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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电视-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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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这一点,那么就真的没有必要试图把某种社会性的东西与有关权力和抵抗等概念架构区分开来,这些概念架构正是文化研究已经使用的架构。在我看来,问题是我们还能不能说这些概念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之中?这种内心是生成电视使用活动中的人们的思维、体验和行动的整体部分之一吗?这个领域是否在目前的权力概念架构如话语、文本、实践甚至包括自我认同等架构中根本就没有得到把握?另外,我们还能不能说,即使在我们认识到权力的有意识与无意识作用之后,人们的内心领域依然是以自我创造为基础的、以社会性为基础的整个文化实践的形成和再生产的一部分吗?如果我们还是依赖于作为实践的社会性基础的内心的观念,那么,我们在概念化和考察电视使用及其它的社会学意义时,能赋予这些观念何种重要性呢?    
    尽管(或者可能是因为)在文化研究中实践和能动性是多元性的,特别是文化研究者论述了实践的对立性或侵犯性形式,在文化研究分析人员所称的“实践”——行动者,即人——的作用方面,存在着不清晰性。在当前的批判性学术研究的氛围下,重申有关社会的、有关文化的观念,就意味着要挑战文化研究分析家,思考他们对诸如话语、权力、自我身份、实践等观念的使用情况,以揭示他们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不能把握电视使用的社会基础。为了给自我创造的实践提供基础的工作,还不得不与文化研究区别开来。    
    实践概念中关于行动者作用方面的讨论不够清晰的部分原因,缘自于这样的事实:有些文化研究分析人员使用“自我认同”概念架构来解释构成人们日常实践的思维与行动过程。在所有这类论述中,认同有时被使用于不同的场合,具有不同的含义,而这又增加了不确定性成份。    
    对那些使用自我认同架构的分析者而言,解读、诠释文本的过程被当然地理解为权力作用的社会性方面的内容。这些特殊的文化研究分析人员与社会学家一样,都认为自我认同是在与“重要他人”的关系中被建构的,他们而且认为,这是通常发生于日常生活中的社会化过程中最重要的结果。    
    但除了这一点之外,文化研究这一特殊团体的最与众不同的一点是,自我认同被认为是作为物质利益、实践知识、甚至是意识形态的贮藏所而形成的,这些内容被赋予那些突出的社会置位上,如阶级、种族、性别等等。因此,十分有趣的是,即使在文化研究者头脑中,最为重要的是文本解读和诠释的过程,自我认同这种概念架构还是倾向于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被使用,即所有社会中已经被建构的内容——结构位置、当下的不平等、客观利益、现存的安排、目前的知识和认识的意识形态等等,都得到了强调。    
    所以,当菲斯克、莫利、普雷斯以及其他人应用自我认同概念论述电视收视者接受、反对权力或与之协商的时候,他们仍然用文化研究所具有的、有关已经建构了的社会内容的权威性观念,解释认同的动机。一般地,他们认为只有通过那些在社会中早已存在着的东西,对文本的解读或诠释才有可能发生,在这种事物体系中,通常的确没有必要进一步地探询诠释的动力机制,即进行诠释活动的人的头脑内部的复杂性问题,或进一步阐明所发生的意义到底是什么。社会性的这些方面的内容既不能理所当然的加以接受,也不能将其归入早已被社会地建构了的内容的范畴中去。自我认同的确表达了媒体使用或文化实践的特定的社会内容。但这个概念在众多文化研究中被使用的方式,却使研究人员赋予社会过程的重要性沦为一种机械性,这种机械性只能说明人类的能动性在权力方面的弹性。


第三部分:电视使用的再概念化社会性及其主体问题(2)

    即使研究人员在形成他们的论说时,特别提到行动的社会维度和话语维度这两个方面内容时,情况也是这样。新马克思主义、结构主义和“后结构主义”的混合型的关于主体性与实践的概念,使某些研究人员在讨论自我认同时,既把它视为置身于社会生活之中,也把它视为话语的结果;认为诠释活动有时既扎根于社会关系之中,有时又在话语中被建构。有些理论可能突出了社会性,而把话语置于社会性之下,而另外的理论可能更倾向于话语,但同时依然重视物质利益和物质条件对实践的影响作用。但在所有情况下,这类分析的结果却是一致的;认同的动力、解读或诠释的动力,以一种令人好奇的方式,存在于那些被认为是早已被建构了的事物之中。    
    使用了“自我认同”这个概念,研究者能够说明人们解读、诠释文本的种种方法,他们也能够概括社会(或话语)领域中早已建构了的事物在权力协商中的作用,但我仍然不能相信自我认同这个概念架构,由于它对“早已建构了的”的依赖,是一种最为充分的工具,使我们能够解释能动性与实践的社会(和话语)的复杂性,特别是行动者在此中所发挥的作用。    
    在使用自我认同的概念架构以后,研究者依然不能充分地处理总是发生于媒体使用文化中的人们的思维、行动和体验,因为使用自我认同架构去解释那些能够被解释的东西以后,我还是感到困惑:在电视使用或实践之中到底能发生什么?思维和行动所生成的内容到底在建构诠释和数不胜数的实践的暂存性和形式中起什么作用?实践中生成的和早就建构了的内容是如何区分的?我们在什么地方可以发现能够推动思维和行动的人?    
