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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第13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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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病主要靠性接触、输血、吸毒(用针注射)等途径传播。男女性接触后,艾滋病的病毒就会经过皮肤和组织粘膜破损处进入人体,危害人体的免疫系统,使人体丧失抵抗各种疾病的能力,最终导致死亡。这种病的可怕之处就在于不易治愈和医疗费用的昂贵。据有关资料和新闻网反映,至2003年10月统计,我国死于艾滋病的人数已达到20余万人,尚有80余万患者分布在全国各地。    
    婚外恋者往往把性问题看得很淡,认为不损害别人利益,只要男女双方同意,发生性行为就像见面握握手一样。因此,许多婚外恋者都不止与一个人恋,这样,很容易把艾滋病的病毒从性的“网络”上闪电一般地传过来。防止患上艾滋病,最主要的方法之一就是远离婚外恋,防止性传播。从婚外恋中一时得到了快感,但“上帝”也会教训他,让他患上艾滋病,折磨他的肌体,夺去他的生命。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婚外恋没有好结局难避免纷争和悲剧

    婚外恋的结局五花八门,很难说出会有什么固定的规律。多数的婚外恋是男人主动建造的,而男人一般又是希望“家里红旗不倒,外边彩旗飘飘”。由于社会的伦理道德、法律规定、子女利益、社会舆论等种种原因的影响,男人总是把自己的妻子放在感情、地位的第一位。因此,在正常情况下,婚外恋不会造成对婚姻、家庭的威胁。随着人的年龄增长、子女的逐渐长大、其他客观条件的变化,婚外恋会从生成、旺盛,发展到老化、枯竭,最后自然消退,家庭婚姻受害的伤口会自然愈合。    
    但是,我们从现实生活中也看到了这样的情况:有不少人的家庭因为丈夫或者妻子的婚外恋而破碎。经过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有以下三种原因:    
    第一,捉奸致使家庭破碎。    
    婚外恋的男女双方,尽管十分谨慎小心地秘密接触,但时间长了,总会露出蛛丝马迹。一旦露出马脚,不仅舆论大哗,而且很容易被自己的妻子或者丈夫察觉。一般人发现自己的配偶与他人关系不正常,就要问个明白。你问他他就说吗?不能,他总是要“拒不供认”。谁都懂得,“捉贼见赃,捉奸拿双;无赃无双,嘴里硬梆梆”。没有证据,他会说你是诬陷,别有用心。于是盯梢、捉奸的闹剧便开始上演。不管捉到捉不到,捉奸的结果是舆论造得更大,夫妻之间的感情裂痕越来越深,双方都十分尴尬,把配偶一步步逼进了死胡同,夫妻和好不可能了,最后只有一条路可走,那就是离婚。离婚后,婚外恋者扑向第三者的怀抱。还有的人本不想捉奸,发现配偶有婚外恋,另有情人,就提出离婚。提出离婚总得有理由。你说人家婚外恋,有证据吗?法院判案得靠证据。为了拿到证据只好去捉奸。从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看,夫妻原来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只是因为捉奸捉得反目为仇,最后无法在一起共同生活,只好分手。    
    捉奸、离婚、再结婚。再结婚以后,新配偶一定不会有婚外恋问题吗?如果有,那就得再捉奸、再离婚。这样处理问题一定合适吗?所以我想说,发现配偶有婚外恋问题,捉奸不是聪明之举。当然也不能睁一眼闭一眼,迁就姑息。如果夫妻之间的感情还没有彻底破裂,还没有达到非离婚不可的程度,那么,最好还是给对方留点面子,给他个“台阶”让他自己“下楼”。通过批评、劝说,讲清从家庭、子女的长远利益着想,希望对方改邪归正。与此同时,再检查一下自己是否有过错,是否对其关怀不周,态度不当。如果自己有过错,应当迅速改正,使对方感到家庭温暖。只有对方一意孤行,不听劝阻,婚姻关系实在无法维持了,最后再选择离婚。    
    第二,情人纠缠酿成不良后果。    
    有些婚外恋者,起初双方都没有要结婚的打算。到了后来,情况发生了变化。有的是因为婚外恋关系败露,迫于舆论、亲友的压力,两人这才想到要结婚另立家庭;还有的是因为一方生活困难或者是婚姻遇到了难题,赖上了对方,对其纠缠不休,决意要与其结婚;有的是一方欺骗了对方,对方被骗则不依不饶。被人赖上了的事是常见的。在婚外恋中,女性犯赖的相对多一点。有的竟来到男方家里,逼人家的妻子让地方。有的跟男人讲条件,如不跟她结婚就必须给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损失费。另一方被逼无奈,只好离婚后跟她结婚。当然也有少数的不离婚,在实在摆脱不了的情况下,将其杀害。然后凭侥幸心理听天由命:要么就彻底除掉了麻烦,要么就落入法网,被判处死刑。    
    第三,配偶对婚外恋不肯原谅。    
    有人发现了自己的丈夫或者妻子有婚外恋问题,既不去捉奸,也不批评、劝说,感觉维持这样的婚姻无情无味,他们毫不原谅对方,果断地与对方离婚,即使对方痛改前非也不行。有的虽然能够勉强维持一段婚姻关系,但由于这种关系已经遭到了严重伤害,过了一段时间之后,小家庭还是会破碎。这种情况相对较少,但也确实存在。    
    婚外恋的结局是可怕的,因为它不受法律保护,是不规则地变化,它不会向事先想象的方向发展,而是常常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况。因为婚外恋:为官者,有的丢了宝贵的乌纱帽;为民者,有人损失了大量的血汗钱;幸福的家庭,因为遇到了婚外恋,妻离子散;有的婚外恋者本人,命归黄泉。想从婚外恋中寻找乐趣的人,所找到的常常是无限的烦恼、恐惧、愁苦、不安和婚姻悲剧。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奸情常出人命通奸易起纷争

