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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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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置证人于狼狈不堪无以服人的境地,最厉害的一手莫过于点出其证言的前后矛盾性。这就需要律师提出适当的问题,直到你为一个重要的问题奠定了雄厚的基础以后,才能提此问题,否则就只是一种冒险,因为先前问题作为基础,才会当问题触及不实时,证人既无法否认,又无法做出解释。运用一封信的正确方法,就应该首先让证人平静地重述他在直接证言中所作的陈述,而这一陈述与他的信的内容却是互相矛盾的。然后突然改变你对他的整个态度,把信出乎意料地展示在他面前。一般情况下,律师对证人询问的重点,应当是以下几个方面:
  1。审判人员、公诉人没有问及,或者虽已问及但问得笼统,回答也含糊不清,而且对于辩护意见又具有意义的问题;
  2。证人证言说得不清、不全的问题;
  3。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需要明确的问题;
  4。需要以发问查清证人与被告人、被审人之间有无利害恩怨关系,证人是否与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证人是否受外力影响或者屈从某种压力等的问题;
  5。证人对被告人的行为是亲眼所见,还是道听途说,以及证人本身的感觉能力、识别能力、记忆能力的可靠性程度,当时的客观情况对证人的视听有无影响;
  6。证人与证人之间的证言不一致,有矛盾的问题,等等。
  二、交叉询问的技巧
  交叉询问要发挥其应有的效用,还要注意一些细节性问题。首先,要做一些细致的准备工作。不管审理前你收到的是不是书面证言,在准备交叉询问之前,对方案件各个方面的情况,你都应有起码的了解,也就是说,必须全面了解证人证言所固有的假设、估算乃至研究。一般来说,这些情况在证言中是不会得到解释的。这些基本材料往往是证人陈述中引起争议的部分。为了在交叉询问中对这些基本情况进行攻击,你得在审理开始前,早就找到它们,并对之进行评析。如果在交叉询问中第一次发现它们,则将设法考察。针对证人证言的要点,可申请专家鉴定其正确性,如在折旧率诉讼中,一个财会专家可以为你提供一个具体的模式来为公司预测应获的利益。以此,你即可决定是否将该要点归为你将询问的内容。一旦所有的要点都得到透彻的理解,就能设立交叉询问的目标。大多数证言是由个人提供的,这些人不仅可在其学术领域独挡一面,而且在出庭作证方面,也有一技之长。在为交叉询问确立目标时,必须评估每一证人的相对能力。同一个询问,对一个证人进行,可能硕果累累,而对另一个证人进行,则可能有害无益。大多数证言中是以理性分析或者间接经验为基础的。交叉询问所能取得的成就主要取决于分析或者研究的价值。由一个务实的专家进行的客观的卓有成效的研究,对期望很高的交叉询问是不利的。但是,如果证言是以判断为基础的,尽管这一证言非常出色,确定一下证言的主观价值,至少也是值得的。根据证人在其表述中以其假设的描述,你可以在他的研究和你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之间建立一种和谐的关系。如果证言是以一个值得怀疑的理论为基础或者是由一个能力较低下的证人提供的,那么交叉询问就会更加顺利的进行。但是,律师应该考虑是否能够通过质疑证言或者辩驳证言,或者通过二者来找出对立方的弱点。
  总之,在开始交叉询问之前,你要做好充分的准备,根据本方能力及观点的长短,预测对每一个潜在问题所进行的整个辩论。
  其次,律师应选择适当时机开始交叉询问,适时终止询问。交叉询问的第一个问题对审判员来说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头几个问题是用证人的不一致陈述来和证人对质的最好时机。如果在涉及证人的可靠性方面取得大成功,审判员则会倒向你一方。再者,证人可能担心你对其所有的回答都能提出质疑,敌对某些你没有准备好反驳的问题,他也许会如实相告。交叉询问的主要目的是获取对案件本方有利的承认。如果获得了足够的有利承认,就没有必要运用先前不一致证言,也就没必要增加额外的问题。因为这些额外的问题可能会遭到证人乃至审判员的抗议,况且不一致证言的至关重要性可以在终局辩论中进行详细的解释。而如果在交叉询问中提一些旨在增加份量的额外问题,对手也许会被迫在再次询问中寻求对这种不一致性进行解释。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对向证人作出的有关他的两个相互矛盾的陈述,哪一个是真的交叉询问,该实行怎么样的控制,得由法官进行正确裁量。这种交叉询问的目的是确定事实,如果通过直接询问先前证言真实与否也能够促使该目的的实现,那么就可以允许进行这种交叉询问。”第三,律师的询问,对不同的证人根据不同的需要,应采用不同的提问策略。有时可单刀直入,有时可迂回曲折,有时可步步紧逼,有时可声东击西。无论采取何种策略,目的都是为获取自己所需要的证据。发问的方法一般有:
