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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告赢了工商银行-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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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苤っ魇辗训姆梢谰荨S魃嚼缴纤咭蠓祷�100元补卡费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但工行宣武支行应将多收的6920元及利息返还给喻山澜。喻山澜要求工行北京分行立即停止执行自定的补卡收费标准,并遵照有关规定向北京市价格主管部门报批牡丹交通卡补办收费办法的诉讼请求,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2004)宣民初字第24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判决生效后7日内,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返还喻山澜补卡费6920元及利息(自2003年7月31日至判决之日止,以692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三、驳回喻山澜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宣武支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中国工商银行宣武支行负担(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05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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