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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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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在一定意义上表现了体制改革的不同层次和不同阶段。在国有体制
内,虽然“政企分开”、使国有企业和单位成为独立的经济和社会活动
的主体一直是改革的重要目标,但政企不分的状况并没有本质的改变,
这是我的基本看法。国家行政权力或再分配权力由于种种原因,仍然占
有主导的地位,国有企业和单位虽然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其经济和
社会活动有一部分进入了市场体制,但国家行政权力仍然在一些关键的
方面行使着直接管理的方式,例如单位领导任命、资金供给等众多方面。
国有的单位仍然在本质上还是国家行政权力的附属。在这样的基础上产
生的一些社团,例如一些行业性协会,原有的一些所谓社团,例如工会
和妇联等,仍然是政府权力的延伸,是政府实施其政策和控制另一种形
式。对于我国改革已经发展到的阶段来说,政企能否真正分开,某种形
式的中介组织的出现固然重要,至少它们也许会成为未来变化的“潜在
生长点”,但更重要的最终取决于深层体制的变革。没有这种变革,这
些中介组织或社团就其本质来说仍然是政府的“助手”,而不是联接政
府和组织的中间层。如作者们调查所显示的,在这个范围内的社团全部
是官办和半官办的,实际上已经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了。同样根据作者
们的调查,那些涉及“体制外”组织的社团,如个协和私协等,也实际
上属于半官办(?)的社团,它们的领导人和政府管理机构都是政府的
工商管理局,在这种情况下,设想一个由政府部门的人领导和由政府部
门直接管理的社团,当它的成员和政府发生利益矛盾和冲突时,会代表
其成员的利益与政府进行协商乃至谈判,这是很困难的事情。在很多情
况下,这些社团所采取的利益表达行动以及其与政府某些部门所发生的
冲突,实际属于政府各部门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不过采取了另外的形式
或方法。有一个顺便提出的问题是,调查市经济方面的协会好象正是按
照政府行政管理的分工而组建的,例如个协和私协属于工商管理局管
理,而其他一些协会属经委等政府部门管理,从书中看不出个协、私协
与行业协会之间是否存在的交叉。若不存在交叉,上述政府助手的性质
就更为明显了。

当然我们应该认识到,以上述类型为基础的社团由于中国的具体情
况而有其历史必然性。人们无法凭空发展出一种社会的组织类型。在这
个意义上,变化总比没有变化好,新的组织形式的出现在一定意义上意
味着新的变革和发展。也许作者们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去认识和归纳这些
社团的意义的。但出于上述认识,我认为,在现实和发展的理想型之间
还是存在极大差别的。

对于那些随着改革开放而迅速发展起来的集体性组织,特别是农村


乡镇企业等,根据作者们的研究,可能通过两类社团形式与政府联接起
来。一是行业性协会,二是例如企业家协会这样的社团。上面已经讨论
过行业性协会的缺陷,而企业家协会更多地是发挥提供经济信息、向政
府部门反映企业政策方面的问题等,而对于企业家群体利益表达的职能
仍然十分薄弱。(页98)之所以如此,也许有两个方面的原因。其一,
与国有单位相类似,这些集体性组织仍然在许多方面受到各级政府的各
种控制;与之相关,其二,它们的利益维护和表达可以通过与政府千丝
万缕的联系进行,它们和政府之间的分化还未达到相互独立的程度,其
他的方式也许比集体性的利益维护和表达方式更为有效。

我们上面实际上已经谈到了“体制外”的组织。在这些组织和政府
之间,从现象上看无疑存在着一个“中间层”。在不否认其一定意义的
前提下,也从组织形式上讨论了这个中间层的某些问题。从性质上说,
这类组织与原有国家行政体制的分化最为显著,但国家行政权力的强大
和优势,“体制外”组织的分散等原因,一方面限制了以这类组织为基
础的社团的中介功能,另一方面也妨碍了作为中介组织的社团的发展和
完善,这些组织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网络性关系,其重要性往往超过社
团的中介性。

