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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造宏碁-第1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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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阶段,国际上对电脑软件著作权涵盖范围的认定尚未有成熟定论,仍存在相当大的灰色地带。另一方面,台湾当时正大力取缔电子游戏业者,许多生产厂商便转而开始仿冒“苹果二号”。宏碁在经历这个惨痛教训之后,深切体会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便主动从美国邀请三位专业律师到台湾召开一场介绍知识产权的研讨会,与会人士包括产业界人士、工业局官员、教授,将知识产权包含商标、专利、著作权和营业机密的概念引进岛内,也开启了台湾研究知识产权的风气。
1983年,我邀请台湾世新大学法学院院长郑中人加盟宏碁,成立法务室(我与郑先生相识,是因为协助电子游戏业向当局请命),而宏碁也从此开始进入知识产权制度化发展的阶段。在此之前,台湾已有企业设置法务人员的编制,但专门处理知识产权而且投入众多人力从事研究的企业,宏碁堪称是台湾第一家。
无形财产当道的时代
事后来看,如果当年推出“小教授二号”时,国际上已经发展出“洁净室”(cleanroom)的方法,宏碁就不会白白地损失一大批电脑。
“洁净室”是为了确保开发兼容电脑软件时避免侵犯著作权的一种做法。在知识产权的四个类别中,专利是要保护发明的观念,而著作权则是要保护表达的方法。设计兼容电脑的软件,就好比有人写一个类似“鲁宾逊漂流记”的冒险故事,如果作者在创作时并没有看这本书,而是自己发展出一个曲折离奇的故事,就没有侵犯到别人的著作权。“洁净室”就是这样的概念。
例如,电脑公司设计IBM兼容电脑的软件,要有两个工作团队,第一组人的任务是研究IBM电脑,并写成规格;另一组成员必须向法院宣示从未看过IBM软件基本输入输出系统(BIOS)原始著作,再按照第一个团队所写出的规格设计软件,如此设计出来的产品,既能与IBM电脑兼容,又不至侵犯他人的著作权。
这个做法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美国逐步推展,不久宏碁就从芝加哥的律师事务所引进并采行。
“小教授二号”事件使我认识到,过去人类的经济活动,主要是创造有形的财产,例如农产品、房舍等;未来,人类将会创造越来越多的无形财产。然而,尽管有形财产交易已有几千年历史,却仍不时发生纠纷,不管土地买卖、遗产继承还是证券交易,甚至人们对于相关法令,仍然一知半解,更何况才新生不久的无形财产权,更难避免层出不穷的问题。
当时,为了唤起同仁与同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我经常表达这样的想法:有史以来人类发生战争,大多都是为了争夺有形财产,例如占领土地与油田。而未来最激烈的战争,将是无形的知识产权的战争,因为,未来无形财产的价值将会远超过有形财产,而这个时代的来临绝不会太久。
推动对电脑软件著作权的保护
因为知识产权观念才刚萌芽,推展的进度难免缓慢。但是这十年来,台湾从以往将盗印大学用书、盗版唱片视为理所当然到今天这个地步,也算有相当大的进步了。
我在台北市电脑公会理事长任期内推动保护电脑软件著作权的工作,对信息业知识产权的发展有相当深远的影响。
1985年,在美国贸易制裁的压力下,台湾立法部门提出“著作权法案”,并迅速通过,当我们发现,电脑软件将被视为同音乐与文字创作相似的作品,以简单的条文一笔带过时,我们决定采取补救行动,因为日益繁复的软件著作纠纷,已然远非这些文字所能规范。
当时,我请郑中人在公会成立一个项目小组,齐聚台湾IBM、神通等企业代表,以及理律法律事务所律师、台大教授等专业人员,针对日本、美国、德国等国家刚落实不久的知识产权法案进行研究,提出一个软件著作权法案的版本,虽然条文不多,但是每一条都将法令的来龙去脉详细附注说明,还附了一大本研究报告,准备翻案。
当时已经通过的法案要翻案可说绝无仅有。但由于这个法案对台湾有全面的影响,而我们也并非如时下的“利益团体”意图争夺私利,而是希望有明确而公平的游戏规则,于是我们开始举行听证会,并将研究报告送给每一位立法委员参考,最后终于照公会的版本一字不改地立法通过。
