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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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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庭长说:“双方不要再发表干扰本案的文章。‘文革’中作了结论的事不要再提。”这后一句话令人费解。如果“不要再提”是指原告,那他就不该打这场官司,把二十多年前反复清查过的纯属政治问题即写大批判文章一事拿到法庭上来辩论。如果是指被告,那对方既然把“文革”后作过结论甚至写入《清查报告》的人和事作出相反的评价,那我怎能不按照他指定的范围去追寻历史真相,去翻“文革”中的报刊加以证明呢?不过,仔细体味,“‘文革’中作了结论的事不要再提”这句话不像庭长的原话,而倒像是上级给法院定的调子。但不管怎么样,这句话对原告想翻清查的案是极为不利的。不妨再大胆推测一下:如果在立案前上级就有了这个指示,“余古官司”也许就不会出现了。    

  庭长要我将《答辩状》尽快寄去,鲍律师说也希望寄他一份。    

  交换证据后,对方认为我提供的三十多个证据真实性没有问题,但《清查报告》上的许多材料与本案无关。    

  赵家仪律师立即提出反驳。因为本案的焦点是原告有无参加大批判组或写过大批判文章。    

  庭长说可否将此案范围缩小,归结为评“斯坦尼”一文?    

  赵律师又提出异议,因原告在起诉中说 :“狡猾”是所谓整个侵权事件中最严重的焦点。    

  庭长说:“这只是用词问题,无关事实本身。”这是不是说,法院也认为“狡猾”不构成诽谤,不能作为告人的理由?    

  庭长又问:“你们证据中有一个标点符号的用法,是什么意思?”    

  麻律师回答说:“被告在文章中用的‘狡猾’一词,是打了引号的。而引号的用法有一种是否定的意思,即打了引号的‘狡猾’,是贬词褒用。”    

  看来,庭长压根儿没有考虑“狡猾”是否可构成诽谤问题。他也许认为,不管打不打引号,“狡猾”一词用来告人均不成立。如果是这样的话,庭长早已把“狡猾”问题跳了过去,才会提出在被告看来对案情不熟悉即对本案焦点未吃透的怪问题。    

  当然,也可理解为上海法院遇到了从未有过的把语法问题当证据的做法,故他们对“标点符号使用法”这个“奇怪”证据才会提出疑问。    

  岂止证据“奇怪”,连整个案件也是怪怪的。有谁听说过“文革”中的问题,尤其是与清查“四人帮”有牵连的人和相关的写大批判文章一事也可以打官司?整个“文革”本身是一本糊涂账,海内外均有专人研究都未完全搞清楚,有的研究者还认为当年存在着两个“文革”。    

  至于原告名誉受损问题,我忽然想到陈冲的《把自己诉成被告》这篇文章。该文结尾说:    

  写这篇文章当中,在网上逛了一逛,发现一条最新消息:余秋雨出任评选“江南丽人”的评委,并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归纳出“江南丽人”有别于他方美女的一些特点。不知是不是有人在“搞笑”。若属实,从逻辑上说,这证明他的名誉并未受损。倘要更精确,则可以表述为:喜欢他的人仍然喜欢,不喜欢他的人仍然不喜欢。至于是不是后一类人多了,或更不喜欢了,属于须经调查才能确认的“事实”。    

  “喜欢他的人仍然喜欢”,说明余秋雨并未因为我的文章损害了他的名誉。他现在还能充当美女大赛的评委,也说明余秋雨和“江南美女”一样,仍然是不少追星族崇拜的偶像。    

  预备庭后赵家仪律师分析道:“余秋雨的起诉书不像是律师写的,有可能是原告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一挥而就。要是律师来写,不可能把赞扬原告的话作为起诉的重要理由”。后来也许是律师跟余秋雨指出来了,故他在《我为什么提起诉讼?》中说,“我的律师说:按照中国目前的司法环境;这种幽默行为还不适宜;等以后吧。”但余秋雨说一套做一套,明知错了还要“死鸡撑饭盖”。在法庭上,他已无退路,只好勉为其难地把我赞扬他学术成就的话作为告我的一个重要内容宣读。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预备庭上的初步交锋(2)

  “溢美之词”居然可以作为告人的理由,这是“余大师”在中国诉讼史上的一大发明创造,我曾建议他向有关单位申请这项专利。至于法官说把此案归结为评“斯坦尼”一文的写作,是暗示法庭根本不承认“狡猾”一词是诽谤词或可以用所谓藐视法律的言论来告我。在这种情况下,对方只好层层撤退,至少起诉书中讲的百分之八十的内容均报废了。    

