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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1-断裂-第2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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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会冲突的形式与强度
社会冲突对一个社会所造成的震荡的剧烈程度;除了这种社会冲突能否形成主要的断裂带之外;还直接取决于社会冲突的强度和形式。
就社会冲突的形式而言;如果我们将大部分的社会冲突看做是由利益的表达与对利益的追逐引起的;那么就可以对社会冲突的形式作如下的区分。在最低的层次上;这种社会冲突表现为诸如抢劫、盗窃等刑事犯罪。按照美国著名社会学家罗伯特·默顿的说法;这是一种典型的越轨行为。其具有的社会涵义是;发生这种越轨行为的人;承认社会中为占主流的价值系统所认可的社会性目标;比如一个人越有钱越好;但他们却没有实现这些目标的制度性手段;比如就业或从事某种经营性活动;或是因认为采取制度化的手段实现这些目标的成本太大;于是转而采取非法的手段来实现这些目标。在最高的层次上;对利益的表达和追逐则可以表现为政治和意识形态层面上的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具体的利益抽象和升华为政治目标和意识形态上的要求。在这种冲突中实际上存在一种普遍的假设;即只有变更政治结构和意识形态;才能为利益的实现创造前提条件。当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上升到这样一个层次的时候;用常规性的方式来缓和和解决冲突的可能性已经很小了。这种冲突对社会的震荡和冲击要远大于前一种。
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是有组织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冲突。在今天的社会中;用这种方式来表达和争取自己的利益;已经成为一种更为普遍和经常的形式;结果就是各种各样的利益群体的出现以及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广泛而活跃的作用。与前两种冲突形式不同的是;这种冲突既不是从现有的政治体制中撤退;也不是对现有政治体制的叛离;相反;这种冲突是在承认现有的政治体制的前提下进行的。冲突的目标是简单而单纯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利益要求;而没有其他更多的因素夹杂在里面。对于这三种冲突形式;也许我们可以分别将其称之为;“夜晚的冲突〃、“街头上的冲突〃和“会议室内的冲突〃。回溯一下中国近百年来社会冲突的历史;我们可以明显地发现;在近代一个世纪左右的时间里;中国的社会冲突更多地是在最低和最高的两个层次上进行的;而在中间的层次上;即有组织的利益冲突却极为鲜见。
其他漫议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3)
此外;社会冲突的强度也是极为值得关注的。毫无疑问;不同的社会冲突的剧烈程度是不一样的。用平心静气的讨论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和要求;是一种最为和缓的利益冲突形式;如果利益的表达采取了武力的形式;其剧烈的程度就要严重得多。影响冲突剧烈程度的因素会有很多;在这里不可能一一的进行详细的讨论。这里我们更为关心的是;冲突的剧烈程度与是否拥有制度化的合法表达渠道有关。近几年中国农村中发生的一些社会冲突;就给了我们对这个问题进行稍为深入研究分析的机会。众所周知;近年来由于农业比较利益的下降;同时更由于农民负担的加重;在中国农村的一些地方;曾多次出现农民用较为激烈的形式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的现象。对于其中的一些例子;报纸曾经进行过相当详细的报道。分析一下目前中国农民表达自己利益要求的方式;我觉得有两个特点是特别值得重视的。一是表达的滞后性。比如;种田的比较利益低的问题。当秋后农民们出售完粮食后;一划算觉得种粮不合算;他很可能当时就决定明年不种了;但他的这种决定只有他自己以及周围的人知道;不可能在任何有效的表达渠道中表达出来;政府及其官员几乎毫无察觉。直到第二年春天确实有些地无人耕种时;基层官员才会有所察觉;但由于官方的自下而上的沟通渠道的低效率;信息向上反馈的过程是极为缓慢的;中央政府则只有到秋后有关统计数字上来后;才会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从而制定相应的政策。而政策的执行;往往又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这样从最初的利益表达到问题的解决;即使从纯技术的角度看;也至少需要两年的时间。二是冲突程度的“跳跃性〃。在近几年中国农村所发生的由利益表达所引起的社会冲突中;有相当一部分是与“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有关。在由此而导致的程度较为剧烈的冲突中;几乎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其剧烈程度的上升呈明显的“跳跃性〃。在许多情况下;由于没有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同时也由于怕遭到乡村干部的报复;农民往往能忍就忍了。但一旦达到无法忍受的程度;就会铤而走险;其反抗就会以相当暴烈的形式表现出来。
五要求的凝聚与组织形式
最近一段时期以来,中国社会中值得注意的一个现象,就是工会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开始引起整个社会的关注。从各种大众传媒的报道中,就可以看出人们对这个问题的关注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中国是在重建工会组织。
工会这种组织形式虽然在中国已经有了相当长的历史,但其发挥作用的社会背景却与今天有着明显的不同。在1949年之前,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将工人组织起来的革命斗争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工会是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而在今天,工会正在演变为在一种常规的社会生活中,代表工人利益的中介组织。可以预期,随着较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的形成,工会的作用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
有几件事情是值得注意的:
据新华社报道:在9月(注:本文写于1994年)上旬召开的北京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根据这项文件,从1994年11月1日起,北京市区域内所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企业,都要支持本企业的职工组建工会,否则将要被追究法律责任。据报道,截止到1994年8月底,北京市已拥有外商投资企业9200多家,乡镇集体企业20000多家,私营企业6000多家。根据这项法规,在不久的将来,这三万多家企业都将建立起工会组织。
