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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4-明天会怎样-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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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去,罪犯还有些就义的感觉。斩首的处决方法可以令人想起国王身首异处的情景,一时间,被处死刑的人可以把自己比作君主,他的头被猛地砍下。死刑的历史从古代把观看酷刑当作极大乐趣过渡到消除罪犯的痛苦(断头台),然后直到消除死亡的过程。行刑的情景消失了,但有人想通过电视将死刑的过程录制下来。这证明患窥视癖和暴露癖的还大有人在。不过,现在处死的行为通过借助于医学手段正趋向于消失,也就是说消除了伴随行刑时的恐怖行为。不管什么形式的恐怖行刑都是一种可耻的行为。    
    德:您说“消除痕迹”。这是个涉及到葬礼的大问题。比如在古希腊,在苏格拉底或柏拉图时期,死刑盛行。甚至有些名人也被处以死刑。有些罪行特别严重的人,尸体被从城墙上扔到外面去,使他们失去举行葬礼的权利。当今,美国的情况有点正相反。人们声称尊重被处死的人,特别是在死刑率很高的州,如得克萨斯州。在行刑前,罪犯可以留言,他的话被打印出来,登在因特网上,所以美国网上有个遗嘱汇编。罪犯的遗嘱得到尊重,他的尸体交给家属。所以,死刑的痕迹并没有消除。谈到美国执行死刑的视听档案问题,那可说来话长了。    
    卢:我觉得死刑还挺有市场,甚至让有些人着迷,但死刑已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另外,在执行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的“假罪犯”被处决,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这些人犯了罪。所有误判—其中美国最严重—和处决都充分说明死刑的“非正常”特性。我想如果美国废除死刑的话,那将不是政策方面的原因,如您所说,而是因为一些次要的理由。那是一种伪善的行为,不是原则的改变,而是出于实用主义的目的,比如害怕杀害无辜者,因为罪犯可能是精神病患者;或可能的确是杀人犯,但属于社会歧视的受害者(黑人、性偏移者、同性恋者等)。罗贝尔·巴丹泰在他于1981年发表的关于废除死刑的讲话中指出,第五共和国的那些最后被判处死刑的人其实都不应该处死,他们可能是无辜的,可能是精神病患者,可能是残疾人……    
    德:确实,在美国,越来越多的人对死刑表示焦虑。但他们并不反对死刑政策,而是谴责大量的“错案”,这些错案使许多人不明不白地在极不公平的情况下被处决。也许有必要列举一些数字。目前,有67个国家彻底废除了死刑,13个国家废除了触犯公共法律罪犯的死刑,也就是说废除了非政治犯的死刑(这又涉及到那个老问题:是否所有犯罪从本质上讲都是非政治犯,比如沃尔特·本雅明所说的“要犯”们所犯下的“重罪”,他们威胁国家法律基础,任何触犯法律的事情都做。另外我还想举穆米阿·阿布·贾迈勒的例子,他一直要求获得政治犯的身份)。24个国家虽然没有废除死刑法律,但已停止执行死刑(事实上,这些国家10年来没有执行过任何死刑)。总体上说,占世界总数一半以上的国家—共108个—从法律上或行动上废除了死刑,87个国家还保留死刑。    
    1979年以来,每年都有两至三个国家废除死刑,壮大了废除死刑国家的阵容。1999年,东帝汶、乌克兰、土库曼斯坦完全废除了死刑,立陶宛废除了非政治犯死刑。1999年,1 813人在31个国家被处决,大约4 000人在63个国家被判处死刑。国际大赦公布了这些数字,并从地缘政治的角度提供了一些细节,我们认为这些细节更重要(这里列举的并不仅仅是一些数字,其中有一个量变的概念,数量正在朝着积极的方向转变,我想引用一句康德常用的话,叫做“超越感受界限”,目前死刑问题正在“超越感受界限”,甚至正在升华)。    
    197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宣布,执行死刑与两条宪法修正案相悖:一条是关于反对歧视的修正案,另一条是关于反对非正常的残酷惩罚措施的修正案。从那时起,执行死刑被联邦最高法院视为“非正常的残酷惩罚措施”。死刑实际上已被终止。    
