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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用书公共基础知识快速过-第31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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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五、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都由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在本行政区域内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代表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宪法第98条“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3年。”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选举和罢免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和领导人员;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保护各种权利。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经常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要职权: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主持选举和召集会议;决定本级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或领导人员的任免或职务撤销;决定重大的地方性国家事务;监督其他地方国家机关的工作。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要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服从国务院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和领导体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权:执行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各种合法权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还有权发布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并有权改变或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等。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别实行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组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则由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首长及其副职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的常务会议还有秘书长参加。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4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不属于国家机关,但与基层政权有密切关系:基层政权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或村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以及办理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或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我国的民族自治地方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①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②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③自主地管理地方财政;④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⑤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⑦使用和发展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⑧培养干部、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    
    七、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各级人民法院由同级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2人民法院的组织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主要是指军事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国家审判机关,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工作。    
    3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3)公开审判;    
    (4)有权获得辩护;    
    (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地位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5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和领导体制    
    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包括: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自治州和省辖市人民检察院;③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主要是指军事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6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四部分法律第三章行政法

    第一节行政法概述    
    □大纲要求    
    1熟悉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理解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了解行政法的一般渊源与特殊渊源。理解行政法形式上的特点与内容上的特点。    
    2熟悉行政法关系    
    重点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的分类、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构成。熟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3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了解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4了解行政法的作用。包括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的作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要点速记    
    一、行政法的概念、渊源及特点    
    1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有公行政和私行政之分,公行政又有国家行政与非国家行政之分,而国家行政又有形式行政与实质行政之分。作为行政法学研究对象的行政是公行政,主要是国家行政、形式行政,既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也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所谓行政法,即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法的渊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法源一般只限于成文法。作为行政法的成文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五类:①宪法、法律。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④法律解释。⑤条约与协定。    
    3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居各部门法之首。    
    (2)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①行政法的内容非常广泛;②以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③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常常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二、行政法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它可以根据不同标准或从不同角度分为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与外部行政法律关系、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与行政程序法律关系。它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内容等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和行为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主体和相对人在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而依法产生的,它是指国家有权监督主体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与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法治原则    
    (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3)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2行政公正原则    
    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的要求。实体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的要求主要包括: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3行政公开原则    
    其基本含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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