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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1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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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马法也是禁榷法的一种,其制由国家设茶马司,将所收之茶,与少数民族换马。南宋时此法最盛,乾道初(公元1165年),川秦八场,以茶易马九千余匹;淳熙(公元1174—1189年)间,以茶易马一万二千九百九十四匹。
宋朝茶课收入在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每年收课额,与盐课相埒。宋初,每年仅收入仅数万缗至数十万缗,至蔡京变茶法后,每年净收入最高可达四百余万贯,南宋时茶课每年净收入亦在二百七十万贯上下。
三、酒 课
宋朝酒课制度有三种:(1)城内置务,官府酿造酤卖;(2)三京之地,由官府造曲而卖与人民酿造;(3)县镇乡闾则人民自酿,官府征税,如有剩余,经官府批准,亦可出售。前二种属官榷(即专卖)制,第三种属征税制。
宋朝榷酒制度各地实行时间和实施办法不尽一致。太祖建隆元年(公元960年)九月,始榷吴越酒酤。由官府置局酿造,并支付柴薪之费、吏工俸料。结果国家支出甚多,收入无几;且主管官吏为多取盈羡,不遵酿造之法,致使酒的质量低劣,又常抑配于民,酒课按榷酤岁课附于两税征收。淳化五年(公元994年),改变官酿酤酒之法,而募民自酿,输官钱减常课三之二,如酒课达不到规定的数额,由酿者补偿。其后应募者少,还是多由官酿。宋代酒课课额有定数,淳化元年(公元990年)规定酒课依三年间的平均数为额,但统治者认为遗利未尽,不断增加酒课,致使酒课日益加重。
南宋酒政之弊,始于赵开变酒法。建炎三年(公元1129年)赵开总领四川财赋,从成都开始,罢除官府出资酿酒酤卖之法,而在原来办买坊场所置隔酿,设官主持,民以米入官自酿,每户纳钱三十文,头子钱二十二文,此法称隔槽法。次年即普行于四川四路,凡置官槽四百所。这种方法初行时,尚于民无大害,但国课减少,官吏则强令百姓酿造,甚至规定月额,不论是否酿造,强制征收酿造钱。四川酒课因此而大增(由一百四十万缗增至六百九十余万缗)。
宋代三京实行官卖酒曲之制。大中祥符八年(公元1015年)诏令在京酒户赊买曲货,购买曲货多者,准令开店酤酒,以三年为期,三年满日再以购曲货多者承替。
宋代酒课除正税之外,还有附加。庆历二年(公元1042年)闰九月,初收“盐酒课利钱”,每年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余贯,上供京师,酒课上供自此为始。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令官务酒课每升添一文,叫做熙宁添酒钱。嗣后添酒钱不断增加,至南宋高宗建炎四年(公元113年),上等酒升增二十文,下等酒增十八文,称为建炎添酒钱。在加重征收的情况下,国家税收虽增,人民却不堪忍受。
四、矿 课
宋朝的矿产品有金、银、铜、铅、锡、水银、朱砂、矾等品类。宋初坑冶场凡二百零一,治平时(公元1064—1066年)为二百七十一,南宋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为一千一百七十六。矿课皆以实物缴纳。课额无定准,金课以皇 时收入最多,达一万五千余两,银课以天禧年间收入最多,达八十三万余两;铜课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一千四百六十余万斤;铁课以治平年间收入最多,达八百二十四万余斤,铅课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九百二十万斤;锡课也以元丰年间收入最多,达二百三十余万斤;水银年课在二、三千斤之间,朱砂天禧时,年课达五千斤。
宋朝对矿课控制较松,因为坑冶兴废无常,课额不足,扰民至甚而国家受益不多。徽宗崇宁元年(公元1102年)行官榷法,规定以元符、绍圣时矿课为额由百姓承买(即扑买),然后申卖于官,并禁民间私相贸易。但官卖法弊病不少,钦宗时以矿课扰民,重新整理矿政,尽罢扰民之举。宋室南渡后,矿政渐废弛。
五、商 税