    美国并没有从原则上废除死刑,但终止了执行死刑。所以从1972年到1977年间,美国没有执行一例死刑。没有任何一个州违反联邦最高法院的禁令。但有些人提出反对,认为此项决定缺乏民主,因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指定的,而不是由选举产生的。芝加哥的一位法律教授认为,一个民主的政府不应该违背“民意”,而“民意”支持死刑。我不同意这些观点,因为议会民主并不服从民意,而是服从选举多数派的意见。法国议会废除死刑就违背了多数民众的意见,也许是全民公决(如果举行的话)的结果。我想问这些美国人:你们怎样解释最高法院于1972年终止死刑的决定呢?那不是一个民主的机构吗?答复将是“不是”,这令我深思。我觉得,如果有一天,美国废除了死刑制度,那将是渐进式的,一个州一个州地进行,一个案件一个案件地来,并不是一个联邦法院的决定就能解决问题的。    
    1977年后,有些州认为与电椅、绞刑和毒气室相比,注射死亡既不残酷也不算非正常,于是又恢复了死刑。联邦最高法院只得让步。在有些州,比如得克萨斯州,死刑数量猛增,尤其是共和党总统候选人乔治·W·布什任州长期间。    
    再回到您刚才说的错案问题。种种迹象表明美国人的危机感正在增加,特别是在国际舆论的压力面前。    
    比如,在美国的伊利诺伊州,人们发现13个被判处死刑的犯人实际上是无辜的。他们被监禁在严加看守的地方,这在几十年来都是少有的现象。事情偶然被一所位于埃文斯顿的新闻学校的教师和学生得知,他们发现了许多疑点。于是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复查,发现13个死刑犯是无辜的。伊利诺伊州州长是个受人尊重的共和党人,虽然他支持死刑制度,但立即决定死刑免于执行。他说:“如果这么多的人无辜被害,这么多的死刑犯是错误判决的受害者,那么我将废除死刑。”    
    最近,在访问美国期间,我看了一个电视节目,13个被错判死刑的人都出现在电视上:他们当中12个是黑人,1个是白人。他们讲述了在监狱中度过的漫长岁月,以及他们的无罪释放。但这些人没有得到任何补偿,只有一个人在经过法律诉讼后才获得了赔偿。他们找不到工作,仍被怀疑,尽管他们已被宣布无罪。美国有许多严重的错案导致无辜的人被判死刑。目前美国整个的司法体制有待“检查”。    
    布什很出名,其原因之一是他从不赦免任何人。在同一台电视节目中,有人问他:“您是否认为在得克萨斯州,您拒绝赦免的人都是罪犯呢?”他平静地回答:“对,在得克萨斯州,他们都是罪犯。”    
    每当我在纽约、芝加哥或加利福尼亚的厄文演讲时,总是以文字新闻和电视对死刑问题的分析作为演讲的开场白。我想起了其中的一个著名案例:一个女护士模仿法律处死的方法(注射致死)杀死了她的两个孩子。为了能“与两个孩子会合”,她拒绝特赦,并要求她自己也被注射处死。她被处死了。经过判定,她可能精神正常。    
    卢:美国有一条法律与我国刑法第122。1条(旧刑法第64条)相似,该条款可以使精神不正常的人免于死刑。您刚才所举的例子表明那是一种严重的倒退。因为在废除死刑的国家里,关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法律条款已经修改。旧刑法第64条旨在使患有精神病的罪犯免于绞刑。今天类似的条款已经没必要了,旧刑法第64条也不存在了。相应地,如果精神病患者杀人,他将受到各种治疗(包括精神分析),以便使他了解行为的严重性。即使精神病患者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他也应该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所认识。因此需要对他进行治疗,使他恢复理智。    
    德:不管犯罪是因为“智障”,还是因为年龄小(但年龄的概念是什么?是理智年龄吗?根据不同的情况,一个人可以有多种年龄。在讨论会上,我们对这个问题讨论了很长时间),美国在执法方面显得越来越严厉,有时甚至违反了国际法。他们越来越不重视罪犯的智障因素和低龄因素。    
    关于“是否看到行刑或者说行刑的惨状”的问题,福柯希望逐步使人们看不到行刑的行为。事实是,人们在看不到行刑行为的同时,却看到了越来越多的有关死刑的电影和电视片。这些影视作品以废除死刑为借口,详尽地向人们展示了行刑乃至行刑的全过程,直至最后一刻。与观看行刑的不同只不过是看到的时间被推迟了。传媒的发展要求我们不能只谈不亲眼看到的问题,而且要谈观看方式的改变问题。行刑的过程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在世界范围内被“观看”。这引起了无数的争论和论战。死亡的幽灵无所不在,到处是葬礼和悲哀的景象。(我在《马克思的幽灵》中提到了这种景象。在本书的前几章中,我也讲到过有关幽灵或鬼魂的话题。类似的内容贯穿于我所写的大部分文章中,因为这个话题与死刑和冤案有联系。)    
    


第二部分第8章 死刑(4)

