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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训与惩罚-第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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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我们对这种微观物理学的研究就提出以下的假设:首先,施加于肉体的权力不应被看作是一种所有权,而应被视为一种战略;它的支配效应不应被归因于“占有”,而应归因于调度、计谋、策略、技术、运作;人们应该从中破译出一个永远处于紧张状态和活动之中的关系网络,而不是读解出人们可能拥有的特权;它的模式应该是永恒的战斗,而不是进行某种交易的契约或对一块领土的征服。总之,这是一种被行使的而不是被占有的权力。它不是统治阶级获得的或保持的“特权”,而是其战略位置的综合效应——是由被统治者的位村所展示的、有时还加以扩大的一种效应。其次,这种权力在实施时,不仅成为强加给“无权者”的义务或禁锢;它在干预他们时也通过他们得到传播;正是在他们反抗它的控制时,它对他们施加压力。这就意味着,这些关系深入到社会深层;它们不是固定在国家与公民的关系中,也不是固定在阶级分野处,它们不仅在个人、肉体、行为举止的层面复制出一般的法律和政府的形式;尽管存在着某种连续性(它们确实通过一系列复杂机制而连接成这种连续形式),但是,既没有相似性,也没有同源性,而只有机制和模态的特殊性。最后,它们不是单义的;它们确定了无数冲撞点、不稳定中心,每~点都有可能发生冲突、斗争,甚至发生暂时的权力关系的颠倒。这些“微观权力”的颠覆并不是遵循着“要么全部,要么全不”的法则;这种颠覆不是由于国家机器被新的势力控制或原有的制度机构行使新的功能或遭到毁灭而一下子造成的;另一方面,这些局部的插曲无一会被载入史册,除非它对制约着它的整个网络产生影响。

或许,我们也应该完全抛弃那种传统的想像,即只有在权力关系暂不发生作用的地方知识才能存在,只有在命令、要求和利益之外知识才能发展。或许我们应该抛弃那种信念,即权力使人疯狂,因此弃绝权力乃是获得知识的条件之~。相反,我们应该承认,权力制造知识(而且,不仅仅是因为知识为权力服务,权力才鼓励知识,也不仅仅是因为知识有用,权力才使用知识);权力和知识是直接相互连带的;不相应地建构一种知识领域就不可能有权力关系,不同时预设和建构权力关系就不会有任何知识。因此,对这些“权力一知识关系”的分析不应建立在“认识主体相对于权力体系是否自由”这一问题的基础上,相反,认识主体、认识对象和认识模态应该被视为权力一知识的这些基本连带关系及其历史变化的众多效应。总之,不是认识主体的活动产生某种有助于权力或反抗权力的知识体系,相反,权力一知识,贯穿权力一知识和构成权力一知识的发展变化和矛盾斗争,决定了知识的形式及其可能的领域。

因此,为了分析对肉体的政治干预和权力微观物理学,在权力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暴力一意识形态对立、所有权观念、契约和征服模式;在知识问题上,我们必须抛弃“有利害关系”和“无利害关系”的对立、认识的模式和主体的第一性。借用配第(Petty)“及其同时代人的一个词,但赋予它一种不同于17世纪的含义,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政治“解剖学”。它不是从某种“肉体”(具有各种因素。资源和力量的实体)的角度来研究一个国家,也不是从某个小国家的角度来研究肉体及其环境。我们关注的是“政治肉体”伪OdyPOlitic),把它看作是一组物质因素和技术,它们作为武器、中继器、传达路径和支持手段为权力和知识关系服务,而那种权力和知识关系则通过把人的肉体变成认识对象来干预和征服人的肉体。

这就需要我们把惩罚技术——它们或者是用公开酷刑和公开处决的仪式来捕捉肉体,或者是以人们的灵魂为对象——置于政治肉体的历史中。这还需要我们在考虑刑罚实践时,与其把它们看作是法律理论的后果,不如把它们看作是政治解剖学的一章。

