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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寒资料集-第75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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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比之春秋时代,秦国墓中葬玉大为减少。1954-1957年西安半坡发掘战国墓112座,出玉器的仅5座。朝邑发掘战国秦墓676座,不见玉器出上。可见佩玉人群大不如春秋时代,与关东诸国佩玉的普及方向相反。
2.既使有玉随葬的墓,玉器也数量少,体量小,品种单一,工艺粗陋,显示出玉工艺在秦国的衰退,与关东战国时代蓬勃发展的玉器艺术形成鲜明对照。
3.战国时代秦国玉器的随葬方式和艺术风格都没有自身的特色,这反映出秦与关东交流的频繁,也反映出当时秦人对玉器艺术较少着意。
春秋战国秦人玉器虽然发现量还比较有限,时代环节也不够完整,但大致的脉络还是有的。秦人以戎狄之族,春秋初在继承周人传统的基础上努力学习华夏以玉器为物质表现的礼仪文化,在玉器艺术方面形成了自己的风格,取得了一定成就。至战国时法家刑名之说占据统治地位,以宗法为载体,以仁为口号的礼仪文化遭到排斥,玉器亦随之衰落。统一之后的十五年中,秦人在玉器艺术上没有什么新的创造,从前文所述的两批秦代玉器看,比春秋秦玉没有明显的进步
秦朝的帝王丧葬
秦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制国家。秦始皇开创的陵寝制度对以
后历代帝王陵园建筑影响是最大的。秦始皇时,陵园的布局既继承了秦国的陵寝制度,
同时又吸收了东方六国陵寝的一些作法,规模更加宏大,设施更加完备。总体上仿照都
城宫殿的规划布置,充分体现了中央集权制封建皇权的至高无上。
秦朝开始的陵区附近设置城邑,并以陵号来命名。比如秦始皇所建的丽邑。同时,秦延
续了建造用于祭祀的建筑的作法。秦始皇生前就在渭水南面为自己建立了宗庙,设立了
神主,并且在陵侧建立寝宫,摆设设衣冠用具以便就近接受日常祭祀。
秦始皇陵
秦始皇陵,在今天陕西临潼县城东的骊山北麓,是保存至今的中国最大的帝王陵墓之一
。八十年代末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文化遗产。
秦始皇是中国封建社会初期伟大的政治家和军事家,他结束了战国时代的分裂局面,统
一了六国,对国家发展作出了贡献。他即位以后就开始在骊山营建他的陵墓。统一中国
之后,他又从全国各地征调了几十万人参加建陵工程。秦二世时又继续修建,前后费时
将近有四十年,并且一直到秦灭亡,陵园还没有全部峻工。工程之浩大,在历史上是罕
见的。据史料记载,秦始皇陵墓内建筑有各式宫殿,陈列着各式的奇珍异宝,以人鱼膏
为灯烛、水银为江海,还装置有许多弓弩,以便射杀入墓的人。秦二世在埋葬秦始皇时
,下令始皇宫内没有子女的宫女全部殉葬。为了防止泄密,参加修建墓葬的工匠都被活
埋在墓里。秦灭亡之后,项羽入关,动用了几十万士兵发掘陵墓,随葬品被洗劫一空,
宝物运了一个月还没有运完。秦始皇陵的地上建筑也被大火烧尽。传说后来有一个牧羊
人寻羊,进入墓室,因为持火照明,引起了地宫失火,延烧三个月都没有熄灭。唐代末
年,黄巢农民起义军进入长安也曾经发掘秦始皇陵。五代时军阀温韬又以筹军饷为名,
再次大规模地盗掘秦始皇陵。历经两千多年的风雨侵蚀和人为破坏,现在秦始皇陵园地
面上的建筑已经荡然无存,只剩下一座巨大的坟丘。
据历史学家考证,秦始皇陵区位于骊山北麓的前部,范围相当广。陵园在陵区的中部,
有内外两重城垣,从平面图上看像一个南北长的回字形。内城的四个角上都建有角棱。
陵墓在内城南部,陵墓的地宫接近方形,周围有砖坯砌成的墙。从秦始皇开始帝王的陵
园专门设寝,寝殿离坟丘不远,中间有石子路相通。
在陵区里发现了大量分布的陪葬坑、殉葬墓和从葬坑。从陪葬坑里发掘了珍禽异兽坑和
铜车马坑,通体彩绘并装饰有大量的金银,制作相当华丽精美。殉葬墓里的殉葬者有男
有女,是被杀戮后一齐掩埋的。从葬坑排列密集有序,坑里埋有跪坐的陶俑和马骨,大
约是宫廷的马厩和养马的仆役。
秦始皇陵园里最壮观、最引人入胜的莫过于兵马俑了。兵马俑军队象征了秦始皇东征六
国的军队和出行的仪仗队,形象地再现了秦始皇扫六合的雄壮景象。据学者介绍,这些
兵马俑的制作一般是先按不同的部位分别用陶模翻出胎型,然后进行粘合,再细细雕塑
外部,涂上鲜艳的彩色。这些俑外表的色彩经过几千年的剥蚀大部分已脱落,经过修复
还原后,这些色彩显得十分壮丽和谐。俑的造型因出身、地位、经历的不同而显出不同
