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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经济分析-第7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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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原则上,从应税收入中扣减的应是这种差额,即业务开支,而不是全部的开支。假设我到旧金山出差3天,住在每天收费100美元的饭店,膳食总开支为90美元。那么我们不应将390美元全部扣减,而应减去出差所造成的个人消费开支的剩余。由于在家居住一夜的边际成本(打扫、磨损、用电等)通常是很低的,所以住宿的抵消也是很小的,为了管理上的方便,我们将之忽略不计。而膳食抵消将是较大的一部分,但它也低于90美元,因为家中用餐的成本总是低于餐馆用餐的成本。我们姑且承认,对用餐人而言,在餐馆中吃一顿30美元的饭要比在家中吃一顿3美元的饭更有价值;否则,他就会呆在家里用餐。但由于很少有人经常在昂贵的餐馆用餐,所以在我们上面的假设例证中我在外面吃饭的90美元使我取得的收益可能远远低于我愿意支付的90美元的价值。也许对此进行打折(如业务用餐价格的50%)会是一种完成上述改革的适当途径。但是,复杂的是家庭用餐成本容易因排除了非货币(但却是实在的)性制作人劳动成本而被低估。 
    税法中,对医疗费用和意外损失的扣减好像是为了试图区别以下两种开支:促进个人健康状况和仅仅为了恢复纳税人的健康状况。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具有同样现金收入但实际收入却不同的个人之间平均税收负担。你可以赞成这一目的,但其可行性和为达成该目的的具体手段却仍然是个问题。我们可以考虑一下从事危险工作的人们所取得的附加工资。与那些从事安全工作的人们相比,附加工资并没有增进他们的福利;它仅仅对他们职业的危险性作出了补偿(如果他们爱从事危险工作,那怎么办?)。但允许扣减这样的附加工资又是不可行的。或者我们还可以考察一下这种情况:两个家庭收入相等,但由于一个家庭比另一个家庭在消费上具有更高的效率,他就从同样的货币收入中取得了较高的福利;这样,对平均两个家庭的税后福利而进行的扣减也是不可行的。在这些方法和许多其他方法中,相对现金收入扭曲了相对福利,而且由于大部分的扭曲无法得以矫正,所以矫正一两种扭曲的努力是否会在很大程度上有益于横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目标的达成尚有疑问。 
    而且,这种特殊的扣减无法实现原定的目标。衡量医疗扣减的应是纳税人的疾病成本而非其医疗成本。有些疾病可能是成本很高的,但由于医术状况或纳税人的经济境遇,它并不会引起巨大的医疗费用。而且医疗费用的产生不完全源于疾病治疗,有时恰恰是为了增进健康状况(例如,整容或鼻子矫正手术);以上例证表明了增进和恢复健康之间的区别是很微妙的。至于意外损失的扣减,它至少应以损失额来衡量,而不应以赔偿费用来衡量。但其作用与其说是补偿了福利受损的人,倒不如说是补偿了那些缺乏远见而没有投保的人。这种扣减主要也减少了富裕纳税人的自行保险成本(为什么?),并有益于他们。 
    然而,医疗扣减的一部分可能作为人力资本的维修而有其经济上的合理性。我们知道,人力资本是与工厂的财产一样的,人们用时间和货币的投入购买它,而在其(常常是很长的)有效年限内取得现金收入。由于由此取得的收入是应该纳税的,所以保持其维修良好的费用应该是可扣减的——虽然在原则上这些费用并不立即产生收入,而是需要有一段时间才能达到这一效果。(另外,为什么为了税收目的而使效率要求对收入和费用进行短暂的比较呢?)这就提出了一个狭义与广义的问题。狭义的问题是:这一论述为扣减某些整容手术的费用(虽然不是全部)提出了经济理由吗?广义的问题是:人力资本成本应在所有者的工作年限内得到补偿并从其收入中扣减吗?法律并不允许这么做。当然,这里既有理论上的原因,又有实践上的原因。许多教育成本并不是由其本人承担的,而这也许正是人力资本的主要来源(这又与某人的脑力、精力和性格天资有关,而人力资本所有者也没有对此支付成本)。而其主要成本——由于上学而没有工作所损失的收益——在事实上已在作出投资决策时被勾销,因为应税收入减去了全部已放弃收入。这就不存在作出进一步扣减的必要了。 
