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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26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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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违章处理
  明朝的有关赋税的刑罚较元为轻,但较元代系统,也较完备,各类赋税均有条例,尤其以盐、茶法较为详细。
  (一)盐课罚则
  明代为保证盐课收入,有下述情形之一者,必须受到惩处:
  1凡各场灶丁将所煎余盐夹带出盐场及私盐货卖者绞;百夫长知情纵容或通同货卖者,同罪;两邻知情不举,杖一百充军。
  2贩私盐被抓获,犯人绞;携带军器者斩,车及牲畜没官,有窝藏私盐者杖一百,发烟瘴之地充军;挑担驮载者杖一百,充军。自首者免罪。一般人抓获贩私盐者,赏银十两。盐运司拿获贩私盐者,随送至有关部门追断,不许擅自审讯,有关部门与贩私盐者通同作弊或纵放,同私盐罪。
  3贩盐者的盐引,必须经过批验,如无批验盖印者,笞五十,押回盘验。
  4军民权豪势要之人乘坐无引私盐船只而不让盘验者,杖一百,军民具发配烟瘴之地充军;有官者断罪罢职。
  5盗取官盐或掺和沙土以换好盐者,计赃比一般盗窃罪加一等;盗取商贩之盐,同一般盗窃罪。客商买官盐而掺和沙土贩卖者,杖八十。
  6客商贩盐不许盐、引相离,违者同私盐追断。如卖完盐,需在五天内缴纳退引,不退者杖六十,将旧引再去领盐者,同私盐罪。伪造盐引者处斩。
  7如有买私盐食用,减私盐一等论罪,再去贩卖者绞。8运载官盐必须用官船,如灶丁用别船装载,同私盐科罪。上述法规的基本精神,是禁私盐。从灶丁生产,到商人贩运,直至消费者食用,均以禁私盐为原则。其法虽苛,但由于统治者管理不善,私盐仍然十分盛行。明末农民起义军中曾经参与贩私盐活动者,为数甚众。
  (二)茶课罚则
  1贩私茶者,同私盐法。如用已批验过的旧茶引进山购茶,同私茶论罪。
  2贩茶客商,必须先赴产茶府县申报所贩重量,依便纳课买引,给凭证准其出境贩卖。卖毕即到所在官府缴纳原引,如藏旧引再去购茶,同私盐罪。
  3茶户将茶卖给无引客商者,初犯笞三十,追原价没官;再犯笞五十;三犯杖八十,加倍追价没官。
  4茶与引不许相离,有茶无引,或多余夹带,具同私茶定论。
  5客商运茶经过批验所,依例批验,将引截角,验过别无夹带,方许放行。违制越过批验所者,笞二十。
  6伪造茶引者,处死,籍没当房家产,告捉人,赏银二十两。
  7卖茶去引,须赴宣课司依例三十分抽一,芽茶、叶茶,均验值纳课。
  8手续完备的客商,贩茶没有地域限制。茶法较盐法稍宽,但亦以禁私茶为原则。






















第八章 清代前期的赋税

清王朝的统治,自顺治九年(公元1644年)入主中原至宣统三年(公元1911年)被推翻,共二百六十七年。其中鸦片战争(公元1840年)以前的一百九十六年为清代前期,鸦片战争后的七十一年为清代后期。前期属于中国封建社会会的晚期,赋税制度虽与以前各代有所不同,但只是程度上的差异,并非本质上的区别。后期日渐形成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性质随着发生变化,一方面保留着封建性质,另一方面具有殖民地的性质。本章专会清代前期的赋税。
  第一节 概论
  一、清前期政治经济概况
  明末,由于统治者横征暴敛,酿成农民大起义,结果,连年战争,社会经济受到严重破坏。清军入关初,对无辜人民大肆屠杀和掠夺,使社会生产力遭到更为严重的破坏。清统治者为了消除反抗势力,完成全国统一,巩固自己的统治,顺治康熙年间,实行高压与收买相结合的政策。
  在军事上,清政府在全国各地驻八旗兵,以监视人民的活动,镇压人民的反抗。
  国家机构的设置,在中央,沿袭明代设内阁六部,都察院,大理寺等。又特设议政王大臣会议作为真正的掌权机构,雍正时又设军机处,皇权更为集中。地方行政机构分省、道、府、县四级,县以下实行保甲制度,以严密控制人民。
  为了满足满族贵族的土地贪欲,顺治元年,清廷下令圈地。名义上只圈近京各州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实际上很多农民的土地及其房屋也被圈占,弄得农民倾家荡产。虽有“拨补”规定,但往往不能兑现,或只拨离京不远的不毛之地。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流亡外地,有的留下作满州贵族田上的农奴。圈地运动前后持续二十多年,共圈占土地十六万六千七百九十四顷。圈占的土地大部分给皇室、王公、八旗官员作庄田,部分给旗丁。皇庄和王庄实行的是一种落的一农奴制。所以圈地不仅是对农民土地的剥夺,在生产方式上也是一种严重的倒退。
