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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职官辞典-第4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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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工
  官名。隋文帝所设女官“六尚”之一,员额三人,掌营造百役,辖司制三人,掌衣服裁缝;典会三人,掌财帛出入。炀帝建尚功局,主官尚功,即由之改名,辖司制,掌营造裁缝;司宝,掌金玉珠宝钱帛;司綵,掌缯帛,司织,掌织染。下有典、掌、女使。唐承隋制,惟改司宝为司珍,而移司宝之名于尚服局,以代司玺。辽有尚功。金与明初均依唐制。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

尚工署
  元官署名。属内正司。仁宗皇庆元年(1312)始置。掌营缮杂作。有令、丞等官。

尚功局
  官署名。参见“尚工”。

尚供总管府
  元官署名。掌守护上都的东凉亭行宫及游猎供需事务。有达鲁花赤、总管、同知、副总管等官。所属有香河等处巡检司、景运仓、法物库。

尚宫
  官名。隋文帝所设内廷女官“六尚”之一,员额三人,约当从九品,掌导引皇后及赏赐等事;辖司令三人,掌图籍法式,纠察宣奏;典琮三人,辖琮玺器玩。炀帝建尚宫局时为主官,从五品,管司言,掌宣传奏启;司簿,掌名录计度;司正,掌格式推罚;司闱,掌门閤管钥。四司各二人,从六品。下有典、从七品,掌、从九品。女使若干人。唐承隋制而小有更改,尚宫二人为正五品,四司改称司记、司言、司簿(以上各二人)、司闱六人,正六品。以下典记、掌记等,分别为正七品、正八品。五代北宋仍有尚宫、司言等名。金与明初均依唐制。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

尚宫局
  官署名。参见“尚宫”。

尚牧监
  官署名。元中统四年(1263)设群牧所,掌阿塔思马匹,受给造作鞍辔之事。至元十六年(1279),改称尚牧监。十九年,又改称太仆院,后又改称卫尉院、太仆寺。

尚寝
  官名。隋文帝所设女官“六尚”之一,员额三人,掌帏账床褥,辖司筵三人,掌铺设洒扫;典执三人,掌扇伞灯烛。炀帝建尚寝局时为主官,辖司设,掌床席帷帐,铺设洒扫;司舆,掌舆辇扇伞,执持羽仪;司苑,掌园内种植蔬菜瓜果;司灯,掌火烛。四司各二人。下有典、掌、女使。唐承隋制。宋有司寝等名目。辽亦置,金与明初均依唐制。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隋、唐各员品级,详见“尚宫”、“尚食”。

尚寝局
  官署名。参见“尚寝”。

尚膳监
  明宦官官署名。十二监之一,有掌印及提督光禄太监、总理,下设管理、佥书、掌司、写字、监工及各牛羊房等厂监工等员。掌皇帝及宫廷膳食及筵宴等事。清顺治时十三衙门亦有尚膳监,康熙即位后裁撤,改设采捕衙门,属内务府,后又改为都膳司。

尚舍局
  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二人,正五品,直长八人,正七品,掌殿廷陈设及出行时帐幕等。北齐时为殿中局。隋初为殿内局。炀帝改为殿内省六尚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司归仪鸾司。徽宗时一度重建,钦宗时废,元有尚舍寺,掌行在帷幕、骆驼等,属宣徽院,有太监、少监等员,太监秩正四品。

尚食
  一、官名、官署名。掌供奉皇帝膳食。秦官有尚食,为“六尚”之一。汉初沿置。东汉后,其职并入太官署。北魏于门下省设尚食局,为掌管皇帝膳食的官署;太官掌百官膳食,属光禄卿。北齐因之,以典御不尚食局主官。隋初,尚食仍隶门下省。炀帝建殿内省,以尚食为殿内所属六尚局之一,改典御称奉御,员额二人,正五品,属员有直长六人,正七品。又增设女官尚食等六局。唐改殿内省为殿中省,仍辖尚食等六局。宋殿中省、尚食局无实职,尚食之职归于御厨。元丰改制,拟复唐殿中省六局之旧,未行。徽宗崇宁间一度重建,钦宗靖康时又废。金、元尚食局属宣徽院。朱元璋吴元年(1367),依元制于宣徽院下设尚食局。明洪武元年(1368),改属光禄寺。旋废,职司仍归光禄寺的大官署。

  二、内廷女官名、女官署名。隋文帝于内廷置女官“六尚”、“六司”、“六典”,其一为尚食,员额三人,相当于从九品,掌进膳先尝,辖司医三人,掌方药卜筮,典器三人,管理饮食器皿。炀帝增置女官,建立六局二十四司。尚食局主官为尚食,从五品,管司膳、司酝(掌酒)、司药、掌燃料四司,司膳四人,余各二人,均从六品,以下又有典与掌,分为从七品、从九品,女使若干人。唐承隋制,品级则有提高,尚食为正五品,四司均正六品,典、掌为正七品、正八品。司膳减为二人。五代与宋女官亦有司膳、司酝、司食等名。金与明初均依唐制,设六尚局各女官。尚食局四司名称也不变。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

