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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心律师-第12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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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继续主持庭审,“原、被告双方均不申请回避,本独任审判庭正式成立。现在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由原告陈述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要轮到李超他们发言了。李超环视全场,刘强双手抱着胳臂一脸地无所谓,宁伟成集中精神准备找李超话语中的漏洞!权利和义务?(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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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是否法定权利() 
李超收回目光,自信从容地陈述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特陈述如下:

    1997年8月,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之女聂云与被告刘强登记结婚。

    2008年刘强的生意越做越大,有钱之后夫妻生活出现摩擦,夫妻感情发生变化。

    二原告作为岳父母,劝过刘强要珍惜家庭,要对家庭负责人。

    岂料,刘强不但不听,反而认为自己损了面子,与聂云及二原告发生激烈争吵,从而对二原告怀恨在心。

    201x年元月4日,聂云因病去世,次日火花,骨灰由其丈夫刘强保管。

    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询问女儿聂云的骨灰是否安葬、安葬何处,刘强因为之前的仇恨一直拒不回答。

    思念祭奠亲人是人之常情。原告聂海华、李晓莲多次提出祭祀女儿的要求,也被刘强无理拒绝。

    现聂云的骨灰由刘强掌控,刘强因为积怨拒不将二原告女儿的骨灰安葬,坚决不让二原告进行祭祀,致使二原告无法祭祀自己的亡女。

    从女儿火化至今已经有三年零三个月了,由于被告刘强的不配合以及强硬的拒绝,二原告至今不知女儿的去向,也没有祭祀到女儿。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二原告的祭祀权,给二原告造成了精神创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方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刘强在半个月内安葬二原告女儿聂云的骨灰;二、被告刘强应赔付二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李超富有感情地陈述起诉意见,这些话触到了聂海华和李晓莲的伤心处,两人眼睛微红。

    刘强听到李超的陈述和指控,却满不在乎地耸耸肩,轻声骂道:“臭婆娘的骨灰关你们卵事。”

    宁伟成在李超陈述的时候,边听边思索反驳的观点。李超说完,宁伟已经是一脸自信、成竹在胸。

    “下面由被告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提出自己的答辩意见。”

    轮到被告答辩了, 宁伟成抬头挺胸,理直气壮地答道:“尊敬的审判员。我作为被告刘强的代理人,特口头答辩如下。

    一是本案不属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祭祀权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其的形成源于社会习俗,法律没有规定几十圈,由此引发的争议由亲属自行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我方根本没有侵犯二原告的祭祀权,二原告可以随时烧纸烧香祭奠自己的女儿。并不需要我方的配合。

    二是我方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我方当事人的妻子病亡,作为丈夫被告刘强保管其骨灰合理合法。

    因此。我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诉一辩后,审判员进行总结归纳:“根据诉、辩双方发言内容,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1、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2被告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焦点是否认同?”

    “认同。”

    “下面双方当事人就本案争议焦点和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和质证。首先由由原告方举证。”

    李超拿出准备好的证据材料,朗声道:“我方提交四组证据:1、街道办和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原告聂海华、李晓莲与聂云系父母女儿的关系。

    2、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聂云与被告刘强生前系夫妻关系。

    3、火化记录,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因病去世后火化,以及证明被告刘强保管了聂云的骨灰。

    4、电话通话记录,证明二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刘强安葬女儿聂云的骨灰。并要求告知女儿骨灰安葬处以便对女儿进行祭祀,但被告刘强一直拒不履行。”

    李超将一组组证据摆了出来,扎实有力,充分地证明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

    刘强依然是那副无所谓的模样,宁伟成听了李超的举证后,也是一脸的平淡。

    “值庭法警将原告提交的证据交于被告,由被告对原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

    宁伟成拿到证据材料进行翻看。然后大声发表质证意见:“对证据1和2,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没有异议。

    对证据3,聂云确实于201x年元月4日病逝火花,骨灰也确实由刘强保管。但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保管其骨灰符合法律规定,刘强有权对聂云的骨灰进行处置。

    对证据4。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合法性和关联性有异议。二原告要去进行祭祀,自己在家就可以燃纸烧香,刘强保管骨灰的行为并没有侵犯他们的祭祀权。

