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合租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妾大不如妻-第9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2、对于女犯的宽宥:
    在传统社会,由于女性被视为弱者,从而流行“妇人无刑”的观念。这反映在历代法律和司法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女犯采取某些宽宥。明代对于女犯也实行较宽大的政策,具体规定如下:女犯收管,即“除犯奸及死罪收禁外,其余杂犯,责付本夫收管。如无夫者,责付有服亲属、邻里保管”'7'(卷二十五);在单衣受刑,即“凡妇人有犯奸罪,去衣受理,余罪单衣断决,并免徒、流、刺字。”'6'(户令);孕妇产后行刑,即“若妇人怀孕,犯罪应拷决者,依上保管,皆待产后一百日拷决。”'7'(卷二十五);妇女不坐,即“凡妇人有犯私盐,若夫在家,或子知情,罪坐夫男。”'7'(卷八)在《典雇妻女条例》也有妇女不坐的表现,“若妇人有犯,罪坐夫男,若不知情及无夫者,男止坐本夫,照常发落。”'7'(卷六)
    对于女犯宽宥的规定,有些虽然出自封建社会维护纲常的考虑,反映出“男为主,女为从”的社会形态,但在实际中确实起到保护妇女自身安全的作用。在古代刑法之执行上不仅没有贬损妇女的意图,反之,在律法构成的理念上,特别对妇女的“尊严”有所考虑与维护。
    二、明朝法律的实践及社会中的实际情况
    从实际生活中看,明朝妇女在婚姻上的法律地位有了明显提升,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女性有了一定程度的婚姻自主权。在男权至上的封建社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信条,导致女性婚姻的不自由不平等。而明代的一些女性在爱情对象的选择上,逐步摈弃“媒妁之言”、“门第相当”的旧原则,公开追求婚姻方面的自主权利。明代李开先在《村女谣》中描绘了一村女择偶观的变化。“东庄有个红娥女,不嫁村夫田舍郎一心嫁在市城里,早起梳头烧好香。”显示出村女对城市悠闲富足生活的向往。尤其是一些知识女性,追求婚姻自主,在择偶标准上注重对方的品行、外貌和学识。如张红桥在选婿时“欲得才如李青莲者事之”,非常注重对方的才学。(钱谦益:《列朝诗集小传》下册,古籍文学出版社,上海,1957年,P739)有的妇女还不顾家长的反对,解除包办婚约,甚至与如意郎君私定终生。《列朝诗集小传》中记载着呼文如的故事。呼文如是明代的一个营妓,知诗词、善弹琴。她与丘生一见如故,私定终身,约定在丘生罢官之后嫁给他,并写下“一官生罢去,是妾嫁君时”的诗句。这段爱情遭到呼文如父母的反对,呼姬毅然逃走,经过三百多里的长途跋涉,寻找到丘生,大胆决定“明日,以书报其父,乃委成礼焉。”'10'(P745)两人终于冲破家庭的阻力,结为伉俪,从此过上“夫妇诗词唱和”的美满生活。这两个事例表明,一些明代的女子在选择配偶时,不再屈从父母的意愿,表现出一定的择偶自由权。
    有许多文学作品,反映了女性大胆追求理想的伴侣,反对无爱的买卖式婚姻。李莺莺和张浩的爱情故事也如此。张浩才华出众,深得出身于宦门之家的李莺莺爱慕,于是莺莺主动示爱,多次传书张生月下私会,并且暗结连理。在遇到父母反对的情况下,她先告之“女行已失”的真相,并写下诉状,慨然陈词两人已有私约在先。最后龙图阁待制只好“曲与成之”。'11'(P258)名妓杜十娘看中宦家子弟李甲,毅然赎身从良;莘瑶琴被卖油翁的真情所打动,不嫌其贫穷而爱上他。罗惜惜与张幼谦、乐和之与顺娘都是在破坏封建传统观念的同时,建立起纯真的爱情。这种感情超越了等级贵贱,超越了父母之命,超越了节烈贞操,具有个性解放的要求,并反映了妇女们进步的婚姻观念以及在定婚上的自主权。
    其次,妇女离婚与再嫁相对自由。明代虽忌讳离婚,而妻子因为贫穷或其它原因提出离婚的情况,还是存在的。《罪惟录&;#8226;马逵传》记载,明朝初年,马逵远征,在昌邑“重自刻责,蔬食水饮,率不能继”,他的妻子不堪忍受这种穷困潦倒的生活,大胆请求离去。马逵很是生气,但最终还是听之离去。明代妇女主动提出离婚的现象尽管不是普遍现象,但她们敢于摆脱不幸婚姻的羁绊,去主动追求相对幸福的婚姻生活,这无疑具有相当进步的意义。
    明代法律规定寡妇改嫁由公婆作主,但明朝社会风气大变,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有了较宽泛的再嫁权。女教书对于寡妇守节与否,认为应由自己作决定。如《温氏母训》上说“少寡不必劝之守,不必强之改。”'12'(P142)在民间风俗中,寡妇再嫁可以自行主婚。如《水浒》第二十五回;“王婆向潘金莲说道,初嫁从亲,再嫁由身,阿叔如何管得。”潘金莲最终自己主婚,再嫁西门庆。
