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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6-第60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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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警卫。市民不仅要接受“乱抛垃圾”就是“违法”的这份“庄严”,而且垃圾必须准确入桶,扔的时候不小心把杂物投到了桶外,也不行,“痰涎”从嘴里出来,直接吐到了垃圾箱,没有用纸巾事先包好,也会被罚——1500,这样的罚资还只是最低档;上限,即“最高罚款”,一次可达“25000元及入狱六个月”! 
  香港的“法规”深入人心,处罚“力度”也深入人心,两个“深入人心”需要很多的时间来浇灌,我想也需要很多“倒霉蛋儿”曾经为此付出过代价。然而一个社会想要提升全体市民的文明程度,宣传引导必不可少,教育规劝以外,少不了还要板起面孔“立法优先”,“执法必严”。但是一个社会同样是罚款,怎么罚?罚的目的是什么?这里面却大有文章,大有感情、效果上的完全不同。 
  2005年近夏,我还是在北京,看到北京为了加大力度整肃机动车超载、超速、违章停放等种种屡教不改的行为,雇请了很多交通协管员,这些“协管员”每天上班的任务就是拿着数码相机,一经发现有车辆违章就赶紧按快门——猫捉老鼠,痛快淋漓,而一些被拍下种种“劣迹”了的司机,大部分人当时都不知道,到了年终检验驾照的时候一上网,才发觉自己已经陷入了被动。我不喜欢这样的罚款手段,更不赞成这样的罚款心态,因此有人管这些“协管员”叫“土拨鼠”(着装为土黄,又好藏在暗处),我也跟着叫。想想香港,不知道早期香港的大街上有没有这样的执法者?如果有,市民定会强烈抗议。行政管理人员上街“罚款”,这种职能表面上确有“后果承担”的功能,但罚款本身的目的应该是“警戒重犯”,把预防不良行为的效果扩大到最大化。“猫捉老鼠”是什么?是游戏,谁会被这种游戏“玩儿”得心服口服,没有怨言? 
  那么香港用什么办法来规劝市民遵守道德规范?经常的“法制”宣传、教化又是通过什么来渗透?“天网恢恢、疏而不漏”,我发现在这里经常是软性的,善意中沉淀着威严。 
  比如香港地铁要提醒儿童长大了以后应该自己买票上车,香港人不会用生硬的办法进行检查,突然在地铁入口就抓住几个可疑的孩子把他们叫到一边用尺子来量人家的身高。香港的做法是在墙上贴出一张张非常醒目的卡通画,画上有一只长脖鹿,长脖鹿的脖子上有一格一格的公分刻度,这样招引“小朋友”自己来量:过了一米二,就是“大人”啦,就可以拥有自己的“飞”(车票)啦!这样小孩子天天盼着自己长大,长大了以后还去逃票?自己是不是都会觉得脸红? 
  还有一则广告,这则“广告”在香港电视、报刊、印刷品、街头招牌的汪洋大海中根本不抢眼,但是它却被我看到、记住—— 
  广告里一个滑稽靓仔,手里拿着一个贴签器,就是超级市场专门用来贴“价签”的那种,看到街头有人在乱扔纸屑,就往这个人的身上轻轻地一摁,“啪”的一声,一张1500的价签就沾在了这位行为者的身上。小靓仔表情好亲切,“价签”却贴得后果严重。然而因为有了“亲切”在先,规劝变得真诚,是设身处地为“你”着想,就让人舒服。 
  我想香港小朋友如果看了这则电视广告,晚上睡觉应该不会做噩梦;可是等到他们再上大街,吃完了糖果,一定会赶快去找垃圾桶,一时找不到,也不会乱扔,一定会把花花绿绿的糖纸攥在自己的小手心儿里——那一只只小手后来变成了大手,小朋友渐渐长成了大男女,这时候他们走到哪里,当然就再也没有习惯乱扔垃圾,乱丢烟头。 
  随地吐痰?恐怕已经没了这种功能,让他吐都吐不出…… 
   
  在香港不能随便“学雷锋” 
   
