同意将相关产品的出口控制在不超出磋商请求月前
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人该成员数量的7。5%的水平(羊毛
产品不超过b 96 ) 。如果在规定的90 天磋商期内未达成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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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满意的办法,双方继续磋商,但请求磋商的成员可以继续对
相关产品实行限制。请求磋商的成员实施的限制自提出磋商
请求之日起至提出磋商请求的当年12 月31  日止;如果提出磋
商请求时,该年只剩下3  个月或更少的时间,则在提出磋商
请求12 个月后结束。
      根据上述条件采取的措施,其有效期不超过1 年,且不
得重复实施,除非有关成员与中国之间另有议定。不得根据
这一规定以及前述针对中国产品的特保措施条款,对同一产
品同时适用这两种措施。
      上述有关针对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的规定,是专
门针对中国纺织品出口量身定做的。该条款最早源于美国
 《1974 年贸易法》中的406 条款,通过中美人世谈判而成为
暇中国人世议定书工作组报告》第242  段,并成为世界贸易
组织各成员的国内立法及实施措施的依据。这一规定以及某
些成员采取的措施中,没有明确中国纺织品出日与市场扰乱
的关系,使得这一歧视性条款为其他成员提供了滥用权利的
可能性。目前这一条款已经对中国纺织品的出口造成了不利
影响。
      七、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及非关税措施
      在(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中,规定了消除与贸易
有关的投资措施的期限。而我国承诺,在加人时,完全遵守
该协议的要求,而不诉诸过渡期的规定。
      我国承诺,取消并停止实施贸易和外汇平衡要求以及当
地含量和出口实绩要求。这不仅包括通过法律/规章和其他措
施实施的要求,也包括对含有这种要求的合同不予以强制执
行。
      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发放进口许可、配额、关税配额
或其他任何对进口、进口权、投资权的批准方法,不能以下
述情况为条件:是否存在国内供应商;任何种类的出口实绩要
求,比如,当地含量、抵消、技术转让、出口实绩或在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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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研究开发。

第三编 争端解决制度
第二十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有多种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客
   观地说,各种解决方式皆有利弊,关键是针对具体争议的特点采
   取相应的争议解决方式。由于商事交易的特点以及各种解决方式
   的特点,交易双方更倾向于采取非诉讼的方式。美国新出现的一
   种争议解决方式—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 〕也说明了这一点。
   商事仲裁的自主性不能完全脱离法院管辖的强制性。在各个国家,
   仲裁都不同程度地受到法院的制约,仲裁裁决需要法院去执行,
   在某些情况下法院还可以撤销仲裁裁决。注意不同解决方式的特
   点及相互联系。
   要点问题
         ●仲裁协议及其作用、效力
         ●仲裁的法律适用
         ●纽约公约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与撤销
         ●诉讼管辖权
         ●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一节 争议解决方式概述
      一、概述
      世界各国对于国际商事争议,除由双方协商解决外,一
般都采用调解、仲裁和诉讼三种方式处理。三种方式各有特
点。
      调解一般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由第三人(即调解
人)就争议进行协调,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的争议解决方
式。调解一般由第三人主持进行,也可以在法院或仲裁机构
的主持下进行。调解以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为基础,如果一方
当事人不愿接受调解,则不能进行调解。
      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如果事先在合同中订有仲裁
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则应将争议提交有关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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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机构仲裁解决。仲裁是介于调解与诉讼之间的一种比较灵
活、简便的解决争议的方法。
      对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如果事先调解不成,或经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但当事人事后反悔,拒绝执行,或当事人不
愿调解,而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订立仲裁协议的,可以通过诉
讼方式解决。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一方当事
人不白觉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调解、仲裁和诉讼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调解不成的,
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没有订立仲裁
协议的,则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仲裁或诉讼期间,还可以
进行调解,三者相辅相成。就调解和仲裁而言,调解是在双
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协议由双方自愿执行。
其最大的特点是自愿性。仲裁则是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将争