宋朝开国之初,统治者以五代赋税苛重,百姓积怨至深,所以实行轻税政策。太祖时曾多次下令,“不得苛留行旅,赍装非有货币当算者,无得发 搜索。”“又诏榜商税则例于务门,无得擅改更增损及创收。”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十月又“除广南旧无名配敛。”开宝六年(公元973年)七月,“减广南无名率钱。”“八月乙酉,罢成都府伪蜀嫁装税。”等等。宋朝商税的征收机构是“务”,各地州、县皆置务设官,行者携带货物,征收“过税”,税率为百分之二,居者买卖货物,征收“住税”,税率为百分之三。商税轻税政策,加速了商货流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自太宗淳化以后,商税税制渐有改变,税额亦有增加。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实行商税定额制,每州各以本州端拱元年(公元998年)——淳化元年(公元990年)间税额最高的年份的实收额作为定额,即“比额”。此后又以五年之中的平均数为定额。南宋后定额任意加增,于是失去定额意义。
神宗熙宁以后,统治者日趋腐朽,加之军旅之费屡增,为满足财政的需要,便大肆增加赋税,商税额外课征也逐渐增多,先有市易钱,以供“务”吏俸禄,又有对商运五谷所征的力胜税。
哲宗元 八年(公元1093年),从苏轼奏请,暂免商人入京粜粮的力胜税。宣宗政和时(公元1111年—1117年),额外征收“一分增收税钱”,嗣后,又有三分或五分增税钱,称“三、五分增收税钱”,最高时达“七分曾收税钱”。宋室南渡之初,曾对追随南宋政府南去的百姓及两淮复业百姓免征商税,但不久就大肆征敛,而且甚于北宋。
宋朝商税的弊政之一,即征税官吏的贪刻。从北宋开始,即有扣留商船,酷索百姓之事。南宋官吏苛取于民的事例,更是史不绝书。“其间贪吏并缘,苛取百出,私立私场,算及缗钱、 、米、菜菇、束薪之属。”“虚市有税,空舟有税,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空舟有税,以食米为酒米,以衣服为布帛,皆有税。遇士夫行李,则搜囊发箧,目以兴贩。甚者贫民博易琐细于村落,指为漏税。”更有甚者,连应试举子所带路费和自用物品,也加以拦截抑令交税。百姓将商税务视为法场。可见宋代商税的苛暴。
由于征税比额不断提高,加之官吏酷取于民,所以宋朝商税税额不断增加。北宋至道时(公元995—997年)每年税课钱四百万贯,天禧(公元1021年)达八百四十万贯,以后各代,大体稳定在八百万贯上下。
六、市舶课
中国与海外诸国的贸易,至宋朝始进入兴盛阶段。太祖开宝四年(公元971年),在广州设市舶司主管海上贸易,以后又在杭州、明州、秀州之华亭(今上海淞江县)、密州之板桥(今山东胶县)等沿海都市设立市舶司。
宋承唐制,将国内出海贸易的商舶及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商舶,统称之为市舶。宋朝统治者鼓励海上贸易,凡来华贸易的外国客旅,国家出资,设宴款待,如来华市舶少,或不来,则派吏出海招致。南宋尤其重视市舶。目的是“招徕远人,阜通货贿。”宋朝对市舶实行统制政策。凡海外诸国来华贸易的船只,或出海贸易的国内商舶,都必须经市舶司检查,同时对舶来商品实行垄断制度。即入港船只所载之货,先由市舶司征税,然后国家从中收买一部分商品,即抽买。征税、抽买之后,市舶司给以凭证,方许与民贸易。抽买的品种与数量随国内情况随时变动,至于出口商品的品种,有一定的限制,如铜钱,南宋时成为绝对禁止出口的物品。
宋朝对市舶的抽解和抽买,即市舶课,根据情况的不同,常行变动。
抽解是对舶来商品的征税,税率通常在十分之一左右,但有时达到十分之三四,而且,商品品种不同,税率亦有高低。南宋绍兴六年(公元1136年)规定,“将细色直钱之物,依法十分抽解一分,其余粗色并以十五分抽解一分。”
抽买亦称情买,即国家对舶来商品的强制征购。太平兴国中(公元976年)京师设置榷易院,后来为榷货务。抽买由市舶司负责,抽买的货物开始全部解运京师榷易院,国家根据需要情况或留充内府库藏,或交官营手工业作坊,或转售给商人,而获巨息。抽买的数额,不同时代有不同的规定,太宗时,抽买货物的一半,仁宗时,抽买货物的十分之三,南宋则往往抽买货物的十分之四。
除抽解、抽买之外,尚有禁榷之制。所谓禁榷,即只许官府收购,配给其值,绝对不准售与商人。禁榷之外的货物再行抽买。太平兴国初,对舶来商品全部实行禁榷。太平兴国七年(982年)始定八种禁榷货物,其余三十七种药品为非禁榷货物,非禁榷货物在抽解之后,国家抽买一部分,余者可任舶商与民贸易。
由于国家重视市舶,因而市舶发展很快。北宋时,贸易品种不过五种余种,南宋时已达三百余种,市舶课收入亦大增。绍兴七年皇帝赵构曾说:“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得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可见,市舶课已成为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宗。
