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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10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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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它禁止政府干预两种特殊“物品”——思想和宗教——的市场。政府无权管制这些市场,除非有必要纠正外在性和其他不利于资源高效率配置的障碍。这好像是对现代法院如何解释策一修正案的恰当描述;主要的(虽然不是唯一的)例外是禁止可能被称作“有效率的”宗教确立(除非有世俗理由证明其为合理,否则这些确立还包括不涉及对信教人的资助的确立)的情况和要求(在资助次要宗教团体意义上)提供宗教便利的情况。除非我们有理由利用并证明亚当·斯密的观点:分立的宗教派别越多,宗教就越有能力促成道德行为——和矫正如犯罪这种负外在性及促成如慈善这种正外在性的道德以补充法律,否则我们就没有足以令人信服的理由来进行这样的资助。    
  但是,一次演讲仍不足以证明一种新的经济理论。所有以上的内容足以表明,这是一种拥有希望并由此而值得追求的特殊理论。我由衷地希望,我已使你相信,那种可能被不确切地命名为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学说具有巨大的潜能去改变公认的观点,形成关于种种重大社会现象的可检验假设,并最终充实我们关于这个世界的知识和理解。         
《法律的经济分析》 
理查德·A·波斯纳著        
译后记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中译本终于即将与读者见面了。1989-1990年间,正当中国社会在痛苦中寻求变革出路的时候,我完成了本书的翻译工作。1996年5月,我又根据英文本的最新版本进行了重译,使大家能够了解到国际社会中法律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将近8年的时间,我从一个研究人员转变为执业律师以至海关法律官员,几易职业,但却一直对本书的面世怀有极大的热情并承受着极大的精神煎熬,如同等待一个新生命的降临。因为我坚信,本书将对中国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实务产生深远的影响。    
  如果没有其他人的热情帮助,本书中文版的翻译和出版几乎是不可能的。感谢本书的原作者理查德·A·波斯纳法官先生为我提供了英文原书和中文版序言并在我遇到理解和翻译困难时予以解释和指导;感谢福特基金会驻华代表处原法律项目主管何杰生(Jonathan    
  Hecht)博士(现为哈佛大学东亚法律研究中心教授)对本书的翻译和出版予以极大的关心和帮助,但本书终于没有能在他离任之前面世而成为遗憾;感谢福特基金会为本书出版所提供的资助;感谢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林毅夫博士(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部长、研究员)以其卓越的学识为本书进行了校审,使本书更臻完美;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江平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贺卫方教授和本丛书编辑杜晓光女士、责任编辑刘茂林先生,他们为本书的出版作出了极大的努力;感谢刘守英、李步云、徐炳、王保树、陈春龙、信春鹰、梁慧星、夏勇、李林、张宏辉、田培炎、张宇燕、万中心、吉达珠、陈慧谷、蒋集耀、傅廷美、张勇、赵从旻、邹海林、郑扬等,他们为本书的翻译和出版及我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精神、道义和学识上的支持和帮助;还要感谢我的导师吴大英教授在我3年硕士生学习期间以及其后对我的培养和关心。    
  由于本书是一部法学(其中的章节几乎涵盖了法学的全部领域)和经济学的新兴交叉学科的著作,又受译者学术背景的影响,尽管译者对翻译工作做出了最大的努力并且得到了多方面的帮助,翻译的错误依然在所难免。对此,我将愿意承担全部责任,并希望读者予以指出,以便我在以后的译本中校正。    
  开始本书翻译的时候,我尊敬的父亲不幸溘然离开人间。我能在短时间内艰苦地完成本书首次翻译工作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我父亲对我事业的希冀和我对我父亲的思念。为此,我谨以本书献给我已故的父亲。    
  感谢我的母亲和其他亲人对我的养育和关怀,以及所有的朋友对我生活和事业的关心。    
  最后,但不是最轻微的,感谢竺琳小姐在我进行本书新版本翻译和校对期间对我的关心和帮助。    
完结  译者    
  1996年6月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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