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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口才-第2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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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是有的时候,在辩论的时候,双方似乎都忘记了理智,纯是受着感情的支配。在不可避免的法庭辩论中,也存在种种辩论的方法。大致可分为:①暴露全部的错误,把对方的理由、弱点完全都揭露出来;②暴露对方理由重心的错误,提出对方理由的重心,加以无情的驳斥;③对比式的说明,使对方的错误和自己正确的意见互相比较。
  法庭辩论既然要求合理性与合意性相统一,就要求在对辩中完成传播,要求把握分寸,这就更要求论辩者在论辩时要控制情感。这种分寸感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准确地反映事实,准确地表述思想。自制力是要求律师能够在辩护活动中,善于克制自己的情绪,并能有意识地调节和支配自己的思想和行动,对自身心理和行动进行主动地掌握。律师的自制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善于迫使自己去执行所采取的决定;二是要能够抑制与辩论方略相违背的一切愿望、动机、情绪和行为。
  对于辩护律师来讲,依据事实和法律所运筹的方略,除了事实发生变更以外,一旦决定,就要严格地要求自己去执行,而且执行要坚决,要尽力克服来自自我方面的种种困难和障碍。如担心、忧虑、羞涩、恐惧等情绪的冲动或干扰,以及解决身体疲劳、负担过重、知识和能力不足等问题。辩论方略的制定虽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但是,执行已经作出的决定,实现既定的目标更不是一举即成的。律师总是期望自己的辩论能够取得最好的效果,按照已经确定的方案去努力实现预定的目标。在辩论活动进行中,往往会出现来自外部和内部的困难。因此,执行辩论方略的过程,不仅要求律师能够对案件及相关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具有思维的广阔性,更要求通过其意志努力克制情绪,保持冷静的头脑,善于理智地支配和控制自己的行动,以坚韧顽强的毅力和决心克服所面临的困难,矢志不渝地执行自己的辩论方略。有时候由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律师修正或改变原来的方略,就要果断地选择新的方法和途径,这不仅不是意志薄弱,而是具有自控力而意志坚强的表现。
  自制力的强弱,决定着律师在出现意外情况下的承受能力。过分的激动会产生不良的后果。而且丧失理智,不能很好控制感情的律师,往往会产生不良的后果。这类律师易于在激动时用辩论语言伤人。这对于辩论来讲是不道德的,也是不可取的。法庭辩论是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真理与谬误、正确与错误、正义与邪恶斗争的过程,各方的利益、目的、爱僧差别很大,必然伴随着复杂的心理和情感活动。
  辩论的语言情感,不是仅依靠辩论律师的面部表情来完成的,而还要在以辩论语言为载体,在丰富多变的语言表述中实现的。它是与具体案件的案情、庭审现场和庭审的不同阶段相适应而出现的语言感情色彩,并且与辩论律师的心理因素交织渗透、共生共长。论辩艺术的分寸感更重要地表现在辩辞的艺术处理方式。即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情境采取不同的辩辞方式,并加以感情的不同运用。艺术性是论辩分寸感的具体含义。
  在处理法庭论辩分寸艺术中,首先应坚持将辩辞处理得具有适宜的弹性。所谓弹性就是留有余地。弹性度标志着对外力的抗冲击能力和可承受的应内力范围。因此,辩辞富于弹性,不是两面摇摆,而是一种保卫己方原则的防御能力。在法庭辩论中不注意控制自己的感情,就会说过头话,把话说死说绝。留有余地,不仅可以防止授人以话柄,也可以在对手贸然攻入时,转化成一种诱敌上当而遭伏击的策略,所谓退可守,进可攻。在法庭论辩中,当然应尽量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也可能受到时间、环境等客观制约,不能绝对化的做到清如水,凿如岩,这就更需要在论辩中多作理性剖析了。辩辞的弹性化的具体手法很多。虚拟、模糊、含蓄等语言方式在实践中都属常用。