在一定意义上,那些以社会成员个人的某些独立利益和需求为基础
的社团,其中介性功能也许是最有效的,例如作者们所介绍的“消费者
协会”等。这些社团也带有许多官办的色彩,甚至实际上成为政府有关
部门的一个职能部门。但由于体制改革已使国家和个人之间相对于改革
前产生了很大的分离,同时,这类社团的基础是个人,而且大多涉及超
出体制、部门、单位或组织等范围的个人事物,如果其中介性功能没有
很好的发挥,其存在的基础和理由也就不存在了。这类社团的问题在于,
它的组织形式和性质并非是真正民间性的,也就是说,大多数被它们所
代表的社会成员并不知道它们是如何产生的,更无法决定它们的产生和
存在。在这个意义上,它们仍然带有一定的政府助手的特点,还并非是
完全相对独立意义上的社会中介性组织。

当我们如此分析社团的地位和作用时,我们更加重视的是中国社会
结构变革、或者组织体系变革的过程性。正是对这种变革过程的分析,
使我们能发现这种变革的机制,从而更深刻地认识这场变革的方向和结
果。这种变革在我国正在进行,变革还局限在一定程度上。也许同历史
上所有的变革一样,在变革开始的阶段,新的形式往往是最先出现的,
但实质性内容的变化则需要很长的时间才能够发生。从这样的角度来看
中国的社团问题,来看《社会中间层》这本著作,我有一种感觉,作者
们充分看意识到了中国社会结构变革的特殊条件和制约,对中国社团组
织的现状作出了比较清晰的描述,但理论上的总结则显得过于理想型,
似乎与社团组织的现状和人们的一般认识有些脱节。也许作者们在理论
上揭示的是中国组织体系未来发展的方向,指出组织体系变革的方向,
提出可供研究的理想型模型。

参考文献

朱英:《辛亥革命时期的新式商人社团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年6 月
第一版。


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香港:《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 年11
月第一卷,页58—68。

孙立平:“国家与社会的结构分化: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结构的变迁研究之一”,同上,页
69—79。

[日]猪口孝:《国家与社会》,高增杰译,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1989 年6 。。月第一
版。

白吉尔:《中国资产阶级的黄金时代(1911—1937)》,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年第
一版。


原作者对评论的回应

王颖孙炳耀折晓叶

孙炳耀(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1)处理社团与市民社会的关系,有两个不同的出发点。一个是从
市民社会来关注社团。我们的合作者怀特先生就是采取这个视角,因此
从市民社会的框架来分析社团就是自然的了。但我们在研究中感到这个
视角过高,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是作为出发点的市民社会本身在理论上
还不成熟,缺乏成型的理论体系,甚至连基本范畴都还不确定,以此作
为分析框架,可能会陷入市民社会的一些争论中去。第二是从实践上看,
目前中国的社团与西方的实践相去甚远,直接将社团作为市民社会的内
容似乎不很妥当。因此我们采取低视角,从社团本身出发,分析它在社
会组织体系中的位置,特别关注它与市民社会有关的民间角色问题及其
与政府的关系。至于这种“半官半民”的社团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则是
更高层次的问题,需另作研究。
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逻辑方法,即采用演绎还是归纳的方法。我以
为目前研究中国社会,还应以归纳方法为主,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一点
一点地积累资料,进行理论概括。从目前实践及认识的程度上,能概括
出什么层次的理论,就到什么层次。我认为书中所采用的组织体系的分
化一整合构架,是比较恰当的概括,与实际材料比较统一。这种组织体
系理论,也不会引起重大的分歧。而这种对组织的概括,可能给市民社
会理论以一定的支撑,也可能朝其它方向引伸,给别的理论提供支撑。

