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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8-生活中的博弈论-第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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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猴子们发现了香蕉,有猴子跳上去够这个香蕉,当猴子够到时,与香蕉相连的绳子带动了机关,于是一盆水倒了下来,尽管够到香蕉的猴子吃到了香蕉,但其他猴子被淋湿了。这个过程一直重复着。    
    猴子们发现,尽管有猴子吃到香蕉,但吃到香蕉的猴子是少数,而其余的大多数猴子都被淋湿。经过一段时间,有一伙猴子自觉地行动起来,当有猴子去抓香蕉时,它们便揍那个猴子。每当有猴子去取香蕉,就有其他的猴子因愤怒而自动地去撕咬那个猴子,久而久之,猴子们产生了合作,再也没有猴子敢去取香蕉了。    
    在这个故事里,猴子间产生了“道德”。如果这群猴子构成一个社会,它们也繁衍下一代,它们会将它们的经历告诉下一代,渐渐地猴子们便认为取香蕉的后果对其他猴子不利,从而认为去取这个香蕉是“不道德的”,它们也会自动地惩罚“不道德的”猴子。当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这个博弈故事却反映了人类的道德的产生过程。    
    霍布斯认为人类在没有任何约束的自然状态中,就是“人与人之间像狼与狼一样”,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在这种状态中,每个人都力图保护自己的利益,并企图占有别人的东西,此时,每个人是每个人的敌人。此时没有任何规则,没有财产,没有正义或不正义,只有战争。武力与欺诈是战争中的两大基本德性。因此人类在自然状态下无法产生文明。    
    与国家一样,道德也是对某些不合作行动的惩罚机制。这种机制的出现使得人类从囚徒困境中走出来。人的正义与非正义的观念产生了道德感。    
    道德感自然地使得人们对不道德的或不正义的行为谴责或者对不道德的人采取不合作,从而使得不道德的人遭受损失。这样,社会上不道德的行为就会受到抑制。因此只要社会形成了道德或不道德,正义或非正义的观念,就自动地产生了调节作用。    
    当然,道德约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它对不道德的行为的抑制是有限度的,当不道德的行为带来的利益大于道德的满足时,道德约束的作用便失效。    
    假设笼子中的这群猴子由于天气炎热,想要冲凉,却因道德约束无法用盆子中的水。这时,终于出现了一位猴子A。这只猴子在无意中碰到了香蕉,理所当然地饱受老拳。但在这个过程中,猴子们享受到了冲凉的乐趣。等身上的水干了之后,某只猴子B在无意中碰撞了A,使A又一次接触到了香蕉,于是,猴子们享受了第二次冲凉,A遭到了第二次痛殴。在此之后,只要大家有冲凉的需要,就总有一只猴子挺身而出,对A进行合理冲撞。大家对A的态度也有了明显的不同,在平时大家会对A异常温和,以弥补在冲凉时为维护规则而不得不对它进行的暴力举动。    
    一天,在大家冲凉时,饱受折磨的A闻到了香蕉的清香,生物本能使它在别的猴子没有注意到时将香蕉吃掉。而且此后没有了新的香蕉来填补空缺。于是猴子们陷入了另一个尴尬境地:没有冲凉的水,也没有香蕉。于是,另一个规则便形成了。猴子在烦躁的时候会痛打猴子A出气,猴子A不得反抗。当笼子里的旧猴子被新猴子换掉时,新猴子会在最快的时间内学会殴打猴子A。    
    终于有一天,老天有眼,历尽沧桑的猴子A被另一只猴子代替了。猴子们失去了发泄的对象,只能任意选取一个目标进行攻击。从此以后,笼子里的猴子们不吃不喝不冲凉,唯一的举动就是打架。    
    这就是社会整体道德沦丧的过程。    
    在生活中的道德约束失灵也很常见。所有的人都知道,拾金不昧是美德。当拾到别人丢的100块钱时还给失主不仅有道德满足感,还会受到社会的表扬,建立起自己的美誉;若不及时交还失主并很容易被发现的话,则会受到严厉的谴责并失去社会信誉。    
    假想一下,当拾到别人遗失的价值上百万的古玩名画时,极大的可能是归为己有。这是因为其归还物品所受表扬的效用(道德满足感)与不归还物品所受谴责的效用之和远小于该价值巨大的物品带给他的效用。这种情况下,道德作用失效,法治就不可替换地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主要手段。


《生活中的博弈论》第一部分为什么要有法律?

