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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史 作者:张廷玉-第19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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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朝无寒审之制,崇祯十年,以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审,命所司求故事。尚书郑
三俊乃引数事以奏,言:“谨按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癸未,太祖谕刑部尚书杨靖,‘自
今惟犯十恶并杀人者论死,余死罪皆令输粟北边以自赎’。永乐四年十一月,法司进月
系囚数,凡数百人,大辟仅十之一。成祖谕吕震曰:‘此等既非死罪,而久系不决,天
气冱寒,必有听其冤死者。’凡杂犯死罪下约二百,悉准赎发遣。九年十一月,刑科曹
润等言:‘昔以天寒,审释轻囚。今囚或淹一年以上,且一月间瘐死者九百三十余人,
狱吏之毒所不忍言。’成祖召法司切责,遂诏:‘徒流以下三日内决放,重罪当系者恤
之,无令死于饥寒。’十二年十一月,复令以疑狱名上,亲阅之。宣德四年十月,以皇
太子千秋节,减杂犯死罪以下,宥笞杖及枷镣者。嗣后,世宗、神宗或以灾异修刑,或
以覃恩布德。寒审虽无近例,而先朝宽大,皆所宜取法者。”奏上,帝纳其言。然永乐
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史李庆赍玺书,命皇太子录南京囚,赎杂犯死罪以下。宣德四年
冬,以天气冱寒,敕南北刑官悉录系囚以闻,不分轻重。因谓夏原吉等曰:“尧、舜之
世,民不犯法,成、康之时,刑措不用,皆君臣同德所致。朕德薄,卿等其勉力匡扶,
庶无愧古人。”此寒审最著者,三俊亦不暇详也。
    在外恤刑会审之例,定于成化时。初,太祖患刑狱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恒等治
各道囚,而敕谕之。宣宗夜读《周官·立政》:“式敬尔由狱,以长我王国。”慨然兴
叹,以为立国基命在于此。乃敕三法司:“朕体上帝好生之心,惟刑是恤。令尔等详覆
天下重狱,而犯者远在千万里外,需次当决,岂能无冤?”因遣官审录之。正统六年四
月,以灾异频见,敕遣三法司官详审天下疑狱。于是御史张骥、刑部郎林厚、大理寺正
李从智等十三人同奉敕往,而复以刑部侍郎何文渊、大理卿王文、巡抚侍郎周忱、刑科
给事中郭瑾审两京刑狱,亦赐敕。后评事马豫言:“臣奉敕审刑,窃见各处捉获强盗,
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狱,不待详报,死伤者甚多。今后宜勿听妄指,果有赃证,御史、
按察司会审,方许论决。若未审录有伤死者,毋得准例升赏。”是年,出死囚以下无数。
九年,山东副使王裕言:“囚狱当会审,而御史及三司官或逾年一会,囚多瘐死。往者
常遣御史会按察司详审,释遣甚众。今莫若罢会审之例,而行详审之法,敕遣按察司官
一员,专审诸狱。”部持旧制不可废。帝命审例仍旧,复如详审例,选按察司官一员与
巡按御史同审。失出者姑勿问,涉赃私者究如律。成化元年,南京户部侍郎陈翼因灾异