议交给双方所选定或同意的仲裁机构进行审理,并由仲裁机
构作出裁决。仲裁裁决对双方都有拘束力。如果一方不自觉
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或其他执行机构提出申请,
要求强制执行。因此,仲裁除了自愿性外,还具有强制执行
的特点。
      就仲裁与诉讼来说,仲裁是协议管辖,仲裁机构对案件
的管辖权来自于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而诉讼除
了在一定范围内一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外,一
般是法定管辖。在法定管辖范围内,法院管辖权由法律明确
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选择。对案件进行仲裁的审理机构是
仲裁机构,仲裁机构一般是民间性的组织。对诉讼案件进行
审理的是法院,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诉讼解决争议时,
审判地点和人员、审判规则都是依法而定,当事人无选择余
地。而仲裁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机构,
指定仲裁人员,选定仲裁地点。诉讼程序严格而复杂,审判
时间长,费用相对较高。而仲裁则手续简便,灵活性大,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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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相对较低。诉讼审理一般是公开的,而仲裁审理一般不公
开,这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仲
裁一般是一裁终裁,而诉讼则至少存在两审程序。
      近来在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产生了一种新的解决争
议方式,这就是ADR(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非诉讼方式)。
广义的ADR 包括仲裁,但一般使用其狭义的概念,仅包括协
商、调解。对于我国来说这并不是新的争议解决方式,我国
的争议解决方式历来都强调先友好协商、调解,在协商、调
解没有效果的情况下提交仲裁或诉讼。而且在仲裁或诉讼中
也先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进行仲裁或裁决。在西方国家,
无论是诉讼还是仲裁,一旦开始程序,当事人即无法决定争
议的解决,一切由法官、仲裁机构决定,程序中不存在类似
我国采取的调解程序,而且程序繁琐、复杂,耗时费钱。对
于英美等重视法院解决的国家来说,ASR  提供了解决争议的
新方式,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如何解决其争议。这突出了当
事人的自主性,减少了争议解决的时间和费用,更有利于提
高商业效益,
      二、调解
      (一)调解的概念和种类
      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在第三人(即调解人)的参
与协调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争议的处理方式。调解是在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其中一方表示不愿调
解,或久调不决,调解程序即应终止。
      调解有三种方式:
      1,在一般第三人参与下进行调解。这是指在法院、仲裁
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主持下进行的调解。这种第三人可以是组
织,也可以是个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由当事人选
任。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争议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协
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与其他协议一样,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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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第2 版' 郭寿康、韩立余编著

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调解规
则》第13 条第3 款规定: “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字后,争议
即告结束,双方都受协议拘束。”
      2。在仲裁机构参与下进行调解,即调解与仲裁相结合。世
界上许多仲裁机构都受理调解案件,只不过做法稍有不同。
一种是把调解程序与仲裁程序分开,分别订有调解规则和仲
裁规则。调解由调解委员会主持,仲裁由仲裁庭主持。调解
不成需要仲裁时,一般情况下原调解人不得为同一争议的仲
裁人,只有在经当事人及该调解人本人同意时,才可以担任
仲裁人。另一种做法是把调解归人仲裁程序,在仲裁程序开
始前或开始后由仲裁庭主持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成功即撤销案
件,如果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调解,则进行仲裁。我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采用这种做法。
      我国历来重视调解工作。诉讼中调解一直是我国的传统。
仲裁与调解相结合也是我国仲裁的一个特点。我国还创造了
一种被称为“联合调解”的调解方式。具体做法是:有争议时,
我国当事人可以向我国仲裁机构请求,外国当事人可以向他
本国的仲裁机构请求,由各方仲裁机构派出一人或各方数目
相等的人员作为调解员,共同进行调解工作。调解成功,争
议结束;调解失败,再按照合同中的仲裁条款的规定进行仲裁。
通过“联合调解”这一方式,我国曾经成功地解决了中美贸
易中发生的两个争议数额较大的案件,有关各方都感到满意。
我国已和法国、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签订了有关联合调解规
定的协议。
      在仲裁机构主持下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由
双方签字,调解书对双方当事人有拘束力。但也有规定调解
书不具有拘束力的,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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