的特征和表情。它们不仅装束服饰不同,而且神态各异,具有强烈的艺术感染力,堪称
中国古代艺术的典范。
秦二世陵
秦二世皇帝胡亥墓,在今天的陕西省西安市的曲江池南岸,大雁塔东南。
胡亥是秦始皇少子。他随父出游时,中途秦始皇去世,丞相李斯和赵高假造圣旨,杀死
太子扶苏,胡亥被立为帝。他在位期间,赵高专权残杀公子、公女和大臣,加重了对农
民的剥削和压迫,使社会矛盾迅速激化。后来,赵高为了篡位,逼胡亥服药自杀。埋葬
在宜春苑。
秦二世的墓呈半圆形,封土卑低,与它东南面的杜陵和少陵那种高耸的封土相比,显得
备荒乞怜。清代乾隆年间,陕西巡抚曾在墓旁立有石碑一通。
论秦之亡
作为中国第一个封建中央集权制王朝的秦王朝,从始皇嬴政平灭六国(公元前二二一年)立国至三任帝嬴婴投降刘邦(公元前二零六年)国灭,立国仅十五年。而从陈胜、吴广大泽乡起兵(公元前二零九年)至秦王朝覆没,居然只用了两年。这对于一个朝气蓬勃的新兴王朝而言,其灭亡之迅速实在是让人瞠目结舌。那么,秦王朝的迅速灭亡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正如野鬼在前面的几篇介绍秦王朝的文章中所提到的:嬴政所开创的秦王朝实际上是中国封建中央集权制王朝的一块试验田,不论后世对嬴政及其王朝进行什么样批评与谩骂,嬴政及其王朝所作出的每一项措施都为后世统治者所效仿、借鉴。而后世谈及秦王朝的速灭时,所提出的原因不外乎:不行分封、严刑酷法、不修仁义,最终导致人民不堪暴政而起义反抗,而且矛头直指秦王朝的创始人嬴政大帝。那么,秦王朝真的是因此而亡的吗?笔者认为并不尽然。
郡县与分封
郡县制,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行政管理制度,在秦国由来已久。它在秦统一天下的战争中逐渐成熟,并且呈现出其优越性的一面。也可以说,郡县制的实施在秦国统一六国的过程中起了一定的历史作用。嬴政统一六国建立大一统的王朝之后,旧的世袭的世卿世禄制很快地被官僚制度取代,地方行政以郡县制取代分封制成为必然趋势。嬴政将春秋战国时已出现的郡县制度普遍化和扩大化,又将被击败的其他六国置于郡县制度之下。对于分封制之弊端,李斯认为:分封不利于政权统一,只会造成仇恨。周王朝当初所封子弟甚多,可是后来他们像仇敌一样相互攻击。目前幸赖嬴政领导统一战争获得胜利,设置了郡县,才避免了此种情况的出现。《史记·;嬴政本记》载廷尉李斯说:“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讎。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嬴政也清醒的看到分封容易兴兵致乱,他说:“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于是秦遂不取分封,“秦无尺土之封,不立子弟为王,功臣为诸侯者,然后无攻伐之患。”
而事实正如嬴政、李斯所指出的,与郡县制相比,分封制是一种相对落后的行政管理制度。对于中央集权而言,分封制是一种不可避免的离心力、不安定因素。不论从政治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而言,中央政府与诸侯在很多问题上存在着矛盾,即使是相安无事,双方也是猜疑不断。
我们可以对比一下而取秦代之的西汉王朝。西汉王朝实行的是郡县制和分封制并用的双轨制,应当说西汉的双轨制是楚汉相争的必然产物,是有其历史原因的。当西汉王朝建立以后,刘邦也很清醒的认识到分封的弊端,因此他不择手段的进行了剪除异姓诸侯的行动。至刘邦晚年时,汉初所封的九个异姓诸侯只余下了长沙王吴芮和闽粤王无诸,其他七个诸侯王都被铲除。为了防止皇权旁落,刘邦还煞费苦心的搞了个白马之盟,可见其重视程度之一斑。但是,刘邦在铲除异姓诸侯的同时又广封同姓王,使这一切的努力又付之东流。至刘邦死时,西汉王朝的地方行政单位共二零六个,其中:郡五十四个,同姓诸侯王九个,同姓诸侯王三个,功臣候一三七个,王子侯三个,外戚恩泽侯三个。政治上的诸侯分裂及其复杂。终于至刘恒时有刘兴居、刘长之叛,刘启时更是爆发了七国之乱,大汉江山险些断送。而西晋王朝更是应为八王之乱而倾覆,缩水为晋王国,把中国人托进了水深火热的五胡乱华、南北朝的人间地狱二零七年。
因此,实行郡县制是没有任何错误的,是符合历史潮流的。但是这并不是说,秦王朝的郡县制没有问题。恰恰相反,秦王朝的郡县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
秦王朝的郡县制有很多的缺陷,最大的缺陷在于:绝对的中央集权化。秦王朝郡县制是每郡置郡守掌管全部事务,为最高行政长官。郡守之外,置郡尉辅佐郡守,掌管全郡军事。指派监御史,监察郡县官员的行政、司法。郡内再分县,万户以上的设县令,不满万户的设县长,统管全县政务,受郡守节制。设县尉管理全县军务。设县丞作管理司法审判工作。县内再分乡、里。而郡县的官员同中央一样,皆由皇帝直接任免,概不世袭。于是皇帝的统治,在郡县制下,从中央自然延伸和渗透到地方政权之中,由此而建立了从中央到郡县集中统一的政权。