复请如正统例。部议以诸方多事,不行。八年,乃分遣刑部郎中刘秩等十四人会巡按御
史及三司官审录,敕书郑重遣之。十二年,大学士商辂言:“自八年遣官后,五年于兹,
乞更如例行。”帝从其请。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审。即于是年遣部寺官分行天下,
会同巡按御史行事。于是恤刑者至,则多所放遣。嘉靖四十三年,定坐赃不及百两,产
绝者免监追。万历四年,敕杂犯死罪准徒五年者,并两犯徒律应总徒四年者,各减一年,
其他徒流等罪俱减等。皆由恤刑者奏定。所生全者益多矣。初,正统十一年,遣刑部郎
中郭恂、员外郎陆瑜审南、北直隶狱囚,文职五品以下有罪,许执问。嘉靖间制,审录
官一省事竣,总计前后所奏,依准改驳多寡,通行考核。改驳数多者听劾。故恤刑之权
重,而责亦匪轻。此中外法司审录之大较也。
    凡刑部问发罪囚,所司通将所问囚数,不问罪名轻重,分南北人各若干,送山东司,
呈堂奏闻,谓之岁报。每月以见监罪囚奏闻,谓之月报。其做工、运炭等项,每五日开
送工科,填写精微册,月终分六科轮报之。凡法官治囚,皆有成法,提人勘事,必赍精
微批文。京外官五品以上有犯必奏闻请旨,不得擅勾问罪。在八议者,实封以闻。民间
狱讼,非通政司转达于部,刑部不得听理。诬告者反坐,越诉者笞,击登闻鼓不实者杖。
讦告问官,必核实乃逮问。至罪囚打断起发有定期,刑具有定器,停刑有定月日,检验
尸伤有定法,恤囚有定规,籍没亦有定物,惟复仇者无明文。
    弘治元年,刑部尚书何乔新言:“旧制提人,所在官司必验精微批文,与符号相合,
然后发遣。此祖宗杜渐防微深意也。近者中外提人,止凭驾帖,既不用符,真伪莫辨,
奸人矫命,何以拒之?请给批文如故。”帝曰:“此祖宗旧例,不可废。”命复行之。
然旗校提人,率赍驾帖。嘉靖元年,锦衣卫千户白寿等赍驾帖诣科,给事中刘济谓当以
御批原本送科,使知其事。两人相争并列,上命检成、弘事例以闻。济复言,自天顺时
例即如此。帝入寿言,责济以状对,亦无以罪也。天启时,魏忠贤用驾帖提周顺昌诸人,
竟激苏州之变。两畿决囚,亦必验精微批。嘉靖二十一年,恤刑主事戴楩、吴元璧、吕
颙等行急失与内号相验,比至,与原给外号不合,为巡按御史所纠,纳赎还职。
    成化时,六品以下官有罪,巡按御史辄令府官提问。陕西巡抚项忠言:“祖制,京
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闻,不得擅勾问。今巡按辄提问六品官,甚乖律意,当闻于朝,命
御史、按察司提问为是。”乃下部议,从之。凡罪在八议者,实封奏闻请旨,惟十恶不
用此例。所属官为上司非理凌虐,亦听实封径奏。军官犯罪,都督府请旨。诸司事涉军
官及呈告军官不法者,俱密以实封奏,无得擅勾问。嘉靖中,顺天巡按御史郑存仁檄府
县,凡法司有所追取,不得辄发。尚书郑晓考故事 ,民间词讼非自通政司转达,不得
听。而诸司有应问罪人,必送刑部, 各不相侵。晓乃言:“刑部追取人,府县不当却。
存仁违制,宜罪。”存仁亦执自下而上之律,论晓欺罔。乃命在外者属有司,在京者属
刑部。然自晓去位,民间词讼,五城御史辄受之,不复遵祖制矣。
    洪武时,有告谋反者勘问不实,刑部言当抵罪。帝以问秦裕伯。对曰:“元时若此
者罪止杖一百,盖以开来告之路也。”帝曰:“奸徒不抵,善人被诬者多矣。自今告谋
反不实者,抵罪。”学正孙询讦税使孙必贵为胡党,又讦元参政黎铭常自称老豪杰,谤
讪朝廷。帝以告讦非儒者所为,置不问。永乐间定制,诬三四人杖徒,五六人流三千里,