在此之前,福建省也制定了类似的法规。在1994年8月份,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和批准了《福建省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保护条例》。据有关的报道说,福建省的这个《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精神,对职工投诉的处理、企业录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职工代表的特殊保护、对企业拒绝或阻挠成立工会的处理、离退休职工权益的保护、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后原有职工的社会保障、企业不依法交纳社会保险以及不依法发放工资的责任等方面都制定了具体的办法。《条例》特别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建率低的情况,规定了“企业开工投产满一年仍未成立工会的,应按月向上级工会交纳工资总额的2%的工会筹备金和05%的补偿金”,以推动这些企业尽快组建工会。
而作为这些事情发生的背景,是在一些企业中工人的权益不断受到侵犯的事实。这种状况,在非公有制企业中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现象主要表现在:工作条件恶劣,严重损害工人健康;管理办法粗暴,有的甚至存在人身侮辱;对工人无理解雇,福利待遇没有保障;超时加班加点,劳动报酬不合理等。实际上,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业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只不过没有非公有制企业那么严重和普遍而已。这就提出一个问题,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在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使工人的基本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在这种情况下,除了国家要制定和完善有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外,工人也必须有自己的组织形式,以追求和保护自己的利益。
与工会相对应的是农会问题。在1994年年初的时候,作者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黄平先生曾就建立新式农会的问题进行过一次讨论,其中的一些结果发表在今年的《视点》杂志第一期上。
当时之所以要提出这一问题,是基于下面的一些考虑。在改革之前的人民公社体制中,是没有必要建立农会一类的组织的,因为当时的社会体制的特点是以行政型的手段达到社会整合的目标,政治整合渗透于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将国家与农民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同时农民没有独立的利益要求的存在。但在改革开放15年后的今天,情况已经明显地不同了。在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国家的权力从农村中部分地撤退了,人民公社的组织形式解体了,农民已经成为本身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成员,现在的农民直接面对着利益的表达和分散的社会活动的组织的问题。比如说,分散的农民如何面对市场的问题,独立经营的农民如何有效地利用先进的农业技术的问题,如何在农业基本建设方面协调自己的行动问题,农民过重负担的解决等,都是与相应的组织形式联系在一起的。同时,国家也面临着一个如何与农民打交道的问题。在农业基础设施的建设、种植计划、农产品价格等一系列问题上,都需要在国家与农民间的互动中加以解决。但问题在于,国家是无法与无数的个体的农民打交道的,而只能与组织化的农民打交道。从这个方面来看,也需要农会组织的存在和发挥作用。
从目前的情况看,由于在国家与农民之间缺少中间环节和纽带,农民的利益表达往往会呈现出滞后性和跳跃性的特征。用撂荒来表达对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的不满,但用这种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要求,从社会的角度来说,代价是很大的。因为国家在短时间内还不清楚发生了什么样的事情,而相当的一部分土地却撂荒了。这在一个人均占有耕地很少的国家中,无疑是一种很大的损失。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发生的利益表达的行为往往带有一种很强的破坏性。这正如黄平先生所指出的,个体农民直接面对国家和社会的结果,一种情况就是农民的利益和要求被社会吞噬、淹没掉,另一种情况就是暴乱。因此,需要一种现实的对话的渠道,需要一个使双方能够互动,能够讨价还价的手段,这个手段之一,就是农民自己的组织形式。有了这样的组织,政府要解决问题就知道找谁了,农民也就可以有自己的代表在申述和争取自己的利益。
六政府与民众面对面的问题
工会在经济和社会生活中重新发挥重要的作用,既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经济和社会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必然结果。只要我们稍为仔细地分析一下工会这类中介组织有效运作的逻辑,就不难发现其中的道理。
其他漫议社会冲突与社会控制(4)
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就是,直到最近几年,人们在谈论工人与国家的关系,农民与国家的关系的时候,才逐渐开始使用“双方”这样的一个概念。而在改革开放之前,是没有这样的概念,也不允许有这样的概念出现和存在的。因为,工人与国家,农民与国家在理论上是一体的。国家的利益是什么,无非是工人和农民的长远利益;国家的要求是什么,无非是工人和农民的长远利益的反应。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说有什么不一致的话,也只是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的矛盾。在这样的一种逻辑中,自己怎么能向自己争取利益,提出利益要求呢?
在这样的一种逻辑之中,下面的两点推论或结论就是顺理成章的了。一是在国家与个人的利益要求出现矛盾和冲突的时候,否定了个人要求的合理性。因为按照当时的思维逻辑,国家是代表人民的长远利益的,与国家的利益相矛盾的个人利益要求无疑就是反应了个人的短期的利益;而短期的利益和要求是应当服从于长期的利益和要求的。因此,凡是在发生了国家与个人的利益冲突的时候,惟一的解决办法,就是通过宣传和教育,使个人认识到自己的长远利益,自觉地服从代表着自己长远利益的国家利益。二是否定了任何要求自己利益的行动的合理性,或者说,否定了任何抗拒运动的合理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取消罢工的权利的时候,一个基本的解释逻辑就是,社会主义国家中的罢工与资本主义国家中的罢工其效果是不同的。在资本主义国家中,工人罢工会给资本家造成损失,同时为工人自己争取到利益;而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由于国家与工人的利益是一致的,在工人罢工中受到损失的不是资本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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