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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3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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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2政 治 学

    般是党派较少,就因为大邦内中产公民较多。反之,小邦的人户常常分成两个部分(阶级)

    ,全体或几乎是全体非穷即富,中间阶级就不存在或少得微不足道。凡是平民政体中存在着较多的中产阶级,分享较大的政权,显示着中间的性格,就比寡头政体较为安定而持久①。凡是平民政体中没有中产阶级,穷人为数特多,占了绝对的优势,内乱就很快会发生,邦国也就不久归于毁灭。这也可作为中产阶级实属优胜的一个例证:最好的立法家都出身于中产家庭(中等公民)。梭伦是其中之一,他自己的诗篇明白说他的家道小康②;还有莱喀古士,他就不是一个王族,有人说他裔出王族③,实属不确;还有嘉隆达斯以及其它大多数的立法家也都同样是属于中产阶级(中等公民)。

    由以上所作的这些说明,我们也可推想到世间为什么[共和政体很少出现,而]大多数政体或是平民或是寡头的原因。第一,在大多数的城邦中,中产阶级一般是人数不多的;

    ①参看卷五1302a8、1307a16。

    ②梭伦出身于中产家庭,参看《雅典政制》v,普鲁塔克:《梭伦传》1、14。

    伯格辑“梭伦残篇”15,自己说“家非巨富”。

    ③普鲁塔克:《莱喀古士传》3、《梭伦传》16,说莱喀古士是斯巴达王族;《克里奥米尼传》(Cleomenes)10,则说“莱喀古士身非君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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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72

    有产者们和平民群众①两个对立部分,其中任何一方倘若占了优势,他们就压迫中产阶级,把政治制度拖向他们自己所主张的方向,或者树立平民政体,或者建成寡头政体。第二,平民群众和财富阶级之间时时发生党争;不管取得胜利的是谁,那占了上风的一方总不肯以公共利益和平等原则为依归来组织中间形式的政体,他们把政治特权看作党争胜利的果实,抢占到自己的手中后,就各自宁愿偏向平民主义或寡头主义而独行其是。第三,应归咎于希腊两个称霸的大邦[雅典和斯巴达二②。

    两邦都坚持自己的政体:一个往往指使它所领导的各邦组织平民政体,另一则就其势力所及而树立寡头政体;两邦都只顾本邦的便利而忽视各个属邦的公益。由于这三个原因,中间性质的混合形式政体就永远不能成立,或至多只能在少数城邦中偶尔成立。

    自古以来,处于[希腊]领

    ①“德谟”

    ,本义为“乡村”或“坊社”

    ;其第二义为“平民[群众]”

    ,即坊社居民。本书所用这个词的第二义时有小异:此处(1296a25)与“有产者们”相对,当为“无产者”。

    197a11等与“饶于资产的富人”

    ,1304b1等与“富室”相对,当为“薄于资产”的“贫民”。

    1274a12等与“高尚人士”相对,卷六卷七常常与“贵族(显贵之士)”相对,当为“平民”。

    1305b3,“平民”亦别于“重装兵”

    ,当为第四级民众,但通常,重装兵亦为坊社居民。

    1291b18,“平民”这词包括艺工和商人,而1278a24说“艺工”往往致富,则“德谟”也并不完全是“贫民”。

    “德谟”有时亦作“群众”解。

    1290b17,德谟为“自由而贫穷,同时又为邦内多数的人们”。

    ②参看卷五章七1307b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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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2政 治 学

    袖地位的人士中,只有一人①曾经听从忠告而乐于让各邦组织这样的政体。至于现在,各邦积习已深,大家谁也不再注意到平等公正的体制,只是凭借势力所及,发挥着统治的权威,一旦失败,就俯首听命于战胜它的敌国了。

    经过这些论述,[对于大多数城邦]应以什么作为最好的政体卫及它所以成为最好政体的原因,大家都可明白了。最好的政体既已肯定,对于其它各政体——包括我们前面曾经叙述的②平民和寡头政体的各个不同品种,——就不难按照它们各自的品质或高或低,价值或大或小,而一一安排其为先为后的次序。依通例说,不问各邦的特殊情况怎样,凡是和最好政体愈接近的品种自然比较良好③,凡离中庸之道[亦即最好形式]愈远的品种也一定是恶劣的政体。这里我们需要大家注意到“特殊情况”这一点,因为有些政体的真正价

