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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赋税史-第27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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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籍类别
清代户籍,有普通籍与特别籍之分。特别籍指旗籍、藩籍两种。普通籍指一般民户的户籍。顺治三年分军、民、驿、灶、医、卜、工、乐八类。顺治五年,定编审之法,分籍为四:军、民、匠、灶。又各分上、中、下三等。凡民男十六至六十岁称丁。女称口,男未成丁也称口。丁口系于户。清初有编制户口牌甲之令。州县城乡十户立一牌长,十牌立一甲长,十甲立一保长。户给印牌,书其姓名丁口,出则注明其所往,入则稽其所来。届期人丁造册层层上报,达于户部。凡载籍于丁,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增丁即增赋。
2户口编审
为了征丁赋的需要,清廷于顺治十一年规定,三年编审一次人丁。造册上报时,详载原额、新增、开除、实在四个方面的数字。丁分民丁、站丁、土军丁、卫丁、屯丁。还载每名人丁征银若干。对隐匿捏造者治罪。顺治十五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摊丁入地、丁银固定后,编审无补实政。乾隆三十七年,宣布永停编审。但每年底向户部呈报人、谷细数的制度仍然贯彻执行。
二、田赋及附加
(一)清初期田赋制度
清初田赋征收沿用明代的一条鞭法。因北京宫阙多毁于战火,明代的赋役册籍失散颇多,只有万历时的册籍还完整无缺;此时全国还未完全统一,无力新造册籍,只能以万历时旧册作为征收赋税的依据。田地依土壤的肥瘠,将田地分为上中下三则,即有三等九则的区别。但同一等则,各省各地相差很大。有的还不限于九则。如苏州省的昆山五十九则,元和县有五十三则。松江府不过四五则。“直省丁徭多寡不等,率沿明代之旧。有分三等九则者,有一条鞭征者,有丁随丁派者。”
清初田赋征收的物品,粮、钱、银都有,以银为主。分夏秋两季征收,夏征在二至五月,称为上忙,秋征在八至十一月,称为下忙。
清廷入主中原后,对田赋制度也进行一些整顿,一是整修赋役全书等册籍,掌握田地、人丁的变动情况;二是取缔豪户抗粮,想改变占隐、拖欠钱粮等积弊;三是改进征收方法,以防官吏贪污中饱。这些措施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不可能完全解决赋役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一,征收的赋税主要是地税丁银,地丁经常变动,如编审不实,就影响税收。
第二,人口的增长快于耕地面积的增加,而土地又日益集中在官僚豪绅手中,佃农人数日益扩大,丁银的负提沉重,迫使无地的农民逃隐。
第三,官吏、乡绅、举贡等营私作弊,或巧设名目多征、重征、预征;或代民纳未纳之粮,以后强迫加倍偿还;或包揽代纳当地各户之税,借以索取不法之利;或诡寄飞酒,隐占蒙混以后强迫加倍偿还;或包揽代纳当地各户之税,借以索取不法之利;或诡寄飞酒,隐占蒙混
第四,朝廷对编审溢一额直采取奖励办法,由于豪绅的隐匿和劳动人民的逃亡,户口册中显示的溢额越来越少。地方怕朝廷催迫,往往多留少报,使朝廷感到丁银难征,赋额不稳。
鉴于上述情况,清廷在明代一条鞭法的基础上,又实行进一步的改革,即固定丁银,摊丁入地,地丁合一。
(二)摊丁入地的推行
1摊丁入地摊行经过
康熙五十二年(公元1712年)二月,康熙下诏:“海宇承平日久,户口日增,地未加广,应以现在丁册定为常额,自后所生人丁,不征收银粮,编审时,止将实数查明造报。”“户部议:‘缺额人丁,以本户新添者抵补,不足,以新戚丁多者补之,又不足,以同甲粮之丁补之。’”于是,清廷决定以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四丁)。人丁固定后,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就能固定。这就为摊丁入地、地丁合一造成了有利条件。康熙五十年,首先在广东省试行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各省摊丁入地的时间和丁银摊入地亩的分配办法很不一致,见图表8…1
图表8…1 全国全省(区)摊丁入亩表)