2论秦之亡
我们可以看到,秦王朝的郡县基本上是缩小了的“中央”,从体制到人员设置完全由皇帝控制。中央与地方几乎是一体的。当然这有利于在幅员辽阔、交通通讯落后的大地上统一国家,但又很容易使中央的矛盾传染给地方。于是,中央咳嗽,地方感冒,地方出了问题又归咎于中央。它所造成的情况就是郡县没有或只有极小的自主权,一切权力都集中于中央,而中央的权力又无所不在,无孔不入,几乎所有的权力都由中央权力派生。但是,中央的权力又高度集中于统治者个人手中,于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就变成了皇帝个人与地方政府的关系,使整个秦王朝的政府变成了统治者的私人秘书处。人们对地方贪官污吏的反抗就容易转化成对中央政权的反抗,进而变成对统治者个人的反抗,中间没有任何缓冲带,缺乏必要的政治张力。
所以,秦王朝的郡县制的不完善之处,的确是秦王朝灭亡的重要原因之一,但绝不是主要原因,更不是由于不行分封而亡的。
祸在秦律?
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起,经商鞅两次变法,改法为律,制定了秦国的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等六篇刑律,创立了“什伍连坐”制。至嬴政统一中国前,秦国己经有了一套具有自己特色的、完备的法规。嬴政继位之后,继承并发展了秦国原有的法律制度,陆续制定了许多的法律、法令,如“使黔首自实田”等。特别是在统一六国之后,嬴政坚决的实施了“一法律”、“定刑名”、“法令出一”的政策,使《秦律》通行于全国,有效的巩固了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特别是“定刑名”,在统一全国法律上有着重大的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我们目前看到的秦律只是秦律的部分,分律、令、法律问答、制、诏、例等。其罪名近二百种,刑种在八十种以上,分为生命刑十九种、肉刑十五种、使役刑三十二种、财产刑九种(含赎刑三种)。每一种刑罚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两种、三种结合使用,如:耐为隶臣,刑为鬼新,黥为城旦,劓为城旦等。刑罚适用原则主要有:依犯罪人的身份等级定罪;区分共同犯罪与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集团犯罪从重,教唆青少罪犯罪从重;区分故意和过失关,故意从重,过失从轻;区分既遂、未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区分态度好坏,累犯从重,自首从轻,消除犯罪后果减免。此外,还规定了刑事犯罪的责任年龄。
另外,《秦律》还规定了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方面的法规。秦律在农业方面对农田水利、山林保护、种子数量、庄稼生长和旱涝虫灾的报告等作了具体规定;在手工业方面对生产管理、劳动力调配、徒工训练和产品规格、质量的检验等作了具体规定;在商业方面对商品标价、货币流通、外商经营登记等作了具体规定。
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执行,《秦律》还规定了一套诉讼制质。审判机关为中央、郡、县三级,行政与司法不分。地方行政长官主管所辖郡、县的司法。诉讼可以由受害人提起,也可以由国家官吏提起。限制子女、奴婢的诉讼权利。审讯时一般不主张刑讯逼供,如行刑必须记录在案。重视现场勘验和搜集证据,实行“爰书”报告制度,判决后准许上诉等。
应当说,秦律从其条文细节来看,是一套比较完备的法律,而且大体上是符合当时的社会历史状况的。但是,秦法也有着其不足之处,如:法律条文繁杂,有些罪名就事论事,不够规范化,刑罚手段残酷等。特别是由于李斯主张“深督轻罪”和所谓轻罪重判可以使“民不敢犯”的理论,使秦代晚期对于法律的执行和实施日益僵化,陈胜、吴广自度毫无生机后铤而走险就是很好的证明。
但秦真的是亡于秦律吗?似乎也不尽然。秦自公元前三五九年商鞅变法确立法治路线以来,至公元前二一零年嬴政逝世,秦王国并未因此而爆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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