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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铁账难销-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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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构中驱逐出去,西方与中国冰冻的关系开始松动,日本政府也开始重新审视日中关系。在中日恢复邦交正常化谈判中,由于先期台湾当局已经放弃了战争的索赔权利,同时为了推动中日两国关系的顺利发展,在1972年9月22日签署的《中日联合声明》中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人民的友好关系,放弃对日本国的战争赔偿要求。”中日两国悬而未决长达27年之久的国家战争赔偿问题,以中国政府的大义之举宣告结束。但中日邦交正常化后,日本右翼势力否认历史、反华言行甚嚣尘上。为了还原历史真相,为了给千万受害者讨一个公道,人们毅然走上了对日索赔的道路。  中国民间对日提出索赔诉求起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据报刊披露,从80年代开始,在日本侵华战争中受害惨烈的江苏、山东、浙江等地的一些受害者表达了向日本政府索赔的强烈要求。1988年,被日寇屠杀了300余人,烧毁全村房屋的山东省茌平县张家楼村的村民,通过日本驻华使馆,率先向日本政府发出了索赔书,就“私人财产的损失和人员死亡”向日本政府提出索赔要求。1994年,侵华日军细菌战中遭受深重灾难的浙江省义乌市崇山村村民主任吴莉琴等三人向日本政府递交了三人联合诉状,就日军使用细菌武器,进行细菌人体实验,焚烧村民房屋等所造成的人身与财产损失,要求日本政府赔偿1551万美元。然而合诉状递交后,却如石沉大海,杳无回音。崇山村村民又联合五地日军细菌战受害者达108人,起草了状告日本政府的《108人联合诉状》。1997年2月6日,第一次获得庭审。此外,在日本侵华战争中被抓去当慰安妇,被掠去当劳工以及南京大屠杀中的中国受害者也纷纷提出诉讼,向日本政府索赔。他们用自己的诉讼行动,揭露出一个个血淋淋的事实,告诉世人,告诉来者,更告诉日本国内那些妄图掩盖罪行的人:历史不能忘记,更不容肆意歪曲和抹杀。  我国民间对日索赔的正义行动得到了我国政府的支持及社会各界的声援。1991年,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又提出了对日索赔的民间议案,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为此,我国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在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抗战中的民间受害者可以直接要求日本政府赔偿损失。①1992年4月1日,正在日本访问的江泽民主席在答日本记者有关中国民间受害者向日本政府索偿的提问时明确回答:“日本军国主义者发动侵华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损害。对于一些战争遗留的问题,我们历来主张本着实事求是、严肃对待的原则,通过相互协商,使这些问题得到合情合理的妥善解决。”同年9月,国务院副总理吴学谦公开表示:民间赔偿和政府赔偿不是一回事,遭受战争创伤的中国人民通过正常渠道,提出他们的要求是完全正当的。1995年3月,国务院副总理钱其琛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两次表明了中国政府的严肃立场:“《中日联合声明》并没有放弃中国人民以个人名义行使向日本政府要求赔偿的权利。”中国领导人的这一系列讲话无疑给日本政府借《中日联合声明》中中国已放弃索赔权利为挡箭牌拒绝赔偿的行为以正面的驳斥。有了这个依靠,中国战争受害者的诉讼最早在1995年6月28日由被强迫抓到日本花冈的原中国劳工对日诉讼正式拉开了帷幕。  受害者们认识到:既然迈出了第一步,惟有披荆斩棘,勇往直前,才能讨回一个公道。他们深知横在自己面前的将是一条漫长而艰辛的诉讼之路,等待他们的将是一场场严峻的考验和一次次往事不堪回首的痛楚。但他们已下定决心,要讨回公道。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任重而道远的索赔历程(2)