七、杂 税
宋开国之初,一度废除若干杂税,事隔不久,这些废除的杂税便全部恢复了,于是,五代所有苛征杂敛之法,均被宋朝承袭,成为中国古代史上杂税最多的朝代之一。其中,对人民扰害最大,国家收入较多的杂税有下列诸项:
(一)印契税:太祖开宝二年(公元969年),开始征收印契钱。初,只有典卖房产田地输印契钱,徽宗宁三年(公元1104年),典卖牛畜也征契税,并规定典卖牛畜契纸、租税钞(凭证)、典卖田宅契纸,均由官府印造,用者除纳笔、墨、纸张工墨钱外,另收息钱助赡学用,收息不得过一倍。从契税负担来看,仁宗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规定,按典卖钱额为标准,每贯收契钱四十文;徽宗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浙江及福建等七路,每贯加增二十文,充经制移用,总共收钱不得过百文。南宋以后,契税更重,致有按民户物力科配的现象,名为预借契钱。
(二)经总制钱:经总制钱系经制钱与总制钱的合称。经制钱首创于北宋宣和四年(公元1122年)。当时方腊起义方兴,东南军旅之费告急。两浙、江东发运经制使陈亨伯,请求淮、浙江湖、福建等七路,在卖酒、鬻糟、商税、牙税、契税、头子钱、楼店钱等七色税种既定税额的基础上,每贯增收二十文以充经制之用,叫做“经制钱”。这种税,以官名定税名,属地方附加性质。实际上是一种无名杂敛。经制钱不独立征课,而是在若干税种之上,略征附加税,然后归而为一。此税虽不直接课于百姓,而以商贾为课税主体,但商贾势必将这些负担转嫁给百姓,实质仍是对百姓的盘剥。行之不久,因其病民而罢。宋室南渡后,又恢复此税,并得到广泛推广,而且税率屡增,成为人民的沉重负担。
总制钱系仿经制钱而成。自经制钱实行后,卢宗厚亦按经制钱的方式税上征税,后翁彦国为总制使,亦仿其法增收少许,归为一目,也以官名税,称为总制钱。靖康初,一度废除。南宋恢复征收,而色目更广。经制钱与总制钱合并之后,每千文征收五十六文。北宋时每年约得二百万缗,南宋初只收百万缗,绍兴十六年以后,岁达一千七百二十五万缗。
(三)板帐钱:板帐钱系东南诸路港口供军征收的钱,《宋史》载:“以“添助版帐为名,不问罪之轻重,并以科罚,大率官取其十,吏渔其百。”后来发展成为无孔不入的苛敛手段。“如输米则增收耗剩,交钱帛则多收糜费,幸富人之犯法而重其罚,恣胥吏之受赇而课其入,索盗赃则不偿失主,检财产则不及卑幼,亡僧、绝户不俟核实而入官,逃产、废田不与消除而抑纳,他如此类,不可遍举。”
(四)月桩钱:月桩钱始于绍兴二年(1132年),当时韩世忠驻建康,需军饷,令漕臣以经制钱、上供钱等供应,漕臣愿动用所领之钱。于是以大军需用月饷为名,均摊各地,月饷的拨付,宋代称为月桩。均摊各地之大军月饷,本无名目,于是以用途名税,称“月桩钱”或“大军月桩钱”。 在两宋,这种既无固定数额,又无一定的征税对象,随时需用,随时摊派的杂税,各色极多,如曲引钱、纳醋钱、户长甲帖钱、卖纸钱、保正牌钱、折纳牛皮筋角钱等,更有甚者,诉讼不胜,有罚钱,既胜则令纳欢喜钱。官吏恣意贪求,没有止境;民间受弊,不可胜言。
(五)和买:和买在唐后期即实行过,宋始于太宗。当时,马元方为三司判官,他建议在春天青黄不接的困乏之时,将国库之钱预贷给百姓,至夏秋冬输绢于官。这是和买绢的开始。和买成为统治者重利盘剥的手段,这时和买已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成为变相的赋税,其弊病主要有如下几点:
1强制抑配。国家和买,本应根据百姓的有无,负担能力的大小,分等和买,但在执行中,往往抑配于民,以收重息剥夺细民。
2给钱少、输绢多,不等价交换。百姓所得之钱甚少,而官府索取之钱甚多,刻剥甚于商人,如布,市价每匹千文,官府和买仅给四百文,与市价较之少给钱五分之三。
3和买之息过重。春贷钱于民,其息竟达五分。
4和买变折。和买应经绢偿还,但常常转折他物,如折收钱、麦等物,又称折帛钱。由于折变比例不合理,人民的负担往往加重许多倍。
5和买之外另加手续费。在和买时,又向百姓索取市例钱、头子钱、朱墨钱等不同名目的手续费,从而增加了人民的负担。
6名为和买,实为强夺。名义上是官府给钱和买帛绢,实际上往往不给钱而强取之。这种现象在北宋后期屡见不鲜。
这些手法根本没有宽恤之意,相反是一种变相掠夺。至南宋时,和买竟不给钱,而随两税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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