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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性改进论 [荷兰]斯宾诺莎-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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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最后,即是纯从认识到一件事物的本质,或者纯从认识到它的最近因(causaproxima)而得来的知识。

  (二○)以上各种知识都可以举例说明。由传闻我知道我的生日,我的家世,和别的一些我所从来不曾怀疑的事实。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我将来必死;我之所以能肯定这一点,因为我看见与我同类的别的人死去,虽然不是所有的人都在同样的年龄死去或者因同样的病症而死。由泛泛的经验我知道油可以助火燃烧,水可以扑灭火焰。同样,我知道犬是能吠的动物,人是有理性的动物,其实,差不多所有关于实际生活的知识大都得自泛泛的经验。

  (二一)一件事物由另一件事物推出的例子如下:当我们明白地见到,我们感觉到这样一个身体而不是别的东西时,根据这点,我说,我们就可以明白推知身体与心灵必定是结合的,②而这种身体与心灵的结合就是我们的感觉的原因。但这种感觉以及这种结合究竟是怎样的,仍然不是我们由此所能绝对地知道的。①或者当我明了视力的性质时,我知道视力有一种特质,能使同一物体从远处看则小,从近处看则大,由此可以推知,太阳要比我们眼睛看见的为大,以及别的诸如此类的东西。

  ②从这个例子可以明白看到我刚才所提出的注意之点。因为在这种结合里,我们所知道的只是感觉本身,换言之,只是结果,从这个结果我们去推论我们还毫无所知的原因。

  ①象这类的推论诚然是有确定性的,但是如果不特别谨慎,也未办完全可靠,不然,便将立即陷于错误。因为当我们只是这样抽象地,不通过事物的本质去认识事物时,则它们便立即为我们的想象所搅乱。因为凡自身本来是单一的东西,在人们的想象中便成为杂多的了。因为人们对于抽象地割裂地混淆地认识的东西,就以他们平日用来称呼别的更熟习的事物的名称去称它们。因见他们便根据他们对于熟习的事物的想象来揣想事物的本质或原因。

  (二二)最后,可以纯粹从事物的本质来认识事物。譬如,当我知道一件事物时,我便知道我知道这件事物;当我知道心灵的本质时,我便知道身体与心灵是统一的。据同样的知识,我知道三加二等于五,或者两条直线备与第三条直线平行,则这两条直线必定平行等等。但我们能够用这种知识来认识的东西至今还是很少的。

  (二三)为了使以上各种知识的区别全部明了起见,我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如下:今有三个数于此,更求第四个数,就中第四个数与第三个数之比须如第二个数与第一个数之比。商人们将立即可以告诉你他们知道如何可以求出第四个数,因为他们尚没有忘记从他们的老师那里听来的、但不加证明的老法子。另外一些人则根据对简单数目的经验制成一个普遍的定则,譬如,在2、4、3、6四个数中,第四个数就是自明的;在这里显而易见,如果以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所得之积用第一个数来除,商数便是6。当他们见到用这种方法可以求出他们以前就知道成比例的那个数目时,便推出这种方法永远适用于求第四项比例数。

  (二四)而数学家则因据欧几里德几何学第七编第十九命题的证明,就可以知道什么样的一些数目是互成比例的,这就是说,据比例的本性或特质,凡第一个数与第四个数相乘之积必与第二个数与第三个数相乘之积相等。但是他们仍然没有能够见到特定数目之间的比例性。或者即使他们能看出它们的比例性,则他们的知识必定不是从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命题推来,而是全凭直观得来,并不经过演算的历程。

  (二五)为了从这些认识方式中选择出最好的方式起见,必须简略地将为达到我们目的所必需的手段列举如下:

  一、对于我们要使其完善的“自己的本性”,必须有确切的认识,同时还必须对于“事物的本性”具有必要多的认识。

  二、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推究出事物相异、相同、以及相反之处。

  三、必须由此进而正确地认识到,什么是事物做得到的,什么是事物做不到的。

  四、必须将对于事物的本性的知识与人的本性和能力相比较。如此就可以容易见到,人所能够达到的最高的完善。

  (二六)从上面这些考察,我们便可以看出哪种认识方式是我们必须选取的。

  至于第一种知识,既然得自传闻,显然是没有确定性的,并且如上述例子所表明的,更不能使我们洞见那件事物的本质。但是稍后即将指出,假如我们不能认识一件事物的本质,则决不能认识这件事物的个别存在。因此我们可以明白断定,所有由传闻得来的确定性,都必须排斥出科学的领域之外。因为单纯的传闻,如果不是先有本人的理解,是决不能对人有任何影响的。