十人以上者凌迟,家属徙化外。
    洪武末年,小民多越诉京师,及按其事,往往不实,乃严越诉之禁。命老人理一乡
词讼,会里胥决之,事重者始白于官,然卒不能止,越诉者日多。乃用重法,戍之边。
宣德时,越诉得实者免罪,不实仍戍边。景泰中,不问虚实,皆发口外充军,后不以为
例也。
    登闻鼓,洪武元年置于午门外,一御史日监之,非大冤及机密重情不得击,击即引
奏。后移置长安右门外,六科、锦衣卫轮收以闻。旨下,校尉领驾帖,送所司问理,蒙
蔽阻遏者罪。龙江卫吏有过,罚令书写,值母丧,乞守制,吏部尚书詹徽不听,击鼓诉
冤。太祖切责徽,使吏终丧。永乐元年,县令以赃戍,击鼓陈状。帝为下法司,其人言
实受赃,年老昏眊所致,惟上哀悯。帝以其归诚,屈法宥之。宣德时,直登闻鼓给事林
富言:“重囚二十七人,以奸盗当决,击鼓诉冤,烦渎不可宥。”帝曰:“登闻鼓之设,
正以达下情,何谓烦恼?自后凡击鼓诉冤,阻遏者罪。”
    凡讦告原问官司者,成化间定议,核究得实,然后逮问。弘治时,南京御史王良臣
按指挥周恺等怙势黜货,恺等遂讦良臣。诏下南京法司逮系会鞫。侍郎杨守随言:“此
与旧章不合。请自今以后,官吏军民奏诉,牵缘别事,摭拾原问官者,立案不行。所奏
事仍令问结,虚诈者拟罪,原问官枉断者亦罪。”乃下其议于三法司。法司覆奏如所请,
从之。洪武二十六年以前,刑部令主事厅会御史、五军断事司、大理寺、五城兵马指挥
使官,打断罪囚。二十九年,并差锦衣卫官。其后惟主事会御史,将笞杖罪于打断厅决
讫,附卷,奉旨者次日覆命。万历中,刑部尚书孙丕扬言:“折狱之不速,由文移牵制
故耳。议断既成,部、寺各立长单,刑部送审挂号,次日即送大理。大理审允,次日即
还本部。参差者究处,庶事体可一。至于打断相验,令御史三、六、九日遵例会同,余
日止会寺官以速遣。徒流以上,部、寺详鞫,笞杖小罪,听堂部处分。”命如议行。
    凡狱囚已审录,应决断者限三日,应起发者限十日,逾银计日以笞。囚淹滞至死者
罪徒,此旧例也。嘉靖六年,给事中周郎言:“比者狱吏苛刻,犯无轻重,概加幽系,
案无新故,动引岁时。意喻色授之间,论奏未成,囚骨已糜。又况偏州下邑,督察不及,
奸吏悍卒倚狱为市,或扼其饮食以困之,或徙之秽溷以苦之,备诸痛楚,十不一生。臣
观律令所载,凡逮系囚犯,老疾必散收,轻重以类分,枷杻荐席必以时饬,凉浆暖匣必
以时备,无家者给之衣服,有疾者予之医药,淹禁有科,疏决有诏。此祖宗良法美意,
宜敕臣下同为奉行。凡逮系日月并已竟、未竟、疾病、死亡者,各载文册,申报长吏,
较其结竟之迟速,病故之多寡,以为功罪而黜陟之。”帝深然其言,且命中外有用法深
刻,致戕民命者,即斥为民,虽才守可观,不得推荐。
    凡内外问刑官,惟死罪并窃盗重犯,始用拷讯,余止鞭扑常刑。酷吏辄用挺棍、夹
棍、脑箍、烙铁及一封书、鼠弹筝、拦马棍、燕儿飞,或灌鼻、钉指,用径寸懒杆、不
去棱节竹片,或鞭脊背、两踝致伤以上者,俱奏请,罪至充军。
    停刑之月,自立春以后,至春分以前。停刑之日,初一、初八、十四、十五、十八、
二十三、二十四、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凡十日。检验尸伤,照磨司取部印尸图一幅,
委五城兵马司如法检验,府则通判、推官,州县则长官亲检,毋得委下僚。
    狱囚贫不自给者,洪武十五年定制,人给米日一升。二十四年革去。正统二年,以
侍郎何文渊言,诏如旧,且令有赃罚敝衣得分给。成化十二年,令有司买药饵送部,又
广设惠民药局,疗治囚人。至正德十四年,囚犯煤、油、药料,皆设额银定数。嘉靖六
