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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书评 选集-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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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下常常出现超过纳什讨价还价博奕均衡的总收益。

事实上为了解释每一个社会中具体存在着各种交换方式,我们必须
在某种程度上依赖合作博奕的假设。例如社会道德约束在某些方面足够
强大从而人们不必每天讨价还价,人们可以放心地依赖他人的习惯和传
统。乡镇企业的“社会性”约束足够强大,从而本地就业必须得到优先
考虑,尽管这样牺牲了企业效率,但也许确实扩展了整个合作的效用可
能性边界。在父子,夫妻,兄弟,姐妹,朋友之间,很多时候一方作出
违反纳什讨价还价博奕的牺牲(即接受低于威胁点的效用值)是合作博
奕的需要,而且确实扩展了所有人的利益。在这方面我们正看到博奕论
的有意思的进展:如果把“威胁点”视为某种讨价还价的“参考点”,
那么我们可以引进其他类型的参考点。这些参考点的用途在于讨价还价
的双方根据每个参考点进行的讨价还价可以达到某个均衡。而所有参与
博奕的人应当选择那些能够把讨价还价引导到使他自己利益最大的均衡
所对应的参考点(参见James Fried…man: Game Theory with 
Applications to Economics,2nd e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1)。
在这样的看法里,参考点的设定实际上依赖于所考查的特定社会和文化


历史背景。在这方面我相信张维迎有更深刻的体会。

其次,张维迎的理论基于纳什讨价还价博奕均衡分析。然而他的一
般均衡分析则离开了博奕论的微观基础,有些类似新古典主义的对竞争
性产品市场、资本市场和劳务市场的集结,由此集结得到的生产函数,
与企业家能力的初始分布、财富的初始分布和劳动供给分布一起决定了
一般均衡工资率、利息率和某种个人预算的财富约束参数,以及与这些
参数相对应的个人选择的劳动力、财富和企业家能力在劳动、资本和管
理三个方面的配置。在第四章最后部分,张维迎对一般均衡做了比较静
态分析。当我试图把张维迎的博奕论分析从局部均衡推广到一般均衡
时,我遇到第一个困难是:我们不清楚与企业家能力有关的生产函数的
等产出曲线族是否满足凸性条件。大量关于收益递增的经济研究很可能
证明企业家能力是与非凸性联系着的。一旦失去了凸性假设,不动点定
理的应用就成了问题。所以沿着博奕论的方向推出一般均衡定理将会非
常困难。在张维迎的假设体系中,生产函数为什么既依赖于企业家能力
又服从对资本和劳力投入的收益递减率,这一点没有得到说明。在这种
新古典假设下,为什么会产生利润和张维迎所谓“企业家效用租金”?
我相信在假设了规模收益递减之后,我们没有办法再引进企业家能力的
贡献而不发生矛盾。回避这种矛盾的办法是引进新的价格变量,这就是
张维迎一般均衡模型中的“财富约束参数”。有了这个约束,相当于非
均衡分析里的短边均衡,就产生了可以长期存在的“租金”。然后再调
整财富约束参数使长期的企业家能力租金等于零。因此在我看来张维迎
的一般均衡模型误置了问题的焦点。在第二章里至关重要的企业家能力
在这里完全失去了经济学意义,被当成一种普通的生产要素了。对作者
为了数学上的方便,如此明显地背离新奥地利学派和老芝加哥学派的企
业家理论,我表示由衷的遗憾。

这本书当然还有一些细节上的技术性问题。我已经在另外的地方向
作者指出了。这里的评论基本上是正面的,肯定的。因为作者确实写了
这样一本好书,做出了这样出色的、在中国尚属先驱的规范的理论研究,
为中国经济学提供了这样一个系统的从实践到理论,再从理论回到实践
检验的研究模式。我为作者的成就骄傲,为他的理论在可见的将来的可
以预见的发展潜力感到兴奋。我希望能够加入到重建中国经济学研究传
统的这个潮流中来,希望与作者一道探讨和作出贡献。


