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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不可不知ⅰ-第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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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离婚,这可以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华侨离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这还分两种情况:一是双方都居住在国外;二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提出与国内的配偶离婚。第二种情况是,国内配偶在国内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由于情况不同,处理的方法也不同。现就一些具体的离婚办法简介如下:    
    首先,华侨在国外提出离婚。    
    (1)男女双方都居住在国外提出离婚的,原则上应当向居住国居住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是在国内,现因种种原因,国外居住地有关机关不受理时,双方可以回国,向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是结婚登记地人民法院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可以办理授权委托,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并且向国内原结婚登记机关或者结婚登记地的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意见书,由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或者由人民法院来审理。委托书和意见书都应当经过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和直接公证。如果原来是我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的,申请离婚时,双方在其他方面没有争议的,可以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双方在其他方面有争议,则应该向出国前最后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双方已经迁居其他国家,还是按上述的规定来办理。有关法律文书需要经居住国公证机关公证,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如果双方原来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结婚登记,其离婚请求只能由原来外国结婚登记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来处理,国内有关机关不予受理。但如果双方已经回国居住,并且要求离婚的,应当向现在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提出。    
    (2)在国外的华侨提出与国内的配偶离婚,双方必须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或者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因为特殊情况不能回国办理,国外华侨可以委托国内的亲友或者律师作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具体的方法如前所述。    
    其次,国内配偶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的。    
    国内配偶提出与国外华侨离婚,办理离婚手续和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的离婚手续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双方应当亲自到国内配偶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市、县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华侨不能回国,国内配偶一方必须持有国外华侨同意离婚的证件(此证件必须经过外国公证机关公证,经过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到市、县一级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如果国外华侨不同意离婚,或者虽然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问题有争议,国内配偶一方可以向户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国外华侨无法应诉出庭的,必须向我国人民法院提交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书面意见书。书面意见书必须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的公证,并且经过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也可以由我国驻外使、领馆直接公证。如果提出离婚的理由充足,经审查属实,一般应当准予离婚。如果国外华侨不同意,经过调解和好无效,也可以判决离婚。


离婚、复婚与再婚离婚涉及港澳台也应依法别胡来

    由于香港和澳门都回归了祖国,因此,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在香港、澳门离婚,可适用当地的法律。在不违反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承认其效力。    
    如果香港、澳门同胞与内地公民要求在内地离婚,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来办理。如果夫妻双方原来在内地结婚,后来定居在香港或者澳门,因为特殊原因,双方回内地要求离婚,由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婚姻登记地的人民法院依法办理。    
    根据1998年12月10日国家民政部发布的《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婚姻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离婚,具体办法如下:    
    第一,应当明确申请离婚的登记管理机关。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在大陆离婚登记,双方应当共同到大陆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的地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第二,双方当事人应当分别提交有关证件证明。申请离婚登记的大陆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所在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绍信;离婚协议书;结婚证。申请离婚登记的台湾居民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出入境证件;离婚协议书;结婚证。    
    第三,审查和发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和有关证件、证明材料后,应当依法审查。经过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离婚登记:一是婚姻关系不是在大陆依法缔结的;二是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三是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四是一方或者双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经过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并且发给离婚证件。    
    对于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者是双方要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问题,没有达成协议而不给办理离婚登记的如何处理呢?根据民政部、司法部《关于去台人员与其留在大陆的配偶之间婚姻关系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对双方分离以后,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大陆一方又与他人结婚,或者长期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原则上承认这种婚姻关系。去台一方回来,大陆一方为了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提出与再婚配偶离婚的,按照现行婚姻法的离婚规定处理。去台一方回大陆定居后,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与在台的配偶离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做出是否准许离婚的判决。    
    第三者毁人家庭处理应依法进行    
    有些家庭的破碎、夫妻的离婚,是由第三者的插足造成的。因此,第三者即使不是罪魁祸首,也是十恶不赦,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然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有过错的配偶提出损害赔偿,而没有权利要求第三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第三者因为重婚或者同居等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构成了犯罪,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到其他司法机关去检举、控告,要求追究第三者的重婚罪、破坏军婚罪等刑事责任。