    在绝大多数文化研究关于媒体使用或实践的理论中,我好奇地发现它们没有在自我认同与自我之间进行区分。自我概念表明的首先是反思性思维的真实性和能力。人们作为自我而行动,这在社会学中已有很好的考察。这是说,人们通常会形成内部对象,把发生于社会世界中的现象作为他们行动中的一部分内容。这包括形成关于他们自己和他人的自我认同,以及关于实际对象的内部对象,如电视及其节目,这些事物都是在他们的日常生活中际遇到的。我认为,使用认同概念的文化研究分析人员事实上假设,这种反思性思维是认同发生作用的有效组成部分,而且它会永远“继续”下去。问题是,他们一般不能清楚地把它作为能动性和实践的一个独特的方面。如果他们这么做了,那么从概念上说,能够作为实践的东西,就将扩大,而这将使他们关于权力的论述(以一种良好的方式)变得复杂得多。更为重要的或许是,把自我与认同区分开来,能够使研究人员在社会性的宏大领域内确定认同的位置,而这又将反过来使他们能够在他们关于行动与实践的论述中赋予社会中生成的以及早已建构了的事物同等的重要地位。在这点上,在建构实践过程中行动者所扮演的角色可以用一种不同的方式加以认识。    
    将来,文化研究分析人员还必须进一步认识到,能动性并不是单单指以认同为基础的文本诠释,也不仅是指对早已建构了的社会位置的诠释,这种社会位置为其诠释活动提供了动力。除了认同概念架构外,自我、自我反思性的概念架构,或头脑中更具想象性、娱乐性过程的概念架构,都可以用来说明实践的重要而特殊的社会因素,这些内容必须在权力研究中加以说明。正是因为这些概念架构涉及到了被认为出现在文本和自性之间的,不受规范规则约束的实践要素,他们才能够更充分地解释电视使用的后现代状况。    
    在文化研究的实践概念中有关行动者所发挥的作用的论述缺乏确定性,同样也是因为有些分析者把他们自己与后现代密切联系起来。结果是,他们提到的行动与实践的主体维度,在研究初始阶段,要比那些在认同概念基础之上进行研究的研究人员的主体程度,要更为彻底地被吸收在以话语为基础的概念架构中。在这类论述中,分析人员似乎完全放弃了内心观念,或实践的某种特殊的社会性方面的内容。社会性的维度不被认为是独特的,可以与话语使用分离的。他们放弃了很多个人的交谈策略,人被认为具有思维和行动的能力,也被认为能对其自身的实践行动负责。但是,研究人员依然可以继续讨论电视使用、其他媒体的使用,或更一般地说,实践等问题;只是人们所说的内容是直接以语言表达的。产生行动、给予实践以形式以及产生权力效应的正是话语和文本本身。因此,在“后结构主义”的文化研究论说中,毫无疑问,话语是早就一直存在着的,它作为非本质论的出发点,让我们去讨论人,讨论人们的思维,讨论他们的思维方式,讨论他们在社会生活中能做些什么。    
    如果说福柯、德里达和德勒兹的创新性研究形成了被人们称之为“后结构主义”的观点,那么可以说,朱迪思·巴特勒的理论在文化研究领域中成为当代受后结构主义影响的最具影响力的理论。当然,许多理论家和文化研究分析人员在他们的研究中采用了话语和权力等术语,但我认为巴特勒的研究要比其他人的思想更深刻,视域更开阔,而且更具原创性。所以她的“表演”、“表演性”、“意义实践”等概括,为那么多的文化研究者提供了他们所偏好的语言,这些文化研究者试图把能动性解释为生成于话语中,而不是来源于人的某种本质或能力。对巴特勒及其追随者而言,话语的重复和脱节才能产生能动性,而不是由人们拥有的认同或自我产生。认同、自我、人们的内心、既定的思维与行动的能力——这些概念架构,从其定义看,来源于本质论,并且由于这个原因,它们已经不再具有它们原本具有的理论意义了。但这并不是说巴特勒希望阻障人们在表演、表演性、意义行动等术语之外讨论人们的行动,而是说,如果研究者希望形成任何一种有关能动性的概念,他们就必须让自己摆脱本质主义的思维轨迹。


