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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学-第3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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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的古代,战斗都依仗骑队来进行。可是,当城邦渐渐扩大,步兵(甲士)的力量也跟着增强,于是许多步兵也能加入公民团体。这样的政体,在当初就因[扩大名籍,增多了公民]而被称为平民政体,在我们现在就应该称为“共和政体”了。这是很自然的,古代政体是寡头政体,在远古时期则为君主政体。

    人数尚少的时代,国内不会有很多中产人户;如人数更少,生活散漫而又缺乏组织,强者就不难使他们服属,作为主上,而进行他的统治。

    [这里,我们对五项预拟的论题已述其三。

    ](一)我们已说明了为什么政体分化为好多品种,为什么在通常列举的各型式外尚有其它品种——平民政体就不止一种,其它政体也各有好多种别。我们也说明了各品种间的差异以及各个品种所由发生的原因。

    (二)我们又说明了,对于大多数的城邦而

    ①以下凭军事组织的发展论政体的演变,对本章原论题而言可说是旁涉;对政治史而言则这一节颇为重要。

    ②参看1289b36、卷六1321a8。

    ③“编组”或“列阵”

    ,斯达尔(Stahr)1860年德译本作“战术规律”。战术犹中国古称“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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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言,什么是最优良的政体。

    (三)对于其它政体而言,我们又说明了哪种政体适合于哪种公民团体①。

    章十四  我们现在挨次研究下一个问题[即建立政体的正当方法],于此,我们当叙述其通例,并分别论列各个政体。

    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作为构成的基础,一个优良的立法家在创制时必须考虑到每一要素,怎样才能适合于其所构成的政体。倘使三个要素(部分)都有良好的组织,整个政体也将是一个健全的机构。各要素的组织如不相同,则由以合成的政体也不相同。三者之一为有关城邦一般公务的议事机能(部分)

    ;其二为行政机能部分——行政机能有哪些职司,所主管的是哪些事,以及他们怎样选任,这些问题都须一一论及;其三为审判(司法)机能②。

    ①原题参看章二1289b12—25并各注。自章三至此,大体上是照预定程序行文的,其间只稍有旁涉(例如本章1297b13—28)和穿插(例如第二论题原在章十一中叙述,而在章八和九研究第一论题、章十二研究第三论题,都重复涉及第二论题)。

    ②从表面上看来,这里的“三个要素(部分)”似乎相同于近代的立法、行政、司法三机能。实际上,亚氏所述都根据希腊各城邦的政法制度:其“议事机能”有异于现代的“立法权”。公民大会和议事会,虽也有立法权,所议却常常是有关行政和司法审判的案件。卷六1317b32就称议事会(“布利”)为行政机构。

    他们的“执政机能”虽各有其行政职司,却不像现今由执掌“行政权”的人员组成为政府而发号施令;公民大会和议事会实际处于行政职司之上。

    1275a26等注曾经说明希腊城邦由公民陪审员公决曲直的群众法庭异于现代由常任法官治狱断案的法庭,其“审判机能”也异于近世国家中的“司法权”。读者必须凭古希腊的典章制度和政法情况来理解本书中的政体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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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议事机能具有最高权力;对于(1)和平与战争以及结盟与解盟事项,(2)制订法律,(3)司法方面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的案件,(4)行政人员的选任以及任期终了时对于他们的政绩的审查①,这些都由议事机能作最后裁决。

    这个机能可以有三种不同的安排;第一,把一切事项(案件)交给全体公民审议;加以裁决;第二,把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这可以把一切案件的审议权力归属于一个政务机构或若干政务机构的联合组织或把各别案件的审议权力分别归属于不同的政务机构——第三,把某些事项交给全体公民审议,而另一些事项则交给某些公民审议。

    第一种安排,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审议是平民主义的特征:平民就乐于有这样的均等机会。这里有若干途径可以作出这样的安排。第一,全体公民可以轮番而不同时集合来进行议事。米利都的特勒克里②宪法(政体)就订有这样的议事制度。另外有些城邦施行这种制度的变体,例如,那里由各个不同职司的政务机构联合③而共同议事,公民则依部族为别,并依最小的区分单位,挨次推定人员轮番参加政务