    男女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而自愿发生了性关系,人们称之为不正当性行为,也叫通奸。通奸的社会危害性比较大,国外有的国家刑法规定了通奸罪,而在我国,到底应不应该规定通奸罪,争议较大。到目前为止,我国刑法还没有通奸罪。也就是说,在我国通奸不犯罪,它只是一种违反社会道德的行为。这种行为,不管是对个人还是对社会,都有很大危害。    
    从人民法院审理的各种案件可以看出,通奸主要有以下四种危害:    
    第一,通奸是传播性病的主要渠道。有通奸行为的人,既然与张三通奸,也有可能还跟李四通奸。而李四又可能跟王五通奸。这样,有通奸行为的人像过电一样,进入了通奸网络。社会上流行的各种性病,包括可以致人死亡的艾滋病,便会传播到有通奸行为的人身上。而通奸行为又可以把别人传染给他的性病,再传染给自己的丈夫或妻子,还有可能通过被褥、座便、浴盆等物品、器具,传染给子女等家里人。有些家庭纠纷,就是通奸行为人的配偶患了性病之后,追究性病来源引起的。    
    第二,通奸容易引发纷争。合法夫妻之间还常常“战争不断”,况且不受法律保护的有通奸关系的男女双方,很容易引起纷争。例如,女人跟男人借钱,借1000元、借10000元,你借不借?借了,她可能不还;如不借,她会立即翻脸,问你:“咱们的事是私了还是公了?”另外,通奸被双方的配偶或者其他人发现咋办,这样的事情,说大就大,说小就小,必定会搅得各方不安宁。    
    第三,通奸极易变成强奸。有人说,通奸就是通奸,强奸就是强奸,二者性质不同,通奸不可能变成强奸。这种说法是刑法理论上的说法,到了实际生活中,把通奸说成强奸这是常有的事。通奸一次,可能不被他人发现,通奸两次,有可能还不被人发现,但通奸次数一多,迟早会露馅。一旦被他人发现,丑事败露,爱面子的女人,常常把责任推给男人,说自己是被强奸了,从而洗清自己。尽管男人不一定被法院认定犯强奸罪,不被判处刑罚,但肯定会满城风雨,舆论大作,实在丢人现眼。    
    第四,通奸容易酿成凶杀案。自古以来一直流传着“奸情出人命”的说法。时至今日,这个论断仍然不过时,仍然很灵验。我不知道外国人对通奸是怎么看的,但在中国,一个男人知道妻子与他人通奸,往往会认为自己被那个男人欺负了,被自己的妻子欺骗了。妻子不贞,乃顷家之祸,于是就离婚、报复、凶杀,这些很难避免。    
    不管是高官巨富还是平民百姓,一旦染上了与他人通奸这种毛病,很难改邪归正,等待他的常常是家庭的破裂、人格的受损、事业的毁灭。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非法同居说道多违反道德受谴责