尚书
  官名。战国时亦作掌书,齐、秦均置。秦属少府,为低级官员,在殿中主发布文书。秦及汉初与尚冠、尚衣、尚食、尚浴、尚席,称〃六尚〃。武帝时,因系近臣,地位渐高。成帝置尚书五人,秩六百石,分掌三公曹、常侍曹、二千石曹、户曹、主客曹,职权始重。东汉政悉归尚书台,各曹尚书地位更见重要,其主客尚书令至成为总揽事权的贵官。时尚书分掌各曹,官名只称尚书,不冠以某曹名义。汉灵帝任梁鹄为选部尚书,始用曹名。魏有五曹,晋增为六曹。后尚书台改名尚书省,曹改称部,列曹(各部)尚书遂为贵官。隋以后尚书为六部长官。隋、唐正三品。明正二品。清未增设外务、邮传等部,主官亦称尚书。宣统三年,始改尚书为大臣。

尚书都令史
  官名。西晋置。西汉初置尚书,仅四曹。东汉增为六曹,每曹一尚书。另有左右丞各一人、侍郎三十六人、令史二十一人。侍郎、令史分隶各曹办事。魏、晋时曹数增加,令、仆、左右丞职务繁剧,遂增尚书都令史八人,秩仅二百石,为令、仆、二丞之属吏。梁武帝减为五人,称五都令史,始改用士人,并擢其地位,与奉朝请并列。北朝沿设,隋改都令史为都事。

尚书郎
  官名。东汉始置。初从尚书台令史中选拨,后从孝廉中选取。初入台时称守尚书郎,次年为尚书郎,三年后称侍郎。侍郎秩四百石,主起草文书。魏、晋尚书各曹有尚书郎、侍郎等,通称尚书郎。晋时为清要之职,号为大臣之副。

尚书令
  官名。秦、汉为少府属官。武帝用宦者,改置中书谒者令。成帝仍用士人。所掌为章奏文书,以为天子近臣,在西汉后期,职权渐重。东汉政务均归尚书台,其主官尚书令在制度上属于少府,秩仅千石,实际直接对皇帝负责,总揽事权。南北朝时,尚书台改称尚书省,尚书令日益尊贵。隋、唐以三省(中书、门下、尚书)长官为宰相,尚书令与中书令、侍中并为宰相。然唐初太宗曾任此官,故后不置,改以尚书仆射为尚书省长官。宋尚书令班次在太师之上,为亲王、使相兼官,无实职。元曾设尚书省,而未设尚书令。

尚书内省
  宋宫廷官署名。宋太宗置。掌宫廷事务,并主管尚书省六部请示皇帝事项,官员皆由后妃充任。

尚书仆射
  官名。秦始置,为尚书的为首之官。汉成帝建始四年(公元前29),置尚书五人,其中一人为仆射,东汉置尚书台,主官为尚书令,以尚书仆射为其副职。献帝时分设左、右仆射,历代沿置。东秩仅六百石,东汉时职权已重,禄秩仍旧。魏、晋后,令、仆(尚书令、尚书仆射)号为“朝端”、“朝右”,居宰相之任,成为贵官。唐不置尚书令,仆射为尚书省为长官。唐初任仆射即为宰相。后非加同中书门下三品或另有敕语者,不任宰相之职。高宗时一度改称左右匡政,武则天野兽 改称文昌左右相,玄宗开元时曾改称左右丞相。安史之乱后,仆射必加同平章事,始为宰相。宋元丰改制,以左仆射兼门下侍郎与右仆射兼中书侍郎同为宰相。政和时改左右仆射为太宰、少宰。靖康时仍称仆射。南宋乾道八年(1172)改为左右丞相。名称屡变,然其为真宰相均同。宋以后无仆射之官。

尚书省
  官署名。南朝宋始置。东汉有尚书台。南朝宋改名为尚书寺,亦称尚书省,以后遂均称省。主官为尚书令,副职为左右尚书仆射,下设列曹尚书、左右丞、尚书郎等。汉九卿职务多归尚书各曹,尚书台成为中央执行政务之总机构,故尚书令在东汉初官阶不高,而实掌大权。魏、晋以下,参赞机要,归于中书、门下,尚书令听命受事,隋、唐三省制度承前制,中书受机宜,门下掌封驳,尚书执行,成为定制。唐高宗时,曾改尚书省为中台;武则天时,又曾改称文昌台、文昌都省、都台、中台。唐制,左仆射统吏、户、礼三部,右仆射统兵、刑、工三部。宋尚书省仅有虚名,不问六部之事。元有时设立尚书省,仅作为敛财之机构。明六部直属君主,不设尚书省。清同。

尚书台
  官署名。东汉始置。因位于宫中的中台,故以台名,并有中台、台阁、台省等别称。主官为尚书令,副职为尚书仆射,下分六曹,各设尚书一人,其余尚有左右丞、侍郎、令史等。尚书台名义上隶属于少府,主官尚书令秩仅千石,虽有实权,但地位远不及后世。南北朝改尚书台为尚书省。