  (二七)就第二种知识看来,①也不能说是能够指出我们想要寻求的比例观念。不唯这种知识的本身不很确定,没有必然性,而且也没有人可以根据这种知识,对于自然事物,除仅仅发现一些偶性以外,更能发现任何别的东西。但是这些偶性只有在先认知事物本质以后,才能清楚地被认识。因此这种知识也同样在排斥之列。

  ①我将在这里详细研究经验,并且考察经验主义者和新近的哲学家所采取的方法。

  (二八)第三种知识可以说是能给我们以想要认识的事物的观念,并且可以使我们据以推论而无错误的危险。但这种知识本身仍然不是能够帮助我们达到所企求的完善性的手段。

  (二九)惟有第四种知识才可直接认识一物的正确本质而不致陷于错误。所以我们必须首先采用这种知识。至于我们如何才可以应用这种知识来把握未知的东西,并且同时如何尽可能切当而迅速地作到这一点,我将进一步加以说明。 

三 论知性
  (三○)现在我们既然知道了哪种知识对我们是最必需的,那我们就必须指出途径与方法来,以便借这种知识来认识我们需要认识的东西。为了完成这个目的,首先必须考虑的,就在于不要使这一项研究陷入无穷的追溯,这就是说,为了寻求发现真理的最好方法,可以无须另外去寻求别的方法来发现这种最好的方法,更无须寻求第三种方法来发现这第二种方法,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因为,这种办法决不能使我们得到对真理的知识,甚至决不能求得任何知识。因为制造知识的工具与制造物质的工具相同,关于后者,也可用同样的方式来推论:因为要想炼铁,就必须有铁锤,而铁锤也必须经过制造才有。但是制造铁锤又必须用别的铁锤或别的工具,而制造这种工具又必须用别的工具,如此递推,以至无穷。因此假如有人想要根据这种方式以证明人没有力量可以炼铁,这当然只能是徒劳。

  (三一)因为人最初利用天然的工具,费力多而且很不完备地作成了一些简单的器具,当这种器具既已作成之后,即可进而制造比较复杂的工具,费力比较少而且比较完备。如此循序渐进,由最简单的动作,进而为工具的制造,由工具的制造,进而为比较复杂的工具、比较新颖的器具的制造,一直达到费最少的劳动完成大量复杂的器具。同样,知性凭借天赋的力量①,自己制造理智的工具,再凭借这种工具以获得新的力量来从事别的新的理智的作品,②再由这种理智的作品又获得新的工具或新的力量向前探究,如此一步一步地进展,直至达到智慧的顶峰为止。

  ①天赋力量是指非由外因所支配的力量而言;以后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按此处所谓“我的哲学”乃指他的《伦理学》一书而言。参看《伦理学》第二部分,讨论知识部分。下皆同此。当斯宾诺莎写这篇时,对后来的《伦理学》一书,已胸有成竹,但尚未确定书名。——译者)

  ②这里我称之为作品,至于这些作品是什么,我将于我的哲学中说明之。(参看《伦理学》第二部分。——译者)

  (三二)理智的进展的情况就是这样,这是很容易看见的,只要我们能知道什么是寻求真理的方法,和什么是人的天然的工具,人们只需使用这种工具,就能够制造出别的工具,以便用来进一步向前探究。为了说明这种说法,我就这样进行:

  (三三)真观念③——因为我们具有真观念——与它的对象(ideatum)不相同;因为圆形是一个东西,而圆形的观念又另外是一个东西。圆形的观念是没有周围和圆心的,而圆形则有。同样,物体的观念也并不是物体本身。观念既然与它的对象不相同,所以它本身即是可理解的东西。换言之,就观念作为一个形式本质(essentiaformalis)而论,它也可以作另一个客观本质(essentiaobjectiva)④的对象。而这第二个客观本质,就它本身看来,也是真实的东西,也是可理解的东西。如此类推,以至无穷。