总之,要正确估计正反两方面的可能性,甲恰当的词语,适当的修饰,必要的策略,作出准确而不武断,明确而不刺激的处理。所谓不刺激是指个人的接受能力而言,当然不包括对违法犯罪行为的猛烈抨击。法庭辩论的最终目的在于获胜。辩论过程,适当地控制情感,不让内心激动的感情外露,而表之以情动人,以理服人,不失时机地理性剖析,以求击败对手。这一切,就要求辩论律师本身有很高的素质。首先,辩论欲求取胜,应该使自己知识范围扩大得很广泛。你的知识愈广,见闻愈多,那么材料也愈丰富,自然辩驳起来,也更能顺利。因为事理的真相,需要用各方面的证据来证实,你的知识领域狭小,那么你一定疲于应付,而很容易流入于意气之争了。在辩论的时候,要时刻注意自己的态度,时时控制自己情感的流动,要使头脑很冷静,态度很沉着,心平气和,是你应该把握的秘诀。成功的人,常在暗中克服他人的意志,而绝不涨红了面孔来大声争辩。林肯曾斥责一位青年军官说:“打算成大器的人,决不耗费时间去同别人争辩,也不容他乱受争辩的结果,损伤性情,失却自制。”可见,提高文化修养,加强知识储备有何等重要。
  机变技能并非单纯的语言技巧,而是和多种因素密切相关的高级心理技能。而提高文化修养,加强知识储备是发展、培训这种高级心理技能的重要环节。常言道:“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腹内空空,知识浅薄,情趣低下,光靠巧合会色,而关键时刻不能控制自己,没有自制力,这是不可能产生高效能的辩论效果。
  二、理性剖析,口才支撑
  只有建立在高修养的基础上,律师才能做出理性剖析。分析是思维的基本过程和方法。它是在研究案件事实时,把主要事实或情节分解为各个部分、方面、情况,来加以研究和认识。客观事实是非常复杂的,如果不把具体的事实分成若干组成部分,不加以分析,就不可能了解具体事实的实质。每一个案件都是由一系列事实构成,故律师就要认真分析每一个事实相关因素,从中找出疑点和差异。一旦发现,必须认真分析辨别,去伪存真,弄清事实真象。理性分析在辩护活动过程中,能动地、潜移默化地发生着作用。在掌握了对案件起决定性的真实事实之后,在法庭辩论时又有敏捷的思维就会在险象丛生之中化险为夷,而立于不败之地。
  其次,律师要注意有意训练,速化思维程序。在平时的工作、生活与学习中,要注意抓住一切“可乘之机”进行有意识地自我训练,目的是掌握思维快速地发散、收敛与创造地组合能力以及自制力。也就是说,培养自己在最短的时间内解决好“说什么”和“怎么说”的能力。这也是律师培养机变技能的有效途径。
  第三,当对手正处于(感情)激动时,自己是否也应采取相同情感呢?其实不然。发怒是一种气势旺盛、对面临的问题没有办法而失去风度的表现。由于有人发怒或激动时,除了影响庭审气氛,有时也影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甚至可能会打乱律师的辩论方案的实施。因此,辩论律师不仅在运筹辩论方略时要考虑到这样一种因素之外,还要有临时对策的准备。除自制力外,对方的言词也会产生刺激因素。在辩论发言中要尽力避免使用针对人身的刺激语言,也可以避免一些激动的现象,或者可以使其怒而不发。如果确实发生了这种情况,律师就不能以怒对怒、半斤对八两地辩论下去,而要显示其风度和气质,有理、有利、有礼地把法庭辩论进行下去。面对激动的对手,要做到以下几点:
  1。各走各的路,你怒我不怒。律师坚持按事先准备好的发言要点作临时调整之后,不终止自己的发言权,继续自己的辩论发言。
  2。避其锋芒,不以对手的观点牵着自己的鼻子走。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其怒气不加评论,而只对其指控加以反驳。3。在必要时,重申本方的权利。
  4。注意辩论发言的修辞和声调,避免对其怒气火上加油,让其自觉地认识到发怒的遗憾。
  总之,辩论律师在坚持法律与原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自身,提高自身修养,在不同的场台、不同的时间适当地控制自己的感情,同时不以对方的感情表现与辩论气势为转移,在关键时候保持冷静清醒的头脑,对复杂的法庭环境,紧张的辩论氛围进行理智地分析,就能抓住辩论的主动权,将这场法庭辩论引向本方取胜的最终目的。
  第八节论辩重在辩终开怀贵在最后
  一、决定胜败的关键——最后五分钟
  终局辩论意味着辩论律师对判决施加影响的最后时机,可以利用这个时机再推审判员一把,也许就足以使他们作出对你有利的事实及法律规定的认定了。拿破仑曾说:“决定战争胜败的关键,往往在于最后五分钟。”其实,任何比赛较量的关键,往往取决于最后的一瞬间。倘若田径运动员眼看金牌唾手可得,而最后的冲刺不慎夫误,这意味着前功尽弃,功亏一篑。在辩论中,精彩的开头固然能为自己获得一个良好的“第一印象”,赢得听者的兴趣和注意力。而有力的收场却能给人留下回味无穷、难以忘怀的印象。有时候,或许开头不得其要领,未能抓住对方的思想,但如果结尾不同凡响,令人拍案叫绝的话,这一辩论过程从总体上讲也称得上是成功的。因此,每一个渴望辩论成功的律师都应高度重视它的结尾方法。
