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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精神-第42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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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甲乙本没有这一句。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以下我将进一步探究日耳曼人的“住宅”和“属于住宅的土地”到底是怎么
一回事。
①:“他们不居住城市;自己的住宅和别人的住宅相毗连,也是
他们所不能忍受的。每个人在他的住宅周围都留也一小块土地或空隙,并用
围障把它围起来。”塔西佗这段叙述是真实的;因为许多野蛮民族的法典②
都订有各种条款禁止毁坏这种围障或侵入别人的住宅里。
从塔西伦和凯撒,我们可以知道日耳曼人所耕种的土地,期限仅仅一年,
期满仍归公有。他们唯一的世代们博的家业就是住宅和住宅周围的那块土地
③。专属于田子的,就是这种特殊的家业。实际上,这种家业怎能传给女儿呢?
女儿是要嫁到别的住宅去的。
那未,“撒利克土地”就是那块附属于一个日耳曼人住宅的围障内的土
地;这是一个日耳曼人唯一的财产。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了
新的财产,对这种新的财产仍旧沿用“撒利克土地”的名称。。
当法兰克人居住在德意志的时候,他阴的财富是奴隶、牛羊、马匹、武
器等等。他们把住宅和同它根毗连的那小块土地传给男孩子,是很自然的一
件事,因为男孩子永远居住在那里。但是法兰克人在征略战争胜利后又获得
了许多大块的土地,他们觉得,女儿和她们的子女不能分有这些土地,不免
太无情了。因此便产生了一种习惯,准许父亲把遣产安排给女儿和她的子女。
这就使撒利克法不再起作用。把遣产这样安排似乎是普遍的,因为这种安排
都记录在法式书内①。
在所有这些法式书中,我发现了一篇奇特的法式书②。一个祖父在遣嘱里
要他的孙子、孙女和他自己的子女一同继承遣产。这样,还能有什么撒利克
法呢?在那个时代,人们大概已经不再遵守撒利克法,不然的话,就是人们
不断地止女儿继承遣产已成惯例,所以她们认为女子具有继承能力已是件普
通的事了。
撒利克法扑没有重男轻女的目的,更没有使家庭、姓氏或土地的相傅永
世绵延不绝的目的。日耳曼人的观念里完全没有这些东西。撒利克法是纯粹
经济性的法律,这个法律把住宅和附属于住宅的土地给与男子,因为他们需
要在那里居住,所以这些住宅和土地对他们最为方便。
在这里,我删只要把撒利克法关于自由土地这一项抄录下来就够了。这
项条文是很有名的,谈过它的人很多,但是读过它的人却很少。
“一、如果一个人死而无嗣,就由父或母做他的继承人。二、如果他无
父无母,就由兄弟或姊妹做他的继承人。三。如果他没有兄弟和姊妹,就由
母亲的姊妹做他的继承人。四、如果他的母亲浚有姊妹,就由他父亲的姊妹
做他的继承人。五、如果他的父亲没有姊妹,就由最近的男性亲属做他的继
①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62卷。
② “所谓居住的城市,日耳曼人是谁也不知道的。他们居住的地方,并不连在一起,都是分散着的。哪里
有泉水,平原。树林,就在那里设置村庄。也不象我们的风俗把建筑物都联在一起。他们的住宅的四周有
很大的空地。”见《日可曼人的风俗》,第
10章。
③《日耳曼人的法律》第
10章和《巴威利亚法》第
10项第
1、2节。
①在土地执照里,这个围障叫做“哥尔蒂斯”。
②见马尔库尔富斯《法式书》第
2卷
10、12;同书附录,法式书
49;四尔蒙都斯《古代法式书》
22。
承人
136。六、撒利克土地的任何部分③不得博给女性;它必须属于男子;也
就是说,男子应该是父亲的继承者。”
很明显,前五条是关于死后无嗣时的继承;第六条是有子女时的继承。
一个人死而无嗣,法律规定,除了某些例外,不得隔袒两性的任何一方。
在继承的第一、第二两个顺序,男女两性所得的利益是相同的;第三、第四
两个顺序,偏重女性;第五顺序,偏重男性。
我在塔西陀的著作里发现了这种奇怪现象的由来。他说①:“日耳曼人爱
他们的外甥和外甥女同爱他们自己的子女一样,有的人把外甥、外甥女这种
亲属关系看得更亲密,甚至更神圣。在接受人质时,他们喜欢要这种亲属关