    ①参看卷三章十一1282a23—33。

    ②立法家特勒克里仅见于此书,不见于其它希腊古籍,其生平不可考。

    ③“行政职司的联合(或合议)机构”

    ()这名称屡见于碑志者(迪坦贝格:《希腊碑志集》132、134)

    ,考其时代都在亚历山大死后;另见于朴吕波:《史记》(iv

    4。

    2、xvi

    1。

    4)者,亦在晚季。亚里士多德生前那些城邦已有这种近于议会政治中的内阁组织者现在不易考明。迈恩纳克编:《希腊喜剧残篇汇编》iv625,证明米利都在特勒克里以后确曾有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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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直至全体轮遍一周为止①。

    这种全体公民分批轮番议事制度,在集会时所议的事项只限于制订法律,讨论有关政制事项,听取行政人员的报告。第二个途径是让全体公民同时会集于一堂,全体公民大会所议的事项则为选任和审查执政人员,通过法律,讨论有关和战的大事。其它事项[如有关死刑、放逐和没收各案件]则任令各有关的行政机构人员分别审议;但这些行政人员或由选举或由抽签任命,却是全体公民都有机会担任的。第三个途径是公民的集会专门审议两项大事,即执政的选任和审查战争、结盟等对外政策;至于其它事项则留待各个行政人员加以处理,这些行政人员应该对他所执掌的业务具有经验和知识,但其任用应尽可能是公开的,使大众都有受任的机会②。第四个途径是一切事项悉由全体公民集会审议,各个行政机构的人员只能对一切政事预先有所研究而提供他们的意见,完全没有任何裁决的权力。

    这就是现代“极端平民政体”

    所采取的途径,这种政体,正如我们前面曾经说明,实际可以比拟为寡头式中

    ①一时所会集的议事公民只限于当番的行政人员,但因各机构行政人员是由各部族、各个区分单位的公民轮流充任,所以经过一定周期,全体公民都可一度成为议事兼行政人员。

    ②行政人员由“抽签”或“拈阄”抉择,则全体公民,凡参加抽签的人,人人机会相等。由“选举”来抉择则较有才能或较为著名的人可以得到较大的受任机会。平民主义的特征是抽签(参看卷六1317b21)。以雅典为例,除了将军和其它要职外,一般行政人员都以抽签轮番担任为常法。但各人受职以前须经“考验”

    ,在任职期间须行“信任投票”

    ,任职期终须经“政绩审查”。所以雅典行政人员也一定由具有才能和资产者才能实际受任。

    参看维诺格拉多夫:《历代法理》卷二140—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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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权门政治”和君主式中的“僭主政治”

    ①。

    安排议事机能的上述这些途径都是根据平民主义进行的。实现第二种安排,即一切事项交给某些公民审议的寡头主义安排也有若干途径。第一个途径是规定所有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必须具备相当而不高的财产资格,这样,可以参与议事的公民人数就够多了;这里还规定议事团体应遵循成法,凡法律禁止更张的事项,他们都不得要求变革。凡具备某一财产数额的人才能享有议事权利本来是寡头主义的特征,但这里,如果数额订得较低,就有共和政体的趋向。实现这种安排的第二个途径是参加议事机构的议员只限于若干选定的人,凡具有某一财产资格的人还不能一律参加;但这里也像上面一种方式那样,仍旧规定所有当选为参加议事的议员都应恪守成法。这一途径就偏向于寡头性质了。另一途径是参加议事机能的人们要由他们互选补缺,或由父子相传世袭承继,而且他们的权力还可超越法律。议事机能出于这样的安排,就必然成为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②。

    又,[第三种安排既]由某些人审议某些事项而不议其它事项,[则其它事项理应留待全体公民来审议]。例如有关战争与和平以及审查执政人员必须由全体公民大会进行审议;但此外各项政事就归执政人员处理,而这些执政人员则由选

    ①参看1292a17—21、b7—10、1293a32—34。

    ②抄本为“寡头性质的政体”

    ,顾莱(Corae)校订本(1821年)

    、苏斯密尔校订本等作“寡头权门性质的政体”