    明代中叶以后,夫丧改嫁已为一般民间妇女所认同,社会舆论也持认可的态度。在南直隶、江西、福建等省,从洪武到崇祯朝,民间社会的寡妇改嫁之风很盛行。以南直隶苏州府的吴县为例,崇祯《吴县志&;#8226;列女传》入传列女119人,共有20个寡妇在孀居期间曾经受到父母、家庭或社会要求她们改嫁再婚的压力。'13'在福建省,嘉靖《汀州府志》写道:“再醮,固薄俗之常。”又说:“妙龄无子,再醮之举,势不免矣。”'14'(P196)有的地方还有夫未病死时,媳妇就被聘为他人之妇的风俗。“铅山俗,妇人夫死辄嫁,有病未死,先受聘供汤药者。”'13'(P4393)又如嘉靖年间,江阴胡秀妇徐氏丧夫后,先后就有乡人陈煦和富户沈泽两位男子前来纳聘、求婚。'15'(P127)可见,寡妇再嫁已成为民间的一种极为平常的习俗,人们对于寡妇是能够接受的。
    在文学作品中,妇女改嫁现象的普遍也时有体现。在《金瓶梅》所反映的晚明社会中,出现了一股新思潮、新风气,突出表现在一部分妇女在婚姻中有了发言权。孟玉楼改嫁西门庆时和丈夫的舅舅张四进行一席唇枪舌剑地辩论,表现出她不仅有再嫁的自主权,而且她勇敢的背离传统习俗,大胆的选择自己的归宿。《金瓶梅》中潘金莲改嫁两次,最初是张大户之妾,后改嫁给武大,最后又改嫁给西门庆。孟玉楼由布商杨家改嫁西门庆,后又改嫁李衙内。李瓶儿在丈夫花子虚死后先后改嫁给蒋竹山、西门庆。仆妇改嫁者也不少,宋惠莲原是蒋聪之妻,后嫁来旺。可见女子改嫁已成习以为常的风气。
    第三、明代妇女在实际生活中拥有一定的财产。在明朝法律中对女子的财产权规定极为苛刻,但在明代的实际情况中,并非如此。明代妇女改嫁时可以带走许多财产。《喻世明言》卷一《蒋兴哥重会珍珠衫》中王三巧被休后改嫁吴进士,原夫蒋兴哥并不阻拦。临嫁之前,“将楼上十六个箱笼,原封不动”送去,当个陪嫁。孟玉楼、李瓶儿改嫁时也带走许多财产。改嫁妇女从婆家获得财产的多寡固然与夫妇感情以及家境有关,但这一事实与上文介绍的有关法律条文相比,无疑说明了改嫁妇女财产权利的扩大。
    作为妻子或母亲的妇女,可以管理家庭财产的支配和使用。明朝“三殿鸠工,司空告匮”,当时有传言说,“诸素封拥厚资,不佐国家之急”。歙县商人吴希元犹豫不决,其妻知道后,“从中赞之,乃献万金,供将作费”。'16'这种义举受到天子的旌表,也受到乡人的夸奖。其间,妻子参与到家庭巨额资金的使用,可见在家庭财产的支配上有一定的权利。又如徽州淳安一寡妇徐氏依靠仆人阿寄,外出经商“致资产数万金”,有“寡妇则阜然财雄一邑矣”的说法。'17'(P156)她有三女两子已完婚,但其家产名义上仍归徐氏所有。
    综上所述,明代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以及经济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法律的保障,其法律地位较之前代有很大提高。
    三、影响明代妇女法律地位高低的原因
    汉代之后,法律为儒家思想渗透,“男尊女卑”成为社会秩序的大格局,在法律上表现出男子的优越性和女子的附属性。从上文引用的唐宋明清律法,足以说明刑罚之规定与执行,基本上遵循“男尊女卑”的原则,显示中国传统社会的法律反映的礼教的法律观。但是,通过对明代妇女进行法律上的具体考察,不难发现明代妇女享有定婚权、退婚权、离婚权、改嫁权以及女犯的宽宥权,甚至享有唐、宋、元代的妇女所没有的权利,其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在明代的实际生活中,即从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中考察,明代妇女拥有婚姻自主权、离婚改嫁权、财产继承和财产支配等经济权利,可见其法律地位呈现“低中有高”的特点。
    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首先,宋到明末是儒家思想的鼎盛时期,儒家思想成了当时各种思想的根据,法律思想也不例外。儒家思想一方面以“三纲五常”来确认封建等级制度,一方面又强调“仁爱”即尚德思想。儒家的政治和伦理原则是“亲亲”、“尊尊”,这表现在刑法上主要就是恤刑制度。此外,未嫁女在同胞兄弟姐妹中,主要依“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而为人母的法律地位相对于未嫁女、为人妻则比较高。
