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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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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荷马时代,希腊部落已经取得了无数重大的进步成绩。他们已经知道所有的常用金属,包括熔化矿石的方法,还可能包括炼铁成钢的方法;他们已经发现了各种主要的谷物,并知道种植技术以及在田野农业中使用犁;他们已经像前文所提到的那样成群成批地饲养狗、马、驴、牛、猪、绵羊和山羊。他们已经有了建筑术,建造一种用耐久材料构成的房屋,包括若干单间,②并不止一层楼。③造船,兵器,纺织品,酿造葡萄酒,种植苹果、梨、油橄榄和无花果,④舒适的服装,有用的工具和器皿,凡此种种均已出现而使人们得其用了。①但是,人类早期的历史已经湮没在过去的岁月中了。传说追溯到比这更早的一个野蛮阶段,而那是人们所不能理解的。语言已经发展到这样的水平:结构极好的诗篇几乎能够表现天才的灵感了。野蛮社会的结束阶段已把人类当中这一批人带到了文明社会的门口,他们受到已往的伟大成就的鼓舞,他们通过经验逐渐锻炼得又坚强、又灵巧,在其创造力的无限光辉之中还有着奔放不羁的想像力。野蛮阶段随着伟大的野蛮人的成果而结束。对于这个阶段的社会状态,后来的希腊、罗马著述者固然很了解,但对于这个时代以前的状况,对于以前的另具特色的文化和经验,他们却同我们一样茫然不晓;不过他们在时间上比我们更接近古代,所以能更清楚地看出今古之间的关系。他们很清楚地知道,在一系列发明和发现之中存在着一种先后关系,制度的发展也有着一种顺序,人类通过这些才能从蒙昧状态进至荷马时代的状态。但是,这两种状态之间相隔得很久很久,这似乎未曾有人谈过,甚至也未曾有人臆测过。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1)

    澳大利亚人的婚级制———婚级是以性为基础组织起来的———这种组织的原始性———澳大利亚人的氏族———八个婚级———通婚的规则———以女性为本位的世系———惊人的同居制度———每个氏族中有两个男性婚级和两个女性婚级———对婚级制的改革———其氏族尚处于不发达状态    
    谈到政治观念的发展这个题目时,自然会想到以亲属为基础所组成的氏族是古代社会的一种古老的组织,但是,还有一种比氏族更早、更古老的组织,即以性为基础的婚级,却需要我们首先予以注意。并不是因为这种组织在人类经验中显得很奇特,而是由于更深刻的原因,那就是因为氏族的胚体看来即孕育在这种组织之中。如果这一假设得到事实的证明,那么就可以推断,今天正盛行于澳大利亚土著间的那种按男女性别组成的婚级,在古代亦必盛行于人类各个部落,其流行之广也像原始的氏族组织一样。    
    我们即将看到,当人类文化处于蒙昧社会的低级水平时,人们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共夫共妻,这是当时社会制度的主要原则。这种规定集体同居的权利与特权(juraconjugialia①)发展成为一种庞大的体制,终于成为社会结构的组织原则。这些权利与特权必然根深蒂固,其稳定程度乃至于人类要经历若干次变动以造成不知不觉的改革才能慢慢地从其中解脱出来。因此,我们会发现,当这种同居制度的范围逐渐缩小之时,家族形态即随之由低级向高级进展。家族形态一开始是血婚制家族,这种形态的基础是兄弟与姊妹之间相互集体通婚;从这个形态过渡到第二种形态,即伙婚制家族,其社会体系近似于澳大利亚的婚级,它破坏了第一种婚姻制度,代之而起的是一群兄弟共有若干妻子和一群姊妹共有若干丈夫———这两种情况都是集体的婚配。我们不得不认为,按性别组织成婚级,以及随后较高级地按亲属关系组织成氏族,这都是一些伟大的社会运动顺应人类天性所趋的原理于不知不觉之中创造出来的。由于上述这些理由,下文即将讨论的澳大利亚的制度,虽然把我们引到了人类生活的低级阶段,却值得我们加以精心的研究。这个制度体现了我们的种族古代社会历史上的一个惊人的场面。    