  香港是一个法制社会,虽然至今我也不清楚“法制社会”的严格标准是什么,但是人云亦云,我也这样大大地赞美,万千感触,有道听途说,也有亲历亲为—— 
  2006年7月20日,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为香港150位青少年举办了第二届“军事夏令营”,这天一大早,我和我们记者站的站长就被驻军的一辆绿色吉普接到了驻港部队十八所营盘当中较远的一所——新围军营。“开营仪式”于上午十点正式举行,升国旗、奏国歌,“三军仪仗队”和“军乐队”表演了他们的“队列操枪”和“行进间演奏”,气氛很是庄严,前来参加庆典的人头规格也颇高,有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主任高祀仁、外交部特派员公署特派员吕新华、驻港部队司令员王继堂、政委张汝成,香港特区政府部分官员以及已经卸任和正在任期的两位特首夫人董赵洪娉与曾鲍笑薇也莅临参加。我报道了此次活动,活动本身很完美,没有什么特别之处,只是采访结束,搂草打兔子,我遇到了一场“意外”,听了一个段子,结果回家闹得一路上心里都不消停—— 
  庆典活动的最后的一项内容:射击科目表演,其中驻港部队的装甲车在表演连发射击、命中山坡靶场的假想目标以后,火舌意外地就卷起了山坡上的草地,顿时半山腰浓烟升起,火点迅速从圆心开始向四周扩大、蔓延。刚刚完成打靶比赛的几十名“神枪手”士兵立刻冲向火场,展开了一场灭火行动,这次不是表演,而是实战。 
  就是因为这场迅速被救熄了的“山火”,离开军营时,陪同我们的新闻干事忍不住向我叫屈:“您说看不出吧,咱的战士上山灭火速度还真快。不过这也就是在我们的营区之内,要是换了军营以外,驻港部队的战士可不能见火就救,在香港,随便学雷锋,那可不行”。 
  不能见火就救?不能在香港随便学雷锋? 
  我不明白新闻干事想说什么,不明白驻港部队为什么不能在军营以外的地方救火,救火难道还要分在什么区域? 
  据说还是驻港部队刚刚进驻香港的头几年,有一年军营外面的山坡,也许是因为天旱,突然发生了山火,战士们以为“火警就是命令”,顾不得个人安危,人人抄起家伙就冲出了营地,很快火被扑灭,官兵们还以为自己为香港也为祖国做了一件值得骄傲也值得嘉奖的事情,然而事后“表扬”和“嘉奖”谁都没有等着,大家的行为反倒在香港留下了一个“把柄”:“你们有什么权利在没有申请,也没有得到香港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就走出营房,到香港社会上去救火?”弄得众官兵大眼儿瞪小眼儿,人人脖子上灰头土脸,干了好事,可错误更大。心里不服,不过翻开《驻军法》(1996年12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其中第二章《香港驻军的职责》里果然有如下明确的规定:香港驻军在香港的职责只有(一)防备和抵抗侵略,保卫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全;(二)担负防卫勤务;(三)管理军事设施;(四)承办有关的涉外军事事宜。第三章“香港驻军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关系”中第九条也有规定:“香港驻军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而第十四条规定得更详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在必要时可以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香港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请求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后,香港驻军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派出部队执行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的任务,任务完成后即返回驻地”。因此驻港部队不分区域,见火就救,这场浩气冲天的英雄行为,在香港真的是已经涉嫌“违法”。 
  2005年,还是听驻港部队的新闻干事自己说,营房外边又见山火熊熊,官兵们还是把脸盆、水桶、棍子、铁锨等各式工具都紧紧地攥在了手里,但是这一回,大家君子动“眼”不动手,谁都再也不敢冲出大门,只有打电话不断地向当地消防部门报警——香港社会的法制,“法”在大火面前也岿然不动,由此想及其他,自然由不得新闻干事不深切感叹。 
  