系的人。”因为这个缘故,我们最占的历史家
②时常谈到法兰克人的君王是如
何喜爱他们的姊妹和外甥、外甥女。如果姊妹的子女在兄弟的家里当做自己
的子女看待的话,外甥、外甥女自然也把舅母看做是自己的母亲了。
母亲的姊妹被看得比父亲的姊妹更亲密,这点可以在撒利克法的其他条
文里获得解释,一个妇女成为寡妇①时,则受丈夫方面亲属的监护;法律规定
应由女性关系的亲属优先担任这种监护,其次才由男性关系的亲属来担任。
原因是,一个女子来到夫家后,就和同性的亲属团结庄一起,所以和女性关
系的亲属比和男性关系的亲属较为亲密。不仅如此,一个人因杀人②而波判处
罚金的时候,如果他无力缴纳,法律准许他交出他的全部财产,不足之救应
该由其亲属补足。按次序米说,在父亲、母亲、兄弟之后,就山母亲的妹妹
来缴纳,仿佛在这种亲属关系里有比较深厚的感情存在似的,这种亲属关系
既然应该负担责任,那未也就应该享有较优的权利。
撒利克法规定在父亲的姊妹之后,应以最近的男性亲属为继承人;但是
如果这个来属是在五亲等之外,他就不得继承。因此。一个五亲等的女子就
有可能比一个六亲等的男子优先继承。这在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③里可以
看到。法兰克人菜茵河畔地区的法律“自由土地”一项是撒利克法最忠实的
注释,在这项里定中,该法处处都和撒利克法相吻合。
如果父亲死后留有嗣子的话,撒利克法便不许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并
规定该土地应属于男子。
我将不难证明,撒利克法并不是毫无区别地排除女儿承继撒利克土地,
而是仅仅在有兄弟的场合,她们才受到排除。
(一)这点从撒利克法本身就可以看到。撒利克法首先说,妇女不得占
有撒利克土地,只有男子可以占有这种土地:后来该法又进行解释,并对这
种说法的意义加以限制。它说:“这意思就是说,父亲的遗产将由儿子继承。”
③法式书
55,在林登布洛的《选辑》内。
① “撒利克土地,女子没有任阿继承仅,只有男性、只有儿子,才有继承遗产的权社。”狄持·李维《罗马
编年史》,第
67卷,第
6节。
②《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0章*。*原注拉丁文,和正文中所引法文意思基本们同,所以略而不译。——
译者
①见格列高里·德·都尔:《法兰克史》,第
8卷,第
18、20章;第
9卷,第
16、20章。贡特兰因里欧
维吾尔德虐待他的外甥女茵根达,异常愤怒,她的兄弟柴尔德柏曾出兵为她报负。
②《撤利克法》,第
47项。
③同上,第
61项,第
1节。
(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二)这段撒利克法修文的意义可由莱茵河畔法兰克人的法律得到阐
明。后者也有一项关于“自由土地”的规定
⑤,它和撒利克法的规定符合。
(三)这些半野蛮民族的法律全都来源于德意志,并且互相阐明,尤其
是因码为们的精神差不多全都一样。撒克逊人①的法律规定,父母应将遗产留
给儿子,而不留给女兄:似是只有女儿时,女儿便将获得全部遗产。
(四)我们有两份古时的法式书②,都载有按照撒利克法女儿受男子排斥
的情况,就是说,在有女儿又有儿子的时候女儿受到排斥的情况。
(五)另外一份法式书③中证明,女儿有优先于被继承人之孙继承遗产之
机。由此可见,女儿只在有兄弟时才受到排除。
(六)倘使按照撒利克法,女儿一般都不得继承土地的话,那末史书、
法式书和文契不断地谈到黎明暗代④妇女的土地和财产,便将无法解释。
人们⑥曾说,撒利克土地是采地。这是错误的。第一,这一项目的标题是
“自由土地”。第二,起初,采地是不能世袭的。第三,如果撒利克土地果
真是采地的括,就速男子部不能继承采地,马而库而富斯怎么能说排斥女子
继承的风俗是亵渎神明呢?第四,那些被人们用来证明撒利克土地是采地的
文契,仅能证明撒利克土地是自由土地而已。第五,采地是在征服战争以后
才建立的,而撒利克的习惯①在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存在了。第
六,不是撒利克法限制女子的继承而形成了采地的建立,而是采地的建立封
女子的继承和对撒利克法的规定,加上了限制。
根据上面所说,人们将不能相信法兰西王位永远由男子继承是渊源于撒
利克法了。但是,这种制度毫无疑义是从撒利克法来的。这点。我可以用一些
半野蛮民族的法典加以证明。按照撒利克法⑦和勃艮第人的法律②女儿没有权
利和兄弟们同时继承土地;她们也不能继承王位。西哥特人的法律③正相反,
它准许女儿④和兄弟一同承继土地;女子也可以继承王位。在这些民族中,民
