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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外"审判"余秋雨-第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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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了,还没有听到他“胜算”的消息,对他不利的消息倒有所闻。打官司不是写文章作演讲,而是靠事实、靠法律取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余秋雨名气再大、傲气再足,都得放低身段,尊重法律。(摘自钟固:《余秋雨赢得了官司吗?》,菲律宾,《商报》2003年6月2日)    

  邓京芳(澳大利亚评论家):近年中共提倡“党讲正气”,不是江湖兄弟者,法官们是很难挺胸两肋插刀的,尤其“余古之讼”这样影响力大的名案,即便插刀,亦会引起中国和国际文坛的揭露与评判。笔者祈望法官能辩证考量,辩正断案,尤望学术问题仍用学术方法解决。(摘自邓京芳:《余秋雨兴讼与法律公正及“党讲正气”》,悉尼,《澳洲日报》2003年3月22、23日)    

  一把老刀(网友):余秋雨尽管有权起诉,也有可能胜诉。但舆论并不必然以判决为尺度。舆论不但可以批评判决不公,也可以批评立法不公。纠纷最终要通过法院解决并不意味着舆论应该就此闭嘴,相反舆论的监督倒是保证司法公正所必可少的。(摘自2002年9月6日网页)    

  某网友:好像余秋雨自己认为中国只出了一个文人就是余秋雨,怎么那么想成名,总想站在新闻的第一线,成为焦点人物,是不是自己才尽了做不出学问了,变得俗气起来,不要因为你叫人觉得上海人就是小家子气。你这两年好叫人讨厌的。所以忠告你几句。(摘自2002年搜孤网页)    

  韩浩月:俗话说“大人有大量”,虽然我们不能以宰相肚量来要求余老师,但撑不了大船起码也能过只蚱蜢舟吧。照目前为止余老师的表现看,想在他肚里飘一片树叶子都难。尽管如此,我还是想给余老师进一言,不要老惦记着什么 “文化名人”的形象……(摘自韩浩月:《拿什么来拯救秋雨》,《天津青年报》2003年7月20日)    

  何家栋(原中国工人出版社总编):名人酷爱打官司,足证他们不仅爱名,也爱自己的声誉。动用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力,例如盗版、剽窃,也是正当的。但名人的不利之处在于,他在出名之外,也要受社会舆论监督,而社会舆论是各种各样的,有好有坏,有负面的影响,也有正面作用。余秋雨似乎有点得理不让人,不仅要借诉讼证明自己的清白,还要将对手打翻在地过几年“紧日子”。好像他只图报一箭之仇,没有想过他自己也受社会舆论监督?被誉为“文化大师”的余秋雨,居然要剥夺他人言论自由的权利,岂不是犯了本行的大忌?这种败德之事,无论何时,都难逃公议。(摘自何家栋:《文化人的沉沦》,《南方周末》2004年1月29日)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庭外“审判”余秋雨(5)

  王锋(编辑家):调解就是余秋雨大败,因为余秋雨事前说自己绝对胜诉,是百分之三百的胜诉,而且绝对不和解。    

  从法院的调解条件要余秋雨事先放弃侵权的指控来看,余秋雨惨败,古远清大胜。    

  余秋雨的众多要求都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余秋雨打的这场名誉权官司丢掉的是自己的名誉,用“狡猾”一词告人成为文化界和法律界的荒谬笑柄。古远清只做一下两处年代误差的学术说明就可。    

  余秋雨声势浩大的官司成为一场闹剧。这可是在余秋雨的“家里”上海。    

  这个结果肯定是上海法院无可奈何之举。他们无法再保护余秋雨。对余秋雨已经是最大的优待。最初踌躇满志的余秋雨和上海法院是如此尴尬,余秋雨没有想到,上海法院实在没有想到。(摘自王锋:《法院不要干涉学术内政》,悉尼,《华人日报》2003年6月21/22日)    

  金文明(《咬文嚼字》编委):看看,余秋雨的拒谏状态已经狂躁失态到这样的程度了。我生平讨厌死不认错的人。    

  余秋雨先生说我已从“咬文”发展到“咬人”,还要咬到毛孔。既然这样,我就要咬到他的骨髓和灵魂。我坦诚地宣布,我会“咬”到底的,我不单单“咬”余秋雨先生一个人。任何人的文史差错我都不会放过。保护老祖宗的遗产,我当然不让。(摘自金文明:《我不是为余秋雨写的》,《南方周末》2003年7月3日)    