尚书右丞
  见“左丞”、“右丞”。

尚书左丞
  见“左丞”。

尚药局
  官署名。秦、汉起,历代都有太医令、丞,为主医药之官。东汉章和(87-88)后,又有尝药监,由宦官任职。后置废载不详。《魏书·官氏志》列有此官,从五品下,是否宦官不明。北齐门下省辖有尚药局,设黄御及丞各二人,总知御药事。典御为五品,尚药丞从七品,下有侍御师、尚药监各四人。隋初,尚药局仍隶门下省。炀帝改为殿内省六尚之一,改典御称奉御,下设直长、侍御医、司医、医佐员。唐隶殿中省,奉御为正五品下,直长为正七品上,掌和御药、诊视。皇帝服药前,奉御先尝,殿中监、皇太子依次尝毕,然后奉上。宋殿中省六局仅存空名,徽宗时曾重建,钦宗时即废。金、元尚药局隶宣徽院。以上各朝尚药局外,均另有太医院(署)。金太医院、尚药局同属宣徽院,同时又有御药院。尚药、御药之职同,惟御药院提点、直长等官由亲信内侍充当,与宫廷关系更加密切。

尚衣监
  明宦官官署名。十二监之一,有掌印太监主管,下设管理、佥书、掌司、监工等员。掌皇帝所用冠冕、袍服及履舄、靴袜。清顺治时十三衙门亦有尚衣监,康熙即位后裁撤。

尚衣局
  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三人,正五品,直长四人,正七品,掌冕服、几案等。北齐门下省原有主衣局,主官为都统、子统。隋初改称御府局。炀帝改称尚衣局,属殿内省,为六尚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事归尚衣库。徽宗时曾重建,钦宗时又废。金属宣徽院。

尚衣库
  宋官署名。属殿中省。原名内衣库,大中祥符二年(1009)改尚衣库。掌皇帝所用驾头、衮冕、镇圭、袍服、伞、扇等物。监官二人,以内侍、三班使臣充任。

尚仪
  官名。隋文帝所设女官“六尚”之一,员额三人,掌礼仪教学;辖司氏三人,掌音律之事;典赞三人,掌导引命妇朝见。炀帝建尚仪局时为主官,辖司籍,掌经史教学,纸笔几案;司乐;司宾,掌宾客;司赞。四司除司乐四人外,余各二人。下有典、掌、女使。唐承隋制,四司惟司赞下另有彤史二人。五代北宋有司赞、司仪等名目。金与明初均依唐制。明永乐后,职尽移于宦官。隋、唐各员品级,详见“尚官”、“尚食”。

尚仪局
  官署名。参见“尚仪”。

尚虞备用处
  清官署名,亦称粘竿处。掌协助护卫并随侍皇帝钓鱼娱乐。管理大臣无定员,由王、公、额驸及满蒙大臣内特简。

尚辇局
  官署名。隋炀帝置,有奉御二人,正五品,直长四人,正七品,另有掌辇六人,掌舆辇、伞扇。其职汉、魏、晋均属太仆属官车府令,东晋隶尚书驾部,南朝由车府、乘黄令丞掌管,北魏、北齐由由乘黄、车府兼掌。隋初仍之。炀帝始另建尚辇,为殿内省六局之一。唐隶殿中省,宋仅存空名,职事归辇院。徽宗一度重建,钦宗时废。

审官院
  官署名。宋太宗淳化四年(993)置。掌朝官与京官考绩,分别拟议其职任,建议皇帝任命。金承安四年(1199)至大安二年(1210),亦曾一度设置,掌奏驳任用官员不当。

审录司
  官署名。清末法部的一个司,设郎中四人,内一人规定由宗室担任,员外郎四人,及主事等官。掌朝审(每年霜降后,刑部将在押重犯各案,摘要造册,送九卿等官审议,再由皇帝裁定。法部建立,此项工作移法部审录司办理)录囚,覆核大理院、审判厅刑名,兼稽云南、贵州、广东、广西、察哈尔左翼案状。清旧制,刑部分省设司,各掌所分之省的刑名。法部沿袭,由审录、制勘、编置、宥恤四司分任其事。

审判厅
  官署名。清末改革司法,各级审判机关除最高的大理院外,分称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初级审判厅。高等审判厅为省级的审判机关,设厅丞、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地方审判厅设于较大城市,设推事长、推事、典簿、主簿、录事。初级审判厅设于各用劲,设推事、录事。京师三级审判厅,光绪三十三年(1907)始设。各省陆续设置,至清亡为止,距普遍设置尚远。辛亥革命后,北洋政府时期,仍用大理院、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之名,主官改称厅长(京师审判厅沿用厅丞之名,至民国五年1916年2月改名,次设庭长、推事为审判官,改典簿、主簿为书记官长、书记官,录事仍旧。惟浙江省于民初一度改用县法院、地方法院、省法院,附设检事厅,执行检察事务,不久即照统一规定,改设审判厅、检察厅,三年(1914),政治会议修改约法,决定废除初级审、检二厅,改由地方判厅设立简易庭或地方分庭,受理民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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