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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演义-第38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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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说约法会议,组织告成,于三月十八日开会,推孙毓筠为议长,施愚为副议长,把民国元年的《临时约法》,逐条修改,壹意的尊重主权,刬除民意,一面设平政院及肃政厅,规复前朝御史台规制,并组织海陆军大元帅统率办事处,将全国海陆兵柄,一古脑儿收集中央,于是召段祺瑞回京供职,另遣段芝贵署理湖北都督。是时白狼正驰突楚、豫,扰均州,窜淅川,勾结余党孙玉章、时家全、王成敬等,攻破荆紫关,意图西向。回顾第二十五回。袁总统既召祺瑞回京,复令他沿途缉匪,助剿白狼,这明是忌他督鄂,迫令交卸,又不愿他速回陆军本任,特令逗留京外,免来作梗。至护军使赵倜等,已将白狼逼入西北,阵毙悍匪千余人,白狼势焰已衰,然后段祺瑞返入京师,再任陆军总长。这时候的约法会议,已经修正约法,由袁总统核定,照例公布了。新约法共计十章,分列六十八条,就中所有文字,实是袁氏潜图帝制的先声,小子不能不录,约法如下:

''第一章国家''

第一条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之全体。第三条中华民国之领土,依从前帝国所有之疆域。

''第二章人民''

第四条中华民国人民,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法律上均为平等。第五条人民享有下列各款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二)人民之住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三)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四)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居住迁徙之自由;(六)人民于法律范围内,有信教之自由。第六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请愿于立法院之权。第七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讼于法院之权。第八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诉愿于行政官署,及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九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愿任官考试及从事公务之权。第十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一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纳税之义务。第十二条人民依法律所定,有服兵役之义务。第十三条本章之规定,与海陆军法令,及纪律不相抵触者,军人适用之。以上数条,多用法律二字,其时国会已废,即下文所定之立法院,后且未闻建设,徒以命令为法律,朝三暮四,民无适从,何民权之足言?

''第三章大总统''

提大总统于立法院之前,见得行政势力,重于立法。

第十四条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第十五条大总统代表中华民国。第十六条大总统对国民之全体负责任。第十七条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第十八条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及预算案于立法院。第十九条大总统为增进公益,或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但不得以命令变更法律。第二十条大总统为维持公安,或防御非常灾害,事机紧急,不能召集立法院时,经参政院同意,得发布与法律有同等效力之教令,但须于次期立法开会之始,请求追认。若立法院否认时,即失其效力。第二十一条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并任免文武职官。第二十二条大总统宣告开战媾和。第二十三条大总统为陆海军大元帅,统率全国陆海军,并定陆海军之编制及兵额。第二十四条大总统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第二十五条大总统缔结条约,但变更领土,或增加人民负担之条款,须经立法院同意。第二十六条大总统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二十七条大总统颁给爵位勋章,并其他荣典。第二十八条大总统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立法院同意。

第二十九条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副总统代行其职权。

''第四章立法''

第三十条立法以人民选举之议员组织立法院行之。(立法院之组织,及议员选举方法,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三十一条立法院之职权如下:(一)议决法律;

(二)议决预算;(三)议决或承诺关于公债募集及国库负担之条件;(四)答复大总统谘询事件;(五)收受人民请愿事件;(六)提出法律案;(七)提出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大总统;(八)提出关于政治上之疑义,要求大总统答复;但大总统认为须秘密者,得不答复之;(九)对于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以总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提起弹劾之诉讼于大理院。第三十二条立法院每年召集之会期,以四个月为限,但大总统认为必要时,得延长其会期,并得于闭会期内,召集临时会。第三十三条立法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经大总统之要求,或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可决时,得秘密之。第三十四条立法院议决之法律案,由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三十五条立法院议长副议长,由议员互选之,以得票过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三十六条立法院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三十七条立法院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经立法院许可,不得逮捕。第三十八条立法院法由立法院自定之。

''第五章行政''

第三十九条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第四十条行政事务,置外交、内务、财政、陆军、海军、司法、教育、农商、交通各部分掌之。第四十一条各部总长,依法律命令,执行主管行政事务。