    第二,与明朝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大的环境密切相关。明朝处在封建社会后期,统治秩序开始出现混乱,在社会生活和人们的思想意识上,出现离经叛道的思想观念和越礼逾制的生活方式。随着明朝中后期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的萌芽的产生,必然促使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发生改变,而新的社会风俗和价值观又会带动反礼教思想和行为的发生。明朝社会上物欲横流,随着各阶层对酒色财气的追求,产生出新的尊卑贵贱的社会理想和价值尺度。传统的伦理等级的高下不再是人们估量价值的标准,而金钱日益成为主宰社会的力量和衡量人的价值的砝码,这使社会风气变得很放纵,使得人们对待妇女的离婚、改嫁等行为的看法变得较为开明。
    第三,有识之士的呼吁对妇女的法律地位提高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明中叶以后,以左派王学为代表的异端思想风靡一时。它以“致良知”为核心,否定了正统儒家的圣贤偶像;并对程朱理学“存天理,灭人欲“的禁欲主义进行否定。在此背景下,士大夫阶掀起了一股同情妇女疾苦的思潮。他们反对“女人是祸水”和“女子无才便是德”的陈词滥调;主张寡妇改嫁;主张婚姻自由和个性的解放。这些观点使传统的女性意识发生变异,对传统的封建伦理道德产生极大的瓦解作用,对广大民众的思想起到启蒙作用,为妇女自身的解放提供思想理论的武器。
    由于上述的原因,明代妇女的法律地位有了一定的提高。当然,由于根深蒂固的封建专制主义的存在、封建传统文化的深远影响以及妇女自身低下的文化素质等综合原因,使得这一时期妇女的实际法律地位不是很高。
    (本文是硕士毕业论文的一部分,得到王世华导师的悉心指导,特致感谢。)
正文 第一章 初到赵府
    “快到了,夫人。”赵一鸣骑着马儿赶到新婚妻子的车前,对着车内的她说道。
    “是吗?”红裳掀起了车窗上的帘子:“快到了啊。”其实红裳心中并没有多少期盼――到哪里不也是陌生的地方儿?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她的家,她的家在遥选的二十一世纪,却已经是回不去了。
    “累了,是不是?”赵一鸣看自己的夫人没有多少高兴的样子,便贴心的问了一句。
    “还好,夫君累心了。”红裳低低回了一句:“夫君累不累?”
    赵一鸣一笑:“还好,你自管再眯一会儿,不一时也就要到了,到了府上怎么也有你累的,还是趁现在多歇会的好。到了府门前,我再来唤你就是了。”
    红裳微微一笑,放下了帘子也就靠在垫子上眯上了眼睛。这车上哪里能睡得着?不过也就是半睡半醒的迷糊着罢了。
    不知迷糊了多久,赵一鸣轻轻唤她:“夫人,夫人?”
    红裳这才睁开了眼睛,看到赵一鸣后立时坐了起来:“到了吗,夫君?”
    “是的,到了。所以这才唤你醒来啊。”
    红裳有些不好意思:“夫君可以让丫头们来唤我就可以了。”
    赵一鸣笑笑什么也没有说,只是伸出了一只手。红裳明白赵一鸣这是想扶她下车,她微一迟疑:“夫君,这、这不太好吧?”
    赵一鸣微一摇头:“来吧,让母亲久候不好。”
    红裳只得扶了赵一鸣的手下了车子。她刚刚站定,赵府门外站着的人呼啦跪倒了一大片儿:“见过夫人!”这么多人一起说话,倒把没有怎么防备的红裳吓了不小的一跳。
    红裳看了一眼赵一鸣,赵一鸣只是一笑却不答话:有些事情必须要红裳自己做才可以,例如应对下人,只有红裳事事自己拿主意,下人们才会真得敬服她为主母。
    红裳轻轻一抬手:“不用这么多礼,起来吧。辛苦你们在家中替我与老爷伺奉翁姑。来人啊,有赏。”
    一旁的墨香取了早已备下的红包儿交给了一旁的婆子,婆子又把红包儿递给了府中的大总管赵安。
    赵安又带着众小厮长随等人谢过了红裳的赏。红裳摆手再次让他们起身后说道:“我同老爷去给老太太请安,一会儿再来见见大家。”
    赵一鸣知道红裳的话已经说完了,便伸手扶了红裳上了府内的车子,由小厮一路牵着直奔二门。他对于红裳的应对非常满,一般的千金小姐虽然不惧下人,但是能把话说得面面俱到的却不过――极多的人需历练后才可以。
    赵一鸣越发的对自己的小妻子满意起来:不止是娴静的好女儿家,而且言谈举止有度,如果再有心计手段那可真真就太好了。
    不过,就算红裳没有心计手段,赵一鸣也不会对红裳失望:心计手段不是天生就会有的,很多人都是在大宅院的日子中自学成才的。
    二门也早已经准备下了软轿,红裳与赵一鸣下了车子立时便上了轿子。
    一路行来,红裳才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0 0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