法的规定纣政治性的法律发生了影响⑤。
法兰克人的政治性的法律服从于民法,这并不是唯一的事例。依照撒利
克法的规定,所有的兄弟都平等地承继土地;而勃艮第人的法律也作同样的
④ “在五亲等以内的男性亲属是下一顺序的遗产继承人。”见狄特·李维:《罗马编年史》,第
56卷,第
6
节。
⑤由本作:“。。莱茵河畔居民的法律,即法兰克诸民族称为撒利克法的法律,。。”
①第
56项。
②第
7项第
1节规定:“父亲或母亲死后,由儿子而不是由女儿继承遗产。”第
4节规定但只有女儿时)
“死后则由女儿而不是由儿子继承;她们取得一节遗产权。”
③马而库而富斯:《法式书》,第
2卷,法式书
12:又同书附录,法式书
49。
④林登布洛的《选辑》内法式书
55。
⑥见本章第
31节注。——译者
①杜刚支、里都等。
⑦甲乙本作,“。。而撒利克诸法律,顷然庄法兰克人离开德意志以前就已经汇辑成篇了。”
1751年版修
改。
②第
62项。
③第
1项,第
3节;第
16项,第
1节;第
51项。
④第
4卷,第
2项,第
1节。
⑤塔西伦《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22章说,日耳曼民族有共同的习惯,但也有各别的习惯。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规定。所以,在法兰克人的王国里,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所有的兄弟都有
继承王位的资格,不过在勃艮第人的王国里曾经因此而发生过几次暴行、暗
杀和篡夺。“
④
不懂得耕种土地的民族是连奢侈的观念都没有的。在塔西伦的著作里,
我们可以看到日耳曼人民朴质可风。技艺不为他们的装饰服务,他们就在天
然产物里去寻找装饰品。如果他们的首领的家族需要有什么和别人有所区别
的标记的话,也要在天然产物中去寻找。因此,法兰克人、勃艮第人和西哥
特人的君主都以长发当作冕旅。
第二十四节法兰克君王们的婚姻
我在上面已经说过,不知耕种土地的民族的婚姻比其他人民的婚姻不固
定得多。他们通常有好几个妻子。塔西佗说:“在半野蛮人中只有日耳曼人
以一妻为满足⑥。不过也有一些例外的人娶了好几个妻子,但那并不是因为他
们放荡,而是因为他们身分的尊贵。”乙
这就足以说明初民时期的君王,妻子所以众多的原因。这些婚姻,典其
说是君主淫乱的证据,毋宁说是君主尊量的标志。如果剥夺君主们这么一个
特权,那就等于伤害了他们最感到尊贵的地方①。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臣民没
有追随君王们的榜样的原因。
第二十五节查而第立克王
塔西伦说:“日耳曼人的婚姻是严肃的
②。在那里,邪恶不是供人讥笑的
题村。腐化他人或受人腐化,并不是当蛙的风尚或生活的方式。在这样人口
众多的国家里,违背夫妻信义的事例是很少见的。”③
这就是查而第立克所以被驱逐的原因,他破坏了他们谨严的风俗。那时,
征服战争虽然获得了胜利,但还没得到充分时间去改变这些风俗。
第二十六节法兰克君王们的成年
不耕种土地的半野蛮民族本来是没有土地的;正如我们上面已经说过的
一样,他们与其说是受民法的管辖,毋宁说是受国际法的管辖。因此,他们
⑥东哥转人的王冠曾有两次由女性传给了男性。一次由阿马拉逊塔传给阿达拉立库斯,一次由阿马拉佛烈
达传给梯欧达特。这不是因为女子就不得治国。在阿达拉立库斯死后,阿马拉逊塔执掌国政,甚至在梯欧
达特当选之后,她仍然执掌国政,并且和他一道治国。见加西奥都露斯:《东哥特史》,第
10卷,阿马拉
逊塔及梯欧达特的书**甲乙本没有这个注。
乙
本标题为“君王的头发”。
① “只有这些半野蛮人才喜欢一妻制。”见《日耳曼人的风俗》,第
18章。
② “有少数例外的人不是为了淫欲,而是为了尊荣而多婚。“见同上书。
③见佛烈德加利乌斯:《编年史》,
628年条下。
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几乎老是带着武器的。塔西伦也说:“日耳曼人
②无论处理公事或私事,没
有不带武器的。在议事时他们用武器做出的信号来表示他们的意见⑧。当一个
人长大,有力量携带武器的时候③,他便被介绍给议会;人们便把一支长枪交
给他④。从那时候起,他就是成年了⑤。过去他是家庭的一部分,现在成为共
和国的一部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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