    100多年以前,粱启超曾说过:“我国成文法之起源不可确指,然以数千年之思想往往视法律与命令同为一物。”直至今日,很多人在骨子里面往往还是视法律和命令同为一物。    
    从命令的角度来理解法律,是指个人意志或某个集团的意志以上下级纵向关系的方式传达,具有直接的强制力,在命令者与被命令者之间缺乏公正程序、严格的概念解释以及独立的第三者裁判等中间环节或者客观机制作为媒介。这样的法律往往是朝令夕改,其约束力并不能长久保持。    
    更严重的是,这种法律经常演变成是权力的合法外衣,为个人私欲谋取利益,而法律不再成为凌驾于社会生活博弈的超然之物,而是让博弈又多了一个权力者的不公平参与。真正的法律是在顾及社会各方利益博弈均衡的结果,在社会博弈中具有独立性,不参与博弈。    
    同时,合理的法律必须要有强制性,不管是对社会大众还是掌握权力的人,都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所有的人都必须遵守法律的约定,包括制定与执行法律的人,否则必然要受到无法逃脱的惩罚。    
    在这样一种法治环境中,法律必然可以改善囚徒困境。我们来看这样一个例子。如所前述,我们假定执法人员独立于博弈之外,有公司A与公司B是商业上的合作伙伴,公司A经常向公司B购买原材料,由于两家公司在不同的城市,于是两个公司经过谈判之后签订买卖合同,一般在一周最后的那一天,公司A将现金打入公司B的银行账户,公司B则发货到公司A,若违约则处以2~5倍罚款。    
    实际上,如果公司A与公司B都是理性人,那么他们的合作就是一个有限次数重复博弈,在社会不存在法律的情况下,在两个公司任何一次交易中都有可能存在其中一家公司不遵守合同,逃款或逃货,即使公司A现金充裕,而公司B货源充足。所谓的熟人欺诈也是这个道理。    
    然而,在我们理想的法律环境下,公司A和B最佳策略都是合作。不妨假设公司A与公司B每年的交易都有十几次,平均每笔生意为100万,若违约则罚款200万。                  
    见上图,在这个博弈中:    
    1.在矩阵的左上角,公司A和B都选择合作,双方收益均为20万(指公司A与公司B的利润);    
    2.在矩阵的左下角,在公司A付款,而公司B不发货,A损失100万,B收益100万;     
    3.在矩阵的右上角,公司A不付款,公司B发货,公司A收益120万(其中包含20万的利润),公司B损失80万(指公司B货物的成本,也就是收入减去利润);    
    4.在矩阵的右下角,公司A不付款,公司B不发货,双方收益为零。    
    当然,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个博弈中没有考虑商业信誉的问题,商誉是社会道德中的问题,后面笔者会详细讨论。    
    很显然这是一个有限次重复博弈的囚徒困境,注意到前文所介绍的模型都是对称的,这个博弈则是非对称博弈,这更加贴切于日常生活的真相。    
    在没有法律背景的条件下,双方选择不合作是自然的纳什均衡点。然而引入强制性的法律则不同,这时他们所签合同具有法律效应,一旦有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罚款其200万元,并且法院可以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囚徒”,也就是公司自然都会采取合作策略,完成合同对各方所要求的行动。简单说来,就是法律改变了两个公司博弈的均衡结果。    
    霍布斯认为,国家以法律形式规定对某种行为如“违约”采取惩罚措施,但是如果惩罚措施不力,即使扣除惩罚的成本,行动者从“违约”策略中获取的好处大于他采取“守信”策略所带来的好处,那么国家的法律措施是无效率的或者说是低效率的。因此国家法律的制定应以抑制对他人的危害行动为原则。    
    这就是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从对社会的整体考虑分析得出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越严格越好,越严格越有效率。    
    强制性有效法律是非常重要的。在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40多年的军备竞赛反证出这一点。尽管他们双方签订一些制止军备竞赛的协议,但因缺乏一个世界性的公平合理又具有强制性的法律环境,其结果仍然是陷入无法解脱的囚徒困境。    
    类似的还有各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永恒倾向也很能说明这个问题,除非某一天出现全世界的国家都得到统一,建立一个全球性政府才可以彻底解决这些国与国之间的囚徒困境问题。    
    法律制定的第二条原则是,法律对犯法者的惩罚应以与犯法者给社会或他人造成的危害相等为原则,这就是公平原则。用简单的一句话说,法律惩罚太重对犯法者不公平,惩罚太轻则对社会或他人不公平。    
    因此在不同的国家以及在同一个国家的不同时期,对这两个原则的态度是不同的。法律制定的这两条原则要根据不同时代,不同社会的具体状况而各有侧重。    
    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来说,国家法律与立法执法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我们从法律制定的第一条原则来看,违反契约的惩罚越是严厉并可信,则博弈者违约的可能性越小,这是路人皆知的道理。    
    再从法律制定的第二条原则来看,权力对法律公平性的侵害有损法律的权威性与公正性,这也是众所周知的。“乱世用重典”,通过上述分析,读者您认为目前的中国社会应采用什么方式,才能适宜于治理、整顿、重构目前的社会系统运行状态呢?


