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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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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客户出钱,我出报告。这不犯法吧?”
  师范大学,地理系副院长办公室,头发花白却打理得整整齐齐,红光满面地坐在沙发椅里的副院长手上夹着一支软中华,一边吞云吐雾,一边随手在一份报告上签了字,盖好了章。
  “这个签名你们知道值多少钱吗?”副院长扬了扬那份报告,“熟人两千,不熟的,五千起。”
  “报告的真实性你也不负责,对吗?”张静讥讽地笑道。
  “我说是真的,那就是真的。”副院长笑了一下,站起身,走到窗边,推开了窗子,寒风扑面而来,他却岿然不动,“至少在这个地方,在这个城市,没有人会质疑我的鉴定。在这一亩三分地里,我说的就是真理。”
  “不会,还是不敢?”张静冷笑了一声,“国家赋予你这个权力,是让你造福一方,不是让你拿来牟利的。”
  “知识如果不能转换为利益,那要知识还有什么用?”副院长回头,似笑非笑地看着我们,“就拿你们几个人来说吧,你们十年寒窗,辛辛苦苦考上大学,最后不就是为了找份好工作,养家糊口?”
  “你错了。”我摇了摇头,“如果是为了钱,我们有很多办法。我们三个,两个律师,一个警察,之所以选择这样的工作,是因为,我们相信,除了钱,还有很多东西是值得我们去守护的,比如看不到却听得到的正义!”
  “正义?”副院长嗤笑了一声,走回到椅子里坐下,“是个很丰满的理想,但是现实是很骨感的。等你们到我这个岁数就会知道,没有什么东西是钱解决不了的,也没有什么事不是因为钱而发生的。”
  我刚要再反驳几句,副院长摆了摆手,打断了我:“好了,来说说你们找我什么事吧,我的时间可不多。”
  “这个报告是你做的?”张静从包里拿出魏天明那份报告的复印件,递给副院长。
  副院长接过报告,径直翻到了最后,看了看那个签名:“应该是吧。”
  “什么叫应该是?”张静有些不满。
  “我每年要做的鉴定报告太多了,很多都是学生做完,我签个字盖个章就完了。”副院长笑了一下。
  “结论呢?这个结论是真实的吗?”
  副院长草草翻了一遍报告,似笑非笑地看着我们:“你觉得呢?”
  “为什么要出这样一份报告。”张静的脸沉了下来,“你知道这份报告会用到什么地方,造成什么样的损失吗?”
  “我说过,有人出钱,我就出报告。”副院长笑了一下,“要求出这份报告的人明确表示是私人用,真假也就不那么重要了。”
  “你就没想过,这份报告的持有人可能用它来做一些非法的事?”
  “那和我有什么关系?我只负责出报告。”副院长靠在椅子里,一脸的不以为然。
  “你听过虚假证明文件罪吗?”我微笑地看着副院长,“索取他人财物或非法收受财物,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副院长一愣,张静已经站起了身,拉着我和老罗走出了办公室。
  刚一进电梯,张静绷着的脸一下子就松了下来,忍不住哈哈大笑。
  “你笑什么?”我和老罗都是一脸的愕然。
  “小明哥,你业务太烂了。”张静一边笑一边摇头。
  “怎么了?”我不解地看着她。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职责的人员或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评估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等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有关公司成立或经营情况的各类虚假的证明文件。”张静摆弄着手机,念道,“主要有以下几类:(1)评估报告。