法案通过之后,公会就开始推动一连串的配合活动,如“反仿冒”、将知识产权教育推广到小学等活动,希望通过广泛的宣传与教育将这些观念深植在台湾。
宏碁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波折并未结束。在宏碁正式开发兼容电脑之后,更是难关重重。
宏碁进入个人电脑的缘由,起自1982年我去拉斯韦加斯参加美国DEX电脑展。在这次展览中最出风头的产品是康柏推出与IBM兼容的个人电脑。当时,DEC、德州仪器、王安与惠普等公司也同时推出个人电脑,但都与IBM电脑不兼容,尽管它们的功能与外形比之IBM电脑毫不逊色,可是销路却相差甚远。
这带给我很大的启示,电脑产品具备兼容性是非常重要的。过去,“小教授二号”虽因功能强而轰动一时,但因为和“苹果二号”不兼容,使得能够应用在“苹果二号”的众多软件都无法应用在“小教授二号”上,其后来的销路便因此大大受限。因此,如果电脑厂商不打算走仿冒的路,就必须有开发兼容电脑的能力。
全力开发兼容电脑
回台湾之后,我便开始推动与IBMXT兼容的电脑产品的开发。然而,当时公司的人力都投入开发与“苹果二E号”兼容的“小教授三号”,于是我们便以1500万台币的高价,委托工研院电子所设计。在开发过程中,我们想要让产品更好,就要求采用新一代的IC、最好的输入输出系统,结果反而不兼容,产品推广到美国,客户不能接受,只好全部又修改(兼容产品就是如此,原来的产品不完美,后来开发出的产品也得跟着不完美才行)。
1983年年底,当我们打算把这个产品推出上市的时候,台湾工业局却有意见了。他们要求电子所不能独家授权宏碁,宏碁必须与其他业者分享成果。但我们签的的确是独家合约,为此,当时工业局宋铁民组长就与我协调,最后达成协议,把技术开放给五家厂商使用,宏碁的委托费用降为300万元。台湾的个人电脑就在宏碁率先开发。别的厂商乘便跟进的情形下,正式铺开开发的道路。
事实正应验了“万事开头难”这句俗话。1984年2月,宏碁将第一批个人电脑运往美国时,再度遭到美国海关扣留。这一次是电子所设计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侵犯到IBM的著作权。幸而由于电子所是官方单位,经过协商之后,IBM同意将货物退还重新修改。
和“小教授二号”的遭遇一样,电子所也没有仿冒的意图,只是因为没有采用“洁净室”的做法,为了使产品兼容,造成其中部分和别人相同,整个产品就算是侵犯知识产权了。
因为客户已经下了订单,当货退回来之后,我们不得不尽快解决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的问题。由于电子所修改的时间长达6个月,为了尽快出货,我们只好另觅他途,花3000万台币,向美国数字研究公司(DRI)购买ConcurrentCPM(CCP…M),这是IBM在采用微软的操作系统MS…DOS之前的操作系统的产业标准,它的功能比微软的MS…DOS强,但因为这家公司姿态比微软高,使IBM转而与微软合作,最后便逐渐没落。
在向DRI公司高价购得授权之后,我们才得以顺利出货。这个代价也使宏碁能够掌握先机,将个人电脑推向市场。
虽然宏碁吃尽了不兼容的苦头,但却也因此成为台湾最早体会兼容的重要性,并死心塌地开发兼容电脑的业者。
“天龙中文电脑”失利的原因,正是无应用软件可以配合。1982年,施崇棠所领导的研究小组灵机一动,何不采用英文规格的电脑硬件与软件开发成中文电脑,这样就能应用一般的英文软件来处理中文。于是,宏碁首开世界观念之先,提出中文电脑的“透通性”概念。
当时,设计中文电脑的厂商,如王安、IBM、惠普、神通等企业,都是利用特别规格来处理中文,这和通行全球的英文规格完全迥异,后来都纷纷遭到挫败。而宏碁提出“透通性”概念之后,就成为日后全世界中文电脑的统一做法。
在全世界个人电脑发展过程中,日本电脑业是惟一没有采取“透通性”做法的特例,他们独树一帜地开发特殊规格的电脑。这个做法让日本电脑业保住了当地市场,不受外商的竞争,但是却也因此始终无法扩大在全世界的占有率。他们赢得了日本市场,却输掉了全世界,可以说占尽便宜也吃足了亏。
这个概念现在说来并不难懂,但在早年要深切了解其中的重要性,还必须亲身体验。
第三部分 知识产权的教训第17节 漫长的授权谈判
漫长的授权谈判
当IBM兼容电脑成为产业的发展主流之后,信息业者就难免会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和IBM交手,而台湾业者的经验已尤为丰富。