  清朝统治者对江南已经发展起来的工商业也采取压制的政策。在纺织业发展的苏杭地区,设置织造衙门,强迫大批优秀的工匠进入官营机房服役,规定民营每户织机不得超过一百张,还要缴纳沉重的赋税。制陶业方面,清政府把大批民窑收归官营。为了防止沿海人民与明末退到海上的反清势力或外商接触,以巩固自己的统治,对外实行闭关锁国的政策,勒令沿海人户向界内后撤数十里,还提出“片板不准下海”。严格的禁海规定,阻碍了对外贸易的发展。
  在实行上述高压政策的同时,特别是在他们的政权巩固以后,为了缓和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也为了解决“赋税不充”造成的财政困难,清王朝也实行了一些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的政策,提出了一系列有利经济恢复和发展的措施。
  (一)减免赋税
  清统治者入关之初,摄政王多尔衮即宣布自顺治元年始,所征赋税除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等尽行蠲免,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地亩钱粮仍照明代《会计录》原额征解。凡军队经过的地方,免征正赋一年,归降州县虽非经过者,也免征本年正赋三分之一;工商业者的负担,也有减轻;关津抽税,准免一年,凡属时末增加的,并行免除。直省州县零星税目,也一概严禁。康熙年间蠲免赋役钱免以及区域性蠲免,重要的有三十余次。为了使佃户也得到免赋的好处,曾规定凡遇蠲免之年,免业主七分,佃户三分。乾隆时间,还先后四次普免钱粮,三次普免漕粮。
  (二)行“更名田”
  为了恢复农业生产,顺治初,制定了垦荒办法,奖励官员招民垦荒,对移居垦荒的人民实行优待,免征钱粮三年,以后又放宽到六年。规定数年无人耕种的土地,可以任人耕种。康熙八年,清政府下令停止圈地。并明令把明末皇室、藩王所占田地给实际耕种的人为永业,号为“更名田”。第二年,又鉴于“更名田”输粮之外,又纳租银,重征为累,规定“与民田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一例输粮,免其纳租”。从而减轻了对这一部分农民的负担,使他们完全处于自耕农的地位
  随着明末清初荒废的土地逐步得到开发和利用,据《清实录》记载,耕地面积逐步扩大。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为五百二十六万顷。康熙六十一年(公元1685年)达八百五十一万顷。雍正三年(1723年)达八百九十万顷。
  (三)发展生产
  清前期,统治者对农业生产比较重视。康熙年间大举治河,兴修水利,任命水利专家靳辅为河道总督。他组织民工用筑堤和疏导结合的办法,使原来被淹没的土地复得耕种。此外,还完成了永定河的修浚工程,开挖了一条二百多里长的新河道,旧河两岸不少地方斥卤变膏腴。由于水利条件的改善和精耕细作,粮食作物单位面积的产量有了显著提高;经济作物面积也扩大了,棉花、烟草种植普及全国,甘蔗种植普及沿海各省。
  清初的经济恢复措施,也促进了工商业的繁荣。康熙年间,明末清初受到摧残的工商业得到恢复和发展,纺织、矿冶、陶瓷、制糖、造船等手工业逐步发展起来。地方上还兴起许多市镇,最有名的是佛山、汉口、朱仙、景德四大名镇”史载这一些地方“远近商贩,肩摩踵接”,繁化超过明代。
  清代,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一部分佃户、雇工和奴婢在明末农民战争中得到了土地和一定程度人身自由,这得到了清朝的法律承认。清政府把佃户当作“良民”,还解除了明代留下的贱民籍,把徽州一带的伴当、世仆“开豁为良”。乾隆时,有些长工和雇主“共坐同食”。“平等相称”,并无主仆名分。封建人身依附关系的松驰,康熙年间,“滋生人丁,记不加赋”等政策的实施,都有力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从康熙到乾隆时期,社会经济出现了繁荣的局面,历史上称为“康熙盛世”。但自乾隆之后,封建社会的痼疾,统治阶级日益益腐败,使国家由盛转衰,最后走了上半殖民地道路。
  二、清新期的赋税特征