  其实,民间战争赔偿诉讼并不仅仅存在于中日之间,而是涉及范围相当广泛的问题。据日本律师联合会统计,到2003年10月为止,向日本法庭提出战争赔偿的诉讼已达77件。其中多来自韩国及在日韩国人、中国大陆、台湾和香港方面,其余则分布在菲律宾、美国、英国、荷兰等一些国家。最早的关于战争赔偿的诉讼是由在日韩国人于1977年提出来的,而后七八十年代就很少,其余约90%的诉讼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提出来的。  中国战争被害人的诉讼最早是在1995年6月28日由原中国劳工提起的“花冈诉讼”。自此直到2003年10月,以中国大陆方面的受害者为原告的诉讼案件达20余起,其中涉及劳工受害的13件,慰安妇受害4件,细菌战受害1件,遗弃化学武器受害2件,无差别轰炸、大屠杀及名誉损害各1件。这些诉讼大部分在一审的地方法院进行,部分提到了二审的高等法院,还没有一件提到最高法院,而且几乎无一例真正胜诉。请看下列清单:  (上表引自《抗日战争研究》2003年第4期第151…第153页)  对以上的诉讼案件做一下分类,大致有劳工受害索赔、慰安妇索赔、细菌战化学武器受害索赔、大屠杀及无差别轰炸受害索赔等。  劳工受害索赔  二战期间,尤其是侵华战争末期,日本为解决国内劳动力因战争而严重短缺的问题,强行从中国等亚洲国家掳掠劳工到日本从事建筑、采矿、冶炼等繁重体力劳动。据《日本外务省的报告书》统计,当时日本有135个作业场、35个企业役使了中国劳工近4万人,其中有6000多人悲惨地客死异乡,死亡率高达15%以上,年龄最小者只有11岁,最大者达78岁。  高死亡率主要源于在日的中国劳工生活条件十分之恶劣。他们食不果腹,衣不蔽寒,从事超强度的体力劳动,工作时间每天长达12至16个小时,而且还有手拿棍棒的蛮横监工对他们进行驱使、殴打,致使每天都有不少劳工被砸死、压死、累死、病死、饿死、冻死、狼狗咬死、日本监工打死。战后,日本强征中国劳工的有关资料一直被日本政府作为机密文件来处理,从未对外公开。直到1993年,日本外务省一份记录国内各地就业情况的文件被公布于世,日本政府才在国会答辩中首次承认“国内存在半强制性质的中国劳工”,却否认政府对此事负有责任。为了讨回公道,幸存的被掳中国劳工从1995年开始了漫长而艰辛的诉讼历程,也揭开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序幕。花冈诉讼案花冈诉讼案的原告是1944年到1945年6月被先后抓往日本鹿岛公司在花冈町的一个作业场的中国劳工幸存者。原告向法庭展示当年日本内阁会议《关于向国内移进华人劳工事项的决定》(现藏于美国公文书馆),指控这一罪恶行径完全是日本政府一手策划的。原侵华日军下级军官小岛隆男提供《加害者证言》:“我当时是机关枪小队长。抓劳工是用了大量兵力,形成大范围的包围圈,发现中国人就把他们抓起来,挑选身强力壮的送往日本。”揭示了侵华日军强掳中国青壮年人,连同一些中国战俘一起,押送日本充当劳工的黑幕。  创建于1840年,以拥有150年以上历史而自豪的鹿岛建设公司(原鹿岛组)真正发迹是在二战时期,不到10年,公司资本便膨胀了4倍。可谁知道,如此飞速的发展,却是以残酷压榨中国劳工的血汗换来的!鹿岛不光是日本劳工政策的积极倡导者,更在其作业场中使用了大批劳工,成为这一政策的忠实推行者。其中掳掠了1000名中国人分三批送往花冈作业场。在接运中有14人被迫害致死或失踪,其余986人到达目的地,被强制进行修建矿坑、拦水坝及花冈河道改建工程的苦役。当时劳工们住在深山中的木板房里,每天工作10个小时以上,只能吃到少量的橡子面及野菜,劳动中稍有迟缓便遭监工的毒打。到1945年6月底,已有120人不堪折磨而死在作业场上。当年的花冈中山寮由此得了个“人间地狱”的名号。有志气的中国人向来有不甘受他人奴役的传统精神。为了维护民族尊严和自身性命,忍无可忍的中国劳工决心以死抗争。1945年6月30日晚,幸存的中国劳工近700人,在大队长、曾任国民党军上尉连长耿谆的领导下群起而动。他们愤怒地打死对他们横加役使和虐待的日本监工,逃往中山寮附近的狮子森山,准备向北海道进发或夺船回国。但因暴动中逃跑了几名监工,使得这场远离中国本土的大暴动震惊了日本朝野上下。日本当局迅速调集了2万多军警和保安队员对暴动劳工进行搜捕剿杀。翌日,参加了暴动的中国劳工全部被捕,暴动惨遭镇压。重新落入日寇魔掌的中国劳工遭到了变本加厉的疯狂报复。酷暑7月,中国劳工每俩人被反绑在一起,坐在铺满石子的共乐馆广场上,三天三夜不给吃喝,日晒雨淋,侮辱殴打。几天过后,广场上尸横遍地,惨不忍睹。暴动的组织者耿谆等13人被投入秋田县监狱,耿谆被判死刑(后改为无期徒刑),另外12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和有期徒刑不等。其他人则继续在棍棒下服苦役,一直到日本投降,受难的劳工们才得以陆续返回祖国。而此时,被掳至花冈的近千名中国劳工,已有418人魂断东瀛。这就是“花冈惨案”,又称“花冈暴动”或“花冈事件”。  日本无条件投降后,1948年3月1日,横滨法庭对虐待花冈劳工一案做出审判,判决日本监工福田等6人绞首及终身、20年徒刑不等。但这6名罪犯先后被日本当局释放,逍遥法外。