国有全业改革中的企业家问题
——兼评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

张春霖

张维迎著《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
民出版社1995 年版,以下简称《理论》)出版后,引起了经济学界的广
泛关注。本文拟对《理论》的研究成果作一些评论。不过,我们不打算
对该书作全面的评论。具体来说,我们将不涉及《理论》在现代微观经
济分析方面所作出的理论贡献,而是把重点放在另一方面,即《理论》
对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的现实意义。为此,我们将运用《理论》的概念
框架、主要结论和分析方法,探讨一个在笔者看来属于《理论》与实际
之“结合部”的问题,即国有企业改革中的企业家问题。采取这样的方
法应当说是很自然的,因为理论的意义就在于提供研究现实问题的工
具,而工具的性能只有通过使用才能显示出来。本文的结构如下。第一、
二、三节运用《理论》的概念框架、主要结论和分析方法,分别讨论国
有企业中“企业家缺位”问题的表现、根源及解决的基本途径,第四节
由此引申出关于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含义,第五节是一个总结性的评
论。一、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

“企业家缺位”的表现

1。国有企业治理结构的基本特征
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由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轨过
程的一部分。计划经济中的国有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是按照“社会
大工厂”的模式组织起来的(吴敬琏,1995)。计划经济中的“企业”
其实只是这种“社会大工厂”的“车间”、“班组”。国有企业改革的
一个基本任务,就是要把这些“车间”、“班组”改造为真正意义上的
企业。为达到这一目的,这些车间、班组式的企业中必须有人独立地行
使经营决策权,计划经济中决策权高度集中的状况必须改变。但是,哪
些人可以在企业中行使经营决策权呢?计划经济所留下来的只有两种
人:或者是这些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他们在行使经营决策权时经常得
到工人的合作)。即经济学家所称的内部人(insider)(青木昌彦,1995);
或者是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在提出建立现代公司制度的目标之前,国
有企业改革的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决策权在这两种人之间的分配和再
分配。国有企业中控制权分配的现存格局就是这样形成的,这种分配格
局可以称之为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它是国有企业现存的治理结构
的基本特征(张春霖,1995a)。

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的实质是“企业家缺位”,就是说,在这
种治理结构中,还不存在真正的企业家。这是因为,无论内部人,还是
政府行政机关的官员,都既不是资本所有者,也不是资本所有者选定的
利益代表。因此,一方面,他们的经营能力不曾经过资本所有者的筛选,
另一方面,他们实际上不能为自己经营决策的后果承担责任。他们是《理
论》所说的那种不名分文的意愿企业家(《理论》第123 页,以下页码
除注明者外均指此书)。


2。“企业家缺位”与“劳动雇佣资本”
“企业家缺位”问题是以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为基本特征的治
理结构的产物,而这种治理结构与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模型有相通之
处。暂时撇开行政干预,我们可以发现,在现实中,内部人所“雇佣”
的资本有两大类。首先是国有资本。国有资本是一种被免费“雇佣”的
资本,也可以说,使用国有资本的名义利率为零。在现存的体制下,“企
业”对国家的货币形式或非货币形式的义务都不与所使用的国有资本的
数额成比例,国有资本是一种“不用白不用、用了也白用”的资本。内
部人所“雇佣”的另一类资本是通过银行而获得的民有资本,即居民所
有的资本。使用民有资本的名义利率是大于零的。

注意到了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与劳动雇佣资本的理论模型之间
的联系之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部”就比较清楚了。《理论》给
自己提出的任务,就是要解释为什么是资本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
本(第2 页)。关于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理论》有两个重要的观点。

其一,作为完美资本市场之特征的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加上自由择
业的假定,等价于一个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第126 页)。换句话说,
如果择业是自由的,那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选择当企业家,开办企业;
如果存在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那就意味着,任何想开办企业的人都可
以按某一统一的利率借到他所需要的任何数额的资本。因此,在这样的
条件下形成的体制将会是劳动雇佣资本。