坎托罗维茨(Kantorowitz)对“国王的肉体”做了一个精彩的分析。按照中世纪的司法神学,国王的肉体具有双重性质,既包含着有生有死的暂时因素,又包含着~个不受时间影响的不变因素。后者需要受到维护,因为它是该王国的物质的但又无形的依托物。这种二元性从根本上讲很接近于基督教神学模式。围绕着这种二元性形成一种肖像学,一种关于君主制的政治理论,一些将国王本人与王位的要求既区分开又联系起来的法律机制,一些以加冕典礼、葬礼和征服典礼为登峰造极的仪式。在相反的一端,人们会想到罪犯的肉体。后者也有其法律地位,也造就了自己的仪式。他们也引起了一系列的理论话语,但不是为了证实君主本人所拥有的“过剩权力”,而是为了说明这些受惩罚者所显示的“权力的匾乏”。在这个最黑暗的政治领域里,罪犯是国王的对称而颠倒的形象。借用坎托罗维茨的说法,我们应该分析“罪犯的微不足道的肉体”。

如果说国王所拥有的过剩权力造成了国王肉体的复制物,那么施加在罪犯被征服的肉体上的过剩权力不也造成了另一种复制物吗?即马布利所说的“非肉体”,“灵魂”。因此,这种惩罚权力的“微观物理学”的历史就将成为现代“灵魂”的一个系谱或一个因素。人们不应把这种灵魂视为某种意识形态残余的死灰复燃,而应视之为与某种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相关的存在。如果认为这种灵魂是一种幻觉或一种意识形态效应,那就大错特错了。相反,它确实存在着,它有某种现实性,由于一种权力的运作,它不断地在肉体的周围和内部产生出来。这种权力是施加在被惩罚者身上的,更广义地说,这种权力的对象是被监视、训练和矫正的人,疯人,家庭和学校中的儿童,被隔离的人以及被机器所束缚、工余时间也受监视的人。这就是这种灵魂的历史现实。它与基督教神学所展示的灵魂不同,不是生而有罪并应该受到惩罚的,而是生于各种惩罚、监视和强制的方法。这种现实的非肉体的灵魂不是一种实体,而是一种因素。它体现了某种权力的效应,某种知识的指涉,某种机制。借助这种机制,权力关系造就了一种知识体系,知识则扩大和强化了这种权力的效应。围绕着这种“现实一指涉”,人们建构了各种概念,划分了各种分析领域:心理、主观、人格、意识等等。围绕着它,还形成了具有科学性的技术和话语以及人道主义的道德主张。但是,我们不要产生误解,不要以为一种现实的人——认识、哲学思考或技术干预的对象——取代了神学家幻觉中的灵魂。人们向我们描述的人,让我们去解放的人,其本身已经体现了远比他本人所感觉到的更深入的征服效应。有一种“灵魂”占据了他,使他得以存在——它本身就是权力驾驭肉体的一个因素。这个灵魂是一种权力解剖学的效应和工具;这个灵魂是肉体的监狱。

一般而言的惩罚以及具体而言的监狱属于一种关于肉体的政治技术学——我的这一结论与其是得自于历史,不如说得自干现实。近些年,监狱暴动在世界各地时有发生。当然,暴动的目的、口号、和方式有某种似乎矛盾的东西。有些暴动是反抗整个延续了一个多世纪的恶劣物质状况:寒冷、窒闷、拥挤、潮湿、饥饿以及虐待。但是,也有些暴动是反抗模范监狱、镇静药物、隔离手段以及医疗和教育措施。这些暴动的目标仅仅是物质方面吗?既反对落后陈旧的条件,又反对舒适,既反对看守,又反对精神病专家,这些暴动不是相互矛盾吗?实际上,所有这些暴动(以及自19世纪初以来由监狱引起的无数话语)一直是围绕着肉体和物质状况展开的。正是那些琐碎的物质细节维持了这些话语、这些记忆和谩骂。人们可能会把这些只视为盲目的要求或者怀疑在这些要求背后有图谋不轨的计划。实际上,它们是肉体层面上的反抗,反抗的就是监狱这种实体。问题并不在于监狱的环境是否太严酷或太令人窒息,太原始或太有章法,而在于它本身作为权力工具和载体的物质性。“灵魂”技术学——教育专家、心理学家或精神病专家的技术学——既无法掩饰也无法弥补的正是这种支配肉体的权力技术学。原因很简单,前者是后者的工具。我要撰写的就是这种监狱的历史,包括它在封闭的建筑物中所汇集的各种对肉体的政治干预。我为什么愿意写这样一部历史呢?只是因为我对过去感兴趣吗?如果这意味着从现在的角度来写一部关于过去的历史,那不是我的兴趣所在。如果这意味着写一部关于现在的历史,那才是我的兴趣所在〔3〕