    ①各家校注或译注大多揣测这“一人”当指雅典在纪元前411年间党争中的温和派领袖色拉米尼(Theramenes)

    ,他倡议以政权归于五千重装兵(公民-战士)而建成平民和寡头之间的混合温和政体。重武装必须小康之家才能制备,也必须小康之家较多闲暇可进行重装兵训练。参加公民大会者限于重装兵,则政权基础就在中产阶级。

    《修昔底德》vi97,曾称这种政体为寡头和平民主义的合流。

    但色拉米尼只能称“雅典领袖”

    ,这里所云通常指称“希腊领袖”

    ,这同色拉米尼地位不符。巴克尔译本164页,章末长注另拟这“一人”为安第帕得(Antipa-ter)

    ,亚氏在雅典吕克昂学院授徒著书时安第帕得为马其顿摄政,总督希腊各邦军政,可能听受亚氏劝告而主张共和(混合)政体。但安第帕得促使雅典削减公民人数、限其名籍为九千人、建立中间式政体一事见于公元前321年,时亚氏已卒。故以此指安第帕得,也不尽符合史实。

    ②见本卷1289a8—b13、1291b15—1292b10、1292b2—1293a10。

    ③例如卷六章六、1320b21,说寡头政体的第一种与共和政体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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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92

    值虽确实较高,但某些城邦因顾及它们内部的情况,却不宜采用,而以施行另一种政体较为合适。这样的事例也常常可以见到①。

    章十二  现在依照前述的研究程序②,我们当考虑哪一类和哪一种政体适宜于哪一邦和哪些人民的问题。为了解答这个论题,我们必须确立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③。

    这里,我们还该注意到组成每一城邦的因素,有质也有量。

    所谓“质”是指自由身分、财富、文化(教育)和门望(贵胄)

    ;所谓“量”是指人数的多少。组成城邦的一个部分优于质而另一部分则优于量。譬如门望较低于贵胄的部分,于数而论,却胜过了贵胄,穷人的数目也可以胜过富户;但一部分胜于量的可能还抵偿不了另一部分质的所胜。质和量之间应当加以平衡。

    [于此,我们可提出三条成例:](一)倘穷人为数众多,在量这方面的优势实际超越了另部分人在质方面的优势,这里自然就得建立一个平民政体;至于在民主政体中应该选取哪一个品种,这就得按照各该邦平民势力所以优胜的各别情况而定。

    举例说,要是该邦平民群众以农民为主,

    ①例如下章1296b32—34,依照假定的各别情况,各邦应采取和自己相适应的寡头品种,并不必须采取第一种寡头政体。

    ②见章二1289b18。

    ③色诺芬:《希腊史》卷二3、19、20、42、4,说此理出于色拉米尼。参看本书卷五1309b16、卷六1320b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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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32政 治 学

    那么它就该建立第一种[农人]①平民政体;要是群众以工匠和佣工为主,那么它将为末一种②[极端]平民政体;第一和末一种之间的各品种也同样凭群众的成分来抉择。

    (二)

    倘使富户和贵族阶级在质方面的优势足以抵偿自己在量方面的劣势面有余,这就会产生寡头政体;至于在寡头政体中应采取哪一个品种,这也相似地应按照各该邦寡头部分所以为优胜的各别程度而定。——③顺便讲起,立法者应经常注意到,在它所创制的任何政体中,该使中产阶级能够参加在内。如果他所订的是寡头体系,他应将中产阶级的利益纳入他的法制中;如果是平民体系,他也应该在他的民主法制中顾及中产家庭。

    (三)倘使中产阶级的人数超过其它两个部分,或仅仅超过两者之一,就可能建立一个持久的共和政体。这里,富人联合贫民来反对中产阶级的事情是不会发生的;贫富既积不相容,谁也不肯做对方的臣属;他们要是想在“共和政体”以外,另外创立一类更能顾全贫富两方利益的政体,这必然是徒劳的。两方也不会愿意作出轮番为政的安排;他们总是互不信任对方的。要取得两方最大的信任,必须有一个中性的仲裁,而在中间地位的人恰好正是这样一个仲裁者。

    共和政体中的各个因素倘使混合得愈好愈平衡,这个政体就会存在得愈久。可是,那些有志于建立贵族政体的人们,在这

    ①见本卷章六1292b24—30。

    ②章六1292b41—1293a6。

    ③《苏校》从比歇勒尔(Buecheler)

