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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出现象学之维-第14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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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辩证逻辑的反身性
自否定具有反身性的形式。因此辩证逻辑本质上是反身性的逻辑。正是由于反身性,它才成为悖论的源泉。例如“说谎者”悖论,只因为他既是“说谎者”,同时又不是说谎者,而是说话者,即说出自己“在说谎”者,所以才产生了自相矛盾。塔斯基的语义分析把“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区分开来。说的就是这回事。其实这种区分不应当只限于悖论
的情况(即“特设性”),即使有人说“我在说真话”,这种“既是又不是”〔两个层次〕的关系仍然存在。推而广之,任何一个命题,如“树叶是绿的”,“白马是马”,一且反身地来考察,都会成为“既是又不是”:树叶是绿的,但树叶又不是绿的,因为树叶就是树叶;白马是马,同时白马又不是马,因为白马本身就是白马。同理,“这句语是谎话”,但这句话又不是“谎话”,因为这句话就是这句话。
当然,如果我按照塔斯基所说的,固守于“这句话”就是“这句话”,“这句话是谎话”就是“这句话是谎话”,不把“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相混淆,也就不会有悖论。可是这样的同语反复命题又有什么意义呢?罗素也曾指望通过对“既是又不是”的两个“是”字的语义区分来排除辩证矛盾,如、说“苏格拉底是人”, “苏格拉底又不是人”(不等同于人),此中前一个’‘是;意针着具有某种“属性”,后一个’‘是’‘则意味着“等同”,两个命题讲的不是一回事,构不成逻辑矛盾。‘然而,若真把“是”理解为“等同”,则只有一种情况可以使用这种意义上的“是”,即“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除此而外苏格拉底不可能“是”任何东西。因而说“苏格拉底不是人”并没有说出什么特别的意思,无非是说,“苏格拉底(A)不是任何别的((B或非A)〃即A= A。但在现实中,没有人会用A。=A这种完全“等同”的形式说话,一切有意义的句子,实际上都是在以“等同”的“是”这种形式,说出“不等同”的内容(如属性、关系、样式等等)。罗素的绝对区分是无效的,“苏格拉底不是人”并不只是说“苏格拉底是苏格拉底”,而是说苏格拉底还有除人之外的其他“属性”,或者说苏格拉底于早(作为人的)苏格拉底。这里的“是”字并无两种不同含义,而恰好是同一个含义。
可见,形式逻辑要产生有意义的句子,而不停留于同语反复,不能不对元语言和对象、语言、“等同”的“是”和“属性”的“是”作一种“混淆”,即肯定白马既 “是”白马,同时也“是”马(或:同时也“不是”白马)。形式逻辑不自觉地已经暗中容纳了反身性,承认了“既是又不是”,亦即承认了辩证法的本质性。实际上,人的一切行为,包括人说出的每一句话、写下的每一个命题,都具有一种“反身性”关系,都必然卷入它的内容:好象赚钱的人成了钱,搞学何的人成了学问,说话的人成了他所说的话,因为人就是他所做成的那种东西。你想保持自己的“本来面目”,就只有什么也不干,A=A; 虚壹而静”,但那样你也就什么也不“是”。你只有在你所创造的对象上才能“反身性地确证你自己。形式逻辑一旦自觉到自己的反身性,达到了自我意识,就成为辩证逻辑。但这一步在形式逻辑的既定框架内是很难达到的,需要一种自我突破、自我超越、自我否定的勇气、因为自我意识本身就是悖论:我把自己当作对象,这样来意识到我自身;但我只有意识到我自身,才能把我自己当作对象。我和我自己既有区别,又没有区别:一如果有区别,我意识到的就不是我自身;如果没有区别,我怎能对自己有任何意识?所以,“我”这个字是形式逻辑不能讨论的。如罗索就曾说笛卡儿的“我思故我在”命题是“于理不通的”,只能说“思维在”,而不能说“我在”⑦,换言之,形式逻辑回避甚至排斥逻辑的人文性。
3;辩证逻辑的人文性
自否定(自由)和反思_(反身性)构成了辩证逻辑的人文性,包括能动的历史创造性。因此只有从人文性或历史方面才能真正把握辩证逻辑,正如马克思的辩证唯物主义实际上就是历史唯物主义一样。形式逻辑以为自己摆脱了人文性,与历史主义也无缘,甚至不承认自己属于哲学领域,以为自己只是思维的工具或技术。殊不知,思维的技术也不同于其他任何技术,它已具有了人文性,因为它是“自由的技术”。?