  清前期的赋税,总的趋势是日益加重,虽然清军入关后的几年,曾多欠下诏蠲免明末加并禁止增派,但这是缓和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减轻阻力的需要。实际上,当时的军费开支浩大,减免赋税只是个幌子,实际上是边免边增,明免暗增,特别是当清统治者的政权稳固之后,朝加派和地方浮征开始增多。这一方面是统治者穷奢极欲的需要,另一方面,社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又使赋税增加成为可能,再者,通过赋税制度的改革,特别是摊丁入亩,地丁合一之后,赋税收入建立在比较稳定可靠的基础上,从而更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剥削。总结清代前期赋税征收管理的情况,可看出其具如下几个特征:
  第一,税收中的民族压迫。清代前期,官员的设置,清贵族多于汉族,全国的税收征管大权,主要掌握在满贵族手中,汉族地主、官吏处于从属地位;而税收的负担主要落在汉族人民身上。入关初的圈地运动,直隶良田,多被圈占,所圈占的土地称旗地,不纳租,子孙世袭,不准卖给汉人(后来也有卖出的),只可以租与佃农。可见,清初的赋税负担,具有明显的民族歧视性质。
  第二,实行摊丁入亩、地丁合一。清初沿用明万历年间的一条鞭法征收赋税,即把部分丁银摊向地亩征派,但不彻底,弊端较多。康熙年间,实行赋役制度改革,固定了丁银,宣布以后滋生人丁不加赋,其后又将丁银摊入田亩征收。最后完成了赋役合一的改革。在田赋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消费税发达。随着工商业的发展,消费税系统也就发达起来。有盐税、关税、茶税、酒税、当税等,税目比以前历代多,税额也逐步增大。
  第四,加派苛重。清前期的赋税,正税规定较轻,但加派勒索苛重。康熙十九年,给事中许丞宣在《赋差关税四弊疏》中指出:“农有田则有赋,有赋则有差;商贾有货,则设关以稽之,立税以敛之,……而今日之农不苦于赋,而苦于赋外之赋,不苦于差,而苦于差外之差。”可见额外征收沉重。
  吏治腐败,是农民负担重的又一原因,清前期官吏贪污行贿,营私作弊是非常普遍的。例如,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以甘肃布政使王 望为首的贪污赈灾银两案中,贪污二万以上的地方官有二十多人。主持治河的官吏“皆利水患充斥,借以侵蚀国帑,而朝中诸贵要,无不视河帅为外府,至竭天下府库之力,尚不足充其用。”嘉庆年间,湖南布政使郑源 ,凡选授州县官到省,不给他纳贿,就不准上任。乾隆时执政二十余年的军机大臣和坤,嘉庆四年抄其家产,家财据推算总计约值白银八亿两,几乎相当于清廷当时二十年的财政收入。无论是上窃于国,还是下取于民,都是对社会经济的一种破坏。
  至于公一的作弊,即所谓“陋规”。则无时不有,无处不有。如征粮食时,加收“鼠耗”,“雀耗”;征银子时,加收“火耗”连征铜钱时,还要收取备绳费。下贪上取,雍正二年,规定“耗羡归公”,从这种附加税中抽出一部分发给官吏,“称为“养廉银”名义上是不让官吏利用陋夫继续随意贪污,实际上使这项贪污进一步合法化,而官使贪占多征始终未能禁止。
  第二节 田制、田赋和徭役
  一、田制与户政
  (一)田制
  清前期的田制,有民田、官田、官庄、屯田等区别。
  1民田
  民田属于民有田地,根据占有方式又分为:(1)民赋田,即普通农户的私有土地;(2)更名田,指从明代各藩处没收来的、归农民垦种的土地;(3)退圈地,即圈赐给旗丁,其后退还归平民的土地;(4)归并卫所地,即明末为卫所管辖,其后归平民的土地;(5)灶地,即沿海产盐之地。此外,还有农桑地,苇课地、山地、草地、湖地等。清前期土地非常集中,“一邑之中,有田者什一,无田者什九”。民多为佃农,倍受剥削。
  2官田
  官田系归清政府所有的土地。按其用途可分为:(1)牧地,使壮丁开垦附于牧场的荒地,以供马粮;(2)籍田,各省公田或天子亲耕之地;(3)学田,以其收入供贫士修学之用的土 ;(4)祭田,赐给所谓圣贤后裔作祭祀费用的土地。官田租给人民耕种,征收地租。
  3官庄
  官庄多系皇室宗亲、八旗驻防官田,不隶属州县,而由内务府和王贝勒等设庄头收租。这些土地主要来源于“圈拨地”和清军入关时汉族地主“带地投充”所奉献的土地。
  4屯田
  屯田为赡军田,本为官地,由兵卒商人屯垦,以减少军粮支出,清初屯田测明制。以地域划分,有直省屯田,新疆屯田,西路屯田,北路屯田。其后因军制的改革,税制征银,及海运的开通,屯田失去存在的价值,由国有变为民有。为了清除隐地,组织税原,顺治年间,令业主自行丈量田地,并定丈量规制。康熙、乾隆年间,为了杜绝逃税,有隐田罪例规定,清政府确信:欲清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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