  1。正面问。律师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掌握得很清楚,对于庭审发问的回答有十分把握的,适宜于直截了当、不绕弯子地发问。
  2。绕着问。有的发问内容,在于揭露被问人的不实之词或者伪证,不宜于过早暴露发问意图。为了使被询问人丧失事先的设防和警觉或是为了缓解被询问人的对立情绪,从先问外围话,不直接从关键性的情节入手,让被询问人在不知不觉中谈出真实的情况。有时还应当让作虚假陈述的被询问人,按照他原来的思路,一一肯定其虚假陈述中的某些详细情节,最后一举揭穿其虚假性。
  3。连着问。有的发问为了获得真实的回答,可以采取由远及近、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此及彼的方法,步步设卡,层层发问。问话速度要快,跟得要紧,像连珠炮似的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问,打扰被询问人事先的某种设防,不给其过多的思考时间,使其在回答问题中说出真实情况。4。反问。在法庭调查中,如果出现了证明虚假、前后矛盾的情况,而有损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时,律师就可用反问的方式发问,让被询问人在反问之下作出解释,使其矛盾的、虚假的证明暴露于法庭。
  5。非诱供性的提示问。由于庭审时间与案件事实发生的时间相隔较长,如果被询问人对某一事实回忆不起或记忆不准确,就可采取提示性发问,便于被询问人回忆起当时的准确情况。也可将审判人员审问中疏漏的有利于本方的情节向被询问人提出。
  6。重复问。对于被询问人因某种因素,对律师所提出的问题难以清楚、准确地进行意思表达的,必须耐心地、重复地发问,让被询问人能听得明白,不至于答非所问。
  律师发问的目的之一,就是要让被问人通过当庭回答的方式,来陈述某个问题,证实某个问题,或者谈出对某个问题的看法。要获得被问人准确的回答,律师发问的本身就应该准确、清楚。因此,辩护人的发问就应该避免或者说禁忌一些问题的出现。如:问话不通俗、问语含混、问语复杂、问话很长、同时提出一连串问题、发问内容与案件没有关系、不需要的重复发问,等等。
  第四,在交叉询问中,要注意一般的规则,而一些额外的规则将是有备无患的。
  1。让在采证中获得的所有相关的材料进入法庭记录。在大多数情况下,交叉询问涉及的是采证时获得的材料。当然询问时应必须让该类材料进入法庭记录。
  2。使用专家论断。富有经验的专家乃是无价之宝,他们不仅能够向律师提出有用的见解供质疑对方证人之用,而且在模拟交叉询问当中,他们还能够充当很好的角色,如果他们能避开你的问题的锋芒,那么他们也许能够避开对方律师所提问题的锋芒。因此交叉询问一开始,律师就应根据专家所提建议,充满信心地询问证人。
  3。不要为强调而重复某一论点。重复不仅使审判员烦燥,而且会无可避免地给了证人一个机会来削弱你的论点的效力。
  4。要让询问有节奏感。富有经验的证人在每个回答之后都会停顿。这样,他们既可准备回答以使必要的停顿不引人注意,又能事先预测律师的下一个问题。结果,许多律师发现,交叉询问尚未结束,他们的思路就给打乱了。针对此,律师就应或者快速提问以打乱证人的节奏,或者先提一个或几个非常简单的问题,然后每次证人停顿,你就看着法官或对方律师。在这种情况下,一些证人会觉得被迫迅速回答。
  5。控制证人。通常,证人会主动提供信息,出奇不意地打乱律师的步骤。此时,就需要律师采取一些可以采取的手段来控制事态的发展。如在界定某些术语来向法院作出解释时,应主动由律师提供,作为询问的一部分,并问证人是否同意。解释应由律师实施,并由证人予以认证。此外,律师可以快速地转移话题,打乱证人的节奏,使其不得不按律师的步律进行。6。保持审判员的兴趣。一些律师把对其询问至关重要的东西留给辩驳证言或者辩护状。但是律师应当竭尽全力让审判员觉得询问和谐而有趣。通过简化复杂的论点,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及定时转向审判员并在询问中以目传神,就能达到这一目标。