    一项在政治上和经济上都很重要的扣减是慈善扣减(chari…table deduction)。由于它将某些决定谁应接受利他主义转让的权力从政府转向了个人纳税人,而且这种决定在大多数社会中是在政治层中作出的,所以它在政治上就显得很重要了。同时,由于它是对第16章中提出的慈善捐赠中的搭便车人问题的反映,所以它在经济上也是很重要的。慈善扣减实际上可能比旨在引导慈善开支的政府直接慈善捐赠有效得多。如果像有些经验研究所发现的那样,慈善捐赠的价格弹性大于1,也即价格降低1%会导致高于1%的捐赠量增长,那么慈善扣减对财政部因岁入减少而造成的成本要低于慈善业捐献的收益。 
17。9资本收益的特殊待遇 
    联邦法律只对已取得的收入课税。所以,如果公司不将其全部收益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那么非分配部分就不可能被作为个人收入征税。这是正确的。留置收益(retainedearnings)不是股东的财产。除非进行清算,否则他们就只有在增加其股份价值时才能得益。股份价值的增值就是股东收入的增加。当股东出售其股份时,他就必须依增值纳税,而其增值也包括了留置收益所产生的那部分增值。但由于税收的延迟会使纳税人得益,所以当增值发生时,以上方法并不是一种替代对增值进行征税的最佳方法。颇受欢迎的处理增值的税收办法是,对资本收益的税率应比对普通收入的税率低些。 
    由对资本收益中较低而非通常的所得征税而促成的对增值的税收优惠待遇(其在美国已有很长的历史)是有低效率后果的。由此产生的股东意外收益可能是法人所得税创设的原因,而这种在前面讨论过的税种是一种低效率的税种。考察一下公司为什么有时会在公开市场上统统买下自己的全部股票这种古怪行为(仅仅有时而非总是,也是一种反接管的手段)。将其股票出售给公司的股东只需缴纳一种资本收益税(capital gainstax);而如果公司不是用其收益收买股票而是将其收益以红利的形式分配给股东,那么同样的股东就可能不得不对其同额收益缴纳所得税。公司只要将收益留置并将之用于其业务,那么就可能产生同样的结果;由此公司可以拥有更多的资本,从而也就使其股票的价格有所上升。但由于用这些收益进行有利可图的投资有赖于股东对经理部门能力的信任,所以股票价格的上扬也不可能是留置收益的全值。这大概就是股份固定的共同基金(closed-end mutual fund,这种公司的股东无权取得补偿)通常以其持有的股票的市场价格的贴现出售股票的原因。我们可以回想一下对分红这种降低代理成本方法的讨论(14.6)。然而,收益留置是一种利用资本收益和普通收入间税费差异的选择方法,这意味着税费差异会鼓励我们前面刚提及的低效率行为。它还会引导投资者们以取得资本收益的活动(如房地产投资)代替取得普通收入但却在生产效率上与上述活动相同或更高的活动。 
    在此,有一种特别有力的经济理由反对对代表真实资本增值的资本收益(不论是否实现,不论征多少)课税。我们可以比较一下两种情况:在第一种情况下,公司股票价格依公司税后留置收益数而上升。在另一种情况下,由于公司已意外地发现了很有价值的矿产资源,所以其股票价格就上升了。在第二种情况下,由股票价格增值而产生的资本收益来源于未来收益的资本化,这将依其所得征税;在第一种情况下,增值来源于以往收益的积累。由于企业所得税的存在,以上两种情况都产生了多重课税(multiple taxation)问题,但第二种情况实际上是一种三重课税:资本收益税、公司取得收益时的法人所得税、任何收益作为红利分配时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消除任何资本收益偏好的残余,而在有些情况下(什么情况?)要对末实现的增值(unrealized appreciation)进行征税是一回事;为了达到这一目的而设计一套可行的制度却又是另一回事。在资本资产为股票的情况下,要努力做到的只是既对公司留置收益作为股东收入征税,又对以红利支付给股东的收益征税。但除了以下基本观点外,这一方案面临着许多难以克服的困难:在股东直接控制之外的货币不是(或至少不完全是)他们的收入;尤其是在公司收益必须在各种不同类型的有价证券间进行划归时。虽然对未实现的增值(例如,股票市场价格的增值)征税不会遇到这些问题(为什么?),但也会遇到其他一些同样严重的问题。纳税人难以预测其税务责任。流动性问题往往会使纳税人出售其证券和其他财产以缴纳未实现增值的税收。我们不得不对法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的反思(为什么?)。 