    以性为基础的婚级组织,和以亲属为基础的未成熟的氏族组织,目前正流行于那些说卡米拉罗依语的澳洲土著之中。这些土著居住在悉尼以北的达令河流域。以上两种组织也发现于澳洲其他部落中,其范围之广使我们想到在古代很可能普遍流行于他们之间。从它们的实质来考察,男女两性的婚级显然要比氏族更古老,因为:第一,氏族组织是高于婚级组织的;第二,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氏族组织正处在瓦解婚级组织的过程中。男女两性的婚级是他们的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当氏族组织臻于成熟之时,婚级组织当然就从属于氏族了。这样,我们遇到了一个值得注意的错综复杂现象,那就是,同时存在着一个性的组织和一个氏族组织,前者处于核心地位,而后者处于未成熟的阶段,但后者正在侵蚀前者,借此以进达成熟的地步。    
    我们在澳洲以外任何蒙昧人的部落中至今还不曾发现过这种以性为基础的组织。然而,这些与世隔绝的孤岛居民发展是很缓慢的,同时,以性为基础的组织要比氏族组织更为古老,我们可以根据这两点作出下面的推测,即:人类当中凡是有过氏族组织的各支各族可能在氏族组织以前曾普遍地有过以性为基础的组织。当我们全面描写婚级制度时,其中不免包含若干弄不清楚的复杂现象,但为了了解这种制度而予以必要的注意,也不会没有酬报。如果我们把这种制度仅仅视为蒙昧人的一种奇怪的社会组织,那就没有多大意义了。但是,如果把它视为迄今所发现的最原始的社会形态,特别是,万一我们雅利安族的远祖也曾一度有过类似于此的组织,那么,这种制度就会是很重要的制度,并可能成为具有指导意义的现象了。    
    澳大利亚人落后于波利尼西亚人,更远远落后于美洲土著。他们的水平在非洲黑人之下而接近于发展阶梯的底层。因此,他们的社会制度接近于原始形态的程度必不亚于现存的任何民族。①    
    因为氏族是下一章所讨论的主题,所以在本章中,仅仅为了解释婚级的需要时提一下,不加讨论。    
    卡米拉罗依人分为六个氏族,若从婚配权的角度言,则可区别为两组,具如下述:(一)1。鬣蜥氏(杜利氏)。2袋鼠氏(穆里腊氏)②。3。负鼠氏(穆特氏)。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2)

    (二)4。鸸鹋氏(狄囊氏)。5。袋狸氏(比耳巴氏)。6。黑蛇氏(努莱氏)。    
    原来,前三个氏族之间是不许彼此通婚的,因为他们是从一个母氏族分出来的,但他们可与其他三个氏族中的任何一个氏族通婚。反过来,其他三个氏族也一样。这项古老的规则,现在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对于某些规定的条目已经有所变更,不过,变更的程度却还没有达到允许任何民族可以彼此通婚的地步,而只允许个别氏族之间可以不受旧规则的约束。无论男女,都不得与本氏族内的人通婚,这是绝对禁止的。世系是按母系下传的,子女均属于母亲的氏族。凡是发现氏族组织处于原始形态的地方,其氏族均具有上述这些基本特征。因此,从外表来看,卡米拉罗依人的氏族组织是十分完备的。    
    但是,他们还有另一种更古老的区分成员的制度,即把人们分为八个婚级,其中四个纯由男性组成,另外四个纯由女性组成。这个制度伴随着一种有关婚配和世系的规定,而这种规定对氏族是有妨碍的,由此可以证明氏族组织正处于发展成为真正合乎逻辑的形态的过程中。四个男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只能与四个女性婚级中的某一婚级通婚。结果,我们发现,从理论上说,一个婚级中所有的男子统统是允许与他们通婚的那一婚级中所有女子的丈夫。而且,如果男方属于上述前三个氏族中的一个,则与之通婚的女方必须属于后三个氏族。这样一来,只有某一氏族中的一部分男子才能与另一氏族中的一部分女子通婚,这却违背了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因为按照氏族制度的正规理论,每一个氏族中所有的成员应当可以与本氏族以外任何氏族的异性结婚。现将他们的婚级具列于下:    
    男性女性1。伊排1。伊帕塔2。孔博2。布塔3。慕里3。玛塔4。库比4。卡波塔    