《生活中的博弈论》第二部分爱克斯罗德试验中的针锋相对策略

    如果没有外部强制力,囚徒困境中的参与者怎样才可以维持合作呢?    
    这是一个非常实际的问题。比如在国际事务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经常就某些问题达成一定的协议,这种协议我们在前面解释过,由于不存在一个世界性的政府,约束力往往很小。    
    对于这个问题,有这样一种答案。如果一方采取不合作的策略,另一方随即也采取不合作策略并且永远采取不合作策略,在博弈论里面称之为触发策略(Trigger strategy),或称冷酷策略。    
    如果对方知道你的策略是触发策略,那么对方将不敢采取不合作策略,因为一旦他采取了不合作策略,双方便永远进入不合作的困境。因此,只要有人采取触发策略,那么双方均愿意采取合作策略。    
    但是这个策略面临着这样一个问题:如果双方存在误解,或者由于一方发生选择性的错误,这个错误是无意的,那么结果将是双方均采取不合作的策略。也就是说,这种策略不给对方一个改正错误或解释错误的机会。    
    美国密西根大学罗伯特•;爱克斯罗德教授那个著名试验,给出了这个问题更好的答案。爱克斯罗德邀的这些人都是政治学家、数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获胜者是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的拉波波特写出的针锋相对(tit…for…tat)策略。说穿了,所谓针锋相对策略,就是胡萝卜加大棒的原则。    
    爱克斯罗德在开始研究合作之前,设定了两个前提:一、每个人都是自私的;二、没有任何权威干预每个人的决策。也就是说,个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企图进行决策。在此前提下,合作要研究的问题是:第一、人为什么要合作;第二、人什么时候是合作的,什么时候又是不合作的;第三、如何使别人与你合作。    
    这个游戏共进行了两轮。在第一轮游戏中,共有14个程序参加竞赛,并附加上爱克斯罗德自己的一个随机程序(即以50%的概率选取合作或不合作),总共运转了200次。结果得分最高的程序是加拿大学者罗伯布编写的针锋相对策略程序。    
    这个程序的特点是:第一次对局采用合作的策略,以后每一步都紧紧跟随对方上一步的策略,你上一次合作,我这一次就合作,你上一次不合作,我这一次就不合作。爱克斯罗德还发现,得分排在前面的程序有三个特点:第一,从不首先背叛,即“善良的”;第二,对于对方的背叛行为一定要报复,不能总是合作,即“可激怒的”;第三,不能人家一次背叛,你就没完没了地报复,以后人家只要改为合作,你也要合作,即“宽容性”。    
    为了进一步验证第一轮游戏得到的结论,爱克斯罗德邀请了更多的人再做一次游戏。这时游戏进入了第二轮。第二次爱克斯罗德征集到了62个程序,同样也附加上他自己的随机程序,又进行了一次竞赛。结果,第一名的仍是针锋相对策略。    
    爱克斯罗德总结这次游戏的结论是:第一,针锋相对方法仍是最优策略。第二,前面提到的三个特点仍然有效,因为63人中的前15名里,只有第8名的哈灵顿程序是“不善良的”,后15名中,只有1个总是合作的是“善良的”。可激怒性和宽容性也得到了证明。此外,好的策略还必须具有的一个特点是“清晰性”,能让对方在三、五步对局内辨识出来,太复杂的对策不见得好。针锋相对策略就有很好的清晰性,让对方很快发现规律,从而不得不采取合作的态度。    
    针锋相对策略的优越性向我们充分展示了一个纯粹自利的人何以会选择“善行”,只因为合作是自我利益最大化的一种必要手段。    
    比如在爱情中的博弈原则应该是:善意而不是恶意地对待恋人;宽容而不是尖刻地对待恋人,关键是能够彼此宽容,既宽容对方的缺点;强硬而不是软弱地对待恋人,就是要在我永远爱你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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