    ,认为本节34—38行和下文1297a6—b1应移置于章九内1294b14之前,又,1297b1—28应移置于1294b40以下,归并到“共和政体”论题中。

    《纽校》从韦尔屯,认为这些不是错简,不必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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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132

    方面竟然也往往失错。他们[忽视了平衡的重要性,]不仅给与有产阶级以过多的实权,而且还[用虚假的利益]欺蒙平民。

    一时的伪善徒然招致日后的灾祸;富人[以这类诡计]遂行侵凌的企图,其为患于国政远远超过平民的争吵。

    章十三  在政体上,[寡头主义者]用虚假的利益以欺蒙平民的共有五种方法。这五种方法分别应用于(1)公民大会;(2)行政职司;(3)法庭;(4)武装;(5)体育训练。

    (1)关于公民大会,全体公民都许参加;但缺席罚款只行使于富户,或对富户缺席所罚特重。

    (2)关于行政职司,凡具备了财产资格的人就不许他们凭誓言①谢绝任命,但穷人则可以辞不就任。

    (3)关于法庭的陪审职务,富户缺席,照例必须受罚;但穷人缺席的不罚;或采取另一种方法,富户的处罚从重,穷人从轻——嘉隆达斯律就有这样的规定。有些城邦,对于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另外订有规定。

    凡是要出席的须专注册,已经登记入册而又缺席,则处罚很重。这种规定的本意是在用重罚来使人们多所顾虑,不敢轻意注册,结果他们就不能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了。

    (4)

    关于武器装备和(5)

    体育训练,也有类似的措施。许可穷人不置备任何武器,但富户要是家无装备,便须受罚。穷人如果不参加体育锻炼,不罚,富户不参加则受罚;于是富人因害怕受罚,全都受过体育(军事)教练,穷人则因无所强制而失去这种教练。

    ①这里假定“共和政体”或混合式贵族政体中的行政人员不支薪给,誓言应当是说:“本人家资不足或身体衰弱,难以担任公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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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2政 治 学

    这些都是寡头主义立法家所应用的方法;平民政体方面也有与此相应而恰好相反的措施。穷人出席公民大会和法庭可领公款津贴;富户倘若缺席即不受处罚①。

    我们要是想对两方进行公平的混合,就该兼取两种措施:对于穷人的出席者给予津贴,对于富户的缺席者则课以罚款。这样,两方就都会参加政治集会;反之,则一个政体就只能专属于某一方了。

    “共和政体”

    (或混合城邦)的公民团体的确应限于具备重武装的人们[亦即须有财产资格]。但关于这项资格,要想制订一个适用于一切城邦的财产数额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考查各邦的实际情况,然后分别订定一个最高数额,这个数额应该不多不少而符合于这样的原则:一邦大多数的人户都尽够合乎这一资格而可以取得政治权利,被这项资格所限制而摒弃于公民团体以外者则仅属少数。

    对待穷人如果不横施暴虐,或剥夺其生计(财物)

    ②,即穷人虽不得享有政治权利,他们也可安分守己[不致起而和统治者为难]。

    但统治者未必全属温和,遇事都能自制,执掌了权力的人对于下层人民不会常行仁政。于是,穷人有时就可以成为城邦的麻烦,例如在一国遭逢战争的期间,穷人要是无法生活而城邦又不予供给,他们就不愿为国效劳。但如果予以供给,他们也当是乐于出战的。

    ①有津贴而无罚款的例,曾实行于雅典某些期间的平民政体。

    ②“穷人”或“贫民阶级”是可以有少数财产的,照卷一1252b12所说乡村穷人可有一条耕牛作为他的财产。

    市区穷人有些什么资财不明。

    1320b32、1279b9、1271a30所说“极穷的人”

    (赤贫)则指完全没有资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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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 治 学332

    有些政体的公民团体不仅仅是那些现役战士,另外还包含从前曾经服役过的退伍战士①。例如在帖撒利亚南部马里人城邦的政制中,公民名籍内就有这两类公民;但其中,只有现役的战士-公民才得被选任为行政人员。在古希腊,继君主政体之后发生的政体的早期形式中,公民团体实际上完全由战士组成。其始,都是骑士②。军事实力和战阵的重心全部寄托在骑队身上;未经编组而缺乏经验的步兵在战场上不能用以决胜;在尚无步兵战术③的古代,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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