第四十二条国务卿、各部总长及特派员,代表大总统出席立法院发言。第四十三条国务卿、各部总长,有违法行为时,受肃政厅之纠弹,及平政院之审理。

''第六章司法''

第四十四条司法以大总统任命之法官,组织法院行之。第四十五条法院依法律独立,审判民事诉讼,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各依其本法之规定行之。第四十六条大理院对于第三十一条第九款之弹劾事件,其审判程序,别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七条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或善良风俗者,得秘密之。第四十八条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之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

''第七章参政院''

第四十九条参政院应大总统之谘询审议重要政务。

(参政院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八章会计''

第五十条新课租税,及变更税率,以法律定之。(现行租税,未经法律变更者,仍旧征收。)

第五十一条国家岁出岁入,每年度依立法院所议决之预算案行之。

第五十二条因特别事件,得于预算内预定年限,设继续费。

第五十三条为备预算不足,或于预算以外之支出,须于预算内设预备费。

第五十四条下列各款之支出,非经大总统同意,不得废除或裁减之:(一)法律上属于国家之义务者;(二)法律之规定所必需者;(三)履行条约所必需者;(四)海陆军编制所必需者。

第五十五条为国际战争或戡定内乱,及其他非常事变,不能召集立法院时,大总统经参政院之同意,得为紧急财政处分。但须于次期立法院开会之始,请求追认。

第五十六条预算不成立时,执行前年度预算。会计年度既开始,预算尚未议定时亦同。

第五十七条国家岁出岁入之预算,每年经审计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报告书于立法院,请求承诺。

第五十八条审计院之编制,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九章制定宪法程序''

第五十九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人数以十名为限。)

第六十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由参政院审定之。

第六十一条中华民国宪法案,经参政院审定后,由大总统提出于国民会议议决之。(国民会议之组织,由约法会议议决之。)

第六十二条国民会议,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

第六十三条中华民国宪法,由大总统公布之。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中华民国宪法未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约法施行前之现行法令,与本约法不相抵触者,保有其效力。)

第六十五条中华民国元年所宣布之清帝辞位后优待条件,清皇族待遇条件,满蒙回藏各族待遇条件,永不变更其效力。

第六十六条本约法由立法院议员三分二以上,或大总统提议增修,经立法院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议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时,由大总统召集约法会议增修之。第六十七条立法院未成立以前,以参政院代行其职权。第六十八条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民国元年三月十一日公布之临时约法,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旧约法既废,新约法施行,便靠着三十九条新例,请出一位老朋友来,做了国务卿,看官道是谁人?就是清末的内阁协理徐世昌。抬出他的旧官衔,未免太刻。徐字菊人,东海人氏,世人叫他徐东海。他与袁总统系是故交,民国新造,他虽未曾登场,尚是留住都门,隐备老袁顾问,至此奉到袁总统命令,起初是上书告辞,只说是年衰力绌,难胜巨任,后经孙宝琦、段芝贵两人,替总统代为劝驾,备极殷勤,那时这位徐菊老,幡然心动,也不暇他顾,居然来做国务卿了。当下将国务院官制,一律取消,特就总统府设一政事堂,由国务卿赞襄政务,承大总统命令,监督政事堂事务,国务卿以下,分设左右两丞,左丞任了杨士琦,右丞任了钱能训,并设五局法制局,机要局,铨叙局,主计局,印铸局。一所,各置长官,又选入参议八员,与议政事,这明明是置相立辅,惟王建国的意思。正是:

浊世复逢新魏武,泥人又见老徐娘。

国务卿以外,还有各部总长,亦略有更动,容待下回叙明——

应夔丞之被刺,与赵秉钧之暴亡,虽系由老袁辣手,然亦未始非赵、应之自取。杀人,何事也?与人无雠,而甘受主使,致人于死,我杀人人亦杀我,人能使我杀人,安知不能使人杀我?相去不过一间,赵秉钧特未之思耳。若废止旧约法,施行新约法,实是借此过渡,接演帝制。徐东海阅世已久,应烛几先,何苦受袁氏羁縻,甘居肘下耶?我为徐东海语曰:“太不值得。”

