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情提示:如果本网页打开太慢或显示不完整,请尝试鼠标右键“刷新”本网页!
合租小说网 返回本书目录 加入书签 我的书架 我的书签 TXT全本下载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商法教材-第82部分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如果本书没有阅读完,想下次继续接着阅读,可使用上方 "收藏到我的浏览器" 功能 和 "加入书签" 功能!


鞯南蚣敲私桓痘跷铮蛘甙凑罩甘救说闹甘窘桓痘跷铮蛘呦蛱岬コ钟腥私桓痘跷锏奶蹩睿钩沙性巳司菀越桓痘跷锏谋Vぁ�
   (三)提单的种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提单分为以下类型:
    1.按提单上收货人的抬头,可以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2.按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外表状况有无批注,可以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知道或者有合理根据怀疑提单记载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与实际接收的货物不符,在签发已装船提单的情况下怀疑与已装船的货物不符,或者没有适当的方法核对提单记载的,可以在提单上批注,说明不符之处、怀疑的根据或者说明无法核对。承运人或代其签发提单的人未在提单上批注货物表面状况的,视为货物的表面状况良好。除依法在提单上批注作出保留外,承运人或者代其签发提单的人签发的提单,是承运人已经按照提单所载状况收到货物或者货物已装船的初步证据;承运人向善意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人提出的与提单所载状况不同的证据,不予以承认。
   3.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可以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货物装船前,承运人已经应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的,货物装船完毕,托运人可以将收货待运提单或者其他单证退还承运人,以换取已装船提单;承运人也可以在收货待运提单上加注承运船舶的船名和装船日期,加注后的收货待运提单视为已装船提单。
   (四)提单的内容。
   1.提单正面条款。提单正面是提单记载的事项及一些声明性的条款。根据我国《海商法》第73条的规定,提单正面条款的内容有:(1)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的说明。(2)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承运人的主营业所是确定承运人属人法的依据。(3)船舶名称(收货待运提单不记载船舶名称)。(4)托运人名称。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以确定提单背书转让的效力。(5)收货人名称。(6)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7)卸货港。(8)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的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9)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签发提单日期应与实际接收货物或货物装船日期一致,倒签提单要承担法律责任。(10)运费的支付。(11)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字。提单可以由承运人自己签字,也可以委托代理人签字,船长的签字代表承运人。我国《海商法》第73条第2款规定:“提单缺少前款规定的一项或者几项的,不影响提单的性质;但是,提单应当符合本法第71条的规定。”
   2.提单背面条款。提单的背面通常载有关于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条款。一般包括:首要条款,指明提单适用法律的条款;管辖权,规定与提单有关的争议的法院管辖或者仲裁;责任期间,规定承运人对货物承担责任的起止时间;装货、卸货和交货;驳船费;运费和其他费用,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的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迟延;活动物、甲板货;冷藏货物;集装箱货物;危险货物;换船、转船或转运;选港;共同海损;双方有责碰撞;战争、传染病、冰冻、罢工等条款。
   (五)运单。运单,又称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以及承运人已将货物接管或装船并保证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转让的运输单证。《1990年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就海运单的作用、效力,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海商法》第80条规定,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的,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承运人签发的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第二节  船舶租用合同
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将其船舶的全部或部分租给承租人运输货物,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船舶租用合同一般由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内容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法规、公共秩序以及其他法律禁止的事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由订立。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目前,在国际航运中,大多数采用一些标准格式,如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统一期租合同、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
   二、定期租船合同
(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具有船舶租赁合同和运输合同的双重属性,有以下法律特点:(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负责船舶航行,负责船员的工资、给养、船舶的维修保养、物料以及船舶的保险等费用;(2)承租人按约定租期支付租金,租金根据租期的长短和船舶状况确定;(3)承租人按约定用途使用船舶,享有船舶的调动权和经营权,负责船舶燃油、物料、淡水、港口使用、货物装卸等营运费用;(4)出租人按租约要求提供整船出租,而不是租用部分舱位。
   (二)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异同。
   1.两种合同都属于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以租用一个或数个航次为限,在租期内,出租人控制船舶。定期租船合同以租用一个固定期间为限,在租用期内,船舶由承租人经营。
   2.航次租船合同中的出租人应对承租人的运输负责,实践中,出租人实质上就是承运人。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只需提供适航船舶,运输的安排或责任均由承租人负责。
   3.航次租船合同按租用的舱位、货物吨位等计算运费,一般要规定货物的装卸期限。定期租船合同按租船时间支付租金,租期内不计算货物装卸的快慢。
   4.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一般是货主或托运人。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可以是货主,也可以是运输经营者。
   5.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是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向承运人提供的是整条船舶。