离婚、复婚与再婚复婚如果有可能双方让步才可行

    复婚,即恢复婚姻关系,是指已经离婚的男女双方,根据国家婚姻法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重新确定婚姻关系。复婚,是当前婚姻关系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这不仅是因为离婚后复婚的较多,还因为复婚后又离婚,或者是因为复婚而酿成凶杀现象的存在,应当引起人们重视。    
    男女双方离婚,肯定有离婚的理由和原因。离婚后,由于事情都在不断变化,有时,在已离婚的男女二人之间会出现导致离婚的原因消除。例如,因为赡养老人问题才离婚的,或者迫于老人的干涉、压力而离婚的,离婚后,老人去世了。还有夫妻之间因为产生了误会而离婚,离婚后,误会被解除了。例如,一对男女二人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生一女孩。女孩10岁那年,妻子由于在工厂里跑推销,不仅常常公出,还经常与一些男性在一起吃饭、喝酒、跳舞,搞些娱乐活动。后来一些闲言碎语传到丈夫耳朵里。丈夫为了维护自己的尊严,一气之下与妻子离婚。离婚后,有时到学校去看望女儿,并且给女儿送些钱。女儿告诉他:“妈妈离婚后,辞退了推销员工作,再也不外出了,也没有人来看望她,每天下班都准时回家给我做饭、洗衣服,还经常拿出咱们三个人的照片看。有一次她又看照片,我也凑上去跟着看,妈妈看着照片还哭了。”女儿向他透露了这些情况,他感到是自己因为听信谣传而误解委屈了妻子。消除了误会之后,男女双方又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结婚证,确立了婚姻关系。    
    总之,离婚以后,随着时间的推移,有些情况会发生变化,这使离婚后又复婚的较多。这是因为复婚有以下好处:    
    (1)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对于已经有孩子的夫妻二人来说,复婚最大的受益者是孩子。因为现实证明,离婚后,孩子只能跟随父母的一方生活,缺乏完整的、正常的家庭教育。不管是升学、就业,还是一般的日常教育,父母离婚的孩子都明显不如在正常家庭中成长的孩子。所以,因为父母离婚而缺乏正常家庭教育的人,违法、犯罪率明显高于正常人。父母复婚,也使孩子在精神上免遭痛苦。有许多夫妻关系已经不睦,在离婚的边缘上度日,之所以还没有离婚,他们也仅仅是在考虑孩子的利益。他们宁愿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而成全子女。从这一点上来讲,如果能复婚,对孩子来说,当然是很有益了。    
    (2)有了互相了解的基础。两人以前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对方的脾气、性格、为人、处世等各方面都已经了解,复婚后,便于双方的迅速适应。由于对方的缺点毛病很难改正,只要有针对性地有所让步,能够避免新矛盾的产生。例如,对方小心眼好猜疑,并常常以此发生纷争,那么,在要求对方纠正这种毛病的同时,自己一方尽量注意,说话、做事要增强透明度。有时外出或者下班不能及时回家,与对方打个招呼,避免可疑问题的发生,这会有利益夫妻关系的和睦。    
    (3)便于结束因离婚而带来的精神痛苦。两人离婚后,虽然可以不再发生纠纷,减少麻烦,但应当说,离婚是婚姻中的悲剧,是人生中的不幸。在生活中看看电影、看看电视,或者听到了别人的有关话题,容易引起自己的回忆或联想,从而再度陷入婚姻悲剧的阵痛。复婚了,以前不愉快的一页翻过去,重新生活,对许多人来说,要比与他人重新组建家庭好一些。    
    (4)离婚者最不爱听的话是:“离婚没好人,好人不离婚”、“一个巴掌拍不响”之类的话,特别是当今因为婚外恋而离婚的人较多,而婚外恋是公认的缺乏社会道德的行为,因此,不少人就会因此而对所有离婚的人产生怀疑:他是不是因为婚外恋而离婚?由于这些不正确舆论的存在,离婚者不仅再婚步履艰难,而且常常遭到一些人背地里指指点点。当然,人们完全可以不理会这些,不必当舆论的奴隶。


离婚、复婚与再婚复婚必须重新登记方可确认夫妻关系

    从法律上讲,对复婚,不提倡、不反对。如果复婚,复婚者也还是要按照婚姻法关于结婚问题的规定,实行双方的完全自愿,不受他人干涉,男女平等的原则,必须遵守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离婚后已经再婚的,在再婚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之前不能复婚,否则会因重婚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复婚,男女双方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交出离婚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关于准许离婚的裁判文书。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如果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从而重新确立婚姻关系。未经登记,没有取得结婚证的复婚,是非法婚姻关系,法律不承认,因此法律也不保护。


离婚、复婚与再婚社会实践已证明再婚财产有约定

    再婚,是指夫妻离婚或者一方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或者被宣告婚姻无效,在原来婚姻关系消灭以后,又与他人另行结婚。它是以前一次的婚姻关系结束为前提。对再婚者来说,前一次的婚姻,不管是离婚还是丧偶,都是婚姻生活的不幸。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是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再婚涉及的财产问题比较复杂。有的涉及前婚的子女抚养问题,有的涉及年老后关于自己的赡养问题,还有的涉及对自己的遗产继承问题等等。有些老年人再婚受到子女阻拦,在很大程度上,是子女怕父亲或者母亲的财产被另一方骗走,失去了老年时的生活经济基础。再婚失败较多的现象提醒人们,如果再婚,最好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对各自现有的财产以及婚后共同取得的财产,事先有个明确约定。年轻一点的再婚者,对自己抚养前婚子女的问题、对赡养自己父母的问题、对自己手中现有财产等问题,最好与对方有个约定;年老一点的再婚者,除了对自己手中现有的财产、对自己年老的赡养等问题有个约定以外,甚至还应该约定,如果一方去世了,另一方对财产应当如何继承、占有等等。对可能出现争议、产生纠纷的问题,事先想到,用书面的方式加以约定,这对促进再婚家庭的巩固,防止日后发生纷争,以及对双方子女、亲属的往来,都是大有好处的。    
    再婚登记好有助婚姻牢    
    结婚、复婚、再婚,这三个法学术语尽管不完全一样,但也有相同之处,这就是男女双方都应当遵守婚姻法关于结婚原则和结婚条件的规定,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去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从法律上确认夫妻关系,从而使婚姻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至于是否举行婚礼,这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愿。    
    目前,有些再婚者,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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