  预备庭结束时;许庭长与我们一一握手。鲍律师则跟我们交换名片,我也回送了他一张。    

  余秋雨说话常常前言不对后语,漏洞百出,难怪赵律师的研究生陈华庭说:“对方编了一个谎言;就要用九十九个谎言来填平它。”    

  赵律师认为这次打官司有一定的范围,且时间有限,不可能把原告有关“文革”问题都弄清楚。余秋雨扬言还要一篇一篇文章告下去,那就等他再告时把这次来不及弄清的问题再梳理一遍,这样等于又把余秋雨重新审查一次。只要他愿意,我们均可以奉陪到底。“而且我还可以再次做你的免费律师,这对我的法学研究有好处。”    

  晚上离起飞还有四个小时。在赵律师的亲戚家用晚餐,还逛了城隍庙。在去机场的路上,还与两位律师讨论案件的一些看法。赵律师说:“不要老想这些事,还是欣赏一下大上海的美丽夜景吧。”    

  预备庭开完以后,余秋雨突然向法院告假两个月,理由是要出国访问。他请假完后,我接着向法院请假半个月,理由是我的律师要参加博士论文答辩。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打官司是“文化娱乐”

  我长期从事教学和研究工作,从未与人吵过架,更谈不上彼此对簿公堂。一个朋友见我遭遇到这种突发事件,安慰我道:“你年过花甲又在政法大学工作,可还未见过‘传票’,这次见到了,以后给学生讲《司法文书写作》就有了实际体验啦。像我就没有这个福分。你这次得到的告状书是号称‘文化昆仑’余大师亲自签名的,很有收藏价值,你得好好保管。”    

  我说:“听说余秋雨的手迹在外面卖得很贵,他这次起诉我时亲自签名,的确有一定的观赏和研究价值。”    

  他吸了一口烟又说:“这是名誉权官司,而不是什么贪污受贿案件,不会丢你什么面子。前几年,海南作协主席韩少功因自己写的小说《马桥辞典》受到北大张教授等人的批评而将对方告上法庭,后来五位被告集体拒绝出庭被判败诉,每人赔偿也只不过三百多元。你这个官司我看就是输了,也不过赔千把块钱,到时我赞助你好了。”    

  另一位人文学院的教授对我说:“余秋雨告你是件好事。如果打赢了就出一本《我是怎么打败余秋雨的》,肯定会洛阳纸贵。如果打输了,就另写一本《余秋雨是怎么打败我的》,这同样是畅销书。,你可要抓住商机呀。”    

  会计学院的一位教师说:“余秋雨这几年口碑太差,经常说谎吹牛。如果这回你真的打赢或打平了,我看你还是把书名定为《余秋雨为什么不是我的对手》为好。”    

  我平时闭门写作,一天都很难接到一个电话。自打官司后,电话铃声不断,有时还半夜响起,因而《文艺报》一位负责人建议我到上海对簿公堂时,一定要买部手机,以便和媒体联系。我接受了他这个建议,几次赴上海都带了手机,算是享受到信息现代化的乐趣。此外,由于打官司的需要,我还专门申请了一个电子邮箱。每当夜晚,我和太太一起观看从全世界各地文友发来的慰问信,真是不亦乐乎!总之,通过打这场官司,学会打手机和看电子邮箱,是难得的收获,这真应该感谢余秋雨。    

  我这两年还经常出席境内境外各种名目的研讨会,文友们不是问我官司进展如何,就是跟我打气,甚至把我当做取乐的对象。一位湖南学者在桂林的一次会上说:“‘余古官司’全国从大报到小报都在炒,差不多都登在《文化娱乐》版,其中长沙的《潇湘晨报》还登在《娱乐酒吧》版。你打官司可是一种‘文化娱乐’呀。”    

  我说:“你真是站着说话不腰疼,你这是在消遣我。不过,余秋雨居然用‘狡猾’一词来告我,这的确使整个案件带有荒诞性乃至有点娱乐性。我当时使用‘狡猾’是加了双引号的,是贬词褒用,是赞扬他狡黠、智慧和聪明的意思。他太不幽默了,连标点符号的用法都不懂,难怪法庭辩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狡猾’属诽谤词还是一般的形容词,加了引号能否认为有污辱原告的内容。”    

  另一位同行说:“在法庭上辩论标点符号的用法,这究竟是打官司还是考语文常识?余秋雨认为‘狡猾’是‘整个侵权事件最严重的焦点’,由此向你索赔十六万,你可是‘一字千金’——不,是‘一字万金’,你的文章真是无价呀。我看与其说余秋雨告你,还不如说在抬举你,说你的文章非常值钱。”    

  还有一位北大出身的博士索性再消遣我一回,希望我跟余秋雨打个电话:“余先生,要钱没有钱,要命有一条,我以身相许。”    

  一位戴金丝眼镜的老师连忙说:“这个电话千万不能打,因原告是男的!”    