其二,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不可能是一种均衡状态,能力高、财富
少的意愿企业家和潜在放款人或资本所有者[1] 自然会引入财富依存的利
率和信贷分配的机制,从而使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转化为资本雇佣劳动
的体制(第140—142 页)。直观地看,这里的道理并不复杂。由于借款
人的经营能力不相同,不能偿债的概率也不相同。所以,对放款人来说,
把资本借给不同的借款人意味着不同的期望收益。既然如此,在统一利
率的条件下,放款人当然只愿意把资本借给能带来最高期望收益的借款
人。如果把资本借给某一借款人意味着较低的期望收益,那么,只有该
借款人以较高的利率加以补偿,放款人才愿意借款给他。由于经营能力
是私人信息,放款只能通过借款人的财富来推断其经营能力及相应的期
望收益。这样,利率就成为“财富依存”的利率。对那些能力高、财富
少的意愿企业家来说,付较高的利率去做企业家而不是做工人,是值得
的。因此,他们会愿意付较高的利率,从而导致统一利率为财富依存的
利率所取代。由于借款人承诺支付的利率越高,不能偿债而破产的概率
也越高,而破产对放款人来说又意味着新的成本,即证实成本,所以,
在一定条件下,放款人期望收益的降低可能无法由利率的提高得到补
偿,因而会拒绝向某些借款人放款,导致信贷分配。这样,劳动就不能
按统一利率自由“雇佣”资本了。

从以上分析中,可以很清楚地看到的一点是,统一利率和自由信贷
之所以不是一个均衡状态,关键原因在于,资本所有者能够以自己的利
益最大化为准绳决定是否以及按什么条件把资本交别人使用。换句话
说,资本所有者是资本流动的交易中有充分行为能力的主体。这是《理
论》所说的使资本雇佣劳动的体制得以产生的“市场力量”(第126 页)
的源泉。


运用《理论》提供的上述概念和观点来研究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
制,我们首先可以发现,以行政干预限制内部人控制,其意义类似于以
信贷分配取代自由信贷。行政干预过程决定谁可以按统一的名义零利率
使用国有资本,谁可以按某一统一的名义正利率使用民有资本。就是说,
并非所有愿意支付利息的人都可以获得使用资本的权利。因此,以行政
干预来限制内部人控制,相当于对一种劳动雇佣资本的体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的实质是,行政机关决定哪些人可以作为内部人按通行的利率
“雇佣”多少资本。显然,我们这里讨论的已经是《理论》作者一再强
调的“经营者选择机制”问题(见第285、291、302 页)。如果我们问
一下,为什么资本所有者会允许行政机关分配归他们所有的资本?我们
便可以发现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在行政干预下的内部人控制这种治理
结构中,找不到资本所有者的地位和作用。是资本所有者没有行为能力?
还是资本所有者的可选行为空间受到了限制?看来,这是一个值得详细
讨论的问题。

二、资本所有者行为障碍:
“企业家缺位”问题产生的根源

如果我们分析一下,在现行的体制中,资本是怎样从其所有者手中
流入到使用者手中的,或者说,现行的资本流动的体制是怎样运作的,
我们就能发现,实际情况的要点[2] 可以用图1 中的五项交易来表示,每
一项交易都是资本的一次流动。首先,我们不妨设想,所有的资本本来
都是归居民所有的。因为,国家终究不过是一个组织,国家的一切财产
归根结底是人民的财产。进一步设想,居民把自己所有的资本分成两部
分,一部分交给了国家(交易①),形成了国有资本。国家以一部分国
有资本投资于国有银行(交易②),另一部分投资于国有工商企业(交
易③),这样,全部国有资本就表现为国家在国有银行和国有工商企业
中的所有者权益。居民把他们所有的另一部分资本作为存款交给了国有
银行(交易④),这部分资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民有资本,它表现为国
有银行对居民的负债。民有资本通过国有银行作为贷款流入国有企业(交
易⑤),进而表现为国有企业对国有银行的负债。从活动领域来看,居
民作为资本的终极所有者,其活动领域仅限于交易①和交易④。国家作
为国有资本所有者,其活动领域是交易②和交易③,交易⑤是作为金融
中介机构的国有银行活动的领域。现在我们来进一步考察这五项资本流
动交易的特征。


(1)交易①中居民与国家的关系和交易④中居民与国有银行的关系
是不同的。居民与银行的关系是一种明确的契约关系,银行吸收居民存
款,对居民负有还本付息责任。国家作为银行的唯一所有者,对银行欠
居民的债务实际上承担着无限责任。但是,在交易①中,居民和国家之
间存在的是另一种关系(参见张春霖,1995b)。
首先,这种关系与其说是居民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不如说是居民作
为一个整体与国家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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