    最后,只依实现的增值征税(这在实质上就允许纳税人在延迟期内免纳利息税)的主要优势大概也为这一事实所抵消了,即最后被课税的许多增值可能是由通货膨胀引起的虚幻增值(phantom appreciation)。有一个例子可以说明这两种力量的作用。假设某类风险适度的证券的实际利息率为5%,通货膨胀率为3%,从而其市场利息率就为8%。成本为1万美元的债券在十年后本息(每年计复利)相加应为21,589美元。如果那时出售,而资本收益税为25%,那么税收就是2,897美元。除去通货膨胀,其增值就为6,289美元,而其税后增值就剩下3,392美元了。如果通货膨胀率为零,市场利息率为5%,那么税收就为1,572美元,而债券持有人的税后净增值就为4,717美元。这一增值量高于通货膨胀情况下的增值量。这表明,在通货膨胀情况下,被征税的某些增值确实是由通货膨胀造成的虚幻增值。 
    但是,由于债券持有人可以延迟纳税,所以他就可以赚一些收入的利息,而如果不这样做,他就不得不将它们以税收的形式缴纳。如果他每年取得800(1万美元的8%)美元的利息,依此他要缴纳该数25%的年税,那么他的税后收入就是6%。同样的比率,如果计复利,那么就可达到7,908美元,而其实际税后收入为 8, 692美元[0.75×(21,589-10,000)]税收延迟时间越长,虚幻增值的税额就越大;但同时,由于纳税人可以拖延支付税款,所以他赚得的利息额也就越高。 
17。10累进原则 
    如果每人依其收入的一定百分比纳税,那么这种所得税就是一种比例税制。一旦税率随着纳税人收入的增长而增长——即为累进税制——那么就会产生严重的管理问题。其中之一就是时间选择问题。依比例税制(proportional tax),第一年赚1万美元、第二年又赚10万美元的人与两年中每年赚5.5万美元的人所缴纳的总税额是一样的。但在累进所得税制度(progressiveine tax)下,第一个人就要比第二个人缴纳更多的税金。由此,为了避免消极效应(什么消极效应?),我们就完全有必要对年度间收入的税收平均作出规定。1986年的税收改革法(theTaxation Reform Act)废除了所得税平均法,但作为总体改革的一个部分,它通过将对最高收入的边际所得税率降至28%而在废除累进原则方面走得很远。 
    对累进税制[更准确地说,是对由累进税制所表示的高边际税(这意味着什么?)]最为通常的反对意见是,它增加了相对于闲暇代价的工作代价,从而会导致一种用闲暇代替工作的低效率状况。但这种替代可以通过收入效应而得以抵消。如果闲暇是一种“较高级的物品(superior good)”——随着某人收入的增加,其闲暇消费也将有所增加——那么,对纳税人而言,高边际税率和累进税制的结合就会因减少其实际(即税后)收入而降低其闲暇的价值(而它所减少的数量要高于它所减少的相对于他工作成本的闲暇成本)。(当然,当边际税率越接近100%时,收入效应就越不可能等于或超过替代效应。)这一观点同时表明,在联邦所得税中增加个人免税额也会像递减税率一样降低人们的工作积极性。由于它对高边际税阶层的人们所减除的应税收入多于低边际税阶层的人们,所以它呈递减趋势。由于边际税率不受影响,它在不减少相对于闲暇代价的工作代价的情况下增加了纳税人的福利,所以它又降低了人们的工作积极性。 
    即使我们先不谈收入效应,累进税减少的工作量仍是不明确的。因为如果总税收不变,那么有些纳税人在累进所得税制下的边际税率就会比比例税制下的低。这些低税率对促进工作积极性的作用会大于高边际税率对其他纳税人的消极作用。但假如收入最高的纳税人是社会中最有生产能力的工作人员,那么累进税制的消极作用就不会由低边际税率对收入较低的纳税人的激励作用所抵消。 
    这种有关累进税对工作激励影响的谈论是略有误导性的,因为它好像意味着工作比休闲更具生产率。但在原则上并非如此。重要的是对工作的定价并没有高到(以很高的边际税率)使无效率的休闲得以消除。 
    累进所得税将冒险量减至最佳水平以下。有些高收入中有很大部分是对风险的补偿。一旦产生危险,收入就很低了。假设在一作曲团体(10人)中有一人在一年中作曲赚了10万美元,而其他9人却一无所获。虽然这一团体的平均收入是极其有限的,但对其课征的所得税税率却要比每一作曲者赚1万美元的情况下高得多。 
    阻止冒险会使家庭间的收入永远不平等。也许,除了鼓励冒险之外,我们没有更有效的方法可以促成收入变动(有上升也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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