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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1-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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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牡丹交通IC卡系工行宣武支行的上级单位工行北京分行与北京市交管局于1999年联合推出发行的,该卡记载着机动车驾驶员的驾驶档案信息,驾驶员的交通违章罚款信息,同时还有牡丹灵通卡的金融功能,电子钱包功能,中石油加油功能等。
2001年9月28日,国家计委、国家金卡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为提高管理效率,方便服务对象而推广使用IC卡,可以按照核定的标准向用户收费,收费项目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计委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部门审批,收费标准报国家计委、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核定。”第九条规定:“金融企业与国家行政机关联合发行的IC卡,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第十条规定:“批准收费的IC卡及按规定不单独收费的IC卡,凡因丢失、损坏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均按IC卡工本费收取费用。”
二审审理中,工行北京宣武支行与工行北京分行提供证据证明牡丹交通卡的制卡成本每张为3080元,喻山澜对制卡成本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补卡收费要经过报批,否则不得收费。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牡丹交通卡领(补)卡通知单,北京市商业零售专用发票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喻山澜与白纸坊储蓄所签署的补卡通知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照执行,但此通知单中未对补卡价格加以约定。牡丹交通卡系北京市交管局为管理本市机动车驾驶员与工行北京分行联合发行的集成电路卡,其补卡价格应依据《集成电路卡应用和收费管理办法》中的第七、九、十条的规定确定,即按IC卡的工本费收取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工行宣武支行和工行北京分行出示证据,证实IC卡的成本为3080元,对于多收的6920元其不能证明收费的法律依据。喻山澜上诉要求返还100元补卡费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工行宣武支行应将多收的6920元及利息返还给喻山澜。喻山澜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判决生效后7日内,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自2003年7月31日至判决之日止,以6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喻山澜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5年2月1日
=TXT版本编辑制作TurboZV,更新消息请访问 turboz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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