    而且祭祀权也不是法定权利,只是一个风俗习惯约定的概念,即使侵犯,也构不成违法。”

    宁伟成一番分析。将原告方的控诉全部推翻。刘强听了更是洋洋自得,本来嘛这就不是事,这两个老家伙还要告上法庭来,非得狠狠教训他们一顿不可。

    而聂海华听得手都控制不住地颤抖,他的老伴连泪水都流了下来。女儿已经过世三年多,他们都不知道女儿在哪里。

    “下面由被告刘强进行举证。”

    “我方提交2组证据:

    1、结婚证,证明被告刘强与聂云生前系夫妻关系,被告刘强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2、火化证,证明聂云于201x年元月4日火化,被告刘强作为其丈夫,骨灰由殡仪馆工作人员送到刘强手中,刘强对骨灰具有处置的权利。”

    “值庭法警将被告提交的证据交于原告,由原告对被告所提证据进行质证。”

    李超看了证据之后,大声地驳斥道:“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两人确属夫妻关系,但刘强保管骨灰也不能侵犯二原告的祭祀权。

    对证据2真实性亦无异议,证明内容有异议,刘强对聂云骨灰的处置不能有悖于社会风俗,刘强拒不告知聂云骨灰的安葬处,有悖于社会风俗,侵犯了二位老人的祭祀权。”

    李超的话说出了老人们的心声,聂海华和李晓莲都是含着泪水重重地点点头。

    而刘强听到李超的指责却是嘲讽地笑了笑,还低声嘟嚷道:“啥有悖于社会风俗,老子是有道德的人。”

    宁伟成轻松一笑,这案子简单,即使李超说破了天,估计也动不了刘强分毫,因为祭祀权根本就不是法定权利,双方争议的内容根本不受法院管辖。

    这个案件,刘强这方必胜!宁伟成暗地握紧了拳头。(未完待续。)

第216章 庭上交锋() 
双方各自举证质证完毕,审判员威严地说道:“经过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答辩及举证、质证,案情事实已基本清晰。@@,

    两原告之女、被告之妻聂云因病去世于201年元月4日火化,火化之后骨灰由被告刘强保管,二原告至今未见骨灰下落的事实本庭当庭予以确认,不再继续调查。

    但被告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侵犯原告的祭祀权,原、被告双方还存有争议,双方当事人可围绕争议相互发问。先由原告进行发问。”

    李超首先严厉问道:“被告,聂云的骨灰现在何处?”

    刘强浑不在乎地答道:“我保管了。”

    李超接着问道:“是否下葬?葬在何处?”

    刘强直接梗着脖子,骂骂咧咧地道:“无可奉告。”

    刘强到了庭上还是这么强硬,聂海华听了忍不住骂道:“刘强,你的良心被狗吃了吗?竟然如此卑鄙!”

    刘强对着聂海华只是轻蔑地冷笑。刘强台下的下属在一个皮肤白润、鼻子挺拔、体形魁梧,不过眼神邪异的中年男人带领下,纷纷发声力挺,“对啊,凭啥告诉你们。”

    旁听众人突然发声,法官和执勤法警连忙维持秩序。

    李超也安抚聂海华道:“聂伯父不要激动,法庭会做出公正判决的。”

    待到秩序维护稳定后,李超对着审判员说道:“我方提问完毕。”

    “现在由被告发问。”

    宁伟成看着聂海华问道:“二原告,刘强是否阻止过你方祭奠女儿?”

    聂海华怒气冲冲地反问道:“我连女儿安葬在何处都不知道,怎么去祭奠?”

    宁伟成微微一笑,也不纠缠,直接说道:“我方提问完毕。”

    “法庭调查到此结束。经过法庭调查,本庭归纳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在于祭祀权是否属于法定权利,原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法侵权行为。

    请原、被告双方围绕法庭归纳的这二点争议焦点展开法庭辩论。先由原告发表第一轮法庭辩论。”

    到了见真章的时候了,李超大声地发表意见:“我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一是两原告作为死者的父母。对去世儿女享有祭祀权。