  结尾,是指每一辩论过程的收束阶段,亦称最后争辩。它包括辩论律师最后下台和全篇内容的结语。其结尾应反映出案件的实质、独特性乃至政治意义。辩论结尾规纳了辩论全过程的结论性见解和具体主张,为被代理人提出明确的诉论要求。这便要求该部分要言不繁、简洁明了,使听众对整个辩论过程有深刻、鲜明的印象。如一遗产继承案原告律师辩论结束是这样讲的:总之,被告庄×不是庄××名下存款的所有人,同时也不是该遗产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却无理侵占了庄××存款的存折,这侵犯了遗产所有人和继承人周××的合法权益,对此,请求法院予以严肃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本案原告周××的合法权益。
  如果预计辩论一轮不能结束,还可以说明要保留下一轮发言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案情较复杂,两方分歧又很大的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代理人也必须在反复的口辩中不断深化讲演的主题,维护各自委托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切都要依靠最后辩论明确提出。
  任何案件的最后辩论都牵涉有独特的背景材料,而且这些背景一定要真实、客观,这样,你就必须掌握一套缜密的、合乎逻辑结构的真实的背景材料,最后辩论是对审判的一切活动进行归纳。但出色的最后辩论往往远不止如此。正如人们可以把许多美丽的花朵捆成一束,即成一束花,但不等于说那就是一个艺术杰作。要想使它成为珍贵的艺术品,你必须匠心独用,精心安插,根据花的不同颜色、粗细等等统筹兼顾,达到画龙点睛之妙处。这样才能让人们领略到摆在他们面前的是艺术而不是玩具。
  要想在最后辩论中取胜,开始发言是至关重要的。在开场发言中,应有指示性语句,帮助发现许多新的事实,提出一些启发人的东西。在此基础上,最后辩论就是让审判员在审判庭里成为正义支持者,为了让他们自觉地迈过门槛去寻找存放在那里的真理,出色的最后辩论不仅会使审判员为你方主持正义,而且还会让他们自己去为你查明到底什么东西是于你方有利的东西。为了有出色的最后辩论,你应作好充分的准备。正是“你的最后辩论就好像圣诞树上的装饰品,而开场发言和交叉询问则好比是圣诞树的树身。”二、最后辩论的技巧
  1。善始善终,恰到好处。
  法庭辩论是一个完整统一的过程。结尾应结在该结之处。结得过早,问题没说清楚,留下若干疑点;结得晚,又画蛇添足,使人生厌。叶圣陶先生谈到文章写作时,这样说:“找到适当的结尾好像行路的人遇到了一处适合休息场所,在这里他可以安心歇脚,舒舒服服地停止他的进程。”也就是说,该到自然收束的地方,就应该收笔。法庭辩论的结尾,道理是一样的,要选在一个适当的地方,落下帷幕。
  一般说来,每一个辩论过程都有一个中心核。这个中心核就是这一辩论过程所要完成的任务。如果该叙述的,该交待的都已清楚,这个过程就应该终结了。如果意思尚未讲明白,事情的经过、缘由未能交代清楚,话说了半截子,若仓促收尾,会使人疑虑丛生。这时的结尾应注意长话短说,三言两语把疑点说清楚,求得过程的完美。辩论结束要注意追求新异,尽量避免雷同。
  2。一脉相承,推向高潮。
  法庭辩论的结尾应紧紧承接展开部分的脉络,在内容安排上,应似海潮跌宕起伏,推向前进,结尾话应自然形成一个顶峰和高潮。一峰突起,出奇制胜,令人耳目一新。将其思想感情,言语主题、要点,淋漓尽致地表达出来了,使得对方在意境上进入到一个新的境界,在思想上再一次得到升华,这就使得整个法庭辩论过程具有强有力的说服力和感染力。
  每一个辩论律师在准备结束自己的辩词时都应想到如何构筑一个“高潮”的问题。一般他说来,开场发言时情绪高昂,精神饱满,颇有一副辩士气概,而临近终结时往往唇焦口燥,神思疲劳,极易现出一副长途跋涉者疲惫不堪的模样。这样结束必然给人留下虎头蛇尾的印象,而且会使己有的成果相抵。因此,终结时不可松懈下来,应在气势上首尾一贯,再度掀起高潮,在强烈的感情激荡的氛围中走完最后一步。
  在思想内容上,则应使意义再次升华。表达进入结尾阶段时,至少要再一次重复或概括辩论的要点,以给听者留下深刻的印象。有时还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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