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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15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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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义仓税
  义仓原来令上等民户集资储米粮,以备灾荒。宋仁宗庆历元年(公元1041年),令上三等民户岁输米二斗者纳一升,以储义仓,备水旱。后时兴时废。绍圣时(公元1094—1097年),改为输郡仓,转充军仓,以资军国之用,遂失去义仓原意,成为一种税课。
  3农器税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此税沿袭后唐制度。宋初,令百姓铸造农具时,须随夏税田亩纳农器税,大中祥符三年始罢
  4牛革筋角税
  此税始于五代,宋亦附于田亩沿纳,或折钱,或输本色,至南宋不废。
  5进际税
  宋沿用吴越之制,至南宋不废。
  此外,尚有蚕盐钱、曲引钱、纳醋息钱和输粟入仓时所征之带钞发纳钱(入仓手续费)、刚脚暗脚钱(运费)、市例钱(也属于手续费之类)等等。这些附加税有遍征于各地者,有征之一郡一县者,时兴时废,不及备述。
  预征开始于后唐庄宗(公元923—926年)。南宋高宗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八月,预借江、浙来年夏税,淳 八年(公元1248年)监察御史兼崇政殿说书陈求鲁奏:“本朝仁政有余,而王制未备。……常赋之入尚为病,况预借乎?预借一岁未已也,至于再,至于三;预借三岁未已也,至于四,至于五。窃闻今之州县,有借淳 十四年者矣。”而且有因官吏更迭,前任已行预征,后任再行预征之事。预征一年,人民的负担加重一倍,预征六年,人民的负担就加重六倍,由此可见人民负担之重。
  宋朝田赋不仅有附加、支移、折变诸弊,在具体征收中,又产生了一系列的流弊,如多增斛面,使宋朝田赋总额急剧膨胀,林勋曾说:“宋二税之数,视唐增至七倍。”这是有一定根据的。
  从上可见,宋朝田赋沿袭唐代建中时杨炎所倡行的两税法,但与建中所行两税法,已有很大变化。唐之两税法,以“资产为宗”,宋则以“田产步亩”为宗。唐之两税法包括丁钱与徭役;宋之两税法仅为田赋,两税之外,复有丁钱与徭役,唐之两税钱、米均分夏秋两征,宋之两税则夏税输钱或折绢,秋税输米等等。总之,宋之两税法承五代以后,虽谓两税,但与前不尽一致。
  三、宋代徭役
  (一)宋初的职役与杂徭
  宋代的徭役,主要有两类,即职役与杂徭。征收时,以户等为标准,以等定役。
  宋代的职役包括五种:
  1衙前:主管官府财物。
  2里正、户长、乡书手:主管督课赋税。如所管赋税不足额,则令服此役者赔补。
  3耆长、弓手、壮丁:主管逐捕盗贼。
  4承符、人力、手力、散从官:主管传送敕令文书。
  5县曹司至押录、州曹司至孔目、县州杂职、虞侯、掐等役:负责县州杂项事务。
  以上五种职役,按规定由前四等户轮流差充,所以又称“差役”。其中衙前役,由资产最多的户等充当,里正由第一等户充当,户长由第二等户充当,余下诸役由三、四等户充当。  宋代诸役中,以衙前役为最苦(衙前役包括义务衙前与职业衙前两种,此处所说衙前,系指由乡户充当的义务衙前),他们负责保管仓库,运输粮草、物资,不仅负担所需费用,如有损失,还需赔补,衙前常因此而破产。为了逃避衙前之役,富户往往买通官府,或以田假售于形势户,诡报佃户,或假作出家为僧,或亲族分居,以避重役,最后差役负担多落到三四等户身上,甚至役及五等以下的贫民。贫民无逃役之法,纷纷弃田逃亡。甚至非命求死,以就单丁免役。
  杂徭是临时性差遣,主要从事地方建设项目,如修路、治水、挖渠、筑坝等等,有时也承担修建官府私第、搬运官吏私人物资等。这种徭役,无固定时日,亦无固定名称,如春天征调,叫做调春天;应付紧急任务而征调民力,叫做调急夫。这种杂徭虽然有利于地方建设,但征调无时,应役者常废耕稼;又兼富户诡避,杂役负担全落在贫民身上,致使民贫役重,困苦不堪。
  (二)王安石变革役法