 第四十回 返老巢白匪毙命 守中立青岛生风

却说各部总长,由袁总统酌量任命,外交仍孙宝琦,内务仍朱启钤,财政仍周自齐,陆军仍段祺瑞,海军仍刘冠雄,司法仍章宗祥,农商仍张謇,惟教育总长,改任了汤化龙,交通总长,改任了梁敦彦。大家俯首听命,毫无异言。袁总统又特下一令道:

现在约法业经公布施行,所有现行法令,及现行官制,有无与约法抵触之处,亟应克日清厘,著法制局迅行,按照约法之规定,将现行法令等项,汇案分别修正,呈候本大总统核办。在未经修正公布以前,凡关于呈报国务总理等字样,均应改为呈报大总统;关于各部总长会同国务总理呈请字样,均应改为由各部总长呈请;关于应以国务院令施行事件,均改为以大总统教令施行。余仍照旧办理。此令。

据这令看来,大总统已有无上威权,差不多似皇帝模样,就是特任的国务卿,也是无权无柄,只好服从总统,做一个政事堂的赘瘤,不过总统有令,要他副署罢了。令出必行,还要什么副署。嗣是一切制度,锐意变更,条例杂颁,机关分设,就中最注目的法令,除新约法中规定的审计院,参政院,次第组织外,还有甚么省官制,甚么道官制,甚么县官制,每省原有的民政长,改称巡按使,得监督司法行政,署内设政务厅,置厅长一人,又分设总务、内务、教育、实业各科,由巡按使自委掾属佐理。道区域由政府划定,每道设一道尹,隶属巡按使,所有从前的观察使,一律改名;县置知事,为一县行政长官,须隶属道尹。且各县诉讼第一审,无论民事刑事,均归县知事审理。打消司法独立。至若各省都督,也一概换易名目,称为将军。都督与将军何异?无非因旧有名目,非经袁氏制定,所以有此更张。又另订文官官秩,分作九等:(一)上卿,(二)中卿,(三)少卿,(四)上大夫,(五)中大夫,(六)少大夫,(七)上士,(八)中士,(九)少士。不称下而称少,是何命意。此外又有同中卿,同上大夫,同少大夫,同中士,同少士等名称,秩同本官。少卿得以加秩,称为同中卿,故有同中卿之名。同上大夫以下,可以类推。他如各部官制,亦酌加修正,并将顺天府府尹,改称京兆尹。所有大总统公文程式,政事堂公文程式,及各官署公文程式,尽行改订。一面取消国家税地方税的名目。

什么叫作国家税地方税?国家税是汇解政府,作为中央行政经费,地方税是截留本地,作为地方自治经费。此次袁氏大权独揽,已命将地方自治制,废撤无遗,当然取消地方税,把财政权收集中央,而且募兵自卫,加税助饷,新创一种验契条例,凡民间所有不动产契据,统要验过,照例收费;又颁三年国内公债条例,强迫人民出赀,贷与政府;还有印花税,烟酒税,盐税等,陆续增重,依次举行。

民间担负,日甚一日,叫他向何处呼吁?徒落得自怨自苦罢了。

五月二十六日,参政院成立,停止政治会议,特任黎元洪为院长,汪大燮为副院长,所有参政人员,约选了七八十人,一大半是前朝耆旧,一小半是当代名流。袁总统且援照新约法,令参政院代行立法权,黎元洪明知此事违背共和,不应充当院长,但身入笼中,未便自由,只好勉勉强强的担个虚名儿,敷衍度日,院中也不愿进去,万不得已去了一回,也是装聋作哑,好象一位泥塑菩萨,静坐了几小时,便出院回寓去了。也亏他忍耐得住。袁总统不管是非,任情变法,今日改这件,明日改那件,头头是道,毫无阻碍,正在兴高采烈的时候,又接到河南军报,剧盗白狼,已经击毙,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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