    所有的伊排,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从理论上说,他们都是从一个假定的共同女性祖先传下来的。所有的孔博也是这样,所有的慕里或库比可以类推,理由同上。同样,所有的伊帕塔,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姊妹,理由亦同上;所有的布塔也是一样,所有的玛塔或卡波塔可以类推。其次,所有的伊排与所有的伊帕塔,不论是否同母所生或出自共祖的各支,也不论属于哪一个氏族,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所有的孔博与所有的布塔彼此都是兄弟姊妹;慕里之与玛塔,库比之与卡波塔亦同。如果一个伊排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以前彼此没有见过面,也互以兄弟和姊妹相称。因此,卡米拉罗依人分组成四大群兄弟姊妹,每一群都包括男性一个分支和女性一个分支,但混杂散布于他们所占有的地域内。这种以性为基础而不以亲属为基础的组织比氏族更早;我们还不妨重复一句,它比迄今所知的任何社会形态更为原始。    
    婚级制体现了氏族的萌芽,但没有达到氏族的实现。伊排和伊帕塔实际上形成了一个共同婚级的两个分支,因为他们彼此之间不许通婚,他们本可以成为一个氏族的基础,但其所以未能如此,一则由于他们各有不同的名称,而每一个名称为了某些效用具有其完整的独立意义;再则由于他们的子女又与他们自身的名称不同。区分婚级是以性为基础,不是以亲属为基础,其关键在于一种既原始又奇特的通婚规则。    
    因为兄弟与姊妹之间是不许自相通婚的,所以,就通婚权(或者不如说同居权更能准确地表明其关系)而言,这些婚级彼此相对的位列各不相同。其原来的规则如下:伊排可与卡波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孔博可与玛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慕里可与布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库比可与伊帕塔通婚,不得与其他婚级通婚。    
    我们在下文将会看到,这种不得通融的体制已经有了一项改变,即:允许每一个男性婚级可以多同一个女性婚级通婚。这一现象证明氏族侵蚀了婚级,正倾向于摧毁后者。    
    根据上述规则来看,每一个男子在选择妻子的时候,仅限于在卡米拉罗依人所有的女子四分之一的人当中挑选。然而,这种制度的奇特之处并不在于此。从理论上讲,每一个卡波塔是每一个伊排的妻子;每一个玛塔是每一个孔博的妻子;每一个布塔是每一个慕里的妻子;每一个伊帕塔是每一个库比的妻子。关于这一重要之点,有专门的报道。前文所提过的斐孙先生谈到兰斯先生“曾在达令河边区大牧场和达令河外地区居住多年,生活在土著当中,与他们接触频繁”,接着他就从兰斯的一封信里引用了下面一段话:“如果一个库比遇见了一个伊帕塔,他们彼此都以‘戈利尔'相称,这个词的意思是‘配偶'。……如果一个库比遇到了一个伊帕塔,即使她属于另一部落,也要把她当做妻子看待,而她所属的部落也会同意他有权利这样做。”因此,一个库比把他所接触和认识的每一个伊帕塔都当做是自己的妻子。    
    我们在这里发现在一个非常庞大的群体当中实行着一种标准的伙婚制;但这个群体又分为若干较小的集团,每一个小集团都是整体的一个缩影,他们在居住和生活方面自成一单位。按照这种情况所显示的同居制度,卡米拉罗依诸部落中四分之一的男子与四分之一的女子结为婚姻。我们心中不必对这种蒙昧状态的生活情景产生反感,因为,这对他们来说乃是一种婚姻关系的形态,毫无不正当之处。这不过是多妻制和多夫制的一种扩大的形态而已,而多妻制和多夫制在比较小的范围内都曾普遍流行于一些蒙昧部落之中。在他们的一些亲属制度中还可以找到十分明确的事实证据,产生这些亲属制度的风俗习惯虽已不复存在,但这些制度却继续保持下来了。我们会看出,这种同宗通婚的制度比之杂交仅仅提高一步,因为这不过是给杂交加上一种规则而已。然而,这种制度既然在组织方面具有规则,它与一般的杂交也就迥然不同了。再者,它反映了现存的一种婚姻形态和家族形态,如果没有具体事实,我们不可能对这种形态形成相应的观念。我们早先根据亲属制度推论,认为极有可能存在过的一种社会状态,于此获得了第一个直接的证据。①


第二部分以性为基础的社会组织(3)

    在卡米拉罗依人当中,子女虽依属于其母亲的氏族,但他们却在同氏族内转入与其父母不同的婚级。这一点,看下表便可明白:    
    男性女性男性女性伊排与卡波塔结婚其子女为慕里与玛塔孔博与玛塔结婚其子女为库比与卡波塔慕里与布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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