  宋代徭役扰民,早已为有识之士所重视,曾多次谋求解决之法,景 中(公元1034—1037年),曾行募投法,行之不久即告失败;庆历中(公元1041—1048年)以科役不均而行均差法,其弊如故,仅行十年。至神宗熙宁时,又议改役法,熙宁二年(公元1069年)初行雇设法。其法:“天下土俗不同,役重轻不一,民贫富不等,从所便为法。凡当役人户,以等第出钱,名免役钱。其坊郭等第户及未成丁、单丁、女户、寺观、品官之家,旧无色役而出钱者,名助役钱。凡敷钱,先视州苦县应用雇直多少,随户等均取;雇直既已用足,又率其数增取二分,……谓之免役宽剩钱。”这是说,畿内乡户,每年随两税按户等输免役钱;乡户四等、五等,坊廓自六等以下不输钱;过去免役的官户、女户、寺观、未成丁男者,依免役法减半输助役钱。官府用所收之钱募三等以上户充役。这种制度,因出钱免役,又称“免役法”。
  雇役法由以身充役,改为以钱代役,于是役变成了名符其实的税。而且扩大了征收范围,原来不出役之家,也要出钱助役,免税钱、助役钱之外,另取二分为免役宽剩钱,由此使国家赋税收入大增。此法按等征钱,有均税的意义,对贫苦农民有一定好处。但因雇役法征及官豪士大夫之流,这便不能不引起这些人的反对。所以在此法实行之际,遭到司马光为首的地主、官绅、士大夫的非议。司马光执政后,又改行差役法。但衙前之役仍行雇役,形成差役与雇役并行的状况。  杂徭自熙宁十年(公元1072年)亦行雇役制,应役者出钱可免税,此钱称“纳夫钱”,或称“免夫钱”。但制度较灵活,愿充役者充役,愿纳钱者纳钱免役。
  (三)南宋役法
  南宋初,仍袭北宋役法旧制。当时雇役法不能全复,差役法也不能尽行,异议屡起,莫衷一是,弊病百出。乾道间,范成大首创义役法,以一乡或一都为单位,由当役民户各出田若干,或出钱合买规定田数作为助役田,以所收田租供应役费。出钱多少,按贫富定等差。义役法虽有便民之意,但弊病也不少。
  (四)宋代的赋役蠲免制度
  宋代对田赋的蠲免,包括灾伤蠲免、垦荒减免、逋赋蠲免和新归附之地的优免。对和买的蠲免,主要行于灾伤之地。在灾荒严重的地方和新归附的地区,也偶行杂徭减免。这种蠲免对占有土地多的地主有利,百姓受惠有限,而且宋代蠲免流弊滋甚。嘉熙二年(公元1238年)曾有人指出蠲免的弊端说:“蠲赋之召无岁无之,而百姓未沾实惠。盖民输率先期归于吏胥、揽户,及遇诏下,则所放者吏胥之物,所倚阁者揽户之钱,是以宽恤之诏虽颁,愁汉之声如故。”至于官户和形势户例免田赋,主要目的是为了拢络地主阶级和士大阶层。但因此而将拥有全国耕地十分之七的官户、豪族的赋役负担,全压在贫困百姓身上。
  第三节 宋代的工商税收及杂敛
  随着工商业的日益繁荣,宋代工商税的课税范围也日渐扩大。就征收的物品来说,计四类二十七品:
  第一类,谷:包括粟、稻、麦、黍、 、菽、杂子等七品,均以石计;
  第二类,帛:包括罗、绫、绢、纱、 、绸、杂折、丝线、绵、布葛等十品,其中丝线、绵以两计,其余均以匹计;
  第三类,金铁:包括金、银、铁 、铜铁钱等四品,金银以两计,钱以缗计;
  第四类,物产:包括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刍、菜、果、药、油、纸、薪、炭、漆、蜡,杂物等六品,薪草以围计。
  以上四类每一品中,又有若干细项。由于工商税范围极广,又多以实物缴纳,所以缴纳手续极为繁杂,计量单位十分混乱。
  宋朝工商税课的主要项目包括属于手工业税性质的盐、茶、酒、矿产税及专卖,属于商业税性质的关市税、市舶课、契税等,属于杂敛性质在经总制钱、月桩钱、板帐钱、免行钱、竹木税等,以及各种无名杂税,现分述以下:
  一、盐 课
  宋朝盐课是国家主要财政收入之一。据《宋史》记载,北宋至道三年(公元997年)得颗盐收入为七十二万八千余贯,末盐一百六十三万三千余贯,皇 三年(公元1051年),盐课收入为二百二十一万缗,四年为二百一十五万缗,此数视庆历六年(公元1046年)增六十八万缗;南宋孝宗乾道六年(公元1170年)户部侍郎叶衡奏说:“今日财赋,鬻海之利居其半。”由于盐课收入在国家财政收入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所以统治者经济研究盐法,竭力苛剥人民。宋朝的盐法屡有改变,主要是两种类型,即禁榷法和通商法。禁榷法包括官卖、计口授盐、计税敷盐(两税盐钱)、计产敷盐和常平盐等内容;通商法包括入中法(折中法)、钱盐法、钞法、引法等内容,此外尚有盐附加税。
  (一)官卖:宋初实行盐官卖之法,即官府制盐,运到指定地点设务售卖。此种盐法,需兵民运盐,兵民不胜其苦,每年因运盐之役而死者,数以万计;而官吏又常舞弊,杂以硝碱杂质,质次价高,所得盐利不足以佐政府之急,所以时行时止。