“法”本位 
   
  长期以来,香港人做事不习惯看谁的眼色,“官本位”在这里没有气候。人们凡事都喜欢照搬法律,“法”怎么说,人们就怎么做。合法的事情做了,就是令到大律师、大法官,甚至特首大人都感到难堪,也不怕,谁也不能把谁怎么样;同样的道理,不合法的事情,哪怕是好事,哪怕属于无私奉献,也别指望被多少人说好话—— 
  2006年年初,“禽流感”导致人类感染H5N1型病毒的个案还是时有发生,一周前人们在沙头角曾经发现过一只死鸡,后来证实是感染了“禽流感”,同在那些天,香港市民在香港本土也发现了多只林鸟尸体,经过检验,也被证实是感染了“禽流感”。政府有关部门当即变得非常紧张,因为他们觉得种种迹象显示:“禽流感”在香港的林鸟群体中已经落地生根,而香港一些家庭散养的家禽没有防护装备,很容易增加市民感染“禽流感”的机会。于是雷厉风行,2月7日香港行政会议就通过了修订法例,紧急立法:禁止任何人,在香港的任何地方再继续散养家禽,这些地方包括市民各自的家中,后园或天台,即使市民有人只是在菜市场买回来了一只活鸡,准备隔几小时以后才进行宰杀,这也犯法,也要触犯“无牌饲养家禽罪”,一经发现,罚款金额少则5万,多则10万! 
  少则5万,多则10万? 
  我是当天从网上看到的这条消息,当时就直咋舌:不就是今后香港人在自己的家里不准再继续圈养活鸡了吗?这么高的处罚?动静是否太大?不明白香港政府杀鸡何以非用宰牛刀?香港人难道有谁不怕“禽流感”?政府只要提醒市民散养家禽可能会给自己以及他人带来危险不就行了?谁还会不听?可是后来我了解到:目前香港散养家禽的个体户大约还有1800多个,政府如果不紧急立法就控制不了这些散养户会不会一个个都“听话”?所以要想从根本上消灭“禽流感”在香港爆发的隐患,就不得不出此狠招儿。卫生福利及食物局并同时呼吁市民应该尽快在一周之内处理好自己饲养的家禽,如有需要帮助的,可以致电1823,政府会出面协助;而为了防范“走私鸡”的出现,香港海关也已经组成了“猎鹰队”,由助理署长率领,严阵以待;食环署的工作人员还加强了巡视工作,必要时,随时可以在警员的陪同下入屋执法。这样截至到2月8日,香港有关部门已经巡查了沙头角五公里之内的36处村落,之后又用了几个星期的时间把全香港750个村落、350处寮屋村一一都巡视了个遍。 
  我的天!一场只是“有可能”发生的疫情感染,香港政府就如此兴师动众?而这场“杀鸡”大战又是用“立法”首先扬起的帅旗,如此作为,一是疫情紧急,第二,我想这一点或许更重要,那就是香港人喜欢借助法律,多年来在“法制”的康庄大道上已经昂首挺胸地走得很习惯。 
   
   “法”前的大佬和农妇 
   
  作为一个法制社会,香港一只看不见的大手已经把这座城市管理得井然有序,一切都以法律为准绳,任何人不得逃避法律、左右法律,更别说凌驾和摆布法律。 
  2006年1月6日,香港《东方日报》头版要闻登出了这样的一篇文章——《农妇斗赢恒基:霸地20年成业主,终审一锤定音》。我手捧这张报纸,反复研读了N遍,之后又伏案思索了N回,最终不得不折服:“法”在香港的确至高无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农夫与大佬、穷人与富人,面对法庭谁和谁都没有身份、地位的差别,一幅过去在我看来完全是理想中的“美好蓝图”,如今在香港出现,让人看的真是津津有味—— 
  《东方日报》头版要闻的这篇文章讲的是2004年8月香港一位8旬农妇与女儿成功挑战了香港的地产大鳄恒基集团,双方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争地行动,最后终审法院在处理这宗“逆权侵占土地”的案件时,竟然令人不可思议地裁定了作为香港真正的草根阶层的农妇母女胜诉,并没有给地产大鳄留下任何一点特别的情面。在这场普通农妇与著名商业财团的官司中,双方要夺回的一块土地位于新界大埔翡翠花园邻近,面积有12万平方尺,是香港难得的一片农地,这幅农地2006年估计市值可达3600万港币。 
  整个“故事”的经过,一浓缩,其实也挺简单: 
  1951年,该名农妇的首任丈夫和这块土地的业主订立了租约,在涉案土地上务农并且长期居住。1961年,土地业主又将这块土地出售给了恒基主席李兆基等“三友”,这样一地两卖、一女二嫁,麻烦就越来越突出。 
  终于,1993年,恒基旗下公司向该名农妇发出了迁出通知书,农妇没有迁出,也没有惧怕李兆基,理直气壮的依据就是香港原有一条法规:任何人只要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霸地时间超过了20年,这块土地就合法地归其所有;而恒基集团作为香港社会的支撑型企业,不说财大气粗,手里也有依据,这就是1997年香港回归后,政府又出台了一个新的《新界土地契约(续租)条例》,如果按照这个《条例》重新计算霸地年期,恒基集团理解该名农妇在这块土地上“霸地”的时间就不足20年,这样他们就有把握打赢这场官司。 
  2004年,香港高院依照当时的法律曾经判处农妇胜诉,恒基旗下公司在第一轮的司法之战中未能收回土地,提起上诉; 
  2005年,香港上诉庭推翻了原判,裁定恒基旗下公司技术性上诉得直(成立)。根据此判决,恒基集团如愿以偿地应该重新获得土地,而霸地农妇不服,又继续上诉; 
  结果2006年1月5日,香港终审法院裁定《新界土地契约(续租)条例》只是延续了土地租约的现状,霸地年期毋须重新计算,这样农妇母亲和她的女儿“逆权霸占土地”又重新宣告成立,恒基集团在终审判决的法律结果面前最终还是没能收回该幅双方已对簿公堂,争夺了好多年的大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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