  郝铭鉴(《咬文嚼字》主编):在你(余秋雨)“强硬”的背后,我看到了你的虚弱。你有点反应过度,有点情绪失控,你想用气势来证明真理,想用嘲弄来转移压力。俗话说:言为心声。你如此疾言厉色,露出了内心的烦躁不安。你说中华文化的根本问题,是要摆脱身上的陈腐、无聊的包袱;我说秋雨兄的根本问题,倒是要摆脱身上的名人、大师的包袱,不要动不动就想到给别人开书目,给年轻人写指导书,不要一看到别人指出几个差错,便担心自己的地位会发生动摇,从而闹得方寸大乱。(摘自郝铭鉴:《致余秋雨的公开信》,《新民晚报》2003年7月14日)    

  陈耀南(澳大利亚学者):余秋雨天分之高,文笔之巧,只一本《文化苦旅》便令人口服心服;不过,他的文德之坏、文品之劣,被金文明一一揭露得“石破天惊”,谅想他自己即使勉强口硬,心也不得不服。人家摆事实、讲道理,公道自在人心,不是花言巧语就可以骗尽天下耳目。(摘自陈耀南:《如何秋雨服文明》,香港《信报》2003年9月22日)    

  为君捶碎黄鹤楼(网民):谁更有资格讲法律?谁应当被推上法庭?最有资格讲法律的,不是余秋雨,而是“文革”中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属;而应当被推上法庭的,不是那些探求历史真相的学者,而是“文革”中的“拳头打手”和“文字打手们”。    

  谭大珩(评论家):还有蹩脚的《余秋雨的背影》,是别人为他写的一本“评传”,也是令人读来肉麻的书。它声声赞颂,并不能给余秋雨的“名誉”添彩,相反,却让人看到原来余的朋友之才华技巧是如此之低劣。稍有点冷静头脑的人,都不会写出这样的书。不知余教授对此书作如何感想。如果是默契的话,那么又证明了“物以类聚,人以群分”这句话了。    

  总的说来,余教授从文坛走向法庭,说明了他走的是离开文学的道路。依靠法庭去解决文艺批评之争,是不恰当的。一个作家如果只靠法庭去争“名誉”,那么,该文人已走向末路了。(摘自谭大珩:《略论余秋雨“告状”》,《鲁迅世界》2003年第4期)    

  这场官司有两个战场:一是法庭辩论,二是媒体上的舆论大战。如果要到网上查找,很难找到一篇重量级的作者支持余秋雨打这场官司。值得注意的是,原先支持过余秋雨和批评余杰的人这次都不做声,个别的如上海大学郝雨先生由原来支持余秋雨转向支持被告。这就是说,在舆论战这方面,余秋雨是彻底输了。这从余秋雨于2002年8月24日答北京《华夏时报》记者问时说:“这个官司只论孙维世之死”,也可看出他在节节败退,把原先起诉书上讲的众多理由均自动放弃只剩下所谓“人命案件”这一条。其实,这一条是他编造的又一个“戏剧故事”,可参看本书《美丽的文字陷阱》一节。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致作协的一封公开信(1)

  我自1990年3月加入中国作家协会以来,好几次到位于北京朝阳区东土城路的中国作家协会开台湾文学研讨会。大约是2000年上半年,我在台湾作家作品研讨会上,见到中国作家协会党组书记金先生。当我递名片给他时,他一看我是中南财经大学的,便连忙自我介绍说:“我原是上海财经大学校长,你们的校长何盛明我认识。”    

  我见他毫无官架子,便问他:“余秋雨的‘文革’问题可不可以批评?”    

  他说:“‘文革’的事情作了结论就不要再提了。”这就难怪《文艺报》从不报道这场官司,与“马桥诉讼”发生时该报连篇累牍地跟踪报道形成强烈的反差。但该报2002年9月25日头版《作家行踪》,专栏报道了我的研究近况:“他目前的教学和研究虽受了杂务的干扰,但仍有信心完成教育部下达的‘十五’人文科学规划项目《九十年代的台湾文学》。”上海《文学报》在11月28日《作家在线》中也突出了我对“文革”写作组的研究,读者一看便会明白这是指什么。    

  2002年夏天,我在桂林参加中国当代文学研究会年会,碰到该会名誉会长,他很关心我的官司,便向身旁的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该会会长说:“余秋雨告古远清关系到当代文学研究尤其是‘文革’文学研究能否自由论争的问题,你们作协应该管一管”。这位副主席回答说:“我个人认为文坛论争不要动不动就上法庭。这件事我再跟作协反映一下”。    