  (二)计口授盐:即将盐 散于民,按期征钱。通常按丁 散,所以又叫“丁蚕盐”。(三)计税敷盐:即按两税税额,散盐于民,盐课随两税征收,又称两税盐钱。有时也按秋税税额散盐,秋说又叫“秋苗”,因而又称苗盐。
  (四)计产敷盐:为平均盐税,而按田产给盐征税,亦称户盐。
  (五)常平盐:在范祥实行盐钞法之时,盐价时高时低,于是由官府运盐到京师,京师置盐务(都盐院),京师盐价每斤低于三十五文时,敛而不售,以长盐价;当盐价每斤高于四十文时,则大量抛售,以平盐价。此法是刘晏盐法的继承和发展,因其类似常平仓,故称“常平盐”。
  以上诸法皆属禁榷之法,其中蚕盐、两税盐钱、产盐三种,均有田赋附加性质,以后官府只征钱,不给盐,变成了真正的田赋附加。
  (六)入中交引法:太宗雍熙时(公元984—987年),辽兵数犯河北,沿边州郡军需不足,因募商人输刍粟入边,叫做“入中”。商人入中后,官府给券(凭证),叫“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或东南盐场或陕西解州、安邑盐池领盐贩运。端拱时(公元988—989年)曾募商人输粟塞下,根据地里远近,优折其值而给文券,商人凭文券到京师取缗钱,或到江淮盐场领取茶、盐,此法又叫“折中”法。后因京师坐商经营“交引铺”,以买盐“引”为业,从中操纵,抑勒盐价,以求厚利,于是折中交引法遂废。
  (七)钱盐法:真宗末年(公元1022年),为解决京师铜钱不足,召募商人入钱京师,然后到指定盐场领盐,按指定区域运贩,不得越界。因其目的在于流通货币,故称钱盐法。
  (八)盐钞法:庆历八年(公元1048年),太常博士范祥针对入中法的弊病,创行盐钞法。即令商人就边郡输钱四贯八百文,售一钞,请盐二百斤,任其私卖,得钱以实塞下。此法以产盐的多寡来定售钞的数量。使盐有定产,钞有定额,以免入中(折中)法虚估、浮发之弊,商人也不能侥幸取利,边郡之民免食贵盐,又可免除官卖法的兵民运盐之苦役,盐亦无囤积居奇或壅塞不通之弊,公私为便。盐钞法是我国票盐法之始。范祥死后,官府滥发盐钞,弊端百出,遂废而不行。
  (九)引盐法:崇宁间(公元1102—1106年)蔡京执政,变票钞法为长引、短引法。此法以运盐远近和期限长短来确定引的长短。凡距离远,引期为一年者为长引;距离近,引期为一季者为短引。盐商买引之后,自己备办运输工具,贩卖于指定区域。为增加盐课收入,官吏以盐引销售多寡定秩品。官吏为多售盐引,强令百姓购买,民不胜其扰。此法是后世盐引法之滥殇。
  (十)南宋赵开变盐法:南宋绍兴二年(公元1132年)四川总领赵开变盐法,其法的基本精神是征收盐的附加税。如设置合同场,官卖盐引,并收引税钱,每年输钱二十五文;煮盐户按额煮盐,并纳土产税,土产税增添约九钱四分;所收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半,每引又另纳提勘税钱,其后又增贴输钱等等,此法主要行于四川。
  总之,宋朝盐法,时有更易,扰民滋甚。
  二、茶 课
  宋代茶课,主要是实行专卖制度,只有川、陕、广东的茶允许百姓自由贸易,但这种贸易只能在境内进行,严禁出境。
  宋太祖乾德二年(公元964年)实行禁榷法。沿江设置收茶的机构,名为“榷货务”。榷货务凡九处,后京城、建安、襄复州榷货务废置,仅剩六处。又在淮南六州设十三场,六州采茶之民归其统属。官府先付钱给园户,称作本钱,待新茶上市,输茶于官。园户输租之外,量茶征税,如果园户愿以茶缴税,听其自便。这种以茶折税,称作折茶税。江南各地之茶,亦到山场输租折税。所收之茶,由官府趸售给茶商,此即为禁榷法,亦作公卖法。
  雍熙之后,因多次用兵于辽,军队馈饷,于是实行“交引法”。令商人入刍粟于塞下,根据运输距离的远近,按市价优折其值,授以“要券”,叫做“交引”,商人凭引到京师给付缗钱,到江淮领茶及盐。端拱二年,又行折中法,到京师置折中仓,召商输粟京师,优其值,给江淮茶、盐。
  禁榷之法实行之后,出现了很多弊病,主要是茶质低劣,以致腐败不可食;官吏掊刻百姓,致使园户弃茶逃亡,官府收利微薄,商人尽获其利,致私茶泛滥,影响国家收入。官、私均感不便。嘉 初(公元1056—1057年)行通商法,允许商人与园户私自交易,只是园户交租钱,以偿边塞籴粮之费。行此法疏利源而宽民力。自此除闽茶外,均行通商,直至蔡京易法。徽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蔡京为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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