    祭祀权也称悼念权,是指近亲属之间对亡故亲属的祭祀和悼念的意愿和可能,是亲属权的内容,其中意愿是内容,可能性是权利的本质。两原告作为聂云的父母,当然享有祭祀权。

    二是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亲属身份权中的一项具体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从法治的角度看,现代法治的精神,在于对权利的合理确认和对权利的充分保障。现代法治社会要求对稳定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利有机统一起来,祭祀权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从法理的角度看,祭祀权也可以发展为法定权利。权利作为一个关系范畴,他存在社会生活秩序中,法定权利只是权利的一种存在形式,除此之外,还有道德权利和习惯权利。

    在道理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定权利只见,道德权利、习惯权利可以表现或者提升为法定权利。

    根据我国传统的伦理观念和长期形成的民间风俗习惯,祭祀既是生者对死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精神上的一种安慰。祭祀权可以从道德权利上升为法定权利。

    从传统文化的角度看,中华祭祀文化源远流长,祭祀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乃是人们生活的一部分。对侵害祭祀权的行为应受到道德乃至法律的制裁。是传统文化的使然,更是社会的要求。

    综上,祭祀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是亲属身份权的一种具体权利。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是被告侵犯两原告的合法祭祀权,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刘强未将聂云骨灰存放地或安葬何处告知聂云的父母,未履行告知义务。致使两原告无法祭祀,侵犯了两位老人的合法祭祀权,有悖于社会风俗。

    被告刘强在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责任。被告刘强的行为还造成了两原告精神伤害,应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我方要求被告刘强在判决生效后15提案内在合法墓地将聂云骨灰安葬,并告知二原告。被告刘强理应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李超的一番辩论意见讲得鞭策入理,众人听了都是频频点头。聂海华听了,更是激动不已,李超说的话完全说进他心坎里了。

    刘强听了嘟嚷了一句,“这超人律师真能叽歪的,然而并没有什么卵用。”

    刘强的下属中那个有着褐色眼珠、眼神中充满着阴霾、散发着邪异之气的中年人,也忿忿不平地低声咒骂;“这个律师真是嘴炮!”

    “现在由被告发表辩论意见。”

    宁伟成当即意气风发地答道:“作为被告代理人,我方发表如下辩论意见:

    一、刘强作为聂云的丈夫,有权保管聂云的骨灰。

    二、祭祀权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祭祀权,法律上根本没有祭祀权的概念。由于亲属间祭祀引发的争议,应由亲属依据道德原则解决,并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三、本案中刘强应该通知两原告聂云的骨灰安葬处,但该通知的责任并非法定义务,即使刘强没有通知,顶多算违反民俗习惯的范畴,并不具有违法性。

    四、刘强并没有阻止两原告进行祭祀。两原告烧纸烧香完全自由,刘强完全没有阻拦过。

    结合以上理由,原告诉请理应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宁伟成说完,刘强连连赞道,“太棒了,宁大律师说得有理!”

    旁听的众多刘强下属,在眼神邪异的中年人带领下,也是赞叹不已。今天,刘强特意带这些下属来,就是打着人多势众来助威的算盘。

    “双方发表第二轮辩论意见。”

    李超当即反驳道:“被告说没有阻止原告进行祭祀,这与事实不符。被告不提供聂云骨灰的存放或者安葬地点,致使其父母根本无处前去祭祀。这很明显侵犯了原告的祭祀权。”

    宁伟成也是大声回应道:“祭祀并不一定要看到骨灰,自己焚香祷告就行。刘强作为聂云生前的丈夫,合法保管聂云的骨灰,根本没错!”

    双方针锋相对,气氛一下热烈起来,台下刘强的下属在邪异中年人的带领下也是纷纷叫嚷,鼓噪着赞成宁伟成的意见。

    “肃静!肃静!”审判员一敲法槌维持好秩序,然后大声说道:“法庭辩论到此结束。双方是否同意调解?”(未完待续……)

第217章 宣判() 
李超咨询了聂海华的意见,点点头道:“同意。”

    被告席上,刘强斜靠着座椅,一双眼睛斜睨着聂海华,大声地叫嚷道:“没啥好调解的。”

    刘强本来就对曾经的老丈人一肚子火气,就是故意不安葬聂云的骨灰来让聂海华伤心的,现在当然不会轻易让步。

    审判员继续说道:“双方调解不成,陈述下最后处理意见。”

    李超坚定地说道:“请求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合法墓地安葬聂云骨灰,并告知两原告。被告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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