次序 省名 时间 倡议者 每田赋银一两均摊丁银 特点 备考1 广东 康熙五十五年(1716) 1064钱 “丁随地起,见于明文者,自广东始”。2 直隶 雍正元年(1723) 李维钧 207026819钱 通省计摊 “雍正六年,又以长芦灶丁摊入地亩”。
3 福建 黄国材0。527…3。12钱 “屯田摊入”(每田银一两摊入0。083…1。448钱)4 山东 雍正元年(1723) 李世倌 1。15钱;其永利各场灶丁,于乾隆二年摊入,亩难0。104钱 关于实行年代,《清世宗实录》和《会典事例》作三年,《山东通志》作四年。5 河南 雍正四年(1726) 田文镜 0。117…2。07钱 各州县计摊 《清史稿》卷81本传称:“五年为始”。
6 浙江 雍正四年(1726)李卫 1。045钱 《会典事例》称2。045(钱)。7 陕西 雍正四年(1726) 岳钟琪 1。53钱(遇闰加0。04钱) 《清史稿》卷83本传称:“五年始”。
8 甘肃 雍正四年(1726) 李元英 河东 1。593钱河南0。106钱 通省计摊 《清史稿》卷83称:逾年(五年)疏言:“河东粮轻于多河西粮多丁少,故河东丁随粮办,河西粮照丁摊。”
9 四川 雍正四年(1726) 每粮0。052石至1。96石不等算一丁,征6升。 以粮石计摊 《会典事例》作“六合”。
10 云南 雍正四年(1726) 杨名时 科则缺;其屯军丁银一万五千两,每丁征2。8…6。2钱11 江苏 雍正五年(1727) 每亩摊0。011…0。629钱 以亩计难 “匠班银三千余两亦摊”。
12 安徽 雍正五年(1727) 同上 以亩计摊
13 江西 雍正五年(1727) 田赋一两摊丁银1。056钱。屯地摊0。291钱。14 湖南 雍正六年(1728) 地粮一石摊丁银0。001…8。61钱。以粮石计摊15 广西 雍正六年(1728) 田银一两摊入1。36钱。 以两计摊16 湖北 雍正七年(1729) 田银一两摊入1。296
17 山西、乾隆元年(1736年) 缺 “山西丁归地粮,自是年始,散见于赋役全书各属下。直至道光十七年渐次全摊。”
18 台湾 乾隆十二年(1747) 缺
19 贵州 乾隆四十二年 (1777) 亩摊丁银0。054钱有奇。 以亩计摊摊丁入地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与发展。二者的共同点是将丁税(丁役)并入土地税,不同的是摊丁入地较一条鞭法实行的范围大,条鞭法只在某些地区推行,各地情况相差很大,摊丁入地则是在全国推行。再者,摊丁入地在丁银固定之后实行,较一条鞭法彻底明确。
2摊丁入地的意义
摊丁入地是我国赋役史上一次重大改革,它的进步意义在于:
第一,完成了我国历史上赋役合并,即人头税归并于财产阁的过程。从原则上讲,无地的农民和工商业者不再负担丁银,相对减轻了困扰,有利于工商业的发展。
第二,人头税并入田亩以后,使税负与负担能力挂钩,田多则赋税多,而且无论豪绅富户,不分等则一例负担,较以前均平。地丁制实行初期,遭到豪绅富户的反对,说明对他们的兼并活动有一定的限制和约束作用。
第三,纳地丁银的人,名义上不再服徭役。“官有兴作,悉出雇募”,从此,在正常情况下,基本上不再按丁派役,又取消了户丁编审,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束缚相对削弱了,雇佣关系有所发展,这是生产关系的一个重大变化,有利于资本主义的萌芽和发展。
第四,将丁税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数额,既有利于封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又使征收手续简便。
第五,宣布“滋生人丁,记不加赋”有利于人口的增长,人民的安居,生产的发展。有人说摊丁入地后,“保甲无藏、里户不逃亡,贫农免敲扑”。这虽是颂扬之词,但也多少反映了一些当时的情况。
据《清实录》统计,顺治十八年(公元1661年)全国人丁数为一千九百一十三万,到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增为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乾隆以后,统计方法变了,总括大小男女数,乾隆六年(公元1741年)为一亿四千三万多万,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又增加到三亿一百多万。道光二十年(公元1840年)更增长到四亿一千二百多万。人口的迅速增长,摊丁入地是主要原因之一。
3摊丁入地的局限性
摊丁入地制度,毕竟是地主阶级的政策,有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欺骗性。