资产评估事务所及评估师对公司发起人以物产、工业产权、专利技术折抵注册资本而开具的评估报告或证明。(2)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或审计师对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查验,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法有关条款的规定。(3)验证报告。除对资金情况验证外、注册会计师还应对公司的招股说明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三年公司经济利润情况表及公积金提取情况表等文件进行审查,然后开具验证文件。(4)审计报告。审计师对公司各类经营情况进行审计,然后开具审计报告。(5)其他报告。如会计报表、律师的法律意见书等。”
  “真没想到,你也有弄错的时候。”张静一脸幸灾乐祸地看着我。
  “那你说说,他这算是什么罪?”我笑着问道。
  “嗯。”张静想了一下,“他这算是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为了委托人方便行事,做出了虚假鉴定报告,应该构成受贿罪。”
  “有道理。”我点点头。
  “好了,现在我们可以证明那块所谓的孔雀石原石是假的。李保全没有撒谎,既然知道是假的,也就不可能去抢了,抢劫罪这条罪名应该可以推翻。”张静沉吟了一下,“现在我们得想办法证明他没有杀人。
  “奇怪,既然李保全没有拿,那块假的孔雀石原石去哪了?”她皱起了眉。
  魏凤的死并没有让魏天明妥协,相反,他更加坚定了守护老宅的想法。
  “那孩子是为了守护这个地方没的。就是为了她,我也不能让那群王八羔子糟践了这个宅子。”魏天明悲愤地在媒体面前说道。
  她一定很冷。
  寒风呼啸,大雪纷飞,她却穿得那么单薄。
  她一定很疼。
  她的前胸被抓得那样鲜血淋淋。
  她一定很不舒服。
  当他在温暖的房间里、暖和的被窝里酣然而睡的时候,她只能被迫蜷缩在纸箱里,感受着体温一点点流逝,死亡狞笑着渐渐逼近。
  她有喊过“救命”吗?
  一门之隔,便是生死之界。
  她一定喊过:“爷爷,救命。”
  她一定怨恨过:“爷爷,你为什么不救我?”
  她也许还试图挣扎过,爬过那扇门,爬进那个屋子,她最亲爱的爷爷就在那里,他一定会救她。
  只是,她已经全然没有了力气。
  “爷爷,快跑。”她是不是也这样喊过?
  魏天明搬到了耳房,却无法摆脱耳边那个稚嫩的声音。
  短短的几个月,他老了几十岁,沟壑纵横的脸干枯、黯淡、皴裂,浑浊的眼睛里毫无神采。
  老罗用力拍了拍他的肩膀,沉默不语。
  张静沉重地走进了那间屋子。多日没有住人,房间里处处都落满了灰尘。她随手擦了擦那些灰,放到眼前,叹了口气。
  “逝者已去,生者节哀。”
  她念叨了一句,目光在房间里逡巡着。
  靠里边的一个柜子上放着一张黑白照片,照片里,小姑娘乌黑的眼睛散发着灵动的光芒,她嘴角轻扬,甜美地笑着。活着的时候,她一定是个聪明、快乐、招人喜爱的孩子。
  照片前,放着一个香炉,三支将燃尽的长香正散发着袅袅青烟,扶摇而上。一个水果盘里摆放着各式各样的水果,有几样原本不应该在这个季节里出现。
  “那孩子,就喜欢这几样,总念叨着要。我啊,就为了省点钱,总跟她说,等夏天再吃。”魏天明从一旁的香盒里抽出三支香,拿起桌子上的火柴盒,捻起一根火柴,颤抖着在火柴盒的侧面一擦,“嗤”的一声,火柴燃起,“我这个爷爷当得不合格啊。”
  火光照亮了他的脸,一颗浑浊的泪珠在他的眼眶里荡漾着,冲击着。
  魏天明把香点燃,插好,双手合十,嘴唇翕动,不出声地念叨了几句。
  张静看着魏天明做完了这一切,才走进了房间里面,厨房的位置。片刻之后,她再走出来的时候,脸上的神情凝重了几分。
  “找个盖子盖好。”她把一瓶没有盖盖子的白酒递给老罗。
  “你不是吧?”老罗微微皱眉,“你又不喝酒,再说,这酒都变质了吧?这里面什么啊?怎么都红了?”