   (三)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定期租船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大多数采用标准格式,其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1.船舶说明。合同中要规定船舶名称、船舶国籍、船级、吨位、容积,有时还要约定船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船舶能够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他状态。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就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也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否则,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2.船速与燃料消耗。承租人按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船速直接影响承租人的承租成本,同时,船速和燃料消耗也是判断船舶营运潜力的根本要素。因此,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船速与燃料消耗量,出租人应据此提供适当的船舶。
   3.航区与用途。双方应明确规定船舶的航区和用途。承租人对船舶享有调度权和使用权,承租人有权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但是不得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用于运输合同约定的合法的货物,将船舶用于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当事先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否则,由此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4.租船期限。租期是指承租人租用船舶的期限,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长可短。船舶所有人在租船期限内转让已经租出的船舶的所有权,定期租船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但是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船舶所有权转让后,原租船合同由受让人和承租人继续履行。
   5.交船。定期租船合同的履行始于出租人交船,止于承租人还船。合同中要约定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如果超过这一期限,承租人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解除合同;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交船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接到通知时起48小时内,将解除合同或者继续租用船舶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过失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6.还船。合同中要约定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船舶时,该船舶应当具有与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但是船舶本身的自然磨损除外。船舶未能保持与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7.租金及其支付。承租人应在租期内准时支付租金,租金一般按船舶载重吨位、每月的费率计算,或按船舶每月的租金率计算。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款项的,出租人对船上属于承租人的货物和财产以及转租船舶的收入有留置权。
   8.转租。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
   9.其他条款。如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共同海损、海难救助报酬的分享等。我国海商法规定,在合同期间,船舶进行海难救助的,承租人有权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
   三、光船租赁合同
   (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实质是一种财产租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在租期内,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出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和收取租金的权利;(2)承租人直接控制船舶,自配船员和负责船舶的营运,承担在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二)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光船租赁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地点以及条件、船舶检验、船舶的保养维修、租金及其支付、船舶保险、合同解除的时间和条件,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光船租赁合同要求以书面形式订立,目前国际上广泛采用的标准格式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交船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向承租人交付符合约定的适航的船舶及船舶证书。
   2.船舶检验。双方应约定交船或者还船时对船舶的检验,明确检验费用和时间损失的承担等事项。
   3.船舶的保养维修。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
   4.船舶保险。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
   5.合理使用。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合法地使用租赁的船舶。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否则应当负赔偿由此使承租人遭受的损失的责任。
   6.租金的支付。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逾期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索赔。船舶发生灭失或者失踪的,租金自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日起停止支付,预付租金按比例退还。
    (三)船舶租购合同。船舶租购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船舶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交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当承租人按约定向出租人付足租购费时,即取得船舶所有权。《海商法》第154条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承租人。

   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

   一、海上拖航合同概述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但不包括在港区内对船舶提供的拖轮服务。
   海上拖航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海上拖航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马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二、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拖方的权利与义务。
   1.承拖方的权利。承拖方的权利主要包括:(1)费用请求权。有权要求被拖方按照约定支付拖航费和其他合理费用。(2)对被拖物的留置权。被拖方未按照约定支付费用的,承拖方有权将被拖物留置。(3)合同解除权。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并不负赔偿责任。起拖前解除的,除另有约定外,承拖方应当退还已付拖航费。(4)拖�
返回目录 上一页 下一页 回到顶部 赞(2) 踩(1)
快捷操作: 按键盘上方向键 ← 或 → 可快速上下翻页 按键盘上的 Enter 键可回到本书目录页 按键盘上方向键 ↑ 可回到本页顶部!
温馨提示: 温看小说的同时发表评论,说出自己的看法和其它小伙伴们分享也不错哦!发表书评还可以获得积分和经验奖励,认真写原创书评 被采纳为精评可以获得大量金币、积分和经验奖励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