第一,摊丁入地是出自统治者的利益需要而推行的。当时认为“天下有贫丁无贫地”因“恐民力不齐,贫户丁钱不能时输”,才“稍均于地”。可见,清廷实行摊丁入地并不是一种“德政,只是为了财政收入的稳定,改变一下征收方式而已。人丁是活动的,作为征税对象,收入并不确定,田亩是固定的,作为征税对象,是稳定可靠的。与其在征课中逼逃贫民,造成社会不安定,影响税收和封建秩序,不如利用荒地吸住流民,将丁税确定为一个固定的数字,随着垦田额的扩大,地丁收入还会不断增加。这对统治者来讲,是一举而数利。
第二,“记不加赋”是欺骗,摊丁入地时不少地区丁银的实摊额超过了原额。比如直隶原额为四十二万零八百余两,但按户部奏准的每田赋银一两摊丁银二钱七厘多计算,则实摊四十二万一千二百二十三两,溢额四百多两。一省如此,全国溢额总数也就相当大了。摊丁入地后,地税随耕地的扩大而增加,丁银也随之“水张船高”当外国鸦片输入,白银大量外流后,银价上升,以银纳税,人民无形增加了负担。再者,由于征银时增征“耗羡”等,更是外额外的剥削。
第三,无地贫民的负担也没真正减轻。摊丁入地没有改变封建剥削关系,没有解决土地问题。正如孙中山对章太炎讲的,“兼并不塞,而言定赋,治其末而已”。无地贫民租种地主的土地,要交占产量百分之五十左右的地租,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临时加派的劳役。清政府对地主阶级向佃农转嫁地丁负担的行为,采取怂恿和公开支持的态度,公开宣称“租无所出,赋从何来?”有的地方政府甚至明令,佃户输租时,“每亩米加二升,银加二分,以助产主完丁之费。”
随着时间的摊移,摊丁入地逐渐失去其进步作用,而成为统治者肆意剥削人民的工具。
地丁收入地顺治时只约二千万两左右,康、雍时,便增至二千五、六百万两,乾隆至清末一直保持在三千三百万两以上。
(三)田赋附加
清初名义上“记不加赋”,实际上田赋加派甚多,并日益加重。
1耗羡,也称火耗。地丁征银,银的成色不同,而上解户部要求成色有定,熔成锭银,销熔之中不无损耗。税吏为补偿损耗,就多征一些。重者数钱,轻者钱余。“迨行之既久州县重敛于小民,上司苛索于州县,火耗之增日甚一日,因循瞻徇,视为应得之物,一遇公事,加派私征,皆取之民间”。耗羡成了朝廷默许的官吏掠夺人民财富的一种重要手段。雍正二年(公元1724年)山西巡抚疏请耗羡提解存公,除留补无着亏空外,其余分给各官作养廉费和支应公费。耗羡归公后,输纳比于正供,官吏养而不廉,耗羡之外更添耗羡有增无减,人民负担逐步加重。
2平余。清代地方政府上缴正项钱粮时另给户部的部分。意即平色之余,后来由户部与地方政府瓜分。有的在耗羡内划扣。也有的另立名目加征。乾隆二年,四川巡抚硕色秦称:该省沿陋例,于火耗税羡外,每银百两,提六钱,名为平余,以充衙门杂事之用。乾隆谕内阁云:火耗之报官原以杜贪官污使之风,若耗外复听其提解,此非小民又添一交纳之项乎?一面如此,别项可知,一省如些,他省可知。可见,平余在火耗之外,虽乾隆下令革除,实际上明余暗存。乾隆三年的一则谕又说:“向来四川火耗较他省为重。……今闻该省耗银虽减,而不肖有司巧为营私之计,将戥头暗中加重,有每两至一钱余者。……倾销之银匠又从而侵渔之,则小民受剥削之累不小。川省如此,他省可知。”
3漕粮附加。漕粮是田赋的一种形式。系清政府规定由水道运往北京,供官、军食用的赋粮。清代承明代漕运之后,废民运,改为官收官兑。凡由州县直接运至京仓的,称为正兑。凡运到通州仓的,称为改兑。都另加损耗,随正粮入仓。
漕粮的加征浮收名目很多。为补损耗的加征为正耗,旗丁运粮时,勒索帮费,不给不开船,州县唯恐有误,就浮收漕粮,以资缴纳。各级官吏都要“漕规”,衙门佐理人员也要“房费”,这又形成浮收。农民交粮时,吏胥百般挑剔,或说米是次米,或说米的成色不一,要打折扣,或用脚踢量器而多收。想尽办法剥削农民。
嘉庆道光年间,各省漕粮准收折色,多以银钱完纳,当粮折银时,征收之银在粮价以上,所以漕粮由于漕逝而无形增赋。
三、徭役制度
清前期徭役混乱不均,各地制度不同,征派繁杂苛重。
1繁杂苛重
摊丁入地,赋中本已有役,人民不应再服力役,官府无可奉告调用劳力时,应给劳务报酬。但各地官府仍然无偿征调,形成差外有差的现象。如,朝中官员经过州县,或新官到任,要送筵席,铺设器用,修理房屋,喂养马匹,有的官员还要索取规礼,等等。人民既要摊役、又要摊钱。
2征派不均
清代的劳役负担,繁重而又不均,据记载,有按户出夫,折钱入官,有地十余顷者与无地者出钱相同;有按牌甲地段出钱;有按牲畜出钱,富有贿通乡长,往往以多报少,贫者照数实出,出役比富者还多。也有按地亩出,富者可以隐,贫者分厘必纠。有绅办三而民办七者,有绅不办而民独办者。小民终岁勤劳,而为缴差钱,有拆房荡业者,有因此卖妻鬻子者,有因此弃家而逃者,困苦流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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