(2)社会团体研究除了与市民社会理论有关之外,还与集团主义
(corporatism)理论有关。集团主义在国外政治社会学中也是一种比较
有影响的理论,主要是研究社团的自治活动及其在政治格局中的作用,
特别强调社团与行政制度的关系。比起市民社会理论来说,集团主义应
该说是低一个层次的理论,较贴近于对社团的研究,也可以作为社团研
究的基本分析框架。但我们觉得目前这样做也不很合适,因为目前中国
社团的作用还有限,与社团发生联系的政治体制与西方国家很不一样。
(3)还有一个不引人注目但可能很有意义的理论框架,是目前西方
开始兴起的社会网络(so…cial networks)研究。社团毫无疑问是网络
式的,不仅社团内部成员之间的关系,甚至于社团的外部关系,都表现
为一种双向的、平等的、互益性的网络关系。尽管目前社会网络的研究
由于方法上的限制,大多局限于微观研究,但它可能发展为一种宏观理
论,解释各种组织之间的关系。关于社团的研究,可能为宏观的社会网
络结构提供证据。
在社会网络结构背后还有一个更大的具有启发意义的理论框架,这
就是近年西方开始出现的社会协同论(social cordination)。这种理
论认为社会协作主要通过三种关系形成,一是市场契约关系,二是层级
关系,三是网络关系,这三种关系的组合形式不同,构成不同的社会协
同模式。就中国的情况看,旧体制是一种单纯的层级模式。改革过程中,
市场契约的关系正在形成,但很不规范,仍然需要大量的层级关系干预
其中。网络关系也在发展,社团是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此外还有大量属
于“私”范畴的网络关系,渗透于“公”领域的市场甚至层级关系之中。


研究目前中国改革过程中三种关系的组合,可能会出现对中国社会很有
解释力的理论。

(4)社团的中介性应该特别强调,它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个重要
范畴。从中国的情况看,在改革中国家与社会正在分化,这只是一个方
面,与分化同行的是新的整合机制的出现,中介组织正是这种整合力量
的希望。过多强调分化与对立,不符合目前中国的实际情况,还必须注
意到中介组织的协调作用。不仅社团如此,我们在该项研究之后,还调
查研究了诸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
一些政府部门办的咨询服务机构等许多新兴组织,这些组织在政府与市
场之间也起到中介作用。我认为循着这些中介组织研究,也可能从一个
方面揭示目前中国所特有的政府与市场乃至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王颖(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副研究员):

一、关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

两篇书评明显存在着分岐,在这点上,景跃进一文,认为该书的结
论不够踏实,不够明确,不够坚实,也就是说没有明确提出国家与社会
关系的有份量的结论。李路路一文认为,该书在社会现实基础上提出了
“社会中间层”的结论,过于乐观,因为政府企事业单位并未分离。

这里,国家与社会的分离问题是产生意见分岐的焦点。我们应该看
看,国家与社会是否产生了分离?这种分离达到什么程度?能否分离出
一个独立的与国家相对发展(且先不说对立)的社会实体?是否最终会
产生一个市民社会?正是,因为对这种社会现实认识的分岐,才导致了
对该书评论上相左的意见。

我要阐释的第一点是,社团是否构成了社会中间层?“社会中间层”
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在哪里?

社团是否构成了“社会中间层”,首先要看,国家与社会是否发生
了分离或部分的分离。

在全书中我们一直力图描绘出一幅比较清晰的社会结构图。原有的
组织结构图是以金字塔式的以行政隶属关系为纽带的大一统组织结构,
事实上,大一统式组织结构,使中国不存在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也不
存在没有单位的个人。换句话说,国家通过行政隶属关系将整个社会统
为一体。而且这种结构延续了几千年,因而从本质上说,中国过去从来
没有出现过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只不过每个时期两者结为一体的纽带不
同。那么,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政府主动放权以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
国家与社会是否发生了分离呢?通过我们的调查证实,这种分离现象实
实在在地出现了,正如书中讲到的,出现了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和没
有单位的个人,而且,没有分离出来的单位和个人,也开始分离出独特
的利益和需要,比如企业来自市场的压力,个人某种特殊的利益、兴趣
等等。

无论如何,这些从原组织体系中分离出现的要素,不再受到行政隶
属关系纽带的制约。虽然,这些产生的组织要素不能看作整个社会与国
家的分离,但它至少代表了社会与国家分离的一种倾向,或曰一种开始。
我们喜欢把这种分离倾向叫做民间化倾向。它的出现明确告诉人们,中
国社会,不再是铁板一块,已经出现了政府行政组织关系力所不及的领


域。

“社会中间层”的出现恰恰是基于上面民间化趋势,或曰是社会与
国家开始出现分离之现实的反映。从另一个角度说,“社会中间层”的
出现,并不是以整个社会与国家的分离为基础,而是以部分社会组织要
求与国家大一统行政隶属关系的分离为基础的。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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