第二章 断头台的场面

迄法国大革命为止,刑罚的基本形式是由1670年法令规定的。该法令规定了下列刑罚等级:“死刑、拷问、苦役、鞭刑、公开认罪、放逐”。肉体惩罚占的比重极大。习俗、犯罪性质、犯人的身份也都在考虑之中。“极刑包括许多种类:对有些犯人可直接处以绞刑,对有些犯人则先断手或割舌,再送上绞架;对重罪犯人有些可用刑轮裂肢折磨至死,然后再肢解躯干,有些则在死前肢解躯干,有些可先绞死再车裂,有些可烧死,有些则先绞死再焚尸,有些可用四马分尸,有些可斩首,有些可击碎其头。”(Soulatges,169~171)。苏拉日(Souatges)还顺带补充说,在该法令中,还有一些较轻的刑罚未被提及,如满足受害者的要求、警告、正式申斥、短期监禁、行动限制以及钱财上的惩罚——罚款或没收。

然而,我们绝不应产生误解。在这个恐怖武库与日常刑罚实践之间,实际上有一个很大的差距。公开的酷刑和处决绝不是最常见的惩罚形式。在今天看来,古典时期刑罚实践中的死刑判决比例似乎很高。1775一1785年间,在沙特莱(ChAtelet)要塞门)的判决中,有将近百分之十是死刑,包括车裂、绞刑和火刑。弗兰德(Flander)最高法院在1721年一1730年间共做出260项判决,其中有39项死刑判决(在1781~1790年间的500项判决中有26项死刑判决。——见Dautriourt)。但是,不应忘记,法庭有许多放宽刑罚的办法,或者拒绝追究会受到过于严厉惩罚的罪行,或者修改犯罪的定义。有时,国王也指示,对某个严峻的法令不要过于认真地执行(舒瓦瑟尔论1744年8月3日关于流浪汉的公告——Choiseul,128~129)。总之,大多数的判决是放逐和罚款。像沙特莱要塞(只处理较重的犯罪)这样的法庭,在1755年一1785年间做出的判决,多半是放逐。但是,这些非肉体惩罚常常附加着其他惩罚,后者包括程度不同的酷刑:示众、上预手枷、戴铁颈圈、鞭答、烙印。凡是判处做划船苦工的男人或判处幽闭在医院里的女人,都附加这些惩罚。放逐之前往往先示众和打烙印,罚款有时也伴随鞭答。不仅在那种庄严的死刑中,而且在这些附加的刑罚中,酷刑都显示出自己在刑罚中的重要地位:凡是稍微重要的刑罚必然包含着一种酷刑或肉刑的因素。

何谓“肉刑”(Supplice)?若古(Jaucourt)“在《百科全书》的辞条中解释:“引起某种令人恐惧的痛苦的肉体惩罚。”他补充说:“这是人的想像力所创造的一种令人费解的极其野蛮和残酷的现象”。这种现象的确令人费解,但并非反常,也并非原始。酷刑是一种技术,它并非一种无法无天的极端狂暴表现。惩罚要成为酷刑的话,必须符合三条基本标准:首先,它必须制造出某种程度的痛苦,这种痛苦必须能够被精确地度量,至少能被计算、比较和划分等级。其次,死刑也是一种酷刑,因为它不仅剥夺了人的生存权,而且它也是经过计算的痛苦等级的顶点,它包括从斩首(这是将全部痛苦化简为在一瞬间完成的一个行为——这是零度的酷刑),绞刑、火刑和轮刑(这些都延长了痛苦),到肢解活人(这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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