同时,日本又钻了中国内战的空子,逃避了战争赔偿,甚至连强掳中国劳工的历史都不肯承认。由于种种原因,幸存劳工的悲惨遭遇在国内也没有得到相应的重视,反而倒是在日本,有一批爱好和平的有识之士谴责日本军国主义的罪行,很多民间团体及留日华侨、学者对“花冈惨案”进行了不懈的调查和追究。从1952年起,大馆市把每年的6月30日定为“和平纪念日”,每年都举行“慰灵仪式”。直到1985年,我国报纸报道了日本的纪念活动,“花冈惨案”才在国内引起重视。  1989年花冈受害者成立了“花冈受害者联谊会”,并在北京发出致鹿岛公司的《公开信》,向鹿岛公司提出三项要求:一、向幸存者及死难烈士的遗属声明谢罪;二、在日本大馆市和中国北京市建立花冈死难烈士纪念馆;三、向花冈受难者每人赔偿损失500万日元。此举正式揭开了中国战后对日民间索赔的序幕。1990年7月5日,耿谆等赴东京鹿岛公司本部,与公司进行具体交涉,并发表了《共同声明》。鹿岛公司承认花冈惨案的历史事实,承认作为企业也有责任,并对中国劳工及遗属们表示谢罪,但有关赔偿等事宜,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后鹿岛公司又出尔反尔,企图否认《共同声明》。


第四部分:战争赔偿 铁账难销任重而道远的索赔历程(3)

  1995年6月28日,以耿谆为首的11名花冈事件受害者及受难家属代表,委托15名日本律师代理诉讼,状告鹿岛建设公司残酷虐待中国劳工的罪行,要求被告向原告各付550万日元,并承担诉讼费。然而东京地方法院并没有正视历史问题,从1995年12月10日起,先后经过8次开庭,到1997年12月10日东京地方法院在突然中断审理后,以原告的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作出了驳回中国原告一切诉求的一审判决。1997年12月12日,耿谆等11名中国原告向东京高等法院重新提起上诉。1998年7月15日,日本高等法院正式开庭受理耿谆等原告的申诉。1999年9月10日,东京高等法院审理此案的三名法官意识到以和解的方式解决花冈案件的重大意义,于是对当事人双方正式下达了“和解劝告”。经过一年多共20余次协商谈判,双方于2000年11月29日达成《和解条款》。这个《和解条款》再次确认了1990年7月5日发表的《共同声明》,要求鹿岛公司在12月11日之前,通过“鹿岛公司出资5亿日元作为基金,委托中国红十字会托管”,“该基金专用于花冈事件的中国受害者(986人)”,同时设立“华工和平友好基金运营委员会”,负责基金的管理发放和使用工作。  花冈事件《和解条款》达成之后,在海内外引起强烈反响。日本有些媒体称之为“这是中国人在战后民间诉讼索赔首次的解决并以和解的方式为结局,这一模式将为今后同类案件的解决树立典范。”甚至长期以来对华工受害人所要求日本政府以及企业谢罪赔偿的正义斗争一直采取攻击态度的一些日本右翼媒体,也对这次的“和解协议”破例给予赞赏的评价,认为这是一个避开无谓之争的现实的解决方法。在中国方面,一些媒体和学者对“和解协议”表达了赞赏。新华社在和解达成的次日强调了“奴役劳工的鹿岛建设公司已经承认当年的历史事实,并对劳工幸存者及遇难者家属表示深切的谢罪。”一些新闻工作者也认为我们终于打赢了这场官司,为所有华工受害者讨还了公道。  但也有不同看法,有的专家、学者认为应当慎重审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规定:“控诉人以及其他受难者及其遗属承认:有关花冈事件的所有悬而未决的问题已经全部解决,包括放弃今后在日本国内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一切请求权;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保证,今后控诉人(11人)等以外的人向被告要求补偿等情况发生时,利害关系人及控诉人等负有出面阻止的责任,不给被告造成任何负担。”有法律专家认为:这些条款的内容严重侵犯了除11名控诉人以外的其他花冈事件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理由是,上述11名花冈事件受害者或其代理律师并没有得到其余975名受害者的全权委托。事实上,花冈事件大多数受害者或其遗属至今下落不明,仍有不少于500人的身份或与其遗属的关系有待确定。日本的《每日新闻》在2000年11月29日的晚刊上所发表的社论中也一语道破天机:“东京高等法院促成了和解,可是对原告以外的被告人是不具有法律的拘束力的。不过,作为隶属于政府机关的红十字会确认了一揽子的解决模式,今后,花冈事件其他的受害者提起新的诉讼的可能性则极低。”  就在“和解”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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