  这两年因为打官司,到上海去多一些,其中2003年春天到上海参加台湾文学研讨会,碰到一位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我问他如何看待余秋雨告我,他惜墨如金地说:“笑话!笑话!”再不多加解释。    

  2003年底,我应台湾佛光大学文学研究所的邀请,去台北出席“两岸诗学国际研讨会”。宴请时有到“佛光”客座或专任的多位教授。他们来自东南亚和台港、大陆各地。席间,大伙都把“余古官司”当做下酒的佐料,这也许就是对那位中国作家协会名誉副主席所讲的“笑话”的诠释吧。    

  我说:“我不认识余秋雨,与他没有恩怨和利害关系,故无诽谤动机。我们第一次见面是在法庭上。在法庭辩论时,他头一句话就说我研究他却从不当面采访他,可见我研究的是‘另外一个余秋雨’。我针锋相对回答说:要求研究者和研究对象见面,是违反文学常识的。难道研究李白的人也要和李白见面吗?”    

  一位从吉隆坡来的教授评论道:“你把余秋雨比作李白,太抬举他了!”    

  另一位台湾教授说:“这说明即使在法庭上,老古也没有诽谤余秋雨呀。”    

  又一位从香港来的学者说:“你这是把余秋雨比做死人,是对他真正的‘诽谤’”。    

  我说:“我决不会当着法官的面诅咒他。当时审判长只是批评原告被告双方‘谈的与本案无关,不要再争了!’”    

  大家几乎都对余秋雨没有什么好感,觉得他这些年太张狂,太文过饰非,为人不诚实,知错不认错,真应下点猛药让他清醒一下。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笔墨官司从海内打到海外

  余秋雨原先说:在开庭前不想接受采访和发表看法,但后来看到国内外铺天盖地发表对原告不利的报道,他也忍不住“有话要说”。    

  最典型的交锋是在《中国青年报》、《华夏时报》、《羊城晚报》、《湖北法制报》以及香港《亚洲周刊》、新加坡《联合早报》、澳大利亚《华人日报》、菲律宾《商报》、马来西亚《南洋商报》等众多中外报刊所发表的报道或原被告双方内容相反的答记者问。下面的对话是从这些报纸的文章中摘录出来的,同样是一种非现场的辩论:    

  古远清:我要求此案由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余秋雨:上海法院受理这一案件,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实古远清不必害怕在上海开庭。(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上海开庭也好。因为上海的人心不见得都支持余秋雨。2001年12月上海市作家协会换届选举时,提名包括余秋雨在内的一百零一位理事候选人,只选九十六位,结果余秋雨竟被淘汰出局。对他连作协理事都当不上这一无情事实,他在接受境外记者采访时,却大言不惭地说:“我不参加带有官方色彩的文艺工作者联会和作家协会。”这倒有点阿Q精神。而他的落选,是民心铁的鉴定。(摘自《羊城晚报》2002年9月18日)    

  余秋雨:在1966年至1972年“造反”势头最激烈的时候,我一直处于被批判的半强迫劳动状态……古远清一再抓住“狡猾”一词申辩,企图误导读者这是“用词之争”。其实,这牵涉到我在军垦农场服苦役的一长段历史是否伪造,牵涉到“上海市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究竟设在上海还是设在外地,这是“文学批评”的问题吗?(摘自《中国青年报》2002年8月20日)    

  古远清:如果他在这一时期果真“一直处于被批判和半强迫劳动状态”,那请问:余秋雨1968年参与撰写江青直接授意的有批判原国家主席刘少奇内容的评“斯坦尼”文章,这到底是自己“被批判”,还是批判别人?在《文汇报》七层顶楼的办公室内讨论写批判“斯坦尼”文章初稿,这难道是在郊外的军垦农场劳动?这里我还要补充的是:余秋雨三进“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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