第三部分:电视使用的再概念化社会性及其主体问题(3)

    当我在认识她的研究的实践性意义以及她向研究文化的社会学家发起的挑战过程中,我真的很吃惊地发现,她的关于话语实践的论述,和传统的符号互动理论以及社会现实的构造的方法论论述有着惊人的相似。比如,在《日常生活中的自我表现》中,戈夫曼(Goffman 1959)与巴特勒(Butler 1995,1990)一样,利用表演概念架构去把握人们在具体社会情境中向他人展现自己的行动的种种方式,在此,人们毫无疑问地是通过角色定义和规范恰当性的话语而在社会中被定位的。戈夫曼并不和巴特勒一样真正地关心权力问题,也不像她那样致力于认同或认同政治概念的解构,但他的确关心社会互动的非决定性,这种非决定论恰恰来自于规范性秩序的脱节。即使是发生于规范性规则重复中的行动也是巴特勒和戈夫曼所关心的问题。但与巴特勒不同,戈夫曼在阐述他的表演观念时使用了内在性语言。他谈到了自我表现中的前台和后台这些来自于戏剧理论的术语,体现人们在公开场合表达他们自己的目的、动机和兴趣。在戈夫曼眼中,表演中存在着某种理解,即思维和反思的内部过程,这种反思发生在人们的头脑中,这种反思在很大程度上不仅在表演的规范和期待的范围之内,而且能超越规范和期待的界限,人们认为这种对表演的规范和期待,是在他们置身其中的互动过程之中发挥作用的。戈夫曼所谈的这种理解并不是某种不变的本质性的东西——作为他或她的个性内在于人的东西。相反,戈夫曼充分地意识到表演的变化和可变性,充分地意识到,当人们在不同情境中进行自我表现时,这种表现所具有的多元性质。戈夫曼根本不是把这种理解置于不变的本质中,而是企图明确地说明,自我在面对社会结构及其对适当互动的要求时,是灵活的、有韧性的。事实上,正是戈夫曼不愿意把自我表现这个概念置于一种人们与规范、角色或社会结构的固定或稳定的关系之中,才促进了其他致力于互动论微观社会学传统的学者去思考,在试图说明自我是如何被社会构造的过程中,戈夫曼是否走得太远了。这个问题也是约翰·休伊特(John Hewitt 1989)在《美国人自我的两难境地》(Dilemmas of the American Self)中提出的问题。    
    我提到戈夫曼的理论,是因为我怀疑,巴特勒和其他后结构主义或文化研究分析人员所使用的表演的观念,能否轻易地游离于戈夫曼所谈到的内心观念。表演的确避免了话语的规范性倾向,也避免了认同的稳定性观念,但我不能肯定它必须,或者应该避免戈夫曼所讲的思维和情感的内部过程。事实上,如果我们说表演能够彻底地分离于社会行动者的内部世界,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特别是当这种表演意味着巴特勒所希望的那种含义时,这么说就更有问题。对巴特勒和那些完全用话语来看待实践的学者而言,正是由于对前话语“主我”的可行性的信仰,才构成了主体性问题。在电视研究中采纳巴特勒的理论或与其相似的理论以后,我们讨论一个人,一个行动者,他具有思维和行动的能力,因此也具有实践的能力,把这样的人看作是独立于话语的,这样的讨论将是困难的。但我不能肯定巴特勒对本质论的批评是否切合戈夫曼的情况。由于这个原因,我也怀疑关于理解的这种观念能否与关于话语、权力和实践的观念结合起来,从而在研究发生于收视文化中的现象的过程中,超越这些概念架构的局限性。    
    能动性(agency)——不管它是被称作认同、自由的主体性、意义实践、表演还是表演性——既是由话语,也是由社会建构的。话语当然能够创造能动性,甚至是创造能动的可能性,但它却不能创造所有的能动性。巴特勒理论中令人感兴趣的是,她的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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