形式逻辑之所以不理解辩证逻辑,根本上是由于它没有人文性的自觉。许多逻辑学家对人文哲学接触不多,有的逻辑学家回过头去研究人文哲学,也只是在既定的基础上汲取一些人文内容,而不是用来深化自己的基础,更谈不上这个基础的自否定了。一但逻辑学家仅仅限于对辩证逻辑及其人文性质加以容忍或放宽尺度,也并不能真正理解辩证逻辑,使自己的思维层次实现某种飞庆。逻辑学家从辩证逻辑那里获得的东西并不是形式逻辑的附属品,而正是形式逻辑在根本基础上的深化,它必将导致整个逻辑视野的扩展,就象欧洲人对新大陆的发现和整个“地球”观念的形成。
第三只眼看“黄、马之争”
近读黄展骥、马佩二位先生连续发表在《人文杂志》和《哲学动态》上的几篇论争文章,很有兴趣。但同时感到,双方的观点都需要作些澄清,否则难免越争越糊涂。本文打算先解开双方已纠缠在一起的几个最主要的“结”,然后再作一些正面的论证,以就教于二位先生及学界同仁。
上篇
一、马佩先生在《也论“逻辑矛盾”与“辩证矛盾”》〔①a〕一文中批评黄先生将辩证矛盾仅仅归结为某种变化的“中介状态”或“过渡状态”,强调辩证矛盾是无处不在的客观规律,而不限于黄先生所谓“两大确定区”之间的“含混区”,这本来是对的。但马先生却据此认为,不能用水刚要结成冰的过渡状态的例子来说明辩证矛盾,说这“不符合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这就走过头了。恩格斯在讨论具体科学时曾指出,辩证法“除了‘非此即彼!’又在适当的地方承认‘亦此亦彼!’”〔②a〕,并引述过黑格尔关于水结成冰的例子〔③a〕。就连马先生自己也承认:“在事物量变阶段,它是什么就是什么,即‘A是A’恰蛭挛锏姆⒄共⒉煌A粼诹勘浣锥危笔挛锏牧勘浯锏街时涞牧俳绲悖淞勘湎薅仁保捅厝环⑸拘灾实谋浠谑鞘挛铮辆捅涑煞牵痢保邰埽幔荨F涫担傲俳绲恪本褪恰爸薪樽刺保庥牖葡壬 乃捣ㄈ绯鲆徽蕖N侍饩烤乖谀睦铮课颐侨衔葡壬酉质稻橹芯俪鏊岢杀飧隼永此得鞅缰っ苷庖焕砺鄹拍畈⒉淮恚奈侍庠谟谖创诱庖惶厥馐吕幸 銎毡樾缘墓媛桑矗捍颖局噬纤担懊挥惺裁炊鞑皇窃谟杏胛拗涞闹屑渥刺保邰荩幔荩薪榈幕方凇霸谝磺械胤健⒁磺惺挛铩⒚恳桓拍钪卸伎梢哉业健保邰蓿幔荨K押诟穸⒍鞲袼沟热宋ㄋ椎厮得鞅缰っ芏∪∫桓鲎蠲飨缘木槔拥淖龇ǎ蠼獬墒占恍┦吕垂槟墒降刂っ鞅缰っ苋肥荡嬖凇U饩筒皇谴泳 榭蒲仙秸苎В鞘拐苎Ы滴榭蒲Я恕;啤⒙矶幌壬纯闯觯词乖凇叭范ㄇ被颉傲勘浣锥巍保挛镌诟睿蔚牟愦紊弦踩匀淮τ诓蝗范ǖ 墓珊椭实牧鞅渲校ㄈ纾叮啊娴乃停玻啊娴乃啾染霾唤鼋鍪橇康那穑灿兄实那稹⒓础叭人焙汀袄渌敝穑榭蒲е荒芤徊讲饺シ⑾帧耙啻艘啾恕钡氖吕苎г蚰芏涎员缰っ芪薮∑辉冢⒁虼硕钥蒲в兄⑾肿饔谩!?