    这里所说的同居,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二人,像夫妻那样,在一起共同生活的违法行为。同居的双方,对外不以夫妻相称,也不登记结婚,是一种偷偷摸摸的行为。它既不同于通奸,也不同于重婚。通奸并不在一起生活和居住。重婚是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犯罪行为。    
    同居有两种,一种是临时的搭伙过日子,准备随时分手;另一种是结婚之前的前序,是一种试婚阶段,双方都有日后结婚的思想准备。    
    据一份资料显示,婚前同居的,有一半的人最终没能结婚。据有关书籍记载,美国的一所大学曾经做过统计,在同居的人中,仅有不到1/5的人最终结婚。为什么多数同居者却没能结婚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由于婚前的同居使双方都产生了对对方不信任心理。既然对方能跟我同居,也有可能曾经跟别人同居过;即使没与他人同居过,对性生活如此轻率、放荡的人,谁敢保证婚后他不会与别人同居、通奸!这种互相猜疑,使婚后的离婚率远远高于婚前没有性行为的人。由于婚前的同居,一方就会轻视或者不尊重另一方,这就使婚姻失去了神秘性。    
    具备法定结婚条件而同居日后准备结婚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使之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婚姻。如果不办理,同居时间长了,必然会遇到一些麻烦。从人民法院接触到的案件看,主要有结束同居生活时,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    
    第一,关于非婚生子女问题。    
    由于非法同居不受法律保护,所以,男女双方随时可以分手。如果两人同居期间生有孩子,孩子由哪方抚养,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做出判决。子女在哺乳期的,原则上由女方抚养。如果男方条件较好,女方又同意由男方抚养,也可以判归男方抚养。非婚生子女达到10周岁以上,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上允许其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因此,应当征求子女的意见,听取他愿意与父方或母方一起生活的表示后,再决定是由父方还是母方抚养。无论哪方抚养,都必须尽到养育的法律义务。另一方也要为孩子的成长给予关怀并提供资金物质上的帮助。抚养子女的一方如欲将子女送给他人,应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有效。    
    第二,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两人非法同居,因产生矛盾等原因,要求人民法院予以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在依法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同时,对财产的分割应当这样进行:一是双方原先有约定的,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是对于同居生活期间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财产处理。对双方在非法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活、生产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也按共同的债权、债务处理。在共同生活期间,一方患严重疾病没有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当给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对于共同生活之前,一方自愿送给对方的财物,由于财产所有权已经转移,一般按赠与的法律关系处理,不予返还;遇有特殊情况,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返还一部分。对于一方利用同居关系索取的金钱、财物,如果同居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十分困难的,也可以酌情返还。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事实婚姻不合法风吹草动则分家

    所谓事实婚姻,是一种过时的法学术语,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婚姻方式。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之日起,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它不受法律保护,因此,事实婚姻极不稳定,一有风吹草动,或者因一点琐事起了矛盾,男女双方则随时都可以卷起行李走人。    
    事实婚姻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只是没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对这种情况,应当补办结婚登记,对已经补办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都符合结婚条件时起算。另一种是男女二人不具备结婚条件。    
    事实婚姻与非法同居有重大区别:一是事实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而非法同居中的男女双方均有配偶,或者其中一方有配偶。二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二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使周围群众都认为他们是夫妻关系,带有明显的公开性;而非法同居不以夫妻关系相称,对外保守秘密,使人们弄不清楚二人的确切关系,而且同居的时间长短也不确定。三是事实婚姻关系中的男女二人,均具备了结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补办手续之后,可认为是合法的婚姻关系;而非法同居的,则不可能采取补办结婚登记手续而使其合法化。


婚外恋与婚姻犯罪今日的“包二奶”明日的“姑奶奶”

    有人说:“要想一天不舒服,早晨喝点酒;要想下半辈子不舒服,就找小姘、‘包二奶’。”“包二奶”是怎么回事?为何能如此兴风作浪?    
    “包二奶”,这是近些年兴起的新名词。它不像“通奸”那样,偶尔有一次寻欢作乐,也不像“同居”那样,天天在一起生活;更不是事实婚姻。它的突出特点在于一个“包”字上,就是把一个女人的生活费用全“包”下来,有的甚至还得给人家买汽车、买楼房、给存款,简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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