1987年,IBM在台湾对兼容电脑的厂商进行技术授权。原本签订授权合约本身并无争议性,问题是合约的内容却是不平等条款,不但授权的范围很小(例如授权仅及16位电脑),IBM甚至可以随时片面终止授权。因此,许多同业都无法接受,不愿签约。
于是,台湾IBM法务部门的负责人便采取“以小逼大”的策略,先与小厂商与贸易商签约,利用小厂商在市场以“有IBM正式授权”的招牌,打击大型厂商;另一方面,更以“已经有这么多厂商都签约,其他厂商没有理由不签约”的说法,要求大厂商签约。
平心而论,当时小型厂商之所以愿意签约,部分是没有深入研究合约内容,部分则抱持“签约归签约,遵守与否又是另一回事”的心态,但是这样的心态与做法,是那些注重远期规划的厂商无论如何都不会认同的。于是,宏碁联合其他五家同业,由郑中人主办,与海外律师深入分析合约的每一项条文,开始和IBM展开长达一年多的谈判过程。
我们之所以聘请美国律师,就是要兼顾美国企业的看法,争取他们可以接受的条件。斡旋到最后,仍有一个条文双方相持不下,IBM坚持只要他们认定授权厂商有侵害专利的行为,他们就可以终止授权;但我们认为,合理的做法应该是在法院判决成立,而厂商仍有侵害的行为时才能终止。但IBM始终不肯松口,理由是他们在日本也是同样做的,而且台湾以仿冒出名,他们只有将一把利刃架在厂商的脖子上,才能防止自己被侵害。
最后,在台湾科技之父李国鼎出面,经济部门的官员也关心这件事的情况下,IBM同意给台湾官方一份信函,协议从通知到制裁会有一段缓冲期,如果期限内未解决,再采取正式行动,而此行动也必须得到台湾官方的默认。至此,双方才正式达成协议。
在这一段历时一年多的谈判中,面对强势的对手与未知的前途,个中压力真是难以言喻。
900万美元的巨额学费
1989年5月12日,和IBM签约没有多久,IBM的法务主管前来通知,宏碁再度侵害IBM的著作权。这真是晴天霹雳,我们当然不敢相信,但当他们把证据送达公司后,证实问题出在基本输入输出系统当中键盘的控制器部分。
事发之后,当时任执行副总的童虎到日本谈判,原本就打算付钱赔偿,因为这个部分对整个产品影响甚微,我们估计合理价格最多赔200万美元。但IBM的代表经过一番计算,竟然提出索赔数千万美元的天文数字。我清楚地记得,童先生回来时脸色苍白,整个人几乎瘫掉了,我也完全没有料到IBM会如此狮子大开口。
当企业在面临类似情况时,通过官方途径是最迅速有效的解决方法,但宏碁从不愿以此方式来解决问题,于是便打算自己面对,和IBM长期周旋到底。
但是到1989年11月,当我们正在召开“天蚕变”会议①的同时,同仁告诉我,部分未经修改的产品仍在市面流通。听到这个信息之后,我原本坚定的态度被软化了,因为IBM一旦发现这个情况,势必要求更高额的赔偿,甚至终止技术授权,届时将造成业务中断。在和出身IBM的刘英武总经理商议之后,我们决定妥协,匆匆以900万美元解决这桩案件。
那一年宏碁的盈余不过1亿多新台币,却出现这笔2亿多新台币的赔偿金,原本处境已相当艰难,此时更是雪上加霜,但除了认赔了事,也着实想不出更好的方法。
在这段期间,第三波文化事业公司也发生另一起案例。1989年,第三波发行了一本书,内容是解释IBM的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由岛内的一位教授撰写。作者在书中以IBM基本输入输出系统的使用手册作为附件,被IBM逮个正着,索赔50万台币。这的确是于法不合,我们二话不说就付了钱。而我们付出这个代价,无非是希望同仁能够体会切肤之痛,从而学会谨慎小心。
事实上,无论是《看漫画学电脑》还是这本书,作者们都应该尊重知识产权,问题是台湾人长期漠视知识产权,如果未亲身经历教训,往往都不会警觉。
全力发展专利
宏碁在知识产权方面得到的教训之多、付出的代价之高,相信在台湾至今无人能出其右。但也因为如此,宏碁管理知识产权的制度化,“启蒙”的比别人都早,1982年开始,就陆续建立知识产权的管理规章。
这套制度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保护措施,另一部分是发展策略。
且从1985年开始,宏碁将知识产权的规范纳入员工的雇用合约中,包含营业机密、知识产权归属等,都规划得清清楚楚。
在实施之初,有些员工不愿意签约,我分别与他们当面沟通,也根据他们的意见做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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