二、马先生在对20—40年代的“鹰派”进行批评时,正确地指出辩证逻辑的“A是A又不是A”并没有取消形式逻辑的“A是A”,而只是破除了后者的局限性〔①b〕。但在追溯当时辩证论者的错误根源时,马先生却把他们之所以使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对立起来的原因归结为:“未能把作为逻辑科学的辩证逻辑和作为世界观的辩证法区别开来,相应地也未能把作为逻辑科学的形式逻辑和作为世界观的形而上学区别开来”〔②b〕。当然,形式逻辑与形而上学世界观是不可混同的;但以此去套辩证逻辑与辩证法的关系,在我们看来却是很成问题的了。辩证法的一个极重要的特点就是方法论(逻辑方法)和世界观(本体论、认识论)的统一,主观辩证法与客观辩证法的统一,这也是辩证逻辑(有关内容的逻辑)与形式逻辑的一个最根本的区别。马先生认为“辩证逻辑根本不是世界观” 〔③b〕,这无疑将使辩证逻辑蜕变为仅仅有关思维形式的“形式”逻辑。
在这一方面,黄先生对20—30年代“鹰派”的批评看来也有性质类似的问题。他认为“鹰派”否证不矛盾律和同一律的原因,是只注重(辩证逻辑)理论上的正确性而忽视了(形式逻辑)实用上的必需性,“鸽派”和形式派则反之。所以“形式派以‘实用’胜,辩证派以‘理论’胜”〔④b〕。这种分析很难说是深刻的,勿宁表明了黄先生自己对辩证法和形式逻辑关系的偏见。我以为,中国历来的“辩证派”(从老子算起)都没有专讲理论、不顾实效的,反而有种过强的“实用(当然主要是政治实用)倾向,这在20—40年代的辩证派那里尤甚,乃至不惜牺牲形式逻辑的理论原则;西方辩证法则往往有种比形式逻辑的常识性实用价值更高的实用价值,如恩格斯在《自然辩证法》中就处处强调辩证法在自然科学中的实用意义,指出形式逻辑在实际科学研究中的不足。辩证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对立,是很难用“理论”和 “实用”的对立来解释的。
三、黄先生对“鹰派”(激进派)所作的概括,有一个最根本之点就在于认为它“否证”了“不矛盾律”和同一律〔⑤b〕,按照他的说法,对于“新鹰派”只要他们认为形式逻辑的同一律有“局限性”,同一律“便不是那么‘绝对’和‘神圣’而被否证了”〔⑥b〕。使人感到困惑的是,难道只有认定一个理论是绝对的、神圣的,才算承认这个理论,不然就是“否证”这个理论?这“否证”究竟是在什么意义上说的?但马先生对此所作的反驳也是无力的、甚至是不正确的。他说:“例如, ‘不’律无法告诉人们,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中,究竟何者为假。这难道不也是它们的局限性吗?”〔⑦b〕。实际上,不矛盾律正是要告诉人们在两个相互矛盾的判断(如“天上下雨”和“天上未下雨”)中何者为假,且有很多情况下是可以做到这点的,即:与其他一切相关判断(如“天上有乌云”、“地下湿了”等等)不矛盾的那个判断(天上下雨)为真,反之为假。不矛盾律的局限性并不在于能否判断矛盾双方的真假,而在于它只能排除矛盾,而不能把握矛盾,因而只能描述一件事(如下雨)的现象,而不能揭示这件事(雨滴形式)的本质规律。此外,马先生把“不”律的局限又解释为亚里斯多德曾给它加上过“同样属性”、“同时”、 “同一主题”等限制,这同样没有击中目标。辩证法的“亦此亦彼”也有这类限制,如说,“同一物在同一瞬间既是它自己又不是它自己”,但这并不表明辩证法的 “局限性”,而只是确定辩证规律的意义范围,没有这些限制,所谈的就不是辩证法了。
四、黄先生在数篇文章中都提出要用“可此可彼”修正辩证法的“亦此亦彼”,马先生已指出这是用可能性取代事实性,实际上否定了辩证法的核心对立统一律〔①c〕。我想进一步指出,“可此可彼”式的可能性还不是一般所说的可能性,而是黑格尔所谓“抽象的可能性”。一般讲可能性的预测只要有具体内容,还是有适用性的,但抽象可能性(如“明天可能下雨也可能不下雨”)在现实生活中几近于一句废话,它既不能证明任何东西,本身也永远无法得到证明。说任何事都是可能发生的,这无法反驳,但也毫无用处。如果说它回避了矛盾的话,那也是因为它“什么也没说”。反之,“亦此亦彼”却是一条起作用的现实规律,也是我们分析一件事物的本质所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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