年,以运炭等有力罪囚,折色籴米,上本部仓,每年约五百石,乃停收。岁冬给绵衣裤
各一事,提牢主事验给之。
    犯罪籍没者,洪武元年定制,自反叛外,其余罪犯止没田产孳畜。二十一年,诏谋
逆奸党及造伪钞者,没赀产丁口,以农器耕牛给还之。凡应合钞劄者,曰奸党,曰谋反
大逆,曰奸党恶,曰造伪钞,曰杀一家三人,曰采生拆割人为首。其《大诰》所定十条,
后未尝用也。复仇,惟祖父被殴条见之,曰:“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而子孙擅杀行
凶人者,杖六十。其即时杀死者勿论。其余亲属人等被人杀而擅杀之者,杖一百。”按
律罪人应死,已就拘执,其捕者擅杀之,罪亦止此。则所谓家属人等,自包兄弟在内,
其例可类推也。
    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在外者奏决单于
冬至前,会审决之。正统元年,令重囚三覆奏毕,仍请驾帖,付锦衣卫监刑官,领校尉
诣法司,取囚赴市。又制,临决囚有诉冤者,直登闻鼓给事中取状封进,仍批校尉手,
驰赴市曹,暂停刑。嘉靖元年,给事中刘济等以囚廖鹏父子及王钦、陶杰等颇有内援,
惧上意不决,乃言:“往岁三覆奏毕,待驾帖则已日午,鼓下仍受诉词,得报且及未申
时,及再请始刑,时已过酉,大非刑人于市与众弃之之意。请自今决囚,在未前毕事。”
从之。七年定议,重囚有冤,家属于临决前一日挝鼓,翼日午前下,过午行刑,不覆奏。
南京决囚,无刑科覆奏例。弘治十八年,南刑部奏决不待时者三人,大理寺已审允,下
法司议,谓:“在京重囚,间有决不待时者,审允奏请,至刑科三覆奏,或蒙恩仍监候
会审。南京无覆奏例,乞俟秋后审竟,类奏定夺。如有巨憝难依常例者,更具奏处决,
著为令。”诏可。各省决囚,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史审决。弘治十
三年,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凡有大庆及灾荒皆赦,然有常赦,有不赦,有特赦。十恶及故犯者不赦。律文曰:
“赦出临时定罪名,特免或降减从轻者,不在此限。”十恶中,不睦又在会赦原宥之例,
此则不赦者亦得原。若传旨肆赦,不别定罪名者,则仍依常赦不原之律。自仁宗立赦条
三十五,皆杨士奇代草,尽除永乐年间敝政,历代因之。凡先朝不便于民者,皆援遗诏
或登极诏革除之。凡以赦前事告言人罪者,即坐以所告者罪。弘治元年,民吕梁山等四
人坐窃盗杀人死,遇赦,都御史马文升请宥死戍边,帝特命依律斩之。世宗虽屡停刑,
尤慎无赦。廷臣屡援赦令,欲宥大礼大狱暨建言诸臣,益持不允。及嘉靖十六年,同知
姜辂酷杀平民,都御史王廷相奏当发口外,乃特命如诏书宥免,而以违诏责廷相等。四
十一年,三殿成,群臣请颁赦。帝曰:“赦乃小人之幸。”不允。穆宗登极覃恩,虽徒
流人犯已至配所者,皆许放还,盖为迁谪诸臣地也。
    有明一代刑法大概。太祖开国之初,惩元季贪冒,重绳赃吏,揭诸司犯法者于申明
亭以示戒。又命刑部,凡官吏有犯,宥罪复职,书过榜其门,使自省。不悛,论如律。
累颁犯谕、戒谕、榜谕,悉象以刑,诰示天下。及十八年《大诰》成,序之曰:“诸司
敢不急公而务私者,必穷搜其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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