  我在上海参加台湾文学研讨会时,在上海作协招待会议代表的晚宴上,上海作协党组书记问我:“听说有可能和解,是吗?”我说:“法院有这个意向。”他听了后高兴地说:“很好,很好,和为贵嘛!”另一位既是中国作家协会副主席又是上海作协负责人的小说家前来向我祝酒。我和他在台湾和马来西亚一起开过会,因而他关切地问我:“你这次到上海来还愉快吧?”我说:“不愉快”。他反问道:“这是为什么?”我答:“你们上海作家协会的会员告我,要我三番五次来上海对簿公堂,能愉快得起来吗?”他笑了笑对我说:“他不能代表我们上海作协,你不要为这点小事生气”。另一位上海作协副主席看到我带来的《由“狡猾”一词谈到余秋雨为人欠诚实》等文章后,很有兴趣地看,连服务员端来热气腾腾的燕窝银耳汤也不喝,看完后还把这些资料当做重要“文件”放在他的提包里。    

  在一次新诗研讨会上,我与《人民日报》文艺部一位负责人在考察途中聊天。他说:“我们《人民日报》是批评余秋雨的,不像中央电视台老捧他。余秋雨居高临下以统治者形象自居,你和他打官司可比之为‘贵族’和‘平民’的对仗,老百姓在这两者之间自然会站在‘平民’这一边。”他这一比喻倒挺新鲜,原《诗刊》负责人和一些青年作家均听得津津有味。    

  我后来还在 “第九届国际诗人笔会”上,见到一位中国文联副主席。我们在回酒店的车上并肩而坐,他兴致盎然地听了案情的介绍。我说:“余秋雨把我过去赞扬他的话拿来告我,真是荒唐。我赞扬他的是学术研究成就,否定的是他‘文革’中参与大批判的实践。桥归桥,路归路,这是两码事。我过去赞扬过他,也不等于以后就不能批评他。”尤其是他听到我说余秋雨以“狡猾”一词告我后,他感到有些滑稽,并认为作为一位文化名人或著名作家,应该有气量听取不同意见的批评。    

  从我对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上海作家协会一些负责人的接触中,感到他们大部分对余秋雨动不动就打官司一事有看法,只是碍于他们的地位,不好当面对我说得大明朗。    

  以上是我决定上书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以辩白原委,寻求支持的背景资料。当我写好后,以特快专递的形式寄给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一位书记转交。他在电话中跟我说,同意孙光萱《正视历史,轻装前进》的观点,并负责转交此信给权益保障委员会。下面是“公开信”全文:    

  中国作家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    

  我是中国作家协会会员。我于今年7月17日收到了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具状人是我在学术上追踪、研究十四年之久的对象,即另一位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余秋雨先生。    

  原告余秋雨先生称,近两年来我一再“捏造事实”,多次公开发表文章“恶意中伤”和“诽谤”他,“污蔑”他于上世纪60年代末参加了“上海革命大批判写作小组”,由其执笔写出初稿《评斯坦尼斯拉夫斯基“体系”》,后由胡锡涛先生定稿发表在《红旗》1969年第6、7期合刊号上。还说我在《文艺报》2000年3月21日发表的《论余秋雨现在还不能“忏悔”》使用了污蔑原告的“狡猾”一词,并把我于上世纪80年代末写的一则辞条中赞扬他学术研究成绩的话作为诉状的重要内容,由此要求我停止对其名誉权的侵害,在公共媒体刊登启事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十万元及一审律师费六万元。    

  余秋雨先生对我这个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余秋雨先生三进“四人帮”控制的上海写作组系统,一次比一次更紧密,即1968年参加江青授意的批判苏联戏剧家斯坦尼斯拉夫斯基小组,为五人成员之一;1971年由胡锡涛推荐进入“石一歌”小组;1973年又调入更核心的康平路89号写作组本部,总共“在写作组呆了大约三年半左右”,以至成了上海写作组“第一号种子选手”,并由上海写作组第一把手朱永嘉亲自安排张春桥、姚文元于1975年接见余秋雨先生的事实,在原《红旗》杂志文艺组负责人胡锡涛先生发表在《今日名流》2000年第6期上的《余秋雨要不要忏悔?——“文革”中余秋雨及上海写作组真相揭秘》一文中,有翔实的记载。胡文在总体上是为余秋雨先生辩护的。正因为是为余辩护,所以他提供的某些重要史实显得更为可信。另据原清查上海写作班文艺组副党小组长孙光萱先生在《正视历史,轻装前进——读〈余秋雨致余杰的一封公开信〉》(《文学报》2000年4月6日)中回忆:余秋雨先生进入“内围”写作组后,还在“康平路余秋雨所住房间外边的一间大办公室”内讨论“石一歌”写的《鲁迅传》定稿工作,“其时余秋雨身份和作用当然与以前大不相同了”;此外,余秋雨先生还于1973年受朱永嘉的指派,和另一位写作组成员帮姚文元修改其旧著《鲁迅——中国文化革命的巨人》做资料准备。


我和余秋雨打官司致作协的一封公开信(2)

  由此可见,我文章中有关余秋雨先生的材料均有据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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