  ③注意,我不仅将阐明我刚才所说的,且复将说明我从前研究的步骤全是对的,同时我又将指出许多别的应该知道的东西。

  ④这里斯宾诺莎用了两个经院哲学的名词:“形式本质”指事物在现实世界的本质,“客观本质”指事物作为思想的对象、在思想中的本质而言。——译者

  (三四)例如,彼得这人是真实的;彼得的真观念就是彼得的客观本质,本身即是真的东西;而且是与彼得本身完全不相同的。现在彼得的观念本身既然是真实的东西,有它自身的特殊本质,所以它本身也是可理解的东西,这就是说,它也可以作为另一个观念的对象,这另一个观念将客观地包含彼得的观念形式地所具有的一切。并且这个彼得观念的观念,又同样有它自身的本质,可以作另一个观念的对象,如此类推,以至无穷。这一点每个人都可以亲身体会到,当他回想他知道彼得时,他又知道他知道彼得,他更知道他知道他知道之类。在这里显然可见,要想知道彼得的本质,无须先知道彼得的观念,更无须先知道彼得的观念的观念。这就无异于说,要知道一件事物,无须知道我知道,更无须知道我知道我知道。这就如同,要知道一个圆形的本质,无须先知道三角形的本质一样。①但是,就这些观念而言,情形恰好与此相反。因为要知道我知道,我首先必须知道。

  ①注意,我们在这里并没有研究这最初的客观本质如何天赋给我们。因为这个问题属于自然研究的范围。在自然研究里,更当充分解释这一点,同时并当指出,假如没有观念,则不可能有肯定、否定或意志。

  (三五)因此可以明白,确定性不是别的,只是客观本质本身,换言之,我们认识形式本质的方式即是确定性本身。因此更可以明白见到,要达到真理的确定性,除了我们具有真观念外,更无须别的标记。因为如我所指出的,为了知道,我无须知道我知道。由此更可以明白,除非对于一个东西具有正确的观念或客观本质外没有人能够知道什么是最高的确定性;因为确定性与客观本质是同一的东西。

  (三六)现在真理既然无须凭借标记,但只须具有事物的客观本质,或者换句话说,只须具有事物的观念就已经足够驱除任何疑惑。所以真的方法不在于寻求真理的标记于真观念既已获得之后,而真的方法乃是教人依适当次序去寻求①真理本身、事物的客观本质或事物的真观念的一种途径。(因为所有这些都是指同一的东西。)

  ①至于什么是“在心中寻求”我将于我的哲学中加以解释。(参看《伦理学》第二部分及第五部分。——译者)

  (三七)再则,方法必须涉及推理过程和认识能力(intellectus知性),这就是说,方法并不是认识事物的原因的推理本身,不用说,方法更不是事物原因的认识。而正确的方法就在于认识什么是真观念,将真观念从其余的表象(perceptiones)中区别出来,又在于研究真观念的性质使人知道自己的知性的力量,从而指导心灵,使依一定的规范来认识一切必须认识的东西,并且在于建立一些规则以作求知的补助,以免枉费心思于无益的东西。

  (三八)由此可见,方法不是别的,只是反思的知识或观念的观念。因为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就不会有观念的观念,所以如果不先有一个观念,也就会没有方法可言。所以好的方法在于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使依照一个真观念的规范去进行认识。

  而且两个观念之间的关系与这两个观念的形式本质之间的关系是同一的,因此能表示最完善存在的观念的反思知识要比表示其他事物的观念的反思知识更为完善。换言之,凡是能指示我们如何指导心灵使依照一个最完善存在的观念为规范去进行认识的方法,就是最完善的方法。

  (三九)因此可以容易明了,何以心灵获得的观念愈多,则同时它所获得的工具也就愈多,有了更多的工具的辅助,则进行求知,就愈加容易。因为从上面所说的看来,必须首先有一个真观念作为天赋的工具存在于我们心中。当心灵一旦认识了这个真观念,则我们就可以明了真观念与其他表象之间的区别。以上所述就是方法的一部分。心灵对于自然的了解愈多,则它对于它自身的认识,也必定愈加完善,这自然是不用说的,所以心灵认识的事物愈多,则这一部分的方法将必愈为完善,而且当心灵能达到或反思到最完善存在的知识时,则这一部分的方法亦最为完善。

  (四○)并且心灵认识的事物愈多,便愈知道它自身的力量和自然的法则。若心灵愈能认识自己的力量,则它就愈易于指导它自身,建立规则来辅助求知。如果心灵对于自然法则的知识愈增加,则它就更易于抑制它自身使它不要驰骛于无用的东西。以上所述,就是方法的全部。

  (四一)此外我不要加以说明的,就是观念之客观地在思想世界与它的对象之在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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