  张静瞪了老罗一眼,没有说话,出门走了一圈,回来的时候,手上多了一个塑料袋,她径直走进厨房,掀开了炉盖,把里面的灰烬都装进了袋子里。
  看着她这个举动,老罗心中一动,小心翼翼地收好了那瓶白酒。

  4
  刑事上诉书
  上诉人:李保全,男,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住址:L省S市,现羁押于S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因故意杀人案、抢劫案,经L省S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现已做出(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击打或者强制行为。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击打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等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或者迫使其当场交出财物的行为。
  上诉人李保全在案发当天与被害人魏凤见面的初衷是希望通过威胁的方式迫使魏天明搬离居住地,为顺利拆迁创造条件,其本意并非是为抢夺财物。根据其供述及公安机关查明,没有证据证明李保全曾胁迫被害人交出财物。
  2。检察院提出,上诉人李保全抢夺的是价值百万的孔雀石原石,并提供了由师范大学地理系副院长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
  经查明,孔某出具的鉴定报告为虚假报告,魏天明提供的孔雀石原石为人造石,价值仅几百块(以上详见附件证据001号,孔某出具的证词)。对此,上诉人李保全早已知晓,并在归案后做出了相应供述(以上详见公安机关侦查报告,当事人供述部分第2页)。李保全认定孔雀石原石并不值钱,不存在抢夺动机。
  3。公诉人称上诉人李保全抢夺了孔雀石原石,但始终未能找到孔雀石原石的下落,认定上诉人出售了原石,但对此部分并无明确调查。
  综上可以看出,一审在上诉人李保全抢劫案上仅凭被害人家属称孔雀石原石丢失就认定李保全犯有抢劫罪,证据并不充分,上诉人李保全不应被追究相应责任。
  二、一审判决对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被害人魏凤的尸检报告存疑,公诉方未给出明确解释。
  (1)被害人魏凤死因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颈部有明显勒痕,符合机械性窒息致死。同时指明,被害人魏凤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无法排除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的死与上诉人李保全对她的恐吓无直接关系。
  (2)被害人魏凤身上伤口存疑
  公安机关提供的法医尸检报告证实,被害人前胸有大面积抓伤,证实为死者自己造成。尸检报告并没有说明死者为什么会抓挠自己的前胸,即无法排除被害人魏凤是因心脏病发作造成了上述伤痕,与上诉人李保全并无直接关系。
  (3)认定李保全故意杀人罪的证据缺失
  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主要依据为李保全的鞋带花纹与被害人魏凤脖颈处的勒痕吻合;上诉人李保全当天掳走魏凤的监控视频;被害人魏凤指甲内残留有上诉人李保全的皮肤残屑。
  但,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极为常见,且在该作案工具上未能查到被害人魏凤的痕迹,一审法院认定的作案工具并不具备较强的排他性。
  上诉人李保全承认当天掳走了魏凤,但他供述魏凤中途溜走,两人曾发生过打斗,魏凤抓伤了上诉人李保全的手。
  我们应注意到,上诉人李保全被捕时,相应的伤痕只有一处,若在李保全杀人过程中造成,魏凤应激烈反抗,所留伤痕不应只有一处。且公安机关至今未能查明上诉人李保全是在何处杀害了魏凤。
  可见,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李保全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并未查清,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二人有过接触,而不能证明上诉人李保全杀人,不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我抓了抓头,看着写到一半的刑事上诉书,有些泄气。
  到目前为止,除了那个副院长提供的证词可以证明李保全不具备抢劫的作案动机外,其他的部分完全是我在强词夺理。
  这个案子确实有些地方事实未能查清,但就整体来说,并不影响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做出合理推测,并认定某些事实。
  想了想,我抓过键盘,重新修改道:
  ……
  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量刑过重,故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依法撤销(2007)S中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的判决,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
  一、一审判决对上诉人李保全抢劫罪的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
  ……
  假设,上诉人李保全确曾杀害被害人魏凤,根据2001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如果出于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伤害或者杀死被害人后,又乘机拿走财物的,不能以抢劫罪一罪论处。因为行为人实施的伤害或杀人不是作为劫取钱财的直接手段,而是为了报复或者出于其他个人目的而实施暴力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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