    卢:我们的精神世界实际上被许多有关幽灵和鬼魂的影视作品占领了。难怪有人把我们这个全球化的世界称作幽灵的世界。但葬礼还是有重要意义的,这是对死者寄托哀思的必要方式。不过葬礼也有些令人恐怖,我们好像被死神控制住了,如同拉康描述的那样,死去的人似乎又“真正”地回到我们身边,令人精神惶恐,不胜悲哀。    
    德:是这样。在当今世界,幽灵似乎已成为无处不在、挥之不去的梦魇。这是文艺作品、模仿技术的结果,是葬礼的必然后果。因为葬礼并不是一般的活动,而是一项与死人相关联的活动。但真正的葬礼是不可能实现的,所谓成功的葬礼就是没有实现的葬礼。因为成功的葬礼应该是活着的人与死去的人融为密不可分的一体。活着的人不承认对方已死、已与自己分离的事实,将死者融入自己的体内,以永远拥有死者,不让他离开自己。但葬礼则是让死人永远地消失,如果葬礼真的实现了,那就是活人对死人的不忠。    
    如同外来移民与当地社会相互融合一样,这种“葬礼效应”并不承认死亡,以便延缓对方的离去。活人对死者的忠诚表现在既要举办葬礼,又不让葬礼真正地实现。举行葬礼时,活人把死者融入自己的体内,与自己生活在一起。所以活人并不希望葬礼真正实现,因为葬礼要把死人与活人分开。对方确实是无法挽回地死去了,但活人要把死者变成自身的一部分,与自己合为一体,希望通过葬礼延缓或否定对方的死亡。    
    卢:我觉得不能说葬礼实现了就是对死者的不忠。相反,活人可以通过葬礼产生对死者永久的怀念。越是喜爱死者就越要把葬礼办好,把对死者的爱化成思念,这是对死者的忠诚。而通过对那些令人憎恶的人的葬礼,人们把对他的憎恶变成记忆。    
    德:您说得对,但如果说永远怀念死去的亲人,实际上等于背叛,因为总有忘记的时候。应该忘记死者,就如同我所说过的,为了防止好东西变质,现在“必须要吃好”。忠诚实际上是不忠诚。    
    卢:“忠诚即不忠”或成功的葬礼即不能实现的葬礼等说法使人想起悲伤的两重性:它既是创造又是破坏的根源。但我也想起了您说的宽恕。为什么要“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人”呢?而且他们本人也没要求宽恕。    
    德:我并没有说必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人,我只是建议分析一下我们所继承的宽恕的概念。这又是一个继承问题。这种继承同时带有犹太教、天主教、伊斯兰教的色彩,基督教的痕迹也很明显。对于宽恕有两种对立的逻辑。一种普遍的逻辑是对宽恕赋予条件:只有在罪犯请求宽恕的时候才宽恕他。前提是罪犯承认错误,表示忏悔,并愿意改邪归正。从某种意义上讲,他已经洗心革面了。在这种情况下,罪犯是用忏悔和改过自新来换取宽恕的,这是一种有条件的宽恕。    
    第二种宽恕虽然存在,但无代表性,甚至可以说是特殊的情况(是宽恕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那是一种高尚的和无条件的宽恕。不管罪犯的态度如何,我都宽恕他,哪怕罪犯不请求宽恕,甚至他不忏悔自己的错误。我是把他作为在押的罪犯来宽恕他。我宽恕他,因为他是罪犯。这两种逻辑相互矛盾,也相互竞争,但这两种逻辑都属于我们继承下来的传统,一种比较明显,一种比较含蓄,不易被发觉。    
    在研究纯粹的宽容态度和纯粹的慈善态度时,我主张去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如果我宽恕那些可以宽恕的事,那就不叫宽恕了,这太容易了。宽恕已经忏悔的人和他所犯的错误,就好比宽恕那些并不是罪犯的人和不是罪行的事情。宽恕的真正“意思”是宽恕那些不可宽恕的事情和不请求宽恕的人。这是对宽恕概念的一种符合逻辑的分析。宽恕应该是名副其实的、高尚的、胸怀大度的。    
    卢:对于有条件的宽恕,您说得有理,从某种意义上讲,废除死刑属于此类宽恕,不仅宽恕了精神病死刑犯人,而且宽恕了所有死刑犯人。我想有一天可以考虑废除那些代替死刑的刑罚,即“终生监禁”,一生没有出狱的可能。也许不能实际地废除,但可以研究这种做法的可能性。终生监禁的对象主要是一些杀人惯犯、无法控制杀人欲望的杀人犯和无意识杀人犯。这些人被认为是极为危险的罪犯。然而,我觉得当死刑不存在时,终身监禁罪也应废除,如果不是事实上废除,至少应该在原则上废除。不管怎样应该对这项法律进行重新审议。但现在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死刑的废除加大了终生监禁犯人的数量。我寻思是否有一天,我们大家会有这样的想法—几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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