  7。别忘了争取在交叉询问中取胜的目的。要牢牢地围绕此中心而运作。本方的证人也是会遭到对方的交叉询问,为此,你也需做充分的思想和实际准备。双手准备,才能确保你万无一失。
  在审理过程中,交叉询问也许是诉讼中最精彩的方面,因为它是最难预测的。作为律师,在安排和审理案件上,律师和审判员要携手同行,使问题明朗化的交叉询问是倍受欢迎的。对于勤勉而又脚踏实地的律师,在审判员面前进行的交叉询问将会使你硕果累累,给你以最大的好处。第五节针锋相对击中要害
  一、针锋相对法
  论辩是短兵相接的近战,一刀一枪,都需我们认真对待。放过一方,忽略某点,往往就会吃亏,论辩可能败北。所以,在论辩中很重要的一个方法就是要针锋相对,将对方提出的问题,毫不留情地揭穿,逐条地加以驳斥。针锋相对,顾名思义,就是针对论辩对方的辩术,组织最有力的反攻,以加大两者的反差,形成鲜明的对照,获得最大的感染力。针锋相对是针尖对针尖的比喻,律师在法庭辩论时,针对起诉书、对方的发言、答辩状中的论证、论点或论据方面出现的错误或推理上的缺陷,进行反驳并得出否定结论。针锋相对并不是针对所有论点、所有事实全部一一进行反驳的全面开花战术,而是抓住关系本方合法利益的主要问题进行反驳。因而,针锋相对的含义不仅是指双方辩论的论点针锋相对,各执一端;也包含着双方辩论的态势和方法是针锋相对的。
  针锋相对法常用于对案件事实或适用法律上有着矛盾意见,如事实或证据不确,定性不当,指控或者证据本身的不同等等。比起其它辩论方法来讲,针锋相对有以下特点:
  1。双方辩论的问题集中、明确、针对性强,有利于从辩论中找到正确答案,从而给法庭作出正确裁决以参考。
  2。观点对比鲜明,双方辩论的对抗性强,争辩激烈,没有回旋的余地,能够有针对性地为解决案件的性质,为定案拨开迷雾。
  3。既需要辩论双方事前有充分的准备,也需要作好临场发挥,方能辩明事理、分清责任。如果一方准备不充分,所提出的论据不足,理由不实,就很难取得成功。只好避其锋芒,另用其它方法。
  在法庭辩论中,针锋相对的方法多种多样:
  ——相对提问。对方提问,有其用意,你必须相对问之。
  ——相对举证。对方举证,有其用场,你必须相对举之。
  ——相对造势。对方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去创造有利于己方的形势,你必须相对造之。
  ——相对答辩。针对对方的论点,或论据或论证方法的错误、纰漏,相对辩之。等等。
  针锋相对是针对对方的弱势,面对面地、直接地加以辩驳。要抓准对方议论错误的要害,“蛇打七寸”,才能“仅以一击,给予致命的创伤”;摸清对方立论的根据加以驳斥,才能“针尖对麦芒”,“对”得起来,辩得有味,否则,也许是你一句,我一句,辩来辩去搔不着痒处。另外,要注意论或驳的严密,不要给对方留下可乘之隙,否则也“对”不起来,只会陷入无谓纠缠的沼泽。
  而抓往对方要害,给以致命的一击,在形式上,存在着各种不同观点,既可开门见山,一针见血,也可指桑骂槐,鞭辟入里。但要注意的是,对于论辩对方提出的许多理由、根据,要善于抓住一两点最关键的来分析,在反驳时应集中“火力”猛攻这关键点、要害处、而不要面面俱到,分散兵力。能不能抓住问题的关键点、要害处,是运用“针锋相对,击中要害”成功的条件。因此,在运作时,要善于去粗取精、去伪存真,识别假象,去枝节找主干,这样才能在论辩中以“一击”去“致命”。在一次法庭的论辩中,辩护人对某司机交通肇事一案提出辩护意见时说:“铁路交叉口有弯道,有拨道房,又有树木,夜间行车不易瞪望,无法预料,不应负刑事责任。”显然,摆出众多的客观原因主要是为当事人开脱罪责。对此,公证人一方面承认事实的客观存在,另一方面明确指出:“不易了望并不是不能了望,司机应该特别注意了望,严格按照交通规则规定的那样做:通过交通路口时,一看二慢三通过,以及看不清火车动向不走。这次事故的发生就是因为他违反了这一规定,疏忽大意造成的。因此,辩护人的论点是难以成立的。”这里,公诉人的反驳,也是运用此法,抛开是不是不易了望的枝节问题,从而说明前者与事故没有主要的、直接的联系,后者是事故发生的直接的、主要的原因,顺理成章地指出了结论。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也应有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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