    ;韦尔屯英译本校作“最狭隘的寡头政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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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①产生。具有这种安排的政体是一种贵族政体。另一途径是某些事项交给由选举产生的人员审议,另一些则交给由拈阄产生的人员审议——拈阄可分为两法,全体参加拈阄,或只许曾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参加拈阄。又一途径是一切事项都须交给由一部分经选举产生和另一部分由拈阄产生的人员混合组成的议事机构审议。这些途径的安排,一部分倾向于贵族性质的共和政体,一部分是共和政体的本式。

    这些就是议事机构的各种不同方式,各方式都各自相应于不同的政体。每一种政体就在我们这里所说的诸方式中各取其一来组成它的议事团体。

    就目前世上流行的极端平民政体、即执掌最高权力的平民甚至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的这种政体而言,为这种政体的利益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针:应用寡头政体所实施于法庭(审判)集会的方法来改进议事机构的品质。寡头主义者用罚款方法强迫他们所希望参加法庭为陪审的人们(富人)

    一齐出席;平民主义者与之相反,采用给予津贴的方法促使他们所希望的人们(穷人)一齐出席。平民政体对议事的公民集会尽可采用那种强迫出席的方法。让平民混合于著名人物(贵要阶级)

    ,亦即著名人物混合于平民阶级;大家共同议事则所得结果一定比较恰当而周到。

    这也是对平民政体有益的:一个城邦的各部分应该各以相等的人数参加议事机构,各部

    ①从白朗迪斯(Brandis)校订,以下删去“或拈阄”

    :执政者由“选举”产生符合于下文贵族致体,要是由“拈阄”则下文应另有“平民政体”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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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的代表①的产生则可凭借选举方法,也可采取抽签方法。

    这也有益于平民政体;如果平民人数远远超过具有政治经验的著名人物,则公民大会的出席津贴便不应支付给全体公民,只应给予和著名人物人数相等的平民,使两部分的人数得到平衡,这里可以用抽签方法来淘汰那些超过了与著名人物数目相等以外的公民②。

    为寡头政体着想,可以采取这样的方策:用互选法从平民群众中举出若干人参加议事团体;或者仿照有些城邦现存的成例,建立一种名为“议事预审会”或“法律监护会”

    ③的组织,凡交付公民团体的议案都先经这个组织的审议。依后一方策,广大平民群众可享有议事权利,但他们已不能对现行政体的一切成规有所扰害了。有益于寡头政体的又一方策是规定公民投票只限于通过执政机构提交的案件,或至少要规定其决议和执政者的措施不相抵触;或使全体公民在集会中的发言以咨询性质的为限,而行政人员的团体却在实际上

    ①“各部分[选出]的代表”

    ,所代表的部分(一)可以是各个部族,(二)

    也可以是贵要阶级和平民阶级两个部分。依上文,这里是指后一类的区分。希腊城邦的公民大会都由全体公民参加议事,这里以及卷六章三1318a1—18,提及的代表制度为古代政治史上重要材料(参看《剑桥古代史》[Cambridge

    Ancient

    History],卷六73页)。

    ②平民倘使占极大优势而贵要阶级又不愿屈从平民,便会引起扰乱,所以亚氏以谋得两方势力平衡为要图。参看章十一1296a16、卷六章四1319b1、卷七章四1326a31。

    ③议事预审会另见下文129b30和卷六章八132b16。

    又,1323a6以议事预审会为寡头政体的组织,“法律监护会”

    为贵族政体的组织,不同于此节以两者同属寡头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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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担任着议事机能。倘使所采取的为末一方策,即在实施这种方策时,要应用相反于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让平民群众的最高权力限于否决各个案件;至于他们所可决的事项或任何倡议则仍须轻由执政机构加以审核。共和政体所习用的方法恰正与此相反。少数[执政人员]掌握着否决权,而没有可决权,他们有什么倡议,不能径自施行,必须交由多数[平民群众]裁决。

    关于城邦政体的最高要素,即议事机能①,我们的结论就是这些。

    章十五  接着,我们就该研究[行政机能这一要素所寄托的]执政人员和机构。在各种政体中,这个部分也像议事部分那样,可以有若干种不同安排。凡行政机构的(1)数目、(2)职司以及(3)任期②都有各